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2397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2396(2017)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2397(2017)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第7346次會議通過
2017年12月18日
聯合國安理會第2398(2018)號決議
本作品收錄於《聯合國安理會2017年決議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以往相關決議,包括第825(1993)1695(2006)1718(2006)1874(2009)1887(2009)2087(2013)2094(2013)2270(2016)2321(2016)2356(2017)2371(2017)2375(2017)號決議以及2006年10月6日(S/PRST/2006/41)、2009年4月13日(S/PRST/2009/7)、2012年4月16日(S/PRST/2012/13)和2017年8月29日(S/PRST/2017/16)的主席聲明,

重申核武器、化學武器和生物武器及其運載工具的擴散對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表示最嚴重地關切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朝鮮)2017年11月28日違反第1718(2006)、 1874(2009)、 2087(2013)、 2094(2013)、 2270(2016)、 2321(2016)、 2356(2017)、 2371(2017)和2375(2017)號決議發射彈道導彈,這一試驗對《不擴散核武器條約》(《不擴散條約》)和旨在加強全球不擴散核武器機制的國際努力構成挑戰,給該區域內外的和平與穩定帶來危險,

再次着重指出朝鮮回應國際社會其他安全和人道主義關切的重要性,包括朝鮮有必要尊重和保障朝鮮人民的福祉、固有尊嚴和權利,表示極為關切朝鮮繼續將亟需資源挪用於發展核武器和彈道導彈,而朝鮮人民付出巨大代價,他們的大量需求卻未得到滿足,

知悉朝鮮有關產業的貨物,包括(但不限於)煤炭、鐵、鐵礦石、鉛、鉛礦石、紡織品、海產品、黃金、白銀、稀土礦物和其他違禁金屬的貿易收益,以及朝鮮海外工人的收入等為朝鮮核武器和彈道導彈計劃供資,

表示最嚴重地關切朝鮮正在進行的核相關和彈道導彈相關活動破壞了該區域內外的穩定,認定國際和平與安全繼續受到明顯威脅,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並根據《憲章》第四十一條採取措施,

1. 最強烈地譴責朝鮮2017年11月28日違反並公然無視安全理事會決議發射彈道導彈;

2. 重申安理會決定,朝鮮不得再使用彈道導彈技術進行發射活動、不得進行核試驗,也不得進行其他任何挑釁;朝鮮應立即停止所有彈道導彈計劃相關活動,並為此重新做出關於暫停所有導彈發射的原有承諾;朝鮮應立即以完全、可核查和不可逆轉的方式放棄所有核武器和現有核計劃,立即停止所有相關活動,還應以完全、可核查和不可逆轉的方式放棄任何其他現有大規模毀滅性武器和彈道導彈計劃;

指認

3. 決定第1718(2006)號決議第8(d)段規定的措施也適用於本決議附件一和附件二開列的個人和實體、代為行事或按其指示行事的個人或實體、以及由他們擁有或控制,包括以非法方式擁有或控制的實體,還決定第1718(2006)號決議第8(e)段規定的措施也適用於本決議附件一開列的個人以及代為行事或按其指示行事的個人;

產業

4. 決定所有會員國應禁止經由本國領土或由本國國民,或使用懸掛本國國旗的船隻、飛機、管道、鐵路線或車輛,直接或間接向朝鮮供應、銷售或轉讓所有原油,而不論原油是否源於本國領土,除非委員會逐案事先批准僅為朝鮮國民民生之目的且與第1718(2006)、 1874(2009)、 2087(2013)、 2094(2013)、 2270(2016)、 2321(2016)、 2356(2017)、 2371(2017)、 2375(2017)號決議或本決議所禁止的朝鮮核計劃或彈道導彈計劃或其他活動無關的原油貨運,還決定此禁令不適用於自本決議通過之日起12個月期間以及此後以12個月為一期續延的各期間每期總量不超過400萬桶或525000噸的原油,並決定所有提供原油的會員國應自本決議通過之日起每90天向委員會提交一份關於向朝鮮提供的原油數量的報告;

