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2405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2404(2018)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2405(2018)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第8199次會議通過
2018年3月8日
聯合國安理會第2406(2018)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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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以往關於阿富汗的各項決議,尤其是將聯合國阿富汗援助團(聯阿援助團)任務期限延至2018年3月17日的第2344(2017)號決議,

強調指出聯合國將繼續在促進阿富汗和平與穩定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回顧安理會最近1月13日至15日對喀布爾進行了訪問,表明國際社會繼續堅定支持一個和平、安全、穩定和繁榮的阿富汗,

重申對阿富汗主權、獨立、領土完整和國家統一的堅定承諾,並繼續支持阿富汗政府和人民重建國家和加強民主體制,

強調指出由阿富汗主導和自主掌控的全面包容性政治進程至關重要,該進程旨在按照《喀布爾會議公報》提出並經《波恩會議結論》進一步闡明的規定,支持所有準備接受和解的人實現和解,以便為全體阿富汗人民創造一個和平和繁榮的未來,歡迎通過和平高級委員會等途徑努力推動和平進程,

強調喀布爾進程的重要作用,歡迎阿富汗政府就《通過相互問責實現自力更生框架》與國際社會達成戰略共識,

歡迎民族團結政府進入第四年,強調阿富汗各方必須在政府框架內開展工作,以便給全體阿富汗人民帶來和平和繁榮的未來,

回顧阿富汗獨立選舉委員會宣布議會選舉和地區委員會的選舉將在2018年舉行,強調必須加快阿富汗選舉改革進展,力求2018年舉行可信和包容的議會和地區委員會選舉,2019年舉行可信和包容的總統選舉,強調指出為此需要響應阿富汗當局的要求繼續支持聯阿援助團,

強調指出必須採取全面辦法應對阿富汗境內相互關聯的安全、經濟、治理和發展挑戰,認識到沒有確保阿富汗穩定的純粹軍事解決辦法,

重申推進區域、區域間和國際合作的重要性,致力於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以促進阿富汗的長期和平、安全、繁榮、可持續發展與人權,歡迎共同努力加強對話與合作以推進整個區域經濟發展的共同目標,

為此,認識到北約華沙首腦會議2016年作出和2017年重申的、以及2016年阿富汗問題布魯塞爾會議作出的國際承諾所產生的積極影響及其持續重要性,歡迎2017年8月21日發布《美國阿富汗戰略》和2017年10月16日通過的《歐洲聯盟阿富汗戰略》,這是在國際社會繼續支持阿富汗實現安全、發展和穩定背景下出現的重大事態發展,

歡迎國際聯絡小組為聯合國努力協調和擴大對阿富汗的國際支持做出貢獻,

表示注意到2017年11月14和15日在土庫曼斯坦阿什哈巴德舉行的第七次阿富汗問題區域經濟合作會議,以及2017年12月1日在阿塞拜疆巴庫舉行的亞洲心臟地帶-伊斯坦布爾進程部長級會議,

着重指出建立一支有行動能力、專業、包容且可持續的阿富汗國防和安全部隊對於滿足阿富汗的安全需求具有重要意義,強調指出國際社會承諾支持該部隊進一步發展,讚揚阿富汗國防和安全部隊所表現出的韌性和超常勇氣,以及它們在保障國家安全和打擊國際恐怖主義方面所發揮的主導作用,為此,歡迎持續致力於加強阿富汗國家安全機構的成效和問責制,

表示深為關切阿富汗境內持續存在嚴重暴力,特別是平民傷亡人數居高不下,最強烈地譴責一切恐怖活動和所有暴力襲擊,重申國際人道主義法禁止蓄意攻擊平民,這一行為可能構成戰爭罪,並呼籲遵守相關國際人道主義法和國際人權法,

