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方輿彙編 第三百九十四卷 |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方輿彙編職方典
第三百九十四卷目錄
歸德府部彙考四
歸德府賦役考下
職方典第三百九十四卷
歸德府部彙考四
編輯歸德府賦役考下 府志
編輯寧陵縣
《舊志》田四千七百一十一頃九十九畝四分,內除孔聖祭田十四頃一十五畝二分二釐,教場地三十二畝八分六毫二絲五忽,並歸德、睢陽兩衛及籽粒等地見今徵糧地四千五百九十三頃四十三畝七分五釐三毫一絲一忽五微,該銀一萬四千九兩六錢七分六絲四忽七微三纖七沙四塵二埃,又加增九釐銀四千二百三十四兩九分三釐七毫三絲三忽一微三纖五沙,共銀一萬七千二百六兩八錢三釐七毫九絲七忽八微七纖。
先是,雎陽衛買寧陵田不下千頃,徭賦不供明。嘉靖中,知府羅復、推官羅青霄力言於兩院,其賦始定。於是寧陵代輸之累,歲可免千金焉。本府《申詳略》云:「為申明成案,急救民困事:照寧陵縣民鮑仁奏,奉勘合,為窵居富豪,詭寄差糧,累損小民,逃亡過半。懇乞天恩,俯順民情,以安地方事等因到府,牌行到縣,將人卷提解前來。」 檢看得:「嘉靖十九年寧陵縣民鮑仁奏勘,先經多官丈量雎陽衛,除正屯田二百二頃五十二畝增三十二頃外,其軍買民地並開墾地通計一千四十餘頃。嘉靖二十一年,及經委官覆勘,及軍人王欽、吳韋捏奏,行巡按御史楊案行分守馮參政查勘,俱同問擬。」 王欽奏事不實,徒罪前後歷歷明甚。及查布政司總會文冊,寧陵額地四千七百餘頃,舊年本府羅推官委編均徭,止得地三千七百餘頃,地果何為而縮哉?睢陽衛正屯外所嬴軍買民地地一千餘頃,即寧陵所縮之數也。夫粟米力役皆征諸土,田,土皆王土,民皆王民。王欽等自奏勘斷明,經今二十餘年,蔑違不供糧,差官提,拒捕不服。匪蠻匪髳,而有若是之弊民哉?歸、宣二衛,均有屯田,均有墾買。諸地在寧陵者,糧差節年輸納,無一爭告,其得業軍人不多故也。睢陽地逾千頃,軍餘百家,恃人眾勢強,有司莫可奈何,再告再勘,文閣兩年牽告,費知縣、林知縣在內,則有司避嫌,莫敢為民作主,得以久肆其奸閃也。嘉靖十七年詔內事例,開示嚴明,然因循多年,各犯未經照例舉正,俾無忌憚,皆有司寬縱之罪也。及今又如王同知所申,姑息其益甚也。前官丈勘,豈皆不查屯冊,漫同兒戲?該衛左所屯冊指稱無存,而總會文冊地數亦可據矣。仍聽告擾,委官再勘,則前此守巡道之勘報,本院之詳允,將置之何所哉?寧陵里不過七,地止三千七百頃為軍,包賠千頃糧差,是未及四頃而包一頃,軍又何幸,民又何辜也?夫不創則不痛,不痛則不懲不改,此頑民之常也。如王欽、吳韋等一十六人,皆姦民之雄,倡率夥類,抗違官府。此輩不舉正其罪,則軍民之混爭,終無已也。合無問擬抗違之罪,監追二十三年以「後斷明應納糧差。其置買寧陵地土照例入官。庶幾亂首既懲而黨類之觀望少息;賦役均派而概縣之包賠可蠲;法不阻於強禦,惠可疏及疲癃矣。」 又查三十三年寧陵知縣楊侃備將前事情具申巡按御史霍處:「乞令本縣將睢陽衛開墾置買地土各該糧稅數目,摘冊手本冊申送本院及督糧道,嚴行該衛掌印官,每年選地多軍餘二名,立為莊頭,前來本縣二門外坐櫃,將該衛人戶稅糧自行收受,交納本縣,分給大戶轉解,仍給完糧印信,實收齎回,附卷查考。如有仍前遲誤者,聽本縣具由問罪,則事有責成,而衛官不得坐視」 等因。蒙批「如擬查照行繳。」 然經今又十年矣,衛官坐視運人,「抗違如故。」 竊照縣官與衛,原無統攝,文移雖勤,不能使之必行也。合無查照前案,立定規則,行令該縣開造本衛軍人該納夏秋稅糧花戶數目文冊二本,送府申請督糧道印發,一存本府備照,一責令該衛掌印指揮,遞年按造,選取地多軍餘三人為莊頭,解府以憑追徵,完日發縣轉解一年,事完更選其次。若衛官仍前玩縱、聽
「從本府參申提究。如此則軍民雖分而體統合一;法令嚴具而勢可必行,斷數十年不給之案,息千萬人愁嘆之聲矣。」 具呈巡按御史顏批:「看得寧陵地土,原有總數,而各軍開墾,買置民田,至逾千頃,坐享膏腴,糧差遺累。王法不宥,天理難容。詔書明例甚嚴,節經兩院勘允。猶敢恃頑自如,屢行告擾,刁軍固難逃罪。」 其軍衛有司,縱容姑息,亦殊可惡。仰歸德府速行該縣,「備查睢陽軍種民地實數,應納夏秋糧石,開造各軍花名糧數文冊」 二扇,送府呈糧道印發,一存本府備照,一責該衛掌印指揮並本管千戶、百戶,遞年按冊轉撥。地多舍餘四人坐派徵收,定為莊頭,追徵發縣支領,收完一年,另僉四人。若軍士「仍前抗違,衛官仍前不行鈐束,悉聽本府重參申究。仍將王雲等擒責,令府行睢州掌印官問罪招報。」 議得:雲等七人欺隱田糧,每五畝加一等,罪止杖一百;王欽杖八十,遵減等;雲等各杖九十,係稍有力,俱照例罰銀;欽杖七十,係年七十以上收贖。睢衛左所千戶馮大有、百戶王敘等,黨惡相濟,法當參究,但情犯稍輕,合照事例量罰,具由申院依擬。王雲等各折工贖罪銀一兩六錢五分,王欽收贖折鈔銀五分,千戶馮大有姑照《陳言》事例,大有罰糓二十石,百戶王敘三名各十石,發倉備賑,通取實收繳。
戶,舊志一千九百一十一,今二千八百六十二。口舊志二萬五千七百二十三,今三萬七千二百八十八。除紳衿吏承優免人丁,實徵銀二百六十六兩三錢七分。
《丁地》二頃,共銀一萬七千二百九十三兩一錢七分三釐七毫九絲七忽八微七纖零。
