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2677號決議

2676(2023)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2677(2023)號決議
S/RES/2677(2023)
2023年3月15日
發布機關: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2678(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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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281次會議以13票贊成,0票反對,2票棄權(中國、俄羅斯聯邦)通過

第2677(2023)號決議

2023年3月15日安全理事會第9281次會議通過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以往有關南蘇丹局勢的各項決議、主席聲明和新聞談話,

重申堅定致力於南蘇丹共和國的主權、獨立、領土完整和國家統一,並回顧互不干涉、睦鄰和區域合作等原則的重要性,

申明安理會支持2018年《解決南蘇丹共和國衝突重振協議》(《重振協議》),

強調指出和平進程只有在各方全力以赴的情況下才能繼續可行,敦促毫不拖延地全面執行《重振協議》和《關於以和平與民主方式結束重振協議過渡期的路線圖協議》,關切地注意到《重振協議》推遲執行,導致必須將過渡政治安排再延長兩年,

歡迎在執行第2625(2022)號決議第9段規定的優先措施方面取得了一些進展,包括繼續為重新指定的平民保護點提供安全保障,啟動常設制憲進程,確保南蘇丹特派團有更大的行動自由,第一階段必要的聯合部隊人員畢業,

表示深為關切所有形式暴力繼續加劇,延長了該國大部分地區的政治、安全、經濟和人道危機,譴責衝突方調動武裝團體並鼓勵叛逃,包括鼓勵政府部隊和武裝反對派團體成員叛逃,還認識到南蘇丹的族群間暴力在政治上和經濟上與南蘇丹前內戰行為體在首都從事的全國範圍暴力和腐敗存在關聯,鼓勵南蘇丹特派團與南蘇丹當局協調,繼續支持和保護社區主導的和平對話進程,以加強當地社群的參與、賦權和民族和解,

確認秘書長2023年2月22日的報告(S/2023/135),其中請政府和各方為尼羅河走廊沿線暢通無阻的人道主義援助准入提供便利,以便能夠向最弱勢者提供服務,秘書長在報告中敦促充分考慮該走廊在促進南蘇丹經濟社會發展方面的潛力,並建議南蘇丹特派團在這一努力中視需要提供必要的支持,

表示讚賞政府間發展組織(伊加特)在推動南蘇丹和平進程方面發揮領導作用,歡迎伊加特及其成員國、重組後的聯合監測和評價委員會、非洲聯盟(非盟),包括非洲聯盟和平與安全理事會(非盟和安會),聯合國以及該區域各國作出承諾和努力,繼續與南蘇丹領導人互動協作以應對當前的危機,鼓勵他們繼續積極互動,

歡迎聖艾智德團體恢復主持《重振協議》簽署方與非簽署方之間的政治對話,鼓勵所有當事方繼續努力和平解決爭端,以便實現包容、可持續的和平,

鼓勵南蘇丹政府繼續與聯合國建設和平委員會互動接觸,以加強國際上對南蘇丹建設和平目標的支持,

強調停火和過渡期安全安排監測和核查機制(監測和核查機制)需要迅速、透明地評估違反行為,鼓勵伊加特就此類報告採取行動,並迅速與安全理事會分享這些報告,注意到非洲聯盟、伊加特和聯合國安全理事會要求必須追究違反《停止敵對行動、保護平民和人道主義援助准入協定》各當事方的責任,呼籲成員國向重組後的聯合監測和評價委員會及監測和核查機制提供政治、後勤和財政支持,從而提高其業務能力,並加強聯合監測和評價委員會成員國與該國政府的外交接觸,以便在記錄到侵犯行為時,敦促採取行動追究責任,

表示嚴重關切不斷有關於南蘇丹境內性暴力和性別暴力的報告,包括秘書長提交安全理事會的南蘇丹境內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S/2023/99)和與衝突有關性暴力問題(S/2022/272)報告中所載調查結果,即衝突方基於據認為的政治派別對南蘇丹平民使用性暴力和性別暴力作為一種策略,包括使用強姦和性奴役進行恐嚇和懲罰,並以此作為針對族裔群體成員的戰略的一部分,針對婦女和女童的性暴力和性別暴力在《重振協議》簽署後仍持續存在,2022年3月南蘇丹人權狀況委員會發布的關於「南蘇丹境內與衝突有關的針對婦女和女童的性暴力」的報告對此有所記錄,注意到南蘇丹各當事方通過實施應對衝突中性暴力問題行動計劃取得一些進展,着重指出及時進行開展調查以支持追責並向包括與衝突有關性暴力在內性暴力和性別暴力行為倖存者和受害者提供援助和保護的緊迫性和重要性,

表示嚴重和緊迫關切220多萬人境內流離失所,人道主義危機持續不斷,據《2023年南蘇丹人道主義概況》統計有940萬人需要人道主義援助,而且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和世界糧食計劃署估計有770萬人在2022年年中面臨嚴重糧食不安全狀況,一些地區可能發生饑荒,回顧其第2417(2018)號決議,其中認識到需打破武裝衝突、流離失所和糧食不安全之間的惡性循環,譴責非法拒絕人道主義人員接觸武裝衝突中的平民,並強調以斷絕平民糧食作為戰爭方法可構成戰爭罪,強烈譴責一切針對人道主義工作人員和設施的襲擊,此類襲擊在2022年造成9人死亡、2023年1月以來造成5人死亡,還譴責所有各方阻撓平民和人道主義行為體接觸需要援助的平民,表示嚴重關切徵稅和非法收費做法妨礙在全國各地提供人道主義援助,讚揚聯合國人道主義機構、合作夥伴和捐助方努力為民眾提供緊急和協調一致的支持,