認識到塔利班(包括哈卡尼網絡)以及基地組織、伊黎伊斯蘭國(達伊沙)附庸和其他恐怖主義團體、暴力和極端主義團體和非法武裝團體所構成的威脅一直令人擔憂,認識到消除此類威脅的努力所面臨的各種挑戰,表示嚴重關切上述所有團體的暴力和恐怖主義活動對阿富汗政府保障法治、為阿富汗人民提供安全和基本服務以及確保改善和保護其人權與基本自由的能力造成的有害後果,

表示關切殺傷人員地雷、戰爭遺留爆炸物和簡易爆炸裝置對平民構成的嚴重威脅,注意到需要加強會員國之間及其與私營部門的協調和信息共享,

表示嚴重關切伊黎伊斯蘭國(達伊沙)附庸在阿富汗境內的存在和增長給阿富汗和該區域各國、包括中亞各國的安全構成嚴重威脅,申明安理會支持阿富汗國防和安全部隊努力打擊這些附庸,還支持阿富汗的國際夥伴在這方面提供援助,

重申武裝衝突各方必須採取一切可行步驟,確保平民特別是婦女兒童和境內流離失所者得到保護,包括防範性暴力和性別暴力,重申必須追究此類暴力行為人的責任,

注意到安全理事會第1988(2011)號決議所設委員會當前開展的工作,以及阿富汗政府、和平高級委員會和聯阿援助團繼續與該委員會及其分析支助和制裁監測組合作,表示關切塔利班正在與其他從事犯罪活動的組織加緊合作,

表示深為關切聯阿援助團2018年2月關於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問題的報告表示,平民傷亡人數依然居高不下,譴責經常發生在平民居住區的自殺式襲擊和有針對性的蓄意殺人,尤其是殺害婦女和女童,包括高級別女官員、婦女權利促進者和記者的行為,

表示深為關切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2017年11月15日發布的《阿富汗鴉片情況調查》表示,阿富汗非法藥品的生產、貿易和販運大幅增加,鼓勵阿富汗政府在國際社會和區域夥伴的支持下,根據共同和分擔的責任原則,在解決阿富汗的毒品問題方面加緊努力,以均衡和綜合方式取締毒品生產和販運活動,認識到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在這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重申性別平等、增強婦女和女童權能、教育、人權和充分參與各級決策對努力維護阿富汗的和平與安全至關重要,敦促全面執行第1325(2000)號決議,並強調需要對婦女權利倡導者予以保護,

表示嚴重關切阿富汗境內人道主義狀況,支持阿富汗政府在配合聯合國各機構、基金和方案根據聯合國一體化方針切實有效完成任務,向阿富汗公民提供人道主義援助方面發揮必要作用,

1. 歡迎秘書長2018年2月27日的報告(S/2018/165);

2. 感謝聯合國的長期承諾,包括承諾在「轉型十年」中始終支持阿富汗政府和人民,重申全力支持聯阿援助團和秘書長特別代表的工作,強調指出需要確保繼續為聯阿援助團完成任務提供適足資源;

3. 歡迎關於對聯合國阿富汗援助團的授權任務、優先事項和有關資源的戰略審查結論,呼籲實施秘書長的建議,包括將特派團支持和平努力的實質性職能與秘書長強調的將預防衝突、解決衝突和建設和平納入聯合國阿富汗工作三大支柱的重點協調統一,包括支持阿富汗內部對話,以營造一個穩定和包容的政治環境;

4. 決定將第1662(2006)1746(2007)1806(2008)1868(2009)1917(2010)1974(2011)2041(2012)2096(2013)2145(2014)2210(2015)2274(2016)2344(2017)號決議以及下文第6和7段所規定的聯阿援助團的任務期限延至2019年3月17日;

5. 確認延期後的聯阿援助團任務有助於阿富汗按照「轉型十年(2015-2024)」以及阿富汗與國際社會在喀布爾(2010年)、倫敦(2010和2014年)、波恩(2011年)、東京(2012年)和布魯塞爾(2016年)舉行的國際會議以及在里斯本(2010年)、芝加哥(2012年)、威爾士(2014年)、華沙(2016年)和布魯塞爾(2017年)舉行的北約峰會上達成的諒解,在安全、治理和發展領域充分行使主導權和自主權;