正賦《舊志》:夏稅糧一千八十二石八斗三合。稅絲《舊志》六百一十五兩九分六釐。
農桑折絹:《舊志》四十七疋三尺以上夏稅。今戶部折色起運,共銀三百六十四兩三錢七分四釐三毫零。
秋米《舊志》一千九百一十四石一斗。今戶部折色起運,共銀九百二十三兩八錢五分五毫六絲零。
草、《舊志》二千五百八十七束。今戶部折色起運、共銀一百六十兩三錢四釐四毫四絲五忽五微三纖
雜賦鹽鈔《舊志》三百一十四錠二貫九十六文。今折色起運帶閏,共銀十七兩二錢六分一釐四毫零。
加增九釐,共銀四千一百三十四兩九分三釐七毫零。
禮部折色起運藥材銀三兩八錢四分,車腳銀三分四釐二毫零。
「工部折色起運河道羊皮磚料料價、胖衣軍器緞價、盔甲弓絃箭撒袋腰刀鋪墊銀」 等項,共銀五百六十八兩八錢八分六釐一毫二忽六微零。
戶部起運夏秋本色臨漕米黃丹、槐花、工部牛角等項,共該銀一千一十二兩七錢六分七毫二絲二忽五微。
《宗祿折色》官員俸薪、民校冠服、雜用、改解戶部,共銀四百七十三兩八錢九分二釐三毫六絲八忽零。
存留修理
龍亭銀一兩
文廟銀十兩
本縣應解布政司並各道、府廳公費、柴薪及衙役工食等項,俱照《經費新編》共銀二百八十四兩七錢七分。內除裁扣糧廳傢伙並各役工食四十八兩四錢解部,實銀二百三十六兩三錢七分。
本縣知縣、典史、儒學俸薪、心紅、衙役、工食等項,俱照《經費》《新編》共銀一千五百二兩三錢七分。內除本縣修理傢伙等項銀二百二十五兩二錢解部,實支銀一千二百七十七兩一錢七分。河夫五十六名。
堡夫二十名。以上二項,共銀四百四十一兩五錢。
《驛站》:甯城驛昔係極衝,議設馬八十匹,扛夫八十名。自順治十五年九月內,蒙巡撫部院加二級賈題准,分東西兩路行差,止留馬四十匹,夫七十名,工食照額支發,共銀五千五百九兩六錢九分一釐。
《存留》內起解司府共銀二百九十兩一錢二分九釐八毫零。
本縣支發共銀六百六十四兩六錢四分。
《賓興》二年一辦,共銀一百六十兩九錢八分六毫四絲。
本縣應裁解部自京邊各倉口至本縣朔望行香止,共銀一千四百六十二兩四錢九毫五絲七微零。
本縣舊編司、道、府、廳經費工食抵足《新編》經費外,餘剩應解。自布政司鹽鈔至本縣舊編餘剩,共銀五百七十六兩一錢三分三釐三毫八絲零。順治九年四月,會裁府、廳各役工食銀四十三兩二錢五分二毫四絲。
裁扣本縣修宅傢伙並衙役工食銀二百一兩二錢三分八釐七毫二絲。
本縣實徵丁地二項,共銀一萬七千二百九十三兩一錢七分三釐七毫九絲七忽八微七纖二沙四塵二埃。
起運京邊折色、共銀六千五百四十六兩五錢三分七釐二毫七絲四忽三微二纖五塵一埃七漠。
起運本色並改折,共銀一千一十二兩七錢六分七毫二絲二忽五微二纖六沙八渺八漠。存留各上司並本縣官俸等項,共銀七千六百六十七兩六錢七釐五毫。
裁剩並裁扣,共銀二千六十五兩二錢六分八釐三毫一忽二纖五沙九塵五漠。
額外雜項錢糧地畝
《災異》陳言籽粒地、十頃九十四畝三分三釐一毫三絲。每畝徵糧一斗二升、折銀四分八釐。共銀五十二兩五錢二分七釐九毫
周、柘、崇三府遺留原賜膳田七十一頃七十四畝三分二釐七毫,比照民田一例起科,該銀三百兩八錢三分。
周府鵝鴨廠地五頃七十二畝,比照民田一例起科,佃戶承種徵解。
按:寧陵地畝,分隸七鄉,每鄉分為十野,每野額地六十五頃有餘,七鄉畫一,即買賣有更變,而里甲無轉移,誠萬世經久之良規也。兵荒之後,典守者多去舊籍,任意竄改,莫可窮詰,因而有地無差,有差無地,飛灑詭隱之弊生矣。所望於長民者銳意釐剔,徹底澄清,庶幾其有瘳乎。舊《志》。明嘉靖十九年,知縣費槃奉旨均地,據收除實數,寧陵境內地共五千六百八十七頃十九畝四分五釐七毫三絲五忽,內除睢陽衛正屯區地二百零二頃五十二畝一分,併新增區地三十二頃十畝六分三釐一毫,又除歸德衛正屯區地六十五頃八十畝六分二釐二毫五絲,又除宣武衛正屯區地六十頃二十八畝九分二釐二絲二忽,新增區地三十七頃八十一畝四分二釐五毫,又除各王府籽粒區地二百四十七頃七十八畝一分二釐一毫,又除三護衛籽粒區地八頃三十畝七分七釐二毫,又除概縣壇廟鋪舍區地七頃三十六畝二分六釐六毫,實收《總會賦役文》冊區地四千七百八十二畝六分八釐四毫三絲。明萬曆十三年,本縣知縣馬極奉文選委,公直逐一丈量得境內區地五千六百一十九頃七畝三分一毫二絲;除王府籽粒地二百四十九頃三十八畝二分三釐五毫八絲,又除歸德衛屯地六十七頃一十三畝六分九釐九毫三絲五忽,又除宣武衛屯增地九十九頃九十七畝八分一釐二毫九絲。又除睢陽衛右中前、後四所屯增地二百三十四頃六十二畝七分三釐一毫。仍遵萬曆九年題准《斷案》鈔尺,退與左所屯增地三百二十二頃三十四畝四分,以時尺計,筭實退境內區地三百七頃九十二畝三分。又除《災異》陳言籽粒地十頃四十一畝三分三釐一毫,喬舉籽粒地一十一畝五分五釐一毫一絲五忽。睢州民地二十九頃六十畝九分四釐五毫五絲。商丘縣民地一頃一十五畝四分一釐七毫八絲。柘城縣民地三頃八十七畝八分七釐七毫五絲。考城縣民地四畝九分三釐七絲。又除本縣城池、堤壇、教場、官路、義塚、社學等項共地一十二頃七十六畝八分四釐三毫三絲五忽。淨除實在黃糧民地併新收孔氏祿田共四千六百一頃八十三畝六分八釐六毫九絲,造冊報總外,又收「趙汝翼報出邊外遺丈民田,並軍人余學等訐首屯外餘地」 共五頃六十七畝六分二釐一毫三絲。通共實徵民地四千六百七頃五十一畝二分二釐一毫三絲,較之羅公申定原額尚少七十餘頃,此寧陵地畝伸縮之大概也。因三衛悍軍久占,兩奉欽依,陸次均丈,稍一釐正,今幸疆界不亂,貢賦攸分,但寧地寸土寸金,止有此
