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三〇一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三〇〇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三〇一號決議
1971年10月20日
聯合國安理會第三〇二號決議
本作品收錄於《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決議
一九七一年十月二十日
第三〇一號決議(1971)


安全理事會

重申納米比亞人民享有一九六〇年十二月十四日大會第一五一四號決議(XV)所確認的不可剝奪的自由與獨立權利,

確認聯合國自一九六六年十月二十七日大會第二一四五號決議(XXI)通過後,對納米比亞負有直接責任,各國處理其對納米比亞或牽涉納米比亞的任何關係,應採取符合該項責任的方式,

重申理事會一九六九年三月二十日第二六四號決議(1969),一九七〇年一月三十日第二七六號決議(1970),及一九七〇年七月二十九日第二八三號決議(1970)

回顧理事會一九七〇年七月二十九日第二八四號決議(1970)請國際法院對下開問題提供諮詢意見:

「南非不顧安全理事會第二七六號決議(1970),繼續留駐納米比亞,對於各國的法律後果如何?」,

對於南非政府拒不遵行安全理事會有關納米比亞的各決議,感覺嚴重關切

憶及其對南非政府禁運武器的一九七〇年七月二十三日第二八二號決議(1970),並強調該決議對納米比亞領土的重要,

確認納米比亞人民反抗南非當局非法占領其領土的運動,系屬合法,並確認其享有自決與獨立的權利,

注意到毛里塔尼亞總統以非洲統一組織國家和政府首腦大會現任主席資格領導的非統組織代表團的陳述,

並注意到聯合國納米比亞理事會主席的陳述,

已經聽取了南非政府代表團的陳述,

已經審議了納米比亞問題專設小組委員會報告書,

1.重申納米比亞領土為聯合國的直接責任,此項責任包括依照大會第一五一四號決議(XV)支持與促進納米比亞人民權利的義務;

2.重申納米比亞的民族團結與領土完整;

3.譴責南非政府企圖破壞此種團結與領土完整的一切行為,諸如設立班圖斯坦等;

4.宣告南非的繼續非法留駐納米比亞為國際上的不當行為,而且違背國際義務;南非對於任何違背其國際義務或侵害納米比亞領土人民權利的情事,應對國際社會繼續負責;

5.備悉國際法院的一九七一年六月二十一日諮詢意見,特表感謝

6.贊同法院在諮詢意見書第一三三段表示的意見:

「(1)南非繼續留駐納米比亞為非法,故南非有義務立即將其行政當局撤出納米比亞,以結束其對該領土的占領;
「(2)聯合國會員國有義務確認南非留駐納米比亞系屬非法,及其以納米比亞名義或涉及納米比亞的行為一律無效,並避免暗示承認此種留駐及行政當局為合法或給予支持或協助的任何行為,尤當避免與南非政府有任何此種含意的來往;
「(3)非聯合國會員國的國家,有義務在上述第(2)分段範圍內,對聯合國就納米比亞問題所采的措施給予協助」;

7.宣告一切影響納米比亞人民權利的事項,均為全體聯合國會員國所直接關切,因此,各會員國在與南非政府來往時,尤其對此種非法留駐及行政當局暗示承認其合法或給予支持或協助的任何來往,均應計及此點;

8.再次要求南非撤出納米比亞領土;

9.宣告南非政府倘再拒絕撤出納米比亞,即可能造成有害於維持該區域和平與安全的局勢;

10.重申第二八三號決議(1970)的規定,尤其第一段至第八段及第十一段;

11.所有會員國於履行其對納米比亞人民的責任時,除一九七一年六月二十一日諮詢意見第一二二段及第一二五段規定的例外之外,注意下列各點:

(a)避免在南非政府意圖以納米比亞名義或涉及納米比亞有所行為時,與南非發生條約關係;

(b)避免引用或實施南非以納米比亞名義或涉及納米比亞所簽訂的條約或條約條款而需要積極政府間合作者;

(c)研討其與南非的雙邊條約,以保不與上述第五段及第六段牴觸;

(d)避免派遣任務範圍包括納米比亞領土在內的外交團或特派團前往南非;

(e)避免對納米比亞派遣領事人員,並撤出已駐在該地的此種人員;

(f)避免與南非以納米比亞名義或涉及納米比亞的時候,發生可能鞏固其對該領土權力的經濟與他種關係或來往;

12.宣告凡大會第二一四五號決議(XXI)通過後南非授與個人或公司的有關納米比亞的特許、權利、契據或合約,均不受其國家的保護或贊助,對抗將來合法納米比亞政府的要求;

13.納米比亞問題專設小組委員會繼續執行第二八三號決議(1970)第十四段及第十五段所賦予的任務,尤其計及必須規定在國際階層上切實保護納米比亞的利益,研究適當措施,以實踐聯合國對納米比亞的責任;

14.納米比亞問題專設小組委員會研討所有與本決議規定牴觸的條約及協定,以便査明有何國家簽訂任何協定,承認南非對納米比亞的權力,並按期具報;

15.所有國家支持並促進納米比亞人民的權利,並為此目的,充分實施本決議的規定;

16.秘書長就實施本決議規定情況按期具報。


第一五九八次會議以十三票對零通過,棄權者二(法國、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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