6. 還決定聯阿援助團和秘書長特別代表在各自任務範圍內,以符合阿富汗主權、主導權和自主權的方式,與阿富汗政府充分合作並根據倫敦會議、喀布爾會議、東京會議和布魯塞爾會議的公報和《波恩會議結論》,繼續領導和協調國際民事工作,尤其注重下列優先事項;

(a) 開展外聯和斡旋工作,在接獲要求時與阿富汗政府密切協商,在《阿富汗憲法》框架內,並在充分尊重安全理事會第1267(1999)、第1988(2011)、第1989(2011)、第2082(2012)、第2083(2012)和第2255(2015)號決議以及安理會其他相關決議提出的措施執行工作和程序適用規定的情況下,支持由阿富汗主導和自我掌控的和平進程,包括支持和平高級委員會及其活動,並與阿富汗政府密切協商,提出和支持各項建立信任措施;

(b) 應阿富汗當局請求,支持組織阿富汗今後的選舉,包括預計於2018年舉行的議會選舉和地區委員會選舉以及2019年舉行的總統選舉,並按照倫敦會議、喀布爾會議、波恩會議、東京會議和布魯塞爾會議以及芝加哥峰會的商定辦法,加強選舉進程的可持續性、完整性和包容性,以支持阿富汗政府的工作,包括選舉改革工作,並與阿富汗政府密切協商與協調,向參與這一進程的阿富汗各機構提供能力建設和技術援助;

(c) 作為聯合協調監測委員會(協監委)共同主席,推動國際社會更加協調一致地支持阿富汗政府的優先發展和治理事項,包括支持正在進行的政府改革議程的擬定和排序工作,調集資源,以發展政策論壇協調人和共同召集人的身份對國際捐助方和國際組織進行協調,包括制定和監測相互問責框架,促進統一的信息共享和分析,以及以符合阿富汗主權、主導權和自主權的方式制定和交付發展援助,並按照「聯合國一體化」方針安排聯合國各機構、基金和方案的捐款,尤其是用于禁毒、重建與發展活動,與此同時,以符合阿富汗主導權、自主權和主權的方式,尤其是通過信息共享,協調國際夥伴的後續行動,根據在喀布爾會議和東京會議上作出的承諾,優先努力提高通過阿富汗政府提供的發展援助比例,並根據在喀布爾會議、東京會議和布魯塞爾會議上作出的承諾,支持努力加強相互問責和透明度,提高使用這些援助的實效,包括提高這方面的成本效益;

(d) 支持開展區域合作,以協助阿富汗利用其位於亞洲中心的作用促進區域合作,努力在已有成就基礎上建設一個穩定和繁榮的阿富汗;

(e) 在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的支持下,繼續與阿富汗獨立人權委員會合作並加強其能力,還與阿富汗政府及相關國際和地方非政府組織合作監測平民境況,協調各項工作以確保平民得到保護,監測拘留場所,促進問責制,並協助全面落實《阿富汗憲法》和阿富汗已加入的國際條約,特別是關於婦女充分享有人權的條約,包括《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消除對婦女歧視公約》()中的基本自由與人權條款;

(f) 酌情與北約與阿富汗商定設立的非作戰性堅定支持特派團和北約高級文職代表密切協調與合作;

7. 促請聯阿援助團和特別代表在下述優先領域與阿富汗政府密切合作,按照「聯合國一體化」方針,進一步作出更大努力,加強阿富汗境內聯合國相關機構、基金和方案之間的連貫性、協調性和效率,以便與阿富汗政府的改革議程充分協調一致,最大限度地提高集體效力,並以完全符合阿富汗主導權、自主權和主權的方式,繼續領導國際民事工作,以加強阿富汗機構的作用,使之履行職責,並更加注重在阿富汗政府確定的關鍵領域開展能力建設,以期在聯合國所有方案和活動中採用一個有着眼於行動的明確戰略的國家執行模式,以便按照相互商定的條件向阿富汗享有主導權和自主權過渡,包括更多地利用國家系統:

(a) 通過與阿富汗政府充分協商合作確定的聯阿援助團的適當存在,為協助阿富汗政府的有關努力,支持根據阿富汗政府的政策在全國各地落實喀布爾進程,包括加強與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的合作;

(b) 支持阿富汗政府依照喀布爾進程和《通過相互問責實現自力更生框架》,努力履行它在倫敦會議、喀布爾會議、波恩會議和東京會議上作出的承諾,在全國各地改善治理和法治(包括過渡司法),改善預算執行情況並更好地打擊腐敗,以便及時以可持續方式幫助兌現和平收益和提供服務;

(c) 協調和協助交付人道主義援助,包括支持阿富汗政府和遵守人道主義原則,以加強政府的能力,包括向國家和地方當局提供有效支助,協助和保護境內流離失所者,並為來自鄰國和其他國家的難民和境內流離失所者自願、安全、體面和可持續回返創造有利條件,尤其着重解決回返者人數較多地區的發展問題;

8. 促請阿富汗和國際社會各方配合聯阿援助團執行任務,努力促進聯合國人員和有關人員在該國全境的安全和行動自由;

9. 強調指出聯阿援助團及聯合國其他機構、基金和方案按照「聯合國一體化」方針,與阿富汗政府密切協商與協調並為支持阿富汗政府的優先事項,根據需要並考慮到安全情況包括整個聯合國的成效目標,繼續在各省維持適當存在的至關重要性;

10. 歡迎阿富汗政府通過和平高級委員會和各省和平委員會等途徑,繼續努力推動和平進程,並推動落實《阿富汗和平與重返社會方案》,按照關於讓所有因和平進程而放棄暴力、與國際恐怖主義組織無關聯、尊重《憲法》並願意參與建設和平阿富汗的人都參加對話的《喀布爾會議公報》所提出的、並經《波恩會議結論》的原則和成果進一步闡明的要求,促進由阿富汗主導和阿富汗自主掌控的包容性對話,商討如何達成和解和實現政治參與,包括讓婦女和婦女權利團體切實有效參與,鼓勵阿富汗政府在充分尊重安全理事會相關決議提出的措施和程序執行工作的前提下,酌情利用聯阿援助團的斡旋來支持這一進程;

11. 強調指出聯阿援助團的作用是在接獲阿富汗政府請求時與之密切協商,支持由阿富汗主導和自我掌控的包容性和平進程,同時參考《喀布爾會議公報》及《波恩會議結論》中提出的相關參數,包括與阿富汗獨立人權委員會協作,繼續評估上述和平進程的影響,鼓勵國際社會協助阿富汗政府這方面作出努力;

12. 促請阿富汗所有區域夥伴和國際夥伴繼續通過2017年6月6日在阿富汗政府領導下在喀布爾啟動的喀布爾和平與安全合作進程,努力支持阿富汗的和平與和解,努力促成阿富汗政府與經授權的塔利班團體的代表儘早舉行直接會談,歡迎國際社會持續努力推進阿富汗的和平與穩定;

13. 歡迎阿富汗和平高級委員會提出的《和平與和解戰略計劃》獲得通過,呼籲有效執行該戰略計劃,強調阿富汗政府和和平高級委員會與伊斯蘭黨2016年9月29日簽署的和平協議,是政府總體和平努力的一項重要進展,呼籲有效執行和平協議;

14. 特別指出以包容、透明和可信的選舉為基礎實現阿富汗的可持續民主發展十分重要,為此,歡迎接下來依照有關國際會議和阿富汗政府對進一步改進選舉進程作出的承諾,舉行2018年議會選舉和地區委員會選舉和2019年總統選舉,強調必須在這方面加快取得進展,請聯阿援助團應阿富汗政府的請求,向相關阿富汗機構提供援助,以支持選舉進程的完整性和包容性,包括採取措施促使婦女作為選民和候選人充分和安全地參與;