數。況兼以生齒漸繁,歲事不登,遊惰日眾,差徭重累。寧之為寧。吾不知其所終也。
鹿邑縣
《舊志》田上下二則共八千三十六頃六十三畝
編輯
《七分》,順治三年蒙巡按甯具題奉
旨「免荒徵熟。見今行糧上下熟地」、共七千四百三十
九頃九十三畝四分一釐,遵照《賦役則例》上下寄莊有別,並加增九釐,共實徵銀二萬五千六百七十九兩七錢三釐九毫零。
戶。《舊志》五千一百六十。
口《舊志》五萬三千二百五十,今三萬一千一百九十三,除逃亡、老故,止見丁一萬五千八百八十六丁,除紳衿、吏、承、優免,止徵丁銀四百四十六兩四錢,丁地二項共實徵銀二萬六千一百二十六兩一錢三釐零。
正賦《舊志》:夏麥二千八百六石二斗二升九合五勺。
稅絲《舊志》一千五百七十二兩三錢五分。農桑折絹,《舊志》一百五十二匹一丈八尺七寸五毫。以上夏稅,今戶部折色起運,除荒徵熟,共銀六百八十六兩四錢二分三釐四絲。
秋米《舊志》五千五十三石七斗一升六合九勺二抄八撮。今戶部折色起運,除荒徵熟,共銀一千四百九十五兩五錢一分四釐四毫。三《絲草》,《舊志》八千一百九十二朿九斤八兩二分二釐。今戶部折色起運,除荒徵熟銀三百八十七兩四錢三釐五毫一絲。
雜賦鹽鈔《舊志》一萬二千貫,今折色起運帶閏,除荒徵熟銀九十七兩八錢七分二釐二毫一絲四忽五微。
加增九釐,除荒徵熟銀六千六百九十五兩九錢四分六毫九絲四忽五微。
禮部藥材、光祿寺《菉豆折色》起運。除荒徵熟、共銀三百一十六兩六錢七分五釐七毫
兵部「折色起運京班柴直、滴珠」 二項,除荒徵熟,共銀四百一十二兩八錢二分四釐八毫。工部「折色起運生銅料價、磚料、胖襖、軍器、羊皮、移明歲緞、盔甲、腰刀、箭、弓絃、撒袋、鋪墊」 等項,除荒徵熟,共銀七百二十三兩七錢九分七釐二毫。
戶部起運夏秋本色漕米,槐花、工部牛角等項,除荒徵熟,共銀一千九百七十兩七錢七分六釐四毫五絲。
《宗祿折色》、民校冠服、雜用等項,除荒徵熟,共銀二千六百五十九兩四錢五分六釐八毫。存留修理
龍亭銀一兩
文廟銀十兩
本縣應解司、道、府、廳心紅、紙張、油燭及各役工食等項,俱照經費新編,除荒徵熟,共銀五百九十二兩一錢八分二釐。內除裁扣本府各役工食,除荒徵熟銀九十二兩一錢二分五釐一毫解部,實支除荒徵熟銀五百兩五分六釐九毫。本縣知縣、典史、儒學俸薪、心紅、衙役工食等項,俱照經費新編,除荒徵熟,共銀一千二百五十九兩五錢五分九釐九毫。內除裁扣本縣修宅傢伙並衙役工食等項,除荒徵熟銀一百九十二兩六錢三釐三毫五絲解部實支,除荒徵熟銀一千六十六兩九錢五分六釐六毫。
河夫一百七十名
堡夫二十五名。以上二項,除荒徵熟,共銀七百九十二兩六錢二分三釐七毫。
驛站昔係次衝,今係僻路,馬十八匹,扛夫四十六名,廚子一名,皂隸二十名,工食照額支發,除荒徵熟,共銀八百七十七兩九錢六分九釐八毫。
協濟驛站,除荒徵熟,共銀二千一百九十六兩一錢六分二釐。
《存留》內起解道、府除荒徵熟,共銀四百二十四兩一錢三分一釐九毫。
本縣支發除荒徵熟,共銀五百八十九兩四錢九分六釐五毫。
賓興三年一辦,除荒徵熟,共銀九十一兩七錢九分六釐八毫。
本縣應裁解部,自管糧主簿俸銀起,至「《公費》會銀」 止,除荒徵熟,共銀八百二十四兩六錢一分四釐一毫。
本縣舊編布、按二司各道、府、廳經費工食抵照新編經費外,餘剩應裁。自布政司柴薪至本縣舊編餘剩,除荒徵熟,共銀三千三十一兩八錢五分九釐四毫五絲二忽。
順治九年四月會議「裁扣府廳各役工食銀」 九十二兩一錢一分五釐一毫。
裁扣本縣官俸併衙役工食銀一百九十二兩六錢三釐三毫五絲。
本縣實徵丁、地二項,銀二萬六千一百二十六兩六錢三釐三毫五絲。
本縣實徵丁地二項,銀二萬六千一百二十六兩一錢三釐九毫四絲六忽五微。
起運京邊折色、共銀、一萬三千四百七十四兩九錢九釐二毫
起運本色並改折共銀一千九百七十兩七錢七分六釐四毫。
存留各上司並本縣官俸等項,共銀六千五百三十九兩二錢一分六釐二毫。
裁扣並裁剩解部銀四千一百四十一兩二錢二釐二忽。
夏邑縣
《舊志》田六千五百四頃二畝六分四釐俱係一
編輯
則每畝派正供雜辦並加增銀共三分八釐六毫零,共該銀二萬三千九百六十二兩九錢九釐二絲五忽零。
戶《舊志》二千七百二十二。
口二萬二千四百九十二今人丁二萬九百五十八丁,每丁三分,除紳、衿、吏、承、優免實在行差人丁一萬九千五百二十五丁,實徵丁銀五百八十五兩七錢五分,丁、地二項共銀二萬四千五百四十八兩六錢五分九釐零。
正賦《舊志》夏麥二千六百一十二石九斗八升。稅絲《舊志》一千九百八十二兩。
農桑折絹、一百六十七疋三尺
以上夏稅,今戶部折色起運、共銀三百三十六兩五分九釐九毫四絲六忽。
秋米《舊志》五千四百六石六斗九升。今戶部折色起運共銀二千四百七十五兩四分七釐四毫三絲七忽五微三纖。
草、《舊志》七千七百六十四束。今戶部折色起運、共銀三百六十三兩一錢三分二釐
雜賦鹽鈔折色起運帶閏,共銀八十六兩二錢九分四釐六毫八絲。
加增九釐,共銀五千八百五十一兩一錢六分三釐一毫六絲。
禮部「藥材」 、光祿寺《小麥折色》起運共銀五十二兩一錢一分。
兵部折色起運京班柴直、「滴珠」 二項、共銀一百七十五兩
