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三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總統緊急處分令

民國三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總統緊急處分令
李宗仁代總統
1949年2月25日
中華民國三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總統令制定公布;本令施行期間自發布日起至政府遷臺日止;本緊急處分令依據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規定,無須立法院追認。
茲依憲法臨時條款之規定,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頒佈財政金融改革案,即日實施,其有關法令與本令牴觸者,由行政院分別擬議修訂廢止,完成立法程序,並得頒布實施本案之必要命令或補充辦法。此令。

代 總 統 李宗仁
行政院院長 孫 科
財政部部長 徐 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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