強烈譴責所有當事方,包括武裝團體和國家安全部隊的一切侵犯踐踏人權和違反國際人道法行為以及煽動實施這些侵權違法行為,包括在西赤道州坦布拉以及最近在瓊萊州、團結州和上尼羅州的此類行為,還譴責對意見自由、表達自由、和平集會和結社自由的嚴厲限制,騷擾南蘇丹特派團和民間社會以及新聞工作者、人權維護者、人道主義工作人員和媒體記者、以他們為攻擊目標並對他們實行檢查的行為,強烈鼓勵所有當事方為這些群體創造安全、有利的環境,還強調南蘇丹政府負有保護其民眾不受滅絕種族、戰爭罪、族裔清洗和危害人類罪危害的首要責任,表示關切的是,雖然《重振協議》已經簽署,但性暴力和性別暴力等違法侵權行為繼續發生,可能構成國際罪行,包括戰爭罪和危害人類罪,

重申亟需消除南蘇丹境內有罪不罰現象,將所有應對違反國際人道法和侵犯踐踏人權行為負責者繩之以法,表示嚴重關切《重振協議》第五章所要求過渡期正義機制的建立出現拖延,

強調《重振協議》第五章所述過渡期正義機制,特別是聯合國授權的南蘇丹人權狀況委員會所作努力,對於消除有罪不罰現象、推動問責、促進民族和解及癒合創傷並確保可持續和平具有重要意義,在這方面確認南蘇丹司法機構啟動了性別暴力和少年法院,此外設立了流動法院以打擊有罪不罰現象,包括族群間暴力、涉及殺戮和強姦的侵犯踐踏人權行為,確認南蘇丹政府已批准建立過渡期正義機制,包括南蘇丹問題混合法庭,還確認南蘇丹政府就真相、和解和消除創傷委員會進行了全國協商,鼓勵它繼續與所有利益攸關方切實協商,包括使婦女充分、平等和切實參與,以及將青年、受害者、殘疾人、境內流離失所者和南蘇丹難民納入其中,強調期望所有關於侵犯和踐踏人權的可信報告都能得到任何南蘇丹過渡期正義機制,包括《重振協議》所設機制的應有審議,強調必須確保追究違反國際人道法行為的責任,表示嚴重關切根據可信報告,可能發生了戰爭罪和危害人類罪,強調指出必須收集和保存證據,最終供南蘇丹問題混合法庭和其他問責機制使用,鼓勵在這方面做出努力,

着重指出,任何當事方對南蘇丹特派團的任何阻擾,包括限制南蘇丹特派團人員行動自由、襲擊南蘇丹特派團人員和制約特派團行動,包括限制巡邏和限制南蘇丹特派團努力開展監測人權狀況等活動,都不可接受,

回顧安理會第2117(2013)號決議,表示嚴重關切小武器和輕武器非法轉讓、不利於穩定的積累和濫用對南蘇丹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還表示關切非法販運和轉用各類軍火及相關物資破壞法治,有可能破壞國際人道法得以遵守,可能妨礙人道主義援助的提供並產生廣泛、不利的人道主義和社會經濟後果,

注意到安全理事會第2428(2018)號決議通過並經第2471(2019)2521(2020)2577(2021)2633(2022)號決議延長的措施,回顧指出,可對那些直接或間接負責、共謀或參與威脅南蘇丹和平、安全或穩定的行動或政策的個人或實體進行指認並實施定向制裁,還回顧安理會願意實施定向制裁,強調指出有效執行制裁製度包括旅行禁令措施極為重要,鄰國以及區域和次區域組織可在這方面發揮重大作用,鼓勵為進一步加強合作而努力,重申安理會隨時準備考慮調整措施,包括修改、暫停、取消或加強措施以應對局勢,

強調,要消除有礙全面執行關於婦女與和平與安全的第1325(2000)號決議及其後各項決議(包括第2242(2015)號決議)的持續障礙,就必須執着致力於性別平等、增強婦女權能、婦女的參與和人權、協調一致的領導、一致的信息和行動及支持,以推動婦女充分、平等和切實參與各級決策和領導,

肯定南蘇丹政府批准《兒童權利公約關於兒童捲入武裝衝突問題的任擇議定書》的重要意義,歡迎南蘇丹政府延長《制止和預防所有嚴重侵害兒童行為全面行動計劃》,歡迎「確保因衝突中性暴力而出生兒童的權利和福祉行動呼籲」獲得認同,

歡迎南蘇丹加入四項國際公約並通過成為法律:㈠《殘疾人權利公約》及其任擇議定書;㈡《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㈢《非洲人權和民族權憲章關於非洲婦女權利的議定書》(《馬普托議定書》);㈣《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表示嚴重關切南蘇丹殘疾人的艱難困境,包括被遺棄、遭受暴力和無法獲得基本服務,強調有必要確保人道主義對策滿足殘疾人的特殊需要,

