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187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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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7年9月2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522 頁 | |
解釋文
編輯查婚姻事件依法屬於普通法院管轄來電所稱情形(去年馬日以前經特別法庭判決離婚案件迄今能否有效)係無管轄權之裁判自應認為無效
全文內容
編輯民國17年9月19日最高法院復湖南高等法院電
編輯查婚姻事件,依法屬於普通法院管轄。來電所稱情形,係無管轄權之裁判,自應認為無效。
附湖南高等法院原代電
編輯南京最高法院鈞鑒。據零陵縣長公署銑電稱:
「去年馬日以前,經特別法庭判決離婚案件,迄今能否有效?請予解釋,俾資遵循」等情到院。
查來電所述情形,依法自應無效。惟事關法律解釋,職院未敢擅專,理合電請迅賜解釋,俾便飭遵。湖南高等法院叩江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