「工部折色起運軍器磚料料價,羊皮胖衣、緞銀、盔甲、腰刀、撒袋、箭、弓絃、鋪墊等項」 ,共銀四百九十一兩五錢九分九毫四絲九忽七微八纖三沙七塵八埃一渺。
戶、工二部夏秋本色漕米,《槐花、牛角》等項折足起運共銀一千八百三十八兩八錢六分五釐九絲一忽七微零。
宗祿、民校、冠服、雜用等項折色,起運戶部,共銀一千二百二十九兩四錢九分二釐六毫五忽八微零。
存留
《龍亭》修理,銀十兩。
文廟銀十兩
本縣應解撫院並各道、府廳心紅紙張、油燭及各衙役工食等項,俱照《經費新編》,除裁扣本府各役工食銀七十八兩八錢,實支銀三百六十八兩九錢三分二釐六毫四絲零。
本縣知縣典史、儒學心紅、紙張、油燭、衙役工食等項內扣除本縣修宅傢伙並衙役工食銀二百二十五兩二錢,實支銀一千二百七十七兩一錢七分。
河夫一百四十五名
堡夫三十名。以上二項,共銀八十二兩。
《驛站》:「會亭驛路係極衝,原議設馬六十匹,扛夫八十名。自順治十五年,蒙巡撫部院賈題准,東西兩路行差,今係次衝,止留馬四十匹,扛夫七十名,共銀三千四百二十二兩三錢五分。協濟驛站,共銀四百三十八兩六錢八分一釐四毫九絲。」
《存留》內起解司府共銀一千四百三兩八錢四釐二絲五纖。
本縣支發銀七百一十六兩四錢二分。
《賓興》二年一辦,共銀三百兩一錢五分六釐七毫三絲五忽。
本縣應裁解部,自管河主簿俸銀至「《奉文》減款」 ,共銀一千六十三兩三錢一分三毫一絲零。
本縣舊編撫院,布按各司、道、府、廳經費工食抵足《新編》經費外,餘剩應裁。自撫院公費至本縣舊編餘剩,共銀二千六百七十兩四錢八分九釐九絲零。
順治九年四月會議「裁扣府廳各役工食銀」 七十兩八錢。
裁扣本縣修宅傢伙及衙役工食等項銀二百二十五兩二錢。
本縣實徵丁地二項,銀二萬五千七百三十八兩四分九釐二毫五忽七纖零。
起運京邊折色銀、一萬一千五十九兩八錢七分七毫七絲九忽六微九纖三沙七塵八埃一渺。
起運本色並改折共銀一千八百三十八兩八錢六分五釐九絲一忽七微九纖一沙五塵七埃。
存留各上司並本縣官俸及衙役工食等項,共銀八千八百九兩五錢一分三釐零。
裁扣並裁剩解部,共銀四千二十九兩七錢九分九釐四忽五絲零。
永城縣
田一萬八千七百六十五頃八十七畝五分九釐三毫九絲。內有黑荒湖地、下窪不等、共折地一萬六千二十頃一十畝、並加增九釐、共銀四萬七千八百八十七兩一分一釐四毫一絲一忽零。巡按具題、奉
旨《免荒徵熟》共銀三萬九千二百五十四兩四錢二。
分六釐二毫一絲四忽零。
戶《舊志》四千四百八十九。
口四萬三千五百五十五。今人丁三萬八千七百九十丁,除逃亡、老故及紳衿、吏、承、優免、見在行差人丁一萬九千四百八十丁,每丁徵銀三分,共銀五百八十四兩四錢,丁地二項實徵銀三萬九千八百三十八兩八錢二分六釐二毫一絲四忽零。
正賦《舊志》夏麥三千三百五十七石二斗五升。稅絲《舊志》一千九百三十兩三錢七分。
《農桑折絹》《舊志》:五十三疋九尺三寸。
以上夏稅,今戶部折色起運,除荒徵熟銀四百九十七兩四錢三分三釐五毫
秋米、一萬一千二百四十八石二斗。今戶部折色起運,除荒徵熟銀二千七百八十一兩八錢九分八釐七毫
草、《舊志》一萬六千六百五十八束。今折色起運。除荒徵熟銀五百三十五兩七錢七分七釐七毫
雜賦鹽鈔折色,起運帶閏、除荒徵熟銀九十七兩五分一釐三毫。
加增九釐,除荒徵熟銀一萬三千二百一十二兩五錢二分三釐七絲一忽。
禮部藥材、光祿寺《菉豆折色》起運、除荒徵熟銀、四百八十兩四錢八分八釐三毫
兵部折色起運京班柴直等項、除荒徵熟銀、二百二十三兩八錢七分四釐零
工部「折色起運羊皮料價、磚料、胖襖、歲緞、盔甲、腰刀、箭絃、撒袋鋪墊」 等項,除荒徵熟銀六百七十一兩四錢一分六釐。
戶、工二部起運夏秋漕米,本色輕折牛角等項,除荒徵熟,共銀三千四百九十一兩七錢七分八毫。
《宗祿、折色》、民校、冠服、雜用等項、改解戶部。除荒徵熟、共銀二千二百二十二兩七錢五分一釐六毫
存留
龍亭修理銀一兩
文廟銀十兩
本縣應解司、道、府、廳心紅、紙張、油燭及衙役工食等項,俱照經費新編,除荒徵熟,內,除裁扣本府各役工食銀五十七兩九錢五分二釐七毫,實支銀二百九十兩三錢六分八釐一毫;本縣知縣、縣丞、典史、儒學俸銀及各衙役工食、餵馬、草料,俱照經費新編,除荒徵熟,內除扣本縣各役工食銀一百九十兩四錢一分六釐一毫,實支銀一千九十兩一錢二分六釐七毫。河夫二百六名。
堡夫三十名
以上二項,除荒徵熟,共銀九百一十二兩九釐九毫。
驛站太丘驛久裁,歸併本縣走差。昔係極衝,舊養馬六十匹,扛夫八十名。順治十五年九月,巡撫賈題准,分東西兩路行差,今成次衝,止留馬。
四十匹,扛夫七十名,工食照額支發,除荒徵熟,共銀四千四百五十一兩三錢四分六釐七毫。協濟驛站,除荒徵熟,共銀一千九十一兩五錢五分五釐七毫。
本縣支發除荒徵熟銀七百五十一兩三錢三分五釐九毫。
賓興二年一辦,除荒徵銀四百八兩四錢五分五釐七毫。
本縣應裁解部,自管糧主簿俸銀至火耗銀止,除荒徵熟銀二千四百八十三兩二錢八分七釐。
本縣舊編布、按二司各道、府、廳經費工食抵足經費新編外,餘剩應裁。自布政司柴薪至本縣舊編餘剩,除荒徵熟銀二千六百四十三兩八錢九分三釐四毫四絲零。
順治九年四月會議「裁扣府廳各役工食、修宅傢伙」 五十七兩九錢五分三釐七毫。
《裁減》本縣修宅傢伙並衙役工食等項,共銀一百九十兩四錢一分六釐零。
本縣丁地二項,銀三萬九千八百三十八兩八錢二分六釐二毫一絲四忽九微八纖。