認識到氣候變化、生態變化、土地退化、糧食不安全和自然災害等因素對南蘇丹人道主義局勢和穩定的不利影響,呼籲政府與當地社區和環保團體協作應對這些挑戰,強調南蘇丹政府和聯合國有必要開展全面風險評估並制定風險管理戰略,以便為與這些因素有關的方案提供參考,確認《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和《巴黎協定》,

強烈敦促南蘇丹政府與南蘇丹特派團和人道主義國家工作隊開展協調,解決洪水肆虐以及包括本提烏在內各地境內流離失所者營地缺乏水管理、環衛和個人衛生設施等服務的問題,

指出,聯合國業務支助部的環境戰略(第二階段)強調要對資源進行妥善管理而且特派團要留下良好足跡,並確定了在特派團擴大使用可再生能源以強化安全和保障,節約費用,提高效率,使特派團受益的目標;

讚揚南蘇丹特派團的工作,表示深切感謝南蘇丹特派團維和人員以及部隊和警察派遣國採取行動,在充滿挑戰的環境中執行南蘇丹特派團的任務,

認識到戰略溝通對維持和平行動至關重要,承認有效利用戰略溝通對南蘇丹特派團有效執行任務至關重要,強調需要繼續提高南蘇丹特派團的戰略溝通能力,以保持特派團實現其保護、政治和人道主義目標的能力,歡迎秘書長致力於按其「以行動促維和+」計劃所述,將戰略溝通活動納入包括南蘇丹特派團在內各個特派團的規劃和日常業務決定的主流,

歡迎秘書長致力於嚴格實行對性剝削和性虐待的零容忍政策,注意到南蘇丹特派團及部隊和警察派遣國已採取各種措施打擊性剝削和性虐待行為,同時表示繼續關切關於南蘇丹境內維和人員和其他聯合國人員據報實施性剝削和性虐待的指控,

表示注意到秘書長2021年7月15日的選舉需求評估(S/2021/661),又表示注意到秘書長2022年2月25日的報告(S/2022/156),此外認識到,要舉行自由、公正的選舉,南蘇丹政府就必須履行承諾,迅速執行憲法進程的關鍵基準,並為保護公民和政治空間創造條件,而且確保反映南蘇丹所有選民的意願,讓婦女充分、平等和切實參與,讓青年、殘疾人、南蘇丹公民、境內流離失所者、南蘇丹難民以及所有政治團體成員切實和多元地參與其中,對於實現過渡,走向一個穩定、包容、民主和自力更生的國家至關重要,

認定南蘇丹局勢繼續對該區域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南蘇丹特派團任務

1. 決定將南蘇丹特派團任務期延長至2024年3月15日;

2. 決定,南蘇丹特派團的任務旨在推進第2567(2021)號決議所確定的一項三年期戰略願景,防止南蘇丹重陷內戰,在地方和國家各級建設持久和平,並支持根據《重振協議》進行包容、責任到位的治理及舉行自由、公平與和平的選舉;

3. 決定南蘇丹特派團應執行以下任務,授權南蘇丹特派團使用一切必要手段執行任務,秘書長向安全理事會通報執行任務方面的任何障礙,強調指出在決定如何使用現有能力和資源時應優先考慮保護平民;

(a) 保護平民:

㈠ 採用一切必要手段,通過全面、綜合的辦法,確保有效、及時和動態地保護受到人身暴力威脅的平民,不論此種暴力的來源或發生地為何,並在這方面:

• 預防、遏阻和制止暴力侵害平民行為,包括政治暴力,特別是在高風險地區,並迅速有效地反制有可信理由認為正準備襲擊或參與襲擊平民、境內流離失所者營地以及南蘇丹特派團平民保護點的任何行為體,

• 保持積極主動的部署以及機動、靈活、有力和有效的態勢,包括積極進行徒步巡邏和乘車巡邏,特別是在高風險地區、境內流離失所者營地和南蘇丹特派團平民保護點,強調《部隊地位協定》完全授權南蘇丹特派團執行其規定任務,

• 查明並遏制針對平民的威脅和襲擊,包括為此在衝突風險高的地區加強實施基於對衝突敏感的紮實分析的全特派團預警和應對系統,定期與平民,包括與社區聯絡助理溝通互動,並與人道主義組織、人權組織、民間社會組織和發展組織密切協商,特別是在蘇丹政府無法或未能提供這種安全保障的情況下,包括追蹤、分析和報告特派團保護平民對策的程度和效力以及確保衝突和衝突後局勢性暴力和性別暴力風險被納入特派團的數據收集、威脅分析和預警系統;

• 維護南蘇丹特派團平民保護點和保護點內部的公共安全和安保,對於重新指定的平民保護點,則保護此類重新指定地點的平民,無論暴力來自何方,維持與威脅分析相聯繫的靈活態勢,快速應對其他地點的威脅,迅速制定應急計劃,以便於危機發生後在平民保護點和重新指定地點保護平民,此外確保有能力在安全局勢惡化時擴大重新指定地點的力量和保護;

㈡ 為婦女和兒童提供具體保護,包括繼續始終如一地使用和部署南蘇丹特派團的兒童保護顧問、婦女保護顧問以及軍警和文職性別平等問題顧問,與當地相關利益攸關方分享最佳做法以進行能力建設,並進一步遏阻、預防和應對性暴力和性別暴力,包括積極進行干預以保護受到性暴力威脅的平民和遭到性暴力侵害的倖存者,無論這種暴力來自何方,並且給予向倖存者提供服務和支持的組織以准入便利,包括提供醫療、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心理社會、精神健康、法律和社會經濟服務;

