最高法院解字第161號解釋
←最高法院解字第160號解釋 | 中華民國《最高法院 解字第161號解釋》 |
最高法院解字第162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7年9月1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517 頁 | |
解釋文
編輯查買賣人口久已懸為厲禁果如來函所述婦女說與人為妻苟經雙方合意雖出銀若干而實具有財禮之性質者其婚姻自應認為有效否則僅假託婚姻之名而行輾轉買賣之實無論地方有無此習慣仍為法所不許
全文內容
編輯民國17年9月10日最高法院復河南高等法院函
編輯查買賣人口久已懸為厲禁,果如來函所述,婦女說與人為妻,苟經雙方合意,雖出銀若干而實具有財禮之性質者,其婚姻自應認為有效,否則僅假託婚姻之名,而行輾轉買賣之實,無論地方有無此習慣,仍為法所不許。
附河南高等法院原函
編輯為呈請事。案據河南洛陽地方法院首席檢察官劉章,快郵代電稱:
「查洛陽習慣,有買賣婚姻一種,即寡婦再醮,或外來婦女為貧所迫,憑中說與人為妻,由承買人出銀若干,出賣人立人契一紙,即為婚姻之成立,此種婚姻,是否生效,有兩說:
甲謂:婚姻禁止買賣,當然無效,並應科以相當之罪。
乙謂:如承買人果係為正式夫婦,雙方合意,依地方習慣自可認為有效。
然則依甲說,如鄉愚無知,費半生積蓄,買來一妻,法律不為保護,不惟人財兩失,並又加之以罪,於人情似乎有違,尤易長欺詐之風。依乙說則與法令不合,亦易發生誘拐案件。究應如何辦理,理合呈請解釋示遵」等情。
據此,案關法律解釋,理合具文呈請鈞處鑒核,轉請核示飭遵。謹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