起運京邊折色銀、二萬七百二十三兩六錢八釐九毫七絲一忽
起運本色並改折銀、三千四百九十一兩七錢七分八毫。
存留銀一萬二百四十八兩一錢五分五釐五毫。
裁剩並裁扣改解戶部銀五千三百七十五兩二錢九分九毫四絲零。
虞城縣
田二千九百九十四頃七十畝,巡按甯題准除荒徵熟並加增九釐,共銀一萬七千七百九兩三錢四分二釐七絲零。
戶《舊志》二千一百六十三。
口二萬七千三百六十五今人丁一萬一百九丁,除逃亡、老故及紳衿、吏承優免見在行差人丁三千九百六十四丁,每丁徵銀三分,實徵丁銀一百一十八兩九錢二分。丁、地二項共銀一萬七千八百二十八兩二錢六分二釐零。正賦舊志:「夏麥六千六百四十七石二斗八升一合九勺五抄一撮一圭。」
稅絲《舊志》一千四十二兩六錢一釐五毫二絲。農桑折絹《舊志》一百九十二疋二丈八尺六寸二分九釐。
以上夏稅,今戶部折色起運,除荒徵熟銀二百三十一兩七錢七分三釐二毫九絲零。
秋米《舊志》四千五百九十一石六斗七升四合九勺五抄零。今戶部折色,除荒徵熟銀一千四百八十九兩四錢四分八毫六絲零。
草、《舊志》六千四百四十束五斤八兩。今戶部折色起運。除荒徵熟銀、三百二十四兩六錢五分六釐四毫二絲零
雜賦鹽鈔折色,起運帶閏除荒徵熟銀四十五兩六錢二分四釐七絲零。
加增九釐,除荒徵熟銀二千三百二十四兩一錢二分七釐五毫五絲零。
禮部藥材、光祿寺《菉豆折色》起運。除荒徵熟銀、二十五兩五錢六分四釐四絲零
兵部折色起運京班柴直,除荒徵熟銀、三十五兩八錢二分六釐五毫七絲零
工部「折色起運歲緞軍器胖衣磚料料價,《羊皮盔甲腰刀、撒袋箭弓絃鋪墊》」 等項,除荒徵熟銀七百八十八兩六錢七分一釐八毫四絲。戶、工二部起運夏秋本色漕米,《槐花、牛角》等項,除荒徵熟銀一千二百三十六兩六錢六分三釐一毫八絲。
宗祿、折色、民校、冠服、雜用等項,除荒徵熟銀四百七十三兩六錢三分九釐六毫七絲零,存留
龍亭修理銀一兩
文廟修理銀十兩
本縣應解撫院並司、道、府、廳心紅、紙張各役工食等項,俱照《經費新編》,除荒徵熟,內除裁扣府廳衙役工食銀四十七兩五錢九分一釐六毫八絲五微,實支銀二百五十一兩一錢四分七釐五毫七絲零。
本縣知縣主簿、典史、儒學俸薪及經承衙役工食,俱照《經費新編》,除荒徵熟,內除裁扣傢伙銀二百一十五兩四錢五分三釐八毫零,實支銀一千二百六十一兩二錢四分五釐零。
河夫七十四名
堡夫三十名。以上二項,除荒徵熟銀五百七十七兩七錢四分八毫六絲零。
《驛站》:石榴堌驛昔係極衝,議設馬六十匹,扛夫八十名。順治十五年九月,巡撫加二級賈題准分東、西兩路行差。今成次衝,止留馬四十匹,扛夫七十名,工食照額支發,除荒徵熟,銀一千九百四十二兩三分五釐七毫二絲零。
協濟驛站:除荒徵熟銀三千一百四十五兩六錢四分九毫四絲零。
《存留》內起解司府除荒徵熟銀一千三十六兩九錢五分五釐八毫一絲零。
本縣支發除荒徵熟銀五百一兩四錢五分二釐六毫九絲零。
賓興三年一辦,除荒徵熟銀二百四十八兩三錢八分一釐四絲零。
本縣應裁解部,自本縣門兵至《輕賫腳價》止,除荒徵熟銀八百八十七兩五錢六分六釐四毫五絲零。
本縣舊編布、按二司各道、府、廳經費,工食抵足新編經費,餘剩應裁。自布政司鹽鈔至本縣舊編經費止,除荒徵熟銀一千六百三十兩六錢二分八釐五毫一絲零。
順治九年四月會議裁扣府廳各役工食銀四十七兩五錢九分一釐六毫八絲零。
裁扣本縣傢伙並衙役工食等項銀二百一十五兩四錢五分三釐八毫一絲。
本縣實徵丁、地二項,銀一萬七千八百二十八兩二錢六分二釐七絲零。
起運京邊折色銀、五千七百三十九兩三錢二分五釐一毫六絲零
起運本色並改折銀一千二百三十兩六錢六分三釐一毫八絲。
存留各上司並本縣官俸等項銀八千九百六十四兩五錢九分九釐九毫零。
裁剩並裁扣改解戶部銀一千八百九十三兩六錢七分四釐零。
睢州
田六千一百三十五頃四十九畝三分五毫。巡按甯題准:除荒徵熟,今行糧地五千三百三十六頃六十二畝八分七釐,並加增九釐,實徵銀三萬三千五十兩三錢二釐一毫七絲零。《戶舊志》七千八百
口舊《志》四萬七千有八,今人丁三萬一千四十七丁,除逃亡、老故及紳衿、吏、承、優免見在行差人丁一萬一千八百五十一丁,實徵丁銀三百五十五兩五錢三分,丁、地二項並加增共實徵銀三萬三千四百一十兩八錢三分二釐一毫七絲零。
正賦「舊志」 :「夏麥四千八十五石六斗。」
稅絲《舊志》二千八百三十兩。
農桑折絹、二百二十四疋二丈六尺
以上夏稅,今戶部折色起運,除荒徵熟銀三百三十五兩六錢六分九釐七毫三絲
秋米《舊志》一萬一千七百二十七石九斗七升。今戶部折色起運,除荒徵熟銀三千二百三十一兩四錢七分一釐八毫。
草、《舊志》二萬四千八百一十四束。今戶部折色起運。除荒徵熟銀、六百二十八兩九錢三分七釐
雜賦鹽鈔折色,起運帶閏除荒徵熟銀,一百二十兩四錢五分一釐四毫。
加增九釐,除荒徵熟銀四千八百二兩九錢六分五釐八毫三絲。
禮部藥材、光祿寺《小麥折色》起運。除荒徵熟銀、五十八兩五分四毫三絲
兵部折色起運京班柴直滴珠除荒徵熟銀、二百八十八兩七錢四分四釐八毫
工部「折色起運羊皮料價、磚料胖衣緞價,盔甲、腰刀、弓絃箭、撒袋鋪墊」 等項,除荒徵熟銀九百三十九兩七錢五分三釐。
「戶、工二部起運夏秋折色漕米,槐花、藍靛、明礬、生銅、牛角」 等項,除荒徵熟銀四千九百四十三兩七錢八分二釐一毫五絲零。
宗祿折色、民校、官俸、雜用等項,除荒徵熟銀一千八百六十三兩九錢七分四釐三毫