㈢ 進行斡旋,建立信任和提供協助,以支持南蘇丹特派團的保護戰略,特別是有關婦女和兒童的保護戰略,特別是為此根據基於證據的最佳做法,並根據敏感顧及性別問題的衝突和政治經濟分析以及對衝突敏感的分析,支持社區主導的和平對話進程,並通過調解和社區互動等途徑協助預防、緩解和解決族群間暴力,以便在地方和國家一級促進可持續和解,以此作為防止暴力和長期國家政權建設活動的一個重要部分;

㈣ 支持相關的國家和州級當局及民間社會組織制定和執行敏感顧及性別問題的社區減少暴力方案,與發展夥伴和社區代表合作與協調,幫助緩解族群間暴力並輔之以社區解除武裝舉措,尤其重視無資格或不願整編加入必要的聯合部隊的武裝團體成員以及婦女和青年;利用技術援助和能力建設支持南蘇丹政府以對衝突問題有敏感認識的方式並按照《和平協議》的規定擴大和改革法治和司法部門,以加強對平民的保護,打擊有罪不罰,推動問責,包括採取以倖存者為中心的辦法調查和起訴性別暴力,包括與衝突有關的性暴力,以及侵犯踐踏人權行為;

㈤ 協助創造安全環境,以便境內流離失所者和難民根據敏感顧及性別問題的紮實分析,在條件適宜情況下安全、知情、自願和有尊嚴地返回、異地安置、重新安置或融入條件適宜的收容社區,包括為此而監督和促進尊重人權,與警察部門、安全和政府機構以及民間社會行為體協調開展相關的注重保護的活動,調查和起訴性暴力和性別暴力及與衝突有關的性暴力以及其他侵犯踐踏人權行為,以便加強對平民的保護,打擊有罪不罰,推動問責,在任何時候都按照聯合國人權盡職政策(人權盡職政策)開展工作;

㈥ 協助為安全和自由地出入朱巴及其周圍地區創造條件,包括在進出朱巴的途徑以及市內主要交通和運輸線及機場創造條件;

㈦ 在執行其規定任務時監測並報告其行動對環境的影響,為此依照適用的相關大會決議及聯合國細則和條例加以適當管理;

(b) 為提供人道主義援助創造有利條件:

㈠ 與人道主義行為體密切協調,協助創造有利於提供人道主義援助的安全條件,包括提供對性別問題有敏感認識的氣候變化不利影響風險評估,以便所有人道主義工作人員能夠根據國際法,包括適用的國際人道法,依據人道、公正、中立和獨立等聯合國人道主義援助指導原則,充分、安全和不受阻礙地接觸南蘇丹所有有需要者,及時提供人道主義援助,包括向境內流離失所者和難民提供;

㈡ 通過降低爆炸物風險和排除爆炸物等方法,確保聯合國人員和適當相關人員的安全和行動自由,保障執行規定任務所需的設施和設備的安全;

(c) 支持《重振協議》執行工作及和平進程:

㈠ 進行斡旋,以支持開展和平進程並為全面執行《重振協議》和《關於以和平與民主方式結束重振協議過渡期的路線圖協議》創造有利條件,防止政治暴力進一步升級,消除衝突根源,包括為此提供諮詢、技術援助,並與相關區域行為體協調,特別是從全國對話中吸取經驗教訓,以促成重大政治改革,並就如何鼓勵分享權力及開展和平政治競爭繼續進行南蘇丹人之間對話;

㈡ 協助所有各方:讓婦女充分、平等和切實參與,以及讓民間社會、青年和其他邊緣化群體切實、多元和有效地參與和平進程、過渡政府機關和機構以及所有解決衝突和建設和平努力,包括過渡期正義、選舉、司法、立法和體制改革、制憲進程以及安全部門轉型;促進開放、自由、包容和安全的公民空間;確保將受武裝衝突影響兒童的保護、權利、福祉和賦權充分納入這些進程,並在設計這些進程時考慮兒童的意見和需求;

㈢ 參與並支持停火和過渡期安全安排監測和核查機制、重組後的聯合監測和評價委員會和其他執行機制開展工作以執行任務,包括在地方一級;

㈣ 進行斡旋,以協助南蘇丹政府和其他相關各方維護這樣一種觀點,即:選舉是一個分階段辦法,必須首先側重於支持創造有利於公民和政治空間、過渡期安全安排和包容性憲法審查進程的條件,以便最終實現政治過渡,包括為此提供技術援助和開展能力建設,支持《重振協議》各機制;

㈤ 與聯合國國家工作隊以及區域和國際夥伴協調,酌情為選舉進程提供技術援助,包括能力建設,以及側重為公民和政治空間及法律框架創造條件的後勤支援,並提供安全支持,以促進符合《重振協議》的選舉周期,同時指出,南蘇丹特派團的支助除其他外將包括支持南蘇丹政府當局和非政府組織努力起草永久憲法、緩解整個選舉期間可能出現的緊張局勢、使婦女候選人和選民,包括年輕選民,充分、平等、切實和安全地參與各級選舉進程的各個階段,使南蘇丹境內流離失所者和難民參與其中,此外指出,將根據南蘇丹當局在下文第6、7和8段所述方面取得的進展情況不斷評估和審查南蘇丹特派團的支助工作;