5. 決定所有會員國應禁止經由本國領土或由本國國民,或使用懸掛本國國旗的船隻、飛機、管道、鐵路線或車輛,直接或間接向朝鮮供應、銷售或轉讓所有精鍊石油產品,而不論它們是否源於本國領土,決定朝鮮不得採購這些產品,還決定,這一規定不適用於自2018年1月1日起12個月期間以及此後以12個月為一期續延的各期間朝鮮採購或經由會員國領土或由會員國國民,或使用懸掛本國國旗的船隻、飛機、管道、鐵路線或車輛,直接或間接向朝鮮供應、銷售或轉讓總量至多500000桶精鍊石油產品,包括柴油和煤油,但條件是(a)會員國應每30天向委員會通報向朝鮮供應、銷售或轉讓精鍊石油產品的數量及所有交易方信息,(b)精鍊石油產品的供應、銷售或轉讓不涉及與第1718(2006)、 1874(2009)、 2087(2013)、 2094(2013)、 2270(2016)、 2321(2016)、 2356(2017),2371(2017)、 2375(2017)號決議或本決議禁止的朝鮮核計劃或彈道導彈計劃或其他活動有關聯的個人或實體,包括被指認的個人或實體、或代為行事或按其指示行事的個人或實體、或由其直接或間接擁有或控制的實體、或協助逃避制裁的個人或實體,(c)精鍊石油產品的供應、銷售或轉讓完全為朝鮮國民民生之目的,而且與創收支持與第1718(2006)、 1874(2009)、 2087(2013)、 2094(2013)、 2270(2016)、2321(2016)、 2356(2017)、 2371(2017)、 2375(2017)號決議或本決議所禁止的朝鮮核計劃或彈道導彈計劃或其他活動無關,指示委員會秘書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向朝鮮銷售、供應或轉讓的精鍊石油產品總量達到年度總量的75%時通知所有會員國,又指示委員會秘書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向朝鮮銷售、供應或轉讓的精鍊石油產品總量達到年度總量的90%時通知所有會員國,還指示委員會秘書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向朝鮮銷售、供應或轉讓的精鍊石油產品總量達到年度總量的95%時通知所有會員國,並告知它們必須在年度余期立即停止向朝鮮銷售、供應或轉讓精鍊石油產品,指示委員會在其網站上公布每月和每個來源國向朝鮮銷售、供應或轉讓精鍊石油產品的總計數量,指示委員會在收到會員國通知後實時更新這些信息,促請所有會員國定期查看該網站,以便自2018年1月1日起遵守本規定所設精鍊石油產品的年度限額,指示專家小組密切監測所有會員國的執行工作,以便提供協助並確保充分及全球範圍的遵守,請秘書長為此作出必要安排,並在這方面提供更多資源;

6. 決定朝鮮不得從其領土、或由其國民、或使用懸掛其國旗的船隻或飛機直接或間接供應、銷售或轉讓糧食和農產品(協調製度編碼12、08、07)、機械(協調製度編碼84)、電氣設備(協調製度編碼85)、包括菱鎂礦和氧化鎂在內的泥土和石料(協調製度編碼25)、木材(協調製度編碼44)和船隻(協調製度編碼89),並決定所有國家應禁止由本國國民或使用懸掛其國旗的船隻或飛機從朝鮮購買上述商品和產品,不論它們是否源於朝鮮領土,澄清第2371(2017)號決議第9段中規定的海產品全行業禁令禁止朝鮮直接或間接地銷售或轉讓捕魚權,還決定,對於涉及書面合同在本決議通過之前即已最後敲定的、本段所禁止朝鮮轉讓、供應或銷售的來自朝鮮的所有商品和產品的銷售和交易,所有國家僅可允許這些貨物自本決議通過之日起最多30天內進口入境,但應不遲於本決議通過之日後45天向委員會發出通知,其中載明這些貨物進口的詳細情況;

7. 決定所有會員國應禁止經由本國領土或由本國國民,或使用懸掛本國國旗的船隻、飛機、管道、鐵路線或車輛,直接或間接向朝鮮供應、銷售或轉讓所有工業機械(協調製度編碼84和85)、運輸車輛(協調製度編碼86至89)、鐵、鋼和其他金屬(協調製度編碼72至83),而不論它們是否源於本國領土,還決定本規定不適用於提供保持朝鮮商業民用客機(目前包括下列飛機型號和類型:An-24R/RV、An-148-100B、Il-18D、Il-62M、Tu-134B-3、Tu-154B、Tu-204-100B和Tu-204-300)安全運行所需的備件;