存留
龍亭修理銀一兩
文廟修理銀十兩
本州應解撫院、布政司、各道府廳柴薪及衙役工食等項,俱照舊費《新編》,除荒徵熟銀,內除柴薪裁扣各府廳修宅傢伙、衙役工食等項銀六。
十六兩九錢八分八釐八毫,實支銀四百二十九兩九分二釐六毫。
本州知州判官、吏目、儒學俸銀及衙役工食,俱照《經費新編》,除荒徵熟,內除裁扣知州修宅、傢伙等項銀二百一十兩七錢三分九釐三毫,實支銀一千二百六十二兩七錢一分二釐。河夫一百六十六名。
堡夫五十名。以上二項,除荒徵熟銀一千六十四兩二釐五毫。
《驛站》:葵丘驛昔係極衝,議設馬六十匹,扛夫八十名。順治十五年九月,巡撫賈題准分東西兩路行差。今成次衝,止留馬四十匹,扛夫七十名,工食照額支發,除荒徵熟,銀四千八百四十三兩六錢二分七釐七毫。
協濟驛站:除荒徵熟銀一千九百八十八兩一錢一分五釐六毫。
「存留起解司府除荒徵熟」 銀一千六百五十二兩六錢七分五釐九毫。
本州支發除荒徵熟銀一千三十六兩四錢九分六釐二毫。
賓興二年一辦,除荒徵熟銀五百五十七兩五錢六分五釐六毫四絲。
本州應裁解部自河衙俸銀至「察院司道公座圍裙」 等項,除荒徵熟銀九百九十二兩七錢九分八釐四毫。
本州布、按各司道、府、廳經費工食抵足新編經費外,餘剩應裁。自布政司《公費》至本州舊編《經費》,餘剩,除荒徵熟銀三千八十五兩二分一釐五毫九絲。
順治九年四月會議裁扣本府修宅傢伙衙役工食銀六十六兩九錢八分八釐八毫。
裁扣本州修宅傢伙、衙役工食銀二百一十兩七錢三分九釐三毫。
本州丁地二項,並加增實徵銀三萬三千四百一十兩八錢三分二釐一毫七絲零。
起運京邊折色銀、一萬二千二百七十兩一分一釐九毫九絲
起運京邊本色、並改折銀、四千九百四十三兩七錢八分二釐一毫五絲零
存留各上司並本州官俸等項銀一萬二千八百三十四兩二錢八分八釐三毫四絲。
裁剩並裁扣改解戶部銀三千三百六十二兩七錢四分九釐六毫九絲。
睢陽衛、舊設指揮、千百戶等官、管理屯政。地有見故軍籽粒、條鞭、宗祿等項名色
皇清易以守備、千總,皆繇部選。順治十六年,奉 旨裁衛,分隸附近各州縣,入民籍一體行差。
商丘縣新收、新增徭役地二頃八十二畝七分,照舊徵銀九兩八錢二分五釐一毫五絲。《戶口》無
戶、工二部起運宗祿裁款燒造軍器等項銀八兩七分五釐一毫五絲。
裁解存留經費照依《新編》經費銀一兩七錢全裁解部。
寧陵縣新收屯田等地七百七十一頃六十一畝二分,除荒見在行糧並自首熟地七百五十二頃五十六畝五分六釐,共徵銀二千七百六十三兩七錢五分四釐六毫二絲。
戶口,今審丁三百八十七,每丁徵銀三分,共銀一十一兩六錢一分。丁地二項,實徵銀二千七百七十五兩三錢六分四釐六毫二絲。
戶、工二部起運《宗祿裁款》班軍燒造軍器等項,除荒徵熟銀六百六十三兩七錢七分七釐一毫二絲。
裁解、存留經費等項,照依《新編》經費,連閏共銀九十八兩七錢八分七釐五毫,全裁解。
鹿邑縣新收屯餘徭役等地七頃二十七畝二分,全熟照舊徵銀二十六兩一錢二分九釐八毫二絲。
戶、工二部起運《宗祿裁款》班軍燒造軍器等項,共銀二十三兩三錢九釐八毫二絲。
裁解、存留、支發、起解等項,照依《新編》經費銀二兩七錢全裁解部
睢州新收屯田、新增餘屯、徭役等地六千八百八十頃六十畝,除荒徵熟並自首地五千六百二十頃三十二畝九分三釐二毫,照舊實徵銀二萬一千八十六兩八錢八分四釐五毫三絲零。
戶口,今審:丁三千七百九十六,每丁徵銀三分。除紳衿、吏、承、優免止徵丁地九十一兩四錢四分,丁、地二項,共實徵銀二萬二百七十八兩三。
錢二分四釐五毫二絲零。
戶、工二部《宗祿裁款》班軍燒造軍器等項,除荒徵熟銀一萬八千九百六十五兩六錢一分八釐九毫四絲零。
夏秋存留經費,照依《新編經費》連閏除荒徵熟銀一萬一千二百一十六兩七錢五釐五毫零。《考城縣》
田三千一百八十三頃六十六畝六分九釐五毫一絲零。除堤壓河占,實在行糧熟地二千七百六十八頃六十六畝六分九釐五毫一絲零,並加增九釐,實徵銀一萬四千六百六十八兩九錢二分三釐五毫六絲零。
初,杞人墾考城田,竄籍於杞,不供徭賦,訟數十年未解。知府羅復力為申白,御史顏具題,田賦始歸於考。知府羅復申文略云:「為變亂成法,割奪越境地土,以致紛更,以搖人心事。切照疆場之爭,從古有之,然皆為地,或犬牙相入,疑似難明,未有如杞、考跨隔儀封、睢州百數十里,於其中妄行爭奪者也。國初,山東、河」 南荒閑地土,聽民儘力開墾,永不起科。其建立州縣,畫地而守,確有定界。故寄莊之民,在在有之,未聞許開墾。諸民移此縣地糧歸之他縣者。杞民業寓考城者,豈能居成邑聚,田連阡陌哉?或有地一頃二頃在一所者,或有三五十畝在一所者,散布各鄉,莫能細詰。裒其總地二百八十五頃三十四畝七分,其實占田不啻千頃矣。《湖冊》所載,非國初之舊額也。杞縣知縣段遂將糧暗裁,杞冊避重就輕,圖遂優逸,此正如竊盜之計也。考城為人割地而縣令不知,杞民竊地以歸而縣令不禁,正如衛取薛陵,句繹奔魯故事,似非大一統之世所宜有者。使二縣令長能慎之於初,寧致此紛紛哉?伏蒙批示,糧歸杞縣,地豁考城,誠欲息二邑之爭也。然使地在邊幅,割而去之可也。今地在考城腹中,星散不一,似將襟裾碎剪,不復成片雜處。杞民於考糧差不屬。該縣傲上行私,不服拘喚,凡有訴訟,各欲求直於其上,勢難歸一,則令之掣肘必多。地土逐年互有買賣,將來奸民影閃,佃考地以輸杞糧,又不止二百八十五頃而已,其爭自此益多。