15. 歡迎新的《阿富汗國家和平與發展框架》闡明阿富汗實現自力更生的戰略政策優先事項,並提出了關於公民憲章、增強婦女經濟權能、城市發展、綜合農業和國家基礎設施的五項新的國家優先方案,以改善促進可持續發展和穩定的條件,歡迎國際社會在《通過相互問責實現自力更生框架》所述相互問責基礎上長期支持阿富汗,並着重指出持續有序地執行《通過相互問責實現自力更生框架》所商定的改革議程、國家優先方案和發展治理目標至關重要;

16. 促請國際捐助方、國際組織和阿富汗政府遵守在喀布爾會議、波恩會議、東京會議、倫敦會議和布魯塞爾會議上作出的承諾;

17. 促請聯合國和更廣泛的國際社會繼續為阿富汗政府的改革議程提供支持;

18. 重申協監委遵循阿富汗主導、自主和主權原則,為推動協調和監測阿富汗政府改革議程的執行工作發揮核心作用,促請所有相關行為體在這方面加強與協監委的合作;

19. 重申必須根據關於婦女、和平與安全的第1325(2000)號決議及其後續決議,包括第2242(2015)號決議,在一個全面的框架內加強阿富汗安全部門的運作能力、專業水平和問責制度,為此要建立適當審查程序,讓婦女平等有效參加和全面參與安全部門改革進程的所有階段,並開展婦女兒童權利和婦女兒童保護等方面的培訓,支持執行阿富汗1325國家行動計劃,強調指出阿富汗政府和國際社會必須作出承諾,確保建立一支幹練、專業和可持續的阿富汗國防和安全部隊;

20. 在這方面,歡迎阿富汗國民軍組建工作繼續取得進展,國民軍規劃和開展行動的能力得到提高,鼓勵通過提供培訓員、資源、顧問小組和諮詢等辦法,在制訂可持續防務規劃流程方面持續開展培訓工作和提供援助,並協助開展防務改革舉措;

21. 歡迎阿富汗當局目前為加強阿富汗國家警察的能力作出努力,呼籲為實現這一目標進一步作出努力,包括內政部和阿富汗國家警察承諾制訂有效戰略,以便協調阿富汗國家警察招募、留用和培訓更多婦女並培養其能力,充分執行阿富汗1325國家行動計劃,以及推動執行性別平等參與戰略,強調指出通過財政支助和派遣培訓員和輔導員進行國際援助的重要性,並注意到一支充足和幹練的警察部隊對阿富汗的長期安全十分重要;

22. 再次表示關切阿富汗安全局勢,尤其是塔利班(包括哈卡尼網絡)以及基地組織、伊黎伊斯蘭國(達伊沙)附庸及其他恐怖主義團體、暴力極端主義團體、非法武裝團體、犯罪分子和外國恐怖主義戰鬥人員在該區域持續實施暴力和襲擊,促請所有國家為此加強國際和區域安全合作,改進信息共享、邊界管制、執法和刑事司法,以更好地應對威脅,包括回返外國恐怖主義戰鬥人員構成的威脅;

23. 最強烈地譴責一切針對平民以及阿富汗部隊和國際部隊的襲擊,包括簡易爆炸裝置襲擊、自殺式襲擊、暗殺和綁架及其對阿富汗穩定、重建和發展努力造成的有害影響,還譴責塔利班(包括哈卡尼網絡)以及基地組織、伊黎伊斯蘭國(達伊沙)附庸、其他恐怖主義團體、暴力和極端主義團體和非法武裝團體使用平民作為人盾,着重指出需要追究此類行為的施害者、組織者、資助者和支持者的責任,將其繩之以法,並敦促所有國家依據國際法和有關安理會決議應承擔的義務,在這方面與阿富汗政府和其他所有有關當局積極合作;