8. 表示關切儘管已通過第2375(2017)號決議第17段,但仍有朝鮮國民為創造對外出口收入的目的而在其他國家工作,朝鮮則將這些收入用於支持違禁核計劃和彈道導彈計劃,決定會員國應立即,但不遲於自本決議通過之日起24個月時遣返所有在該會員國管轄範圍賺取收入的朝鮮國民和所有監視朝鮮海外工人的朝鮮政府安全監督專員,除非會員國認定一朝鮮國民是該會員國國民或是禁止遣返的朝鮮國民,但須符合適用的國內法和國際法,包括國際難民法和國際人權法、聯合國總部協定和《聯合國特權和豁免公約》,還決定所有會員國應至遲於自本決議通過之日起15個月時提交一份中期報告,說明自本決議通過之日起12個月內所有被遣返回國的在該會員國管轄範圍賺取收入的朝鮮國民情況,包括若在這12個月期間結束前被遣返回國的這類朝鮮國民不到一半則說明原因,並決定所有會員國應至遲於自本決議通過之日起27個月時提交最後報告;

海上攔截貨船

9. 嚴重關切地注意到朝鮮通過欺騙性海事做法非法出口煤炭和其他違禁物項並以船到船轉運的方式非法獲得石油,決定若會員國有合理理由認為任何船隻參與第1718(2006)、 1874(2009)、 2087(2013)、 2094(2013)、 2270(2016)、 2321(2016)、 2356(2017)、 2371(2017)、 2375(2017)號決議或本決議禁止的活動或物項運輸,則會員國應扣押、檢查、凍結(查封)在其港口的該船隻,並可扣押、檢查、凍結(查封)在其領水受其管轄的該船隻,鼓勵會員國在船隻被扣押、檢查、凍結(查封)後立即與有關船隻的船旗國進行咨商,還決定自這些船隻被凍結(查封)之日起六個月後,若委員會應船旗國請求逐案認定已作出充分安排防止該船隻今後參與違反這些決議的行為,則這一規定將不適用;

10. 決定,若會員國有情報懷疑朝鮮試圖直接或間接供應、銷售、轉讓或採購非法貨物,則該會員國可要求其他相關會員國提供更多海事和航運信息,包括確定該物項、商品或產品是否源自朝鮮,還決定所有接到此類詢問的會員國均應儘快以適當方式回應這種請求,決定委員會應在其專家小組支持下通過一加快程序促成及時協調此類信息請求,並請秘書長為此作出必要的安排並在這方面向委員會和專家小組提供更多資源;

11. 重申第2321(2016)號決議第22段,並決定每一會員國均應禁止本國國民、受其管轄的人和在其境內組建或接受本國管轄的實體為會員國有合理理由認為參與了第1718(2006)、 1874(2009)、 2087(2013)、 2094(2013)、 2270(2016)、 2321(2016)、 2356(2017)、 2371(2017)、 2375(2017)號決議或本決議禁止的活動或物項運輸的船隻提供保險或再保險服務,除非委員會逐案認定有關船隻從事的活動完全是為了民生目的且不會被朝鮮的個人或實體用來創收,或是完全用於人道主義目的;

12. 重申第2321(2016)號決議第24段,並決定每一會員國均應取消會員國有合理理由認為參與了第1718(2006)、 1874(2009)、 2087(2013)、 2094(2013)、 2270(2016)、 2321(2016)、 2356(2017)、 2371(2017)、 2375(2017)號決議或本決議禁止的活動或物項運輸的船隻的登記,並禁止本國國民、受其管轄的人和在其境內組建或接受本國管轄的實體此後向此類船隻提供船級服務,除非委員會逐案事先批准,還決定會員國不應讓已由另一會員國根據本段取消登記的船隻進行登記,除非委員會逐案事先批准;

13. 表示關切的是,懸掛朝鮮國旗、由朝鮮控制、租賃或經營的船隻故意無視運行自動識別系統的要求,通過關閉此類系統來掩蓋其全部移行情況,以逃避依據安理會決議制裁措施進行的監測,並促請會員國對開展第1718(2006)、 1874(2009)、 2087(2013)、 2094(2013)、 2270(2016)、 2321(2016)、 2356(2017)、 2371(2017)、 2375(2017)號決議或本決議所禁活動的此類船隻提高警惕;