㈥ 支持執行敏感顧及性別問題的社區減少暴力方案,與發展夥伴和社區代表合作和協調,配合開展社區解除武裝舉措,尤其重視無資格或不願整編加入必要的聯合部隊的武裝團體成員以及婦女和青年;

㈦ 利用技術援助和能力建設,支持南蘇丹政府和南蘇丹非政府訴求,以對衝突問題有敏感認識的方式並按照《和平協議》各條款,強化、擴大和改革法治和司法部門各組成部分,以加強對平民的保護,打擊有罪不罰,推動問責,包括採取以倖存者為中心的辦法調查和起訴性暴力和性別暴力,包括與衝突有關的性暴力,以及侵犯踐踏人權行為,其中包含採取措施保護受害者和證人;

㈧ 確保向非聯合國安全部隊和政府官員提供的任何支持都參考了對衝突有敏感認識的紮實分析並嚴格遵守人權盡職政策,而且向民間機構提供的能力建設支持也參考了對衝突有敏感認識的分析,包括監測和報告所提供支持的使用情況以及緩解措施的執行情況;

(d) 監測、調查和報告違反國際人道法和侵犯踐踏人權的行為:

㈠ 監測、調查、核實並立即、公開和定期報告侵犯踐踏人權和違反國際人道法的行為,包括可能構成戰爭罪或危害人類罪的行為;在可能情況下,監測、調查、核實並立即、公開和定期報告導致發生侵犯踐踏人權和違反國際人道法行為,包括可能構成戰爭罪或危害人類罪行為的指揮系統和決策結構;

㈡ 監測、調查、核實並具體和公開報告侵害和虐待婦女和兒童的行為,包括與衝突有關性暴力等一切形式性暴力和性別暴力行為,加快落實針對與衝突有關的性暴力的監測、分析和報告安排,包括為此確保這些安排及時推動採取行動來遏阻、預防和應對性暴力和性別暴力事件,並加強對侵害和虐待兒童行為的監測和報告機制;

㈢ 與聯合國防止滅絕種族罪行特別顧問合作,監測、調查和報告發表仇恨言論和煽動暴力事件;

㈣ 酌情與監測、調查、起訴和報告違反國際人道法和侵犯踐踏人權行為,包括可能構成戰爭罪或危害人類罪的行為的國際、區域、社區和國家機制以及相關的地方利益攸關方進行協調,分享適當的信息並提供技術支持,包括能力建設;

4. 決定維持南蘇丹特派團部隊總人數,兵力上限為17000人,警力上限為2101人,其中包括88名司法和懲戒顧問,表示隨時準備根據實地安全狀況和下文第9段所列優先措施的執行情況考慮調整南蘇丹特派團的兵力和能力建設任務;

南蘇丹和平進程

5. 要求衝突各方和其他武裝行為體立即終止南蘇丹全境的戰鬥,進行政治對話,提醒南蘇丹當局負有保護南蘇丹境內平民的首要責任,還要求南蘇丹領導人執行《重振協議》和以往所有停火和停止敵對行動協議中宣布的永久停火,包括《羅馬宣言》中的承諾;

6. 表示深為關切《重振協議》的執行出現延遲,特別是呼籲使用單一的財政賬戶和必要的審計、審查和其他工具,以形成一個公開、透明、有競爭力、杜絕腐敗的石油銷售系統,使南蘇丹公眾能夠受益於該國的石油財富,促請各當事方全面執行《重振協議》,包括為此而分配必要的財政資源,毫不拖延地設立該協議規定的機構,確保婦女充分、平等和切實參與所有解決衝突和建設和平工作,並將青年、信仰團體和民間社會納入其中,強調指出有必要迅速敲定安全安排,建立所有過渡機構,並在過渡改革方面取得進展,包括建立自由和開放的公民空間,開展包容各方的憲法起草工作,經濟透明,實施公共財政管理改革,確認腐敗和濫用公共資金對南蘇丹政府為民眾提供服務的能力產生不利影響,還強調指出需加強良好的經濟治理,確保有效的國家稅收和反腐敗結構,以便為實行政治過渡所必需的監管框架以及滿足民眾的人道主義需求提供經費;

7. 強調指出,舉行自由公平的選舉,反映所有南蘇丹人的意願,使婦女充分、平等和切實參與,將青年、殘疾人、南蘇丹境內流離失所者、難民和所有政治團體成員納入其中,這對過渡走向一個穩定、包容、民主和自力更生的國家至關重要,為此特別指出,選舉應被視為一種分階段的做法,南蘇丹特派團近期應集中注重關鍵條件,包括防止政治暴力進一步升級,為包容性的憲法起草和審查進程以及作為舉行自由公正選舉前提條件的包容性公民空間創造條件,為此呼籲南蘇丹當局根據《重振協議》,立即在促進和平選舉進程的關鍵里程碑方面取得具體進展,包括頒布《永久憲法》、通過必要的立法、作出過渡期安全安排和設立一個獨立選舉委員會,並於上述條件實現後在整個選舉期間緩解可能出現的緊張局勢,同時申明,南蘇丹當局和所有相關各方必須創造有利條件,以便南蘇丹特派團能夠按照上文第3段的規定支持選舉進程;

