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2474號決議
← | 2473(2019) | 聯合國安理會第2474(2019)號決議 S/RES/2474(2019) 2019年6月11日 發布機關: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
2475(2019) |
第8543次會議以15票贊成,0票反對通過 |
聯合國 | S/RES/2474 (2019) |
安全理事會 | Distr.: General 11 June 2019 |
第2474(2019)號決議
2019年6月11日安全理事會第8543次會議通過
安全理事會,
遵循《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和原則,
回顧其根據《聯合國憲章》負有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的首要責任,為此需要促進對國際人道主義法規則和原則的尊重,
重申必須通過對話、調解、協商和政治談判消除分歧,結束衝突,從而解決武裝衝突的根源問題,實現可持續和平與安全,
回顧與因武裝衝突而失蹤人員問題有關的國際法,其內容須符合國際人道主義法,特別是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四公約》及其1977年《附加議定書》,還回顧武裝1949年《日內瓦四公約》的締約國有義務在任何情況下都尊重四公約,並確保四公約得到尊重,
回顧安全理事會關於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的所有相關決議,包括第1265(1999)、1296(2000)、1674(2006)、1738(2006)、1894(2009)、2222(2015)和2286(2016)號決議,以及安理會主席關於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的相關聲明,
回顧安全理事會關於保護人道主義人員的所有相關決議,包括第2417(2018)、2175(2014)和1502(2003)決議,
還回顧大會題為「失蹤人員」的第73/178號決議,
注意到秘書長2019年5月7日關於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的報告(S/2019/373),以及其中所載相關結論,
注意到今年是1949年《日內瓦四公約》通過七十周年,這些公約及其各項《附加議定書》是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方面法律框架的重要組成部分,
還注意到今年也是安全理事會循序漸進審議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專題的第二十年;並確認安全理事會和會員國進一步加強在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的持久必要性,
敦促尚未加入《日內瓦四公約》的1977年第一和第二附加議定書的國家儘早加入;
重申武裝衝突各方負有採取一切可行步驟確保保護平民的首要責任,回顧各國根據相關國際法規定負有尊重和保障本國境內和受本國管轄的所有個人人權的首要責任,
強調指出防止人員因武裝衝突失蹤措施的重要貢獻,這些措施除其他外包括頒布國家立法,確保對被拘留者進行登記,為武裝部隊提供適當培訓,制訂和提供適當的身份識別手段,包括為武裝部隊成員制訂和提供身份識別手段,一俟衝突爆發便建立國家信息局、墳冢登記服務和死亡登記冊,確保酌情對失蹤人員案件追究責任,
認識到科學和技術的巨大進步極大提高了藉助法醫學、DNA分析、衛星地圖和圖像以及透地雷達等途徑搜尋和識別失蹤人員的效率,
強調人道、中立、公正和獨立原則在提供人道主義援助方面的重要性,還重申在武裝衝突局勢中參與提供這種援助的行為體必須促進和充分尊重這些原則;在這方面回顧安理會主席2000年3月9日的聲明(S/PRST/2000/7),
重申大力支持國際組織,特別是紅十字國際委員會根據1949年《日內瓦四公約》及其1977年《附加議定書》在解決失蹤人員問題方面的努力,並讚賞國家、區域和國際組織和機制在這一領域的工作,
表示關切據報因武裝衝突而失蹤人員劇增,從近期和長期看,這對失蹤人員本人及其家屬,特別是婦女和兒童及社區都有後果,就此重申必須根據適用的國際人道主義法,讓家屬知道失蹤親屬的命運和下落,這在人道主義方面極具重要性,