14. 回顧第2321(2016)號決議第30段,決定所有會員國均應防止經由本國領土或由本國國民,或使用懸掛本國國旗的船隻或飛機,直接或間接向朝鮮供應、銷售或轉讓新的或舊的船隻,不論它們是否源於本國領土,除非委員會逐案事先批准;

15. 決定,若會員國了解關於在其境內或公海上遇到的被安全理事會或委員會指認應受第1718(2006)號決議第8(d)段規定的資產凍結措施、第2321(2016)號決議第12段規定的各種措施、第2371(2017)號決議第6段規定的入港禁令或本決議中有關措施制裁的船隻的船名、編號和登記信息,則會員國應向委員會通報這方面的信息,並通報其採取了何種措施來執行第1718(2006)、 1874(2009)、 2087(2013)、 2094(2013)、 2270(2016)、 2321(2016)、 2356(2017)、 2371(2017)、 2375(2017)號決議或本決議相關規定授權的檢查、資產凍結和查封行動或其他適當行動;

16. 決定本決議中的規定不應適用於第2371(2017)號決議第8段和第2375(2017)號決議第18段所允許的、僅為出口俄羅斯產煤炭到其他國家而通過俄羅斯和朝鮮的羅津-哈桑港口和鐵路項目進行的轉運;

制裁的執行

17. 決定會員國在本決議通過後90天內以及此後在接獲委員會要求時,向安全理事會報告它們為有效執行本決議規定而採取的具體措施,請專家小組同其他聯合國制裁監測組合作,繼續努力協助會員國及時編寫和提交這些報告;

18. 促請所有會員國加倍努力,充分執行第1718(2006)、 1874(2009)、 2087(2013)、 2094(2013)、 2270(2016)、 2321(2016)、 2356(2017)、 2371(2017)、 2375(2017)號決議和本決議所載措施,並在這樣做的過程中,尤其是在檢查、發現和扣押這些決議禁止轉讓的物項時相互合作;

19. 決定第1718(2006)號決議第12段規定的委員會任務適用於本決議規定的措施,還決定第1874(2009)號決議第26段規定的、經第2345(2017)號決議第1段修訂的專家小組的任務也適用於本決議規定的措施;

20. 決定授權所有會員國(且所有會員國都應)以不違反安全理事會有關決議包括第1540(2004)號決議規定的義務以及不違反《不擴散條約》、1997年4月29日《關於禁止發展、生產、儲存和使用化學武器及銷毀此種武器的公約》和1972年4月10日《關於禁止發展、生產和儲存細菌(生物)及毒素武器和銷毀此種武器的公約》締約國義務的方式,扣押和處置(例如銷毀、使其失效或無法使用、儲存或轉交原產國或目的地國以外其他國家處置)在檢查過程中發現的第1718(2006)、 1874(2009)、 2087(2013)、 2094(2013)、 2270(2016)、 2321(2016)、 2356(2017)、 2371(2017)、 2375(2017)號決議或本決議禁止供應、銷售、轉讓或出口的物項;

21. 強調所有國家包括朝鮮必須採取必要措施,確保朝鮮或朝鮮境內任何人或實體、或被指認適用第1718(2006)、 1874(2009)、 2087(2013)、 2094(2013)、 2270(2016)、 2321(2016)、 2356(2017)、 2371(2017)、 2375(2017)號決議或本決議所述措施的個人或實體,抑或通過上述個人或實體或為其利益提出索賠的任何人,不得以本決議或以往各項決議所規定的措施造成任何合同或其他交易無法執行為由提出索賠;

22. 強調第1718(2006)、 1874(2009)、 2087(2013)、 2094(2013)、 2270(2016)、 2321(2016)、 2356(2017)、 2371(2017)、 2375(2017)號決議或本決議規定的措施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礙駐朝鮮外交和領事使團依照《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和《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從事的活動;

政治

23. 重申安理會深切關注朝鮮人民遭受的嚴重困難,譴責朝鮮在朝鮮人民有大量需求未得到滿足的情況下不顧人民福祉,尋求發展核武器和彈道導彈,強調朝鮮須尊重和確保朝鮮人民的福祉和固有尊嚴,並要求朝鮮停止以朝鮮人民為代價,將稀缺資源挪用於發展核武器和彈道導彈;