考城濱河,當南北衝道,中無驛傳協濟之助,載冊地三千一百頃耳。逐年差役,民不息肩。今又割地以與杞,科派益增,民之憔悴轉徙又日眾矣。夫民愚而神合聽,則公。今考之衣紳士類,以及氓庶,驟聞割地之議,同聲號訴。知縣甘節重代申請,事屬抗違,不為無罪。復蒙委官重勘,仍遵前議。竊謂地在考城腹內,跨隔儀封、睢州,不涉杞境,不勘可知。考十一里,杞一百二十里,肥瘠迥不相當,義難取此與彼。若謂杞縣衝煩,宜有境外地土,寧陵縣七里耳,與杞一體應付,果孰為之附益哉?今所當查勘,惟杞縣之糧冊耳,割其原報糧額歸之考城,各戶丁差仍歸杞縣寄莊輸糧,姦猾絕影閃之弊,境壤畫一,寡小無割奪之嫌,物各得其平,紛紛之爭息矣。然縣令以申請獲罪,本府為此嘵嘵者,曰守曰令,職在守土,雖有挈瓶之智,不更其守,況境內地土哉?抗違明文,因事強諍,其罪為不恭;民憂剝床喑啞,而不上達,其罪為不職。不職則仰負本院責成「之盛心,下負小民倚賴之初意。此本府所深懼而不容自已者。」 御史顏《批考城甘知縣申詳》云:「古稱議事以制,纔著意見,便不停妥。若謂杞人墾田,考城只合以寄莊之法治之,自然理勢兩順,眾喙息爭。此時撫院因二縣糧有輕重,思懲姦民避重投輕,勒將前地歸杞辦納。不知先王畫野分州,各有」 疆界,非若虛舟落葉可飛割也。誤此一著,失在前人,無怪虞芮之紛紛也。還行守巡道備查。呈奪御史顏疏陳六事,內一云:「先王畫野分州,各有封疆之界。歸德考城縣處河之下流,多退灘荒土。先年各縣人民類往佃焉,見有一十七處,皆立為寄莊,就在考城辦納糧差,亦天下通行之大例也。惟杞」 縣刁民欲奪考田而歸杞,先年賄囑伊縣主簿李唐,潛入考城境內,強拿吳朋,逼打口報地三百餘頃,造成《境外小冊》,立石刻志,以為後爭張本。其事在於嘉靖八年,迺姦民欲牽隔境以影射本里糧差之私智也。考城又因履畝均稅,前地仍在丈量之內,後吳朋以二縣之糧差為累,奏請分轄,而杞縣民劉持道、吳鸞等亦奏前事,「此時只合治以寄莊之法,彼將何詞?」 時巡撫魏都御史一時意見,乃欲斷與二百七頃以姑息嚚爭。巡按陳御史以為紊亂疆界,且令奸民長智,不從所處。後熊參政又云:「國制,地糧類不出境,割彼與此,未經題請輒立碑。」
誌,豈可信乎?事徑不允。自此兩邑連年告擾,迄今未己。臣愚以為古稱議事以制,杞縣,開封之屬也;考城縣,歸德之屬也。地分兩府,既不可以相通,倘其封域交連,猶可強解。今自杞縣至考城,中隔一州一縣,而杞之為縣最巨;考又小邑也,割窮瘠以益富饒,則與理不順;損考城固有之地,以歸杞縣本無之疆,則與「法不宜矧?其人之就佃者,初雖杞人,今己歷數世,聚成村落,見住考城之中,前田又有轉賣與考民者,強土著之民舉面前之地,赴隔邑以輸將,則與情尤為不協。且在考城寄莊者十有七焉,皆係外縣,若獨徇杞人之謀,則諸邑亦必紛紛告擾,而考城彈丸黑子之區,將瓜分瓦裂,不可為邑矣。」 河南通省如此之類甚多,又將盡舉而強割之乎?法不歸一,爭之所以始也。乞將前田斷歸考城,以定眾志,更不得以《誌冊》為言。何則?理有難通,則條例亦當變也,惟其是而己矣。但須查其嘉靖八年,如有杞縣收有糧差,不係朦朧,則扣除歸一,亦自分明,何違於制?今後各處俱有客戶墾田,縣不出縣,州「不出州,俱照寄莊事例施行,仍各問罪歸結」 ,則通省畫一,群喙息爭。臣非為考杞言也,為通省也,此疆界之所以當正者一也。奉聖旨「看了來說。」 該部覆奏,以考城地畝,連年奏擾不己,皆因疆界不明之故。今既稱兩府,不可以相通,且杞縣至考城,中隔一州一縣,前田自當斷歸考城,收入該縣冊籍。「其寄種人戶,即當照冊供辦糧差。仍查糧差重復者,與之歸豁,彼此影射者,追究情罪,更定冊籍,永絕爭擾。推之通省,一體遵行,則中州疆理之制,秩然畫一矣。」 題奉欽依備行。杞人藉開墾為名,侵歸德六屬有糧地土八百餘頃,在考城者三百頃,兩縣訟爭,歷世未決。巡按御史顏察見其情,陳請以地還考。奏下,未幾,杞民耿永泰仍行奏爭,蓋懼所侵之地各還六屬,則在杞新增之糧將為所累。知府羅此議,欲使地還六屬,糧豁杞縣,誠以平恕處之,解紛善策也。考民有詞,寢未申報。存之以備後日斷案。
戶。《舊志》一千七百八十七。
口一萬一千七百,今人丁一萬三千八丁,除逃亡、老故及紳衿吏承優免實在行差人丁四千三百三十三丁,每丁徵銀三分,共銀一百二十九兩九錢九分,丁地二項並加增九釐,共實徵銀一萬四千七百九十八兩九錢一分三釐五毫六絲零。
正賦《舊志》夏麥一千三百三十四石一斗二升。稅絲《舊志》七百五十三兩七錢。
《農桑折絹》《舊志》:九十九疋六尺五寸。
以上夏稅,今戶部折色起運銀、二百三十一兩四錢四釐六毫七絲零。
秋米《舊志》一千九百三十石四斗三合。今戶部折色起運銀一千三百一十九兩五錢三分九釐九絲零。
草《舊志》二千九百一十五束三觔。今戶部折色起運銀一百九兩四分七釐三毫六絲零。雜賦鹽鈔起運帶閏銀、十四兩九錢三分一釐六忽。加增九釐銀、二千四百九十一兩八錢二毫五絲零
禮部折色起運光祿寺菉豆銀三十九兩。兵部折色起運京班柴直滴珠銀七十五兩。太僕寺折色起運銀二百七十一兩六錢四分一釐
工部「折色起運料價、磚料、胖衣、羊皮、歲緞、盔甲、腰刀、箭、弓絃、撒袋、鋪墊等項」 銀四百六十兩八錢二釐六毫九絲零。
又本色起運弓五張,折牛角五付銀二十兩;「宗祿折色民校冠服雜用」 等項改解戶部銀五百八十三兩五錢三分八釐三毫六絲零存留。
《龍亭》修理,銀十兩。