8. 促請南蘇丹政府以及所有相關當事方依照《重振協議》,確保創造一個有利於公開政治對話的環境,其中要素包括自由和建設性的政治辯論、意見和表達自由,包括對民間社會、反對派政黨和媒體成員而言,還有和平集會自由、公平使用國家媒體等各種媒體、所有政治行為者的安全、所有候選人的行動自由,以及允許國內和國際選舉觀察員和證人、記者、人權活動人士和包括婦女在內民間社會行為體在場見證,這有助於實現自由和公平選舉;

9. 促請南蘇丹政府和所有相關行為體採取行動,在南蘇丹特派團當前任務期結束前落實以下優先措施:

• 運用對衝突有敏感認識的紮實分析,以符合國際人權法和國際人道法相關義務的方式為重新指定的平民保護點提供平民保護和安全保障,預防和應對這些營地內居民所面臨的暴力或犯罪活動,並妥善審查參與在重新指定點提供安全保障的所有安全部隊人員;

• 在創造有利於選舉的政治環境方面取得進展,包括迅速在憲法程序的關鍵基準方面取得進展,其中包括通過和實施《政黨法》,以及設立政黨委員會、改組後國家憲法審議委員會和憲法起草委員會,擴大包容性公民空間,包括讓南蘇丹非政府組織積極參加這些機構,減少政治暴力,並確保按照包容性治理原則完成關鍵任務;

• 停止對南蘇丹特派團的一切阻撓,特別是停止有礙南蘇丹特派團執行監測和調查侵犯踐踏人權及違反國際人道法行為的任務的阻撓行為,立即停止阻撓國際和國內人道主義行為體援助平民,為停火和過渡期安全安排監測和核查機制的行動自由提供便利;

• 在執行安全安排方面取得進展,為此確保按照國家安全署和南蘇丹總統衛隊的預算支出,定期向必要的聯合部隊足額支付薪金,並根據《重振協議》所述防務和安全戰略審查進程,向這些部隊分派明確的任務;

• 不再拖延地與非洲聯盟締結一項關於設立南蘇丹問題混合法庭的諒解備忘錄,開始切實設立該法庭,並設立真相、和解和消除創傷委員會以及補償和賠償局,此外建立機制,使民間社會、受害者和證人能夠安全地參與這些機制,而不必擔心遭到打擊報復;

10. 再次促請南蘇丹政府履行其與聯合國之間的《部隊地位協定》規定的義務,立即停止阻撓南蘇丹特派團執行任務,促請南蘇丹政府採取行動遏止妨礙南蘇丹特派團或國際和國內人道主義行為體的任何敵對行動或其他行動,追究這些行動責任人的責任,並繼續採取一切適當措施確保南蘇丹特派團人員的安全保障、行動自由和不受阻礙的即時准入和接觸,提醒南蘇丹政府,根據《部隊地位協定》,南蘇丹特派團及其承包人員執行規定任務不需要事先授權或許可,而且在南蘇丹全境應享有充分、不受限制、沒有拖延的行動自由,申明南蘇丹特派團必須能夠不受限制地監測、調查和報告違反國際人道法以及侵犯踐踏人權行為,能夠不受限制地使用其所有基地,以便執行任務,敦促南蘇丹政府便利南蘇丹特派團所有基地的順利運作,並為南蘇丹特派團及其合作夥伴開展工作營造相互合作的環境;

11. 要求所有當事方立即停止一切形式暴力、侵犯踐踏人權行為和違反國際人道法行為,包括性暴力和性別暴力,包括與衝突有關的性暴力,促請南蘇丹政府加快執行武裝部隊應對與衝突有關的性暴力行動計劃和南蘇丹國家警察署應對與衝突有關的性暴力行動計劃,追究此類侵犯和虐待行為責任人的責任,以打破當前有罪不罰現象周而復始的局面,此外加大力度,以符合國際義務的方式迅速、透明地完成現有針對侵犯踐踏人權的指控的調查並追究行為人的責任,鼓勵南蘇丹政府發布關於這些調查的報告;促請南蘇丹政府立即譴責和打擊日益增多的仇恨言論和族裔暴力,促進人民之間的和解;

12. 要求所有當事方根據國際法,包括適用的國際人道法,給予救濟人員、設備和用品迅速、安全和不受阻礙的准入,便利及時為南蘇丹各地所有需要援助者,特別是為境內流離失所者和難民提供人道主義援助,停止將醫院、學校和其他民用房地用於可使其遭受襲擊的目的,強調指出有義務尊重和保護所有醫護人員和專門履行醫護職責的人道主義工作人員及其交通工具和設備以及醫院和其他醫療設施,又強調指出境內流離失所者或難民的任何回返或其他持久解決辦法必須在保障尊嚴和安全的情況下自願知情地進行,指出平民行動自由及其尋求庇護的權利必須得到尊重;

13. 促請南蘇丹政府解決住房、土地和財產問題,為境內流離失所者和難民落實持久解決辦法,包括努力制定國家土地政策,並為南蘇丹境內流離失所者和難民在條件適宜情況下安全、知情、自願和有尊嚴地返回、異地安置、重新安置或融入條件適宜的收容社區創造一個安全環境;