24. 感到遺憾的是,朝鮮將其稀缺資源大規模挪用於發展核武器和若干耗資巨大的彈道導彈計劃,注意到聯合國人道主義援助協調處的調查結果,即遠遠超過一半的朝鮮人民在糧食和醫療保健方面嚴重無保障,其中大量孕婦、哺乳期婦女及五歲以下兒童面臨營養不良風險,全部人口中41%營養不足,在這方面表示深為關切朝鮮人民遭受的嚴重困難;

25. 重申第1718(2006)、 1874(2009)、 2087(2013)、 2094(2013)、 2270(2016)、 2321(2016)、 2356(2017)、 2371(2017)、 2375(2017)號決議和本決議規定的措施無意對朝鮮平民造成不利的人道主義影響,也無意對第1718(2006)、 1874(2009)、 2087(2013)、 2094(2013)、 2270(2016)、 2321(2016)、 2356(2017)、 2371(2017)、 2375(2017)號決議或本決議沒有禁止的活動,包括經濟活動與合作、糧食援助和人道主義援助,以及在朝鮮為朝鮮平民開展援助和救濟活動的國際組織和非政府組織的工作產生不利影響,強調指出朝鮮須充分滿足朝鮮人民的生活需要,對此負有首要責任,決定委員會凡在它認定為協助這些組織在朝鮮開展工作,或出於符合上述決議目標的其他任何目的而有必要給予豁免的情況下,可逐案對任何活動免於適用這些決議規定的措施;

26. 重申安理會對六方會談的支持,呼籲恢復六方會談,重申支持中國、朝鮮、日本、大韓民國、俄羅斯聯邦和美國在2005年9月19日共同聲明中作出的承諾,包括承諾六方會談的目標是以和平方式實現可核查的朝鮮半島無核化以及朝鮮早日返回《不擴散條約》和國際原子能機構的保障監督,同時銘記《不擴散條約》締約國的權利和義務並着重指出《不擴散條約》所有締約國須繼續遵守其條約義務,美國和朝鮮承諾彼此尊重主權並和平共處,六方承諾促進經濟合作,以及所有其他相關承諾;7/11

27. 重申維護朝鮮半島和整個東北亞和平與穩定的重要性,表示安理會承諾以和平、外交和政治方式化解這一局勢,歡迎安理會成員及其他國家為通過對話實現和平及全面解決提供便利,強調指出努力緩和朝鮮半島內外緊張局勢的重要性;

28. 申明安理會將不斷審查朝鮮的行動,準備根據朝鮮遵守規定的情況,視需要加強、修改、暫停或解除這些措施,在這方面,表示決心在朝鮮再次進行核試驗或發射活動的情況下進一步採取重大措施,並決定若朝鮮再次進行核試驗或發射能夠達到洲際射程的彈道導彈系統或有助於開發能夠達到洲際射程的彈道導彈系統的彈道導彈系統,則安全理事會將採取行動,進一步限制對朝鮮的石油出口;

29. 決定繼續處理此案。

附件一

編輯

旅行禁令/資產凍結(個人)

1. CH』OE SO』K MIN

a. 說明:Ch』oe So』k-min是外貿銀行海外代表。Ch』oe So』k-min於2016年擔任外貿銀行在同一海外辦事處的副代表。他一直參與將外貿銀行該海外辦事處的現金轉移給朝鮮特別組織的附屬銀行和朝鮮偵察總局海外特工人員,力圖逃避制裁。
b. 別名:不詳
c. 識別信息:出生日期:1978年7月25日;國籍:朝鮮;性別:男

2. CHU HYO』K

a. 說明:Chu Hyo』k是朝鮮國民,外貿銀行海外代表。
b. 別名:Ju Hyok
c. 識別信息:出生日期:1986年11月23日;護照號:836420186,2016年10月28日簽發,2021年10月28日到期;國籍:朝鮮;性別:男

3. KIM JONG SIK

a. 說明:是指導朝鮮大規模毀滅性武器開發工作的主要官員。擔任朝鮮勞動黨軍需工業部副部長。
b. 別名:Kim Cho』ng-sik
c. 識別信息:出生年份:1967年到1969年之間;國籍:朝鮮;性別:男;地址:朝鮮