24. 強烈譴責各種武器,包括小武器和輕武器、軍事裝備和簡易爆炸裝置組件,不斷流向塔利班(包括哈卡尼網絡)以及基地組織、伊黎伊斯蘭國(達伊沙)附庸和其他恐怖主義團體、暴力極端主義團體、非法武裝團體和犯罪分子,鼓勵會員國為消除簡易爆炸裝置共享信息,建立夥伴關係,制定國家戰略和培養國家能力;

25. 還最強烈地譴責一切針對駐阿富汗外交和領事官員和國際社會其他代表的暴力行為;

26. 強烈譴責不斷發生的對人道主義工作人員和發展工作人員的襲擊,敦促衝突各方全面遵守國際人道主義法,與聯合國以及其他人道主義機構和組織充分合作,確保人道主義人員可以安全、快速、充分、不受阻礙地通行,保障用品和設備的運送,以使此類人員能夠高效開展工作,向受影響的平民包括難民和境內流離失所者提供援助;

27. 重申武裝衝突各方必須全面遵守按照國際法包括國際人道主義法應承擔的義務,確保尊重和保護人道主義人員和醫務人員及其交通工具和設備,以及醫院和醫療設施;

28. 重申支持阿富汗政府尤其是阿富汗國防和安全部隊保障國家安全,打擊恐怖主義,包括恐怖主義和跨國有組織犯罪之間的聯繫,打擊助長恐怖主義的暴力極端主義,促請阿富汗政府在國際社會的協助下,繼續應對塔利班(包括哈卡尼網絡)以及基地組織、伊黎伊斯蘭國(達伊沙)附庸和其他恐怖主義團體、暴力極端主義團體、非法武裝團體、犯罪分子以及參與生產、販運或交易非法藥物者對阿富汗安全和穩定的威脅;

29. 強調指出執法機構和安全機構的跨機構和機構內合作是有效反恐戰略的關鍵要素,鼓勵阿富汗進一步加強國家執法機構之間以及與其他國家對口機構的協調,認可阿富汗不斷努力制定全面綜合的國家戰略,打擊恐怖主義和助長恐怖主義的暴力極端主義,鼓勵阿富汗在國際社會的支持下,根據阿富汗的國際法義務進一步制定這一戰略以及執行該戰略(包括關注助長恐怖主義的條件)的有效機制,回顧反恐委員會在其重點訪問阿富汗的報告中提出的各項建議和相關技術援助需求;

30. 鼓勵有關地方社區和非政府行為體參與制定打擊恐怖主義和助長恐怖主義的暴力極端主義的戰略,並讓婦女和婦女組織參與這項工作和發揮領導作用,包括打擊煽動恐怖主義的行為,開展反制宣傳和其他適當干預措施,以及建設這方面的能力;

31. 強調指出有關起訴和改造外國恐怖主義戰鬥人員及其重返社會的相關國家戰略十分重要;

32. 歡迎迄今在執行《阿富汗地雷行動方案》方面取得的成就,特別是批准了1980年《特定常規武器公約關於戰爭遺留爆炸物的第五號議定書》,鼓勵阿富汗政府在聯合國和所有有關行為體的支持下,通過一項有效執行該方案的行動計劃,繼續努力清除和銷毀殺傷人員地雷、反坦克地雷和戰爭遺留爆炸物,為受害者的護理、康復和融入經濟和社會生活提供援助;