認識到各國必須從防止失蹤到進行位置追蹤、到識別失蹤人員身份以及將遺骸不加任何不利區分地還給家屬等方面全面應對這個問題,而知情和及早採取的行動對於以有效和可信方式處理失蹤人員案件至關重要,而且,處理這些案件的方式影響到武裝衝突各方之間的關係和解決衝突的努力,
認識到真相、正義和責任追究對努力實現和解與和平解決衝突和結束有罪不罰現象的重要意義,
承認充分和及時支持人道主義部分對於確保和加強任何和平協定和衝突後建設和平的可持續性至關重要,強調必須在和平談判和協定中納入人道主義內容,包括戰俘、被拘留者和失蹤人員以及其他受國際人道主義法保護人員的問題,
1. 重申強烈譴責在武裝衝突局勢中蓄意以平民或其他受保護人員為目標的行為,促請武裝衝突各方根據國際人道主義法規定的義務,停止這種做法;
2. 促請武裝衝突各方採取一切適當措施,積極搜尋據報失蹤人員,讓他們的遺骸能夠返回,不加任何不利區分地查明據報失蹤人員的下落,建立適當渠道,以便就搜尋過程作出反應並與家屬溝通,考慮提供因親屬失蹤而可能面臨的行政、法律、經濟和心理社會困難和需要方面的現有服務信息,包括與國家和國際主管組織和機構進行互動;
3. 促請武裝衝突各方根據國際義務,採取適當措施防止因武裝衝突而出現失蹤人員情況,包括便利因武裝衝突而離散的家庭團聚,允許交流家屬消息;
4. 促請武裝衝突各方高度重視因武裝衝突而失蹤的兒童案件,並採取適當措施搜尋和識別這些兒童;
5. 促請武裝衝突各方根據國際義務,登記和通知屬於敵對方、因武裝衝突而被剝奪自由者、包括戰俘的個人詳細情況,並允許他們與家屬通信;
6. 還促請各國在因武裝衝突而失蹤人員案件中,酌情採取措施,確保根據本國法和國際法,徹底、迅速、公正和有效地調查和起訴與因武裝衝突而失蹤人員有關的罪行,以期全面追究責任;
7. 敦促武裝衝突各方根據適用的本國法和國際法,收集、保護和管理關於因武裝衝突而失蹤人員的所有相關資料和文件,同時尊重隱私;
8. 敦促武裝衝突各方搜尋和收回因武裝衝突而死亡者的屍體,識別死者身份,包括記錄所有現有信息和繪製埋葬地點的地圖,尊重死者遺骸,包括尊重和妥善維護死者墳冢,儘可能按照國際人道主義法和人權法所規定的義務將遺骸交還親屬;由於涉及個人資料保護,要避免故意將遺骸從萬人坑中移走,避免未經訓練的人挖掘和收回遺骸而造成遺骸的損壞或毀壞,並確保在任何挖屍或收回遺骸工作中都要充分收集和記錄可能促使識別死者身份的資料;
9. 敦促武裝衝突各方一俟衝突爆發,即建立國家信息局或其他機制,交換屬於敵對方的被拘留者和平民信息,酌情在作為中立調解人的中央尋人局協助下將這種信息傳給敵對方,並就這些人展開調查;
10. 重申支持紅十字委員會根據國際人道主義法規定的適用的義務,努力尋求據報失蹤人員的信息,促請武裝衝突各方遵守關於獲得這種信息的承諾,並與紅十字委員會及其中央尋人局合作,解決失蹤人員問題;
11. 強調指出必須與所有相關組織密切合作,加強有助於解決因武裝衝突而失蹤人員問題的現有國家、區域和國際機制的作用和能力,以便向會員國、其他國家、國際和區域組織和機制提供這方面的諮詢和支持,以便提供培訓、酌情交流各自失蹤人員案件登記處信息並分享最佳做法;
12. 敦促武裝衝突各方根據國際法規定的義務,在情況允許時,立即允許人道主義人員,包括從事搜尋和識別失蹤人員或其遺骸的人員安全無阻地通行;
13. 促請所有會員國與國家機構,並酌情與失蹤人員問題國家委員會、區域和國際主管組織和機制建立聯繫,交流經驗、最佳做法和技術建議,並開展其他合作與協調;
14. 特別指出就因武裝衝突而失蹤人員進行責任追究可成為設計和執行和平談判和協定及建設和平進程的組成部分,包括正義和法治機制方面的組成部分;
15. 促請武裝衝突各方在談判和執行和平協定時,納入關於便利對失蹤人員搜尋的條款,並採取一切必要步驟,保護為據報失蹤人員作證的受害者和證人,以結束有罪不罰現象;
16. 特別指出本決議規定的步驟可有助於武裝衝突各方之間建立信任的進程,加快和平談判和解決、過渡期正義進程、和解、建設和平以及保持和平的步伐;
17. 鼓勵會員國應各國請求而增加對各國的自願財政援助、技術培訓援助和後勤援助,以支持為搜尋因武裝衝突而進行的挖屍和識別過程,特別是推動法醫科學和方法方面的工作,以尊重人的尊嚴的方式收回、識別和管理屍體或遺骸;
18. 鼓勵聯合國秘書長的相關特別代表、特使、協調員和顧問在執行各自任務時考慮到因武裝衝突而失蹤人員問題;
19. 請秘書長在關於保護平民的報告中納入因武裝衝突而失蹤人員問題,作為一個分項目,其中包括武裝衝突各方在執行本決議各項規定方面採取的措施,並且每十二個月,在關於保護平民問題的年度簡報會上,向安全理事會通報一次本決議執行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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