4. KIM KYONG IL

a. 說明:Kim Kyong Il是外貿銀行駐利比亞副首席代表。
b. 別名:Kim Kyo』ng-il
c. 識別信息:所在地:利比亞;出生日期:1979年8月1日;護照號:836210029;國籍:朝鮮;性別:男

5. KIM TONG CHOL

a. 說明:Kim Tong Chol是外貿銀行海外代表。
b. 別名:Kim Tong-ch』o』l
c. 識別信息:出生日期:1966年1月28日;國籍:朝鮮;性別:男

6. KO CHOL MAN

a. 說明:Ko Chol Man是外貿銀行海外代表。
b. 別名:Ko Ch』o』l-man
c. 識別信息:出生日期:1967年9月30日;護照號:472420180;國籍:朝鮮;性別:男

7. KU JA HYONG

a. 說明:Ku Ja Hyong是外貿銀行駐利比亞首席代表。
b. 別名:Ku Cha-hyo』ng
c. 識別信息:所在地:利比亞;出生日期:1957年9月8日;國籍:朝鮮;性別:男

8. MUN KYONG HWAN

a. 說明:Mun Kyong Hwan是東方銀行海外代表。
b. 別名:Mun Kyo』ng-hwan
c. 識別信息:出生日期:1967年8月22日;護照號:381120660,2016年3月25日到期;國籍:朝鮮;性別:男

9. PAE WON UK

a. 說明:Pae Won Uk是大成銀行海外代表。
b. 別名:Pae Wo'n-uk
c. 識別信息:出生日期:1969年8月22日;國籍:朝鮮;性別:男;護照號:472120208,2017年2月22日到期

10. PAK BONG NAM

a. 說明:Pak Bong Nam是Ilsim國際銀行海外代表。
b. 別名:Lui Wai Ming;Pak Pong Nam;Pak Pong-nam
c. 識別信息:出生日期:1969年5月6日;國籍:朝鮮;性別:男

11. PAK MUN IL

a. 說明:Pak Mun Il是朝鮮大成銀行海外官員。
b. 別名:Pak Mun-il
c. 識別信息:出生日期:1965年1月1日;護照號:563335509,2018年8月27日到期;國籍:朝鮮;性別:男

12. RI CHUN HWAN

a. 說明:Ri Chun Hwan是外貿銀行海外代表。
b. 別名:Ri Ch』un-hwan
c. 識別信息:出生日期:1957年8月21日;護照號:563233049,2018年5月9日到期;國籍:朝鮮;性別:男

13. RI CHUN SONG

a. 說明:Ri Chun Song是外貿銀行海外代表。
b. 別名:Ri Ch』un-so』ng
c. 識別信息:出生日期:1965年10月30日;護照號:654133553,2019年3月11日到期;國籍:朝鮮;性別:男

14. RI PYONG CHUL

a. 說明:朝鮮勞動黨政治局候補委員兼軍需工業部第一副部長
b. 別名:Ri Pyo』ng-ch』o』l
c. 識別信息:出生年份:1948年;國籍:朝鮮;性別:男;地址:朝鮮

15. RI SONG HYOK

a. 說明:Ri Song Hyok是高麗銀行和高麗信用開發銀行的海外代表,據報告,他代表朝鮮建立幌子公司用於採購物項和進行金融交易。
b. 別名:Li Cheng He
c. 識別信息:出生日期:1965年3月19日;國籍:朝鮮;性別:男

16. RI U』N SO』NG

a. 說明:Ri U』n-so』ng是朝鮮統一發展銀行海外代表。
b. 別名:Ri Eun Song;Ri Un Song
c. 識別信息:出生日期:1969年7月23日;國籍:朝鮮;性別:男

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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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凍結(實體)

1. 人民武裝力量省

a. 說明:人民武裝力量省負責管理朝鮮人民軍的一般行政和後勤需要。
b. 所在地:朝鮮平壤

 

本作品來自聯合國官方文件。此組織之政策為於公有領域保存其大部份文獻,以儘可能廣泛宣傳聯合國出版物。

根據ST/AI/189/Add.9/Rev.2第2條(僅供英文版),下列聯合國文件在全球屬於公有領域:

  1. 官方紀錄(會議、逐字、摘要記錄等);
  2. 帶有聯合國標誌發佈的文獻;
  3. 主要設計通知公眾關於聯合國活動的公開訊息資料(不含供銷售的公開訊息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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