33. 注意到阿富汗境內兒童傷亡人數以及招募和使用,特別是恐怖主義團體及極端主義團體招募和使用兒童的情況仍然很多,令人關切,讚揚阿富汗政府實施有關立法,禁止在其武裝部隊中招募和使用兒童,並設立了地方兒童保護單位,歡迎在防止招募未成年人行動計劃的執行方面取得進展,強調指出有必要保護學校和醫院,再次強烈譴責在武裝衝突局勢中實施的一切侵害和虐待兒童行為,呼籲將有關責任人繩之以法,就此請聯阿援助團繼續支持努力加強對受武裝衝突影響的兒童的保護,包括與阿富汗政府接觸以充分執行《行動計劃》和《路線圖》並支持採取行動促進追究責任以及處理其他侵犯和虐待兒童的行為,包括性暴力,請秘書長繼續根據安全理事會相關決議,優先重視聯阿援助團的兒童保護活動及能力,並將該國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列入其今後的報告;

34. 促請各國加強自身努力以及國際和區域合作,以消除阿富汗原產非法藥物的生產、販運和消費對國際社會構成的威脅,這種行為使塔利班及其附屬者的財政資源大幅增加,而且還可能使基地組織、伊黎伊斯蘭國(達伊沙)附屬者和其他恐怖主義團體受益,並促請各國按照共同和分擔責任的原則行事,處理阿富汗非法藥物問題,包括合作打擊非法藥物和前體化學品販運活動,同時着重指出邊界管理合作的重要性,強調有必要加強區域和國際社會對阿富汗國家禁毒行動計劃的支持,歡迎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繼續努力增強阿富汗禁毒部執行該計劃的能力,讚賞巴黎公約倡議、「巴黎-莫斯科」進程及其夥伴,包括歐盟、北約、歐洲安全與合作組織(歐安組織)、集體安全條約組織(集安組織)和上海合作組織(上合組織)的工作,以及中亞區域打擊麻醉藥物、精神藥物及其前體非法販運信息和協調中心的工作,並鼓勵第1988(2011)號決議所設委員會和第1267(1999)號、第1989(2011)號和第2253(2015)號決議所設委員會繼續關注有組織犯罪特別是非法生產和販運毒品及其化學前體所得收益與分別資助塔利班(包括哈卡尼網絡)和伊黎伊斯蘭國(又稱達伊沙)、基地組織及相關個人、團體、企業和實體行為之間的聯繫;

35. 重申必須加快建立一個公正透明的司法制度,在全國各地消除有罪不罰現象並加強法治,強調指出必須在重建和改革阿富汗監獄部門方面進一步取得進展,以加強該部門內部對法治與人權的尊重,強調必須確保有關組織能適當進入阿富汗境內的所有監獄和拘留場所,歡迎《消除酷刑國家計劃》以及修訂後的《刑法》,歡迎阿富汗政府努力採取步驟,確保恪守阿富汗的國際義務和承諾,強調這些工作必須得到充分實施,促請阿富汗政府履行它做出的批准《禁止酷刑公約任擇議定書》的明確承諾,並呼籲充分遵守相關國際法,包括人道主義法和人權法;

36. 肯定阿富汗政府的反腐敗承諾,為此歡迎設立法治、治理、司法和反腐敗問題高級別委員會、反腐敗司法中心和國家採購委員會,以及9月28日通過了國家反腐敗戰略,呼籲切實執行該戰略,鼓勵阿富汗所有機構,包括行政和立法部門打擊腐敗並確保善治,歡迎在這方面取得的進展,並強調指出需要進一步開展國家努力,以實施反腐敗計劃,還需要在這一領域開展國際努力,提供技術援助;

37. 呼籲根據國際法包括國際人道主義法,在阿富汗各地充分尊重和保護所有人權和基本自由,關切地注意到媒體自由繼續受到限制,包括新聞記者遭受恐怖主義團體、極端主義團體和犯罪團體的襲擊,以及不斷有報告稱人權維護者、阿富汗獨立人權委員會、宗教人士以及調查人員、法官和檢察官受到威脅;

38. 呼籲進一步努力維護婦女和女童權利,確保婦女和女童得到保護而不受暴力侵害和虐待,包括性暴力和性別暴力侵害,確保追究此類暴力和虐待行為人的責任,並強調必須確保平等的法律保護、依照國際法在法院面前人人平等以及平等訴諸司法的機會,包括為此採用可計量且注重行動的目標,並整合性別平等方面的專長、知識和能力;