14. 促請各當事方確保婦女充分、有效和切實參加和參與各個領域和各級政治領導層、和平進程、過渡政府和根據和平協議正在實施的改革進程,還促請各當事方認識到需要保護婦女領導的組織和婦女建設和平者免受威脅和報復,提供安全環境以便她們自由地開展工作,並履行關於包容性的承諾,包括《重振協議》中關於民族多樣性、性別、年齡和地區代表性的承諾,以確保婦女在所有各級達到35%的最低任職比例,但這一目標尚未實現,感到遺憾的是,婦女參與過渡路線圖的程度很低,鼓勵她們切實參與執行工作;

15. 譴責持續發生性暴力行為,包括與衝突有關的性暴力,要求衝突各方和其他武裝行為體防止進一步實施性暴力,落實第2467(2019)號決議要求採取的行動,採取以倖存者為中心的辦法,預防和應對衝突和衝突後相關局勢中的性暴力,追究責任人的責任,包括為此而迅速調查、起訴和懲處行為人,酌情賠償受害者,強烈敦促南蘇丹人民國防軍、蘇人解反對派和民族拯救陣線充分履行它們作出的防止與衝突有關的性暴力的聯合和單方承諾及行動計劃;

16. 強烈敦促南蘇丹武裝衝突各方執行安全理事會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工作組2021年3月5日通過的關於南蘇丹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的結論中呼籲採取的行動,敦促所有當事方充分執行2020年1月《制止和預防所有嚴重侵害兒童行為全面行動計劃》,促請南蘇丹政府執行《兒童權利公約關於兒童捲入武裝衝突問題的任擇議定書》,並加強法律框架以保障南蘇丹的兒童權利;

17. 促請南蘇丹政府考慮到《重振協議》第五章第3.2.2段,通過提供法律援助、醫療支持和心理社會諮詢,確保所有性暴力受害者和倖存者得到法律的平等保護,享有平等訴諸司法的機會,在這些過程中增進對婦女和兒童人權的尊重,指出執行過渡期正義措施,包括《重振協議》所載措施,是癒合創傷和實現和解的關鍵,敦促南蘇丹政府優先擴大和改革法治和司法部門並加強其所有組成部分,包括在國家以下一級,以便加強對平民的保護、打擊有罪不罰現象、促進追責,包括對負責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秘書長特別代表所述嚴重侵害兒童行為進行追責,促請國際社會支持設立南蘇丹問題混合法庭,促請南蘇丹政府和非洲聯盟克服其當前僵局,設立南蘇丹問題混合法庭;

18. 表示打算按照第2206(2015)2290(2016)2353(2017)2428(2018)2471(2019)2521(2020)2577(2021)2633(2022)號決議獲得通過所表明的意向,考慮對危害南蘇丹和平、穩定和安全的行為者採取一切適當措施,強調指出聯合國保護點不可侵犯,特別指出那些負責或共謀襲擊南蘇丹特派團人員、房地和任何人道主義工作人員的行為的個人或實體可能符合指認標準,表示注意到秘書長2018年2月20日關於延長聯合國南蘇丹特派團任務期的特別報告(S/2018/143),其中表示武器彈藥重新持續不斷流向南蘇丹直接影響到聯合國人員的安全和南蘇丹特派團執行任務的能力,特別指出安全理事會第2428(2018)號決議通過的旨在使各當事方失去繼續戰鬥手段並防止出現違反《停止敵對行動、保護平民和人道主義援助准入協定》情況的措施,包括軍火禁運,要求所有會員國遵守安全理事會相關決議規定的義務,防止直接或間接向南蘇丹領土供應、出售或轉讓軍火和相關各類材料,包括武器和彈藥;

南蘇丹特派團的行動

19. 回顧安理會第2086(2013)號決議,重申S/PRST/2015/22號安理會主席聲明所述的維和基本原則,包括當事方同意、中立、非自衛和履行授權不使用武力等原則,確認每個維和特派團的任務都是針對有關國家的具體需要和情況而制訂,安全理事會期待其授權的任務得以充分執行;

20. 秘書長在規劃和實施南蘇丹特派團在任務範圍和行動區內根據現行聯合國準則和規章開展的行動時,充分落實第2625(2022)號決議第20段所列活動和現有義務;

聯合國和國際社會的支持:

21. 要求鼓勵秘書長特別代表領導綜合一體的南蘇丹特派團開展行動,協調聯合國系統在南蘇丹共和國的所有活動,並開展斡旋,領導南蘇丹境內聯合國系統協助非盟、伊加特、重組後的聯合監測和評價委員會、停火和過渡期安全安排監測和核查機制和其他行為體以及各當事方執行《重振協議》,促進和平與和解,在此方面特別指出停火和過渡期安全安排監測和核查機制的關鍵作用和南蘇丹特派團為其執行任務而提供支持的重要性,為此重申聯合國與區域組織和其他行為體協調,為推進各當事方之間的政治對話、推動實現持久停止敵對行動以及領導各當事方開展包容性和平進程所發揮的關鍵作用;

22. 鼓勵伊加特、非盟、非盟和安會和該區域各國繼續堅定地互動協作,為南蘇丹的和平與安全挑戰找到持久解決辦法,並敦促南蘇丹領導人毫不拖延地履行根據停止敵對行動協議和《重振協議》作出的所有承諾,特別是其中與資源管理有關的部分,還鼓勵區域實體與秘書長及其特別代表為此協商行動計劃和共同發出信息,着重指出伊加特與聯合國和非盟合作為全國對話提供的支持,敦促伊加特為重組後的聯合監測和評價委員會任命一位主席;