文廟修理銀十兩
本縣應解撫院、布政司並各道、府廳心紅、紙張、油燭及衙役工食等項,俱照「經費」 ,《新編》除裁解府廳傢伙等項銀四十一兩五錢四分三釐四絲,實支銀三百六十七兩三錢三釐五毫三絲;本縣知縣、主簿、典史、儒學俸銀及衙役工食,俱照經費,《新編》內除裁扣修宅傢伙等項銀二百一十三兩二錢七分九釐,實支銀一千二百八兩五分三釐一毫。
河夫四十六名
堡夫三十名。以上二項,銀四百八十七兩三錢八分八釐九毫。
驛站昔係極衝,舊養馬五十匹,扛夫一百三十名。茲因河水衝決,道路梗阻,今成僻路,止留馬二十匹,扛夫五十名,工銀照額支發銀三千三百二十三兩四錢四分三釐二毫。
協濟驛站銀六百八十五兩一錢四釐零。「存留起解司府」 銀九十一兩一錢四分一釐六毫。
本縣支發銀七百五十二兩五錢八分二釐八毫。
《賓興》二年一辦銀一百二十五兩二分五釐八毫七絲。
本縣應裁解部。自修倉查盤至京班稱重,盤費止,銀五百三十兩二錢七分八釐。
本道《舊編經費》,各道府廳除抵足新編經費外,餘剩自布政司鹽鈔至本縣舊編經費止,共銀一千三百五十七兩八分二釐一毫零。
順治九年四月會議「裁扣府廳修宅傢伙」 等項銀四十一兩五錢四分三釐四絲。
裁扣本縣修宅傢伙等項銀二百一十三兩二錢七分九釐。
本縣實徵丁、地二項並加增銀一萬四千七百九十八兩九錢一分三釐五毫零。
起運京邊折色銀、五千五百九十六兩六錢九分五釐四毫零
起運京邊本色銀、二十兩
存留各上司並本縣各官俸銀等項銀七千四十兩四分三釐一毫。
裁剩並裁扣改解戶部二千一百四十二兩一錢七分五釐零。
柘城縣
田一千九百六十二頃三十七畝四分五釐。巡按甯題准除荒徵熟地一千八百二十三頃四十畝八分三釐二毫,並加增九釐,共實徵銀一萬五百二十一兩八分七釐八毫零。
戶。《舊志》五百八十七。
口舊志一萬七千五百,今人丁一萬一千五百四十,除逃亡、老故及紳衿吏承優免、見在行差人丁五千九百八十三,每丁徵銀三分,共銀一百七十九兩四錢九分,丁、地二項,共徵銀一萬七百兩五錢五分七釐八毫零。
正賦舊志:「夏麥六百六十石一斗五升。」
稅絲《舊志》三百零八兩三錢一分八釐。
農桑折絹《舊志》:「三十九疋二丈四尺。」
以上夏稅,今戶部折色起運,除荒徵熟銀二百六十九兩三分六釐一毫
秋米《舊志》一千六百九十六石四斗五升。今戶部折色起運,除荒徵熟銀四百三十五兩四錢三分八釐七毫。
草折色起運,除荒徵熟銀七十五兩一錢四分二釐。《雜賦鹽鈔折色》起運,除荒徵熟帶閏銀十八兩五錢一分四釐一毫零
加增九釐除荒徵熟銀一千六百四十一兩六分七釐四毫零。
禮部藥材折色起運,除荒徵熟銀三兩七錢五分七釐一毫
兵部折色起運京班柴直滴珠除荒徵熟銀、四十八兩七錢九分三釐五毫
工部「折色起運磚料、生銅料價,胖衣、羊皮、歲緞、盔甲、弓絃箭、撒袋、腰刀鋪墊等項」 ,除荒徵熟銀二百八十六兩六錢七分八釐八毫七絲零。戶、工二部起運夏秋本色漕米,藍靛、牛角等項,除荒徵熟銀五百六十三兩八錢五分四釐三毫八絲零。
宗祿、折色、民校、冠服、雜用等項,除荒徵熟銀五百九十六兩二錢三釐一毫五絲。
存留修理
龍亭銀一兩
文廟銀十兩
本縣應解司道並府廳心紅、紙張、油燭及衙役工食等項,俱照《經費新編》,除荒徵熟,內,除裁扣本府各衙役工食銀十七兩五錢五分六釐七毫,實支銀二百二十四兩四錢五分一釐。本縣知縣、典史、儒學俸薪並衙役工食等項,俱照《經費新編》,除荒徵熟,內除裁扣本縣修宅傢伙等項銀二百一十六兩二錢五分二釐八毫,實支銀一千一百九十八兩二分六釐八毫。本縣存留。
河夫二十四名
堡夫九名。以上二項,除荒徵熟銀一百八十九兩七錢九分一釐。
驛站:原設馬三十匹,夫六十名。今止留馬二十。
二匹,夫三十名,工食照額支發。除荒徵熟銀一千五百九十二兩六錢一分九釐八毫。
協濟驛站:除荒徵熟銀五百六十三兩二錢三分二釐一毫。
「存留」 內起解司府除荒徵熟銀六十四兩九錢二分一釐八毫。
本縣支發除荒徵熟銀八百三十二兩五錢二釐四毫。
賓興二年一辦,除荒徵熟銀一百七十九兩五分六釐九毫。
本縣應裁解部,自起運京邊車腳至本縣里書寫造《赤曆》止,除荒徵熟銀二百六十九兩七錢二分六釐四毫二絲。
本縣舊編布、按二司各道、府、廳經費工食抵足新編經費及餘剩應裁。自布政司鹽鈔至本縣舊編經費止,除荒徵熟銀一千四百一十四兩二分八釐四毫五絲零。
九年四月內,會議裁扣府廳衙役工食實銀十七兩五錢六分五釐七毫。
裁扣本縣修宅傢伙衙役工食實銀二百一十六兩二錢五分六釐八毫。
《丁地》二項,實徵銀一萬七百兩五錢七分七釐八毫三絲零。
起運京邊折色實銀三千三百七十四兩六錢三分一釐六絲零
起運本色並改折實銀五百六十三兩八錢五分四釐三毫八絲零。
存留各上司並本縣官俸等項,實徵銀四千八百四十四兩五錢一分九釐。
裁剩並裁扣改解戶部,實徵銀一千九百一十七兩五錢七分三釐三毫零。。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
本作品原文沒有標點。標點是人工智能程序古詩文斷句 v2.1創建,並且經由維基文庫用戶編輯改善的。本站用戶之編輯以知識共享 署名-相同方式共享 4.0協議(CC BY-SA 4.0)發佈。
歡迎各位持續修正標點,請勿複製與本站版權協議不兼容的標點創作。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