39. 歡迎阿富汗政府承諾增強婦女的政治和經濟權能,為此重申必須提高婦女在決策中的充分有效參與和領導力,包括參與和領導國家一級和國家以下一級的和平談判和總體建設和平戰略,促請阿富汗政府充分執行1325國家行動計劃並為之提供充分資金,鼓勵阿富汗政府找出進一步的機會,以支持婦女參加由阿富汗主導且由阿富汗自主掌控的和平進程,請聯阿援助團在這方面提供支持,並請秘書長繼續在提交安全理事會的報告中,說明婦女參與阿富汗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的情況;

40. 重申安理會支持目前在「關於加強區域安全與合作實現阿富汗安全穩定的亞洲心臟地帶-伊斯坦布爾進程」和阿富汗問題區域經濟合作會議首腦會議框架內由阿富汗主導的區域努力,歡迎目前為建立信任與合作所作努力,包括伊斯蘭合作組織、上合組織(包括2017年10月11日在莫斯科開會的該組織阿富汗問題聯絡小組)、集安組織、南亞區域合作聯盟(南盟)及亞洲相互協作與建立信任措施會議(亞信會議)所作努力,以及通過莫斯科對話協商會議、阿富汗、中國、巴基斯坦和美利堅合眾國四方協調組、阿富汗、伊朗和巴基斯坦三方首腦會議、阿富汗、巴基斯坦和土耳其三方首腦會議、阿富汗、巴基斯坦和聯合王國三方首腦會議、中國-阿富汗-巴基斯坦外長對話以及阿富汗、中國、巴基斯坦和塔吉克斯坦四國反恐合作協調機制進行的努力;

41. 歡迎並敦促進一步努力加強區域經濟合作進程,包括採取區域連通、貿易和過境便利措施,包括實施「絲綢之路經濟帶」和「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一帶一路)倡議等區域發展倡議,以及土庫曼斯坦-阿富汗-巴基斯坦-印度天然氣管道項目、中亞南亞電力傳輸和貿易項目(CASA-1000)、阿富汗、印度和伊朗伊斯蘭共和國商定的恰赫巴哈爾港口項目、青金石轉口貿易與運輸走廊協議和土庫曼斯坦至阿金段以及赫拉特至卡沃夫段鐵路等區域發展項目,以及雙邊過境貿易協議,擴大領事簽證合作和商務旅行便利化,以擴大貿易,增加外國投資,開發基礎設施,包括基礎設施連通、能源供應、運輸和邊界綜合管理,從而促進阿富汗和該區域的可持續經濟增長,創造就業,在這方面敦促所有相關利益攸關方確保有一個安全的環境,整合其發展政策和戰略,推動互聯互通務實合作,以便上述發展倡議和貿易協議得以充分執行;

42. 回顧區域安全合作在維護阿富汗和該區域穩定方面發揮關鍵作用,歡迎阿富汗和區域夥伴在這方面取得進展,呼籲阿富汗及區域夥伴和組織進一步努力加強夥伴關係與合作,包括加強阿富汗安全部隊的能力和加強該區域安全;

43. 表示關切阿富汗境內流離失所者和來自阿富汗的難民人數仍居高不下,大力鼓勵阿富汗政府加大工作力度,以確保按照阿富汗關於境內流離失所者的國家政策保護所有境內流離失所者,將阿富汗難民在安全和有尊嚴的條件下自願返國及重返社會作為國家最高優先事項之一,大力支持阿富汗政府努力為阿富汗難民自願返國和在該國可持續重返社會創造必要條件,呼籲在這方面繼續提供和加強國際援助;

44. 秘書長每3個月向安理會報告阿富汗境內事態發展,並在報告中對照聯阿援助團任務執行進展的計量和追蹤基準評價進展情況,包括國家以下一級和本決議所述優先事項的進展情況;

45.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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