23. 敦促所有當事方和所有會員國以及國際、區域和次區域組織確保與第2206(2015)號決議所設專家小組合作,還敦促所有相關會員國確保專家小組成員安全、通行不受阻礙,尤其是在接觸人員、獲取文件和出入有關場地方面,以便專家小組執行任務;

24. 秘書長繼續為非洲聯盟委員會和南蘇丹政府提供設立南蘇丹問題混合法庭方面的技術援助,並繼續為執行《重振協議》第五章的其他規定,包括為設立真相、和解和消除創傷委員會及補償和賠償局提供技術援助,強調相關措施應具有性別敏感性、包容、可及、資源充足並在婦女充分、平等、切實參與和領導下擬訂和實施,邀請非洲聯盟與秘書長分享南蘇丹問題混合法庭設立進展情況;

25. 讚揚部隊和警察派遣國致力於在充滿挑戰的環境中執行特派團任務,在此方面強調指出,秘書長不應接受任何對有效執行任務產生不利影響的國內限制條件,部隊和警察派遣國執行第2538(2020)號決議和所有其他相關決議關於減少障礙、增加婦女在維和各級和所有職位上的參與的相關規定,包括為此而確保維和行動中婦女有一個安全、有利和對性別問題有敏感認識的工作環境,重點指出,缺乏有效的指揮和控制、拒絕服從命令、未能對襲擊平民行為作出反應、拒絕在南蘇丹偏遠地區參加或進行遠距離巡邏、裝備不足和財政資源拮据等因素可能對共同負責有效執行任務產生不利影響;

26. 敦促部隊和警察派遣國繼續採取適當行動防止性剝削和性虐待,包括對所有人員進行審查及進行部署前和特派團內提高認識培訓,確保在發生此類行為時全面追究本國涉案人員的責任,包括為此而及時以倖存者為中心調查性剝削和性虐待指控,在有可信證據表明部隊存在普遍或整體性剝削和性虐待行為時將部隊遣返回國,採取適當的紀律措施,並向聯合國全面、迅速報告所採取的行動;

27. 促請國際社會加大力度,為南蘇丹人民開展敏感顧及性別問題的人道主義響應,以滿足日益擴大的嚴峻人道主義需求,還促請南蘇丹政府在其國家預算中為其所宣布的優先事項匹配經費,包括專門用於執行《重振協議》的資金;

28. 強調指出雙邊和多邊夥伴持續需要與南蘇丹政府密切協作應對冠狀病毒病疫情,與聯合國發展系統各機構合作提供國際援助以及可持續發展援助;

報告:

29. 秘書長繼續每月報告違反《部隊地位協定》或阻撓南蘇丹特派團的行為;

30. 回顧本決議第3(a)㈠和(a)㈡段,強調必須採取積極主動的強有力軍事態勢,以遏阻、防止和應對針對平民的暴力威脅,為此請秘書長至遲於2023年10月15日向安全理事會提供對特派團執行保護平民任務情況單獨進行的影響評估,重點闡述重新指定若干平民保護點之後的特派團保護平民戰略、部隊和警察的心態、整個特派團的整合以及特派團履行任務的任何障礙,包括東道國政府或其他力量實施的阻撓;

31. 秘書長至遲於2023年10月15日提交一份單獨報告,其中應:評估和詳細分析導致拖延執行《重振協議》的政治、安全和經濟因素及其根源,包括當前國家以下各級暴力的根源;評估某些條件和(或)指標,諸如通過與非政府組織和國家以下各級組織進行更廣泛接觸,擴大公民空間,以及進一步防止政治暴力,促成包容各方的制憲進程和起草重要的法律框架,而這些仍然是舉行可信選舉的必要前提;確立一項綜合性的聯合國過渡戰略,重點是南蘇丹的自力更生問題以及在地方和國家各級建設持久和平所需填補的重大缺口;就南蘇丹特派團如何根據報告所載調查結果進行調整提出建議;

32. 秘書長在本決議通過後90天內、其後每隔90天通過全面的書面報告向安全理事會報告南蘇丹特派團任務執行情況以及南蘇丹特派團執行任務時受到的阻擾,特別指出,此報告應向安全理事會提供綜合、基於證據和由數據驅動的分析、戰略評估和坦率建議,關注的方面應包括:

• 根據第3段開展的每項活動是否以及如何有助於推進第2段所述的戰略願景,特派團在推進戰略願景方面面臨哪些挑戰和障礙,利用通過全面規劃和業績評估系統(全面業績評估系統)收集和分析的數據、特派團實施維和業績和問責綜合框架的情況和其他戰略規劃和業績衡量工具來說明特派團的影響力和總體業績,包括關於未申明的限制條件、拒絕參加或進行巡邏及其對特派團的影響以及如何處理據報的業績不良情況等方面信息;

• 上文第[5、6、7和8]段所述方面取得的進展;

• 上文第9段所述優先措施的執行情況;

• 特派團在規劃和開展行動時如何落實第20段所述的能力和義務,包括其態勢和覆蓋面,如臨時行動基地;

• 分析可能對南蘇丹的和平與安全以及南蘇丹特派團任務的執行產生不利影響的氣候變化相關風險;

• 酌情提出安全理事會行動建議,以排除通過戰略規劃和業績衡量工具查明的障礙;

33.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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