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2485號決議

2484(2019) 聯合國安理會第2485(2019)號決議
S/RES/2485(2019)
2019年8月29日
發布機關: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2486(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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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 S/RES/2485 (2019)

安全理事會 Distr.: General
29 August 2019

第2485(2019)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2019年8月29日第8610次會議通過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以往關於黎巴嫩的所有決議,尤其是第425(1978)426(1978)1559(2004)1680(2006)1701(2006)1773(2007)1832(2008)1884(2009)1937(2010)2004(2011)2064(2012)2115(2013)2172(2014)2236(2015)2305(2016)2373(2017)和2433(2018)號決議,以及關於黎巴嫩局勢的主席聲明和2016年12月19日、2018年3月27日、2018年8月9日和2019年2月8日的新聞談話,

歡迎恢復黎巴嫩國家機構的工作取得進展、2018年5月6日舉行了2009年以來的首次立法選舉、2019年1月30日組建黎巴嫩新政府及7月19日通過2019年預算,同時強調指出,所有政治行為體都需努力使政府和所有國家機構有效運作,

回應2019年7月7日黎巴嫩外交部長在給秘書長信中提出的黎巴嫩政府關於在不修改聯合國駐黎巴嫩臨時部隊(聯黎部隊)任務情況下將部隊任期延長一年的請求,歡迎2019年8月1日秘書長在給安理會主席的信函(S/2019/619)中建議予以延長,

重申堅決支持黎巴嫩的領土完整、主權和政治獨立,

重申安理會致力於使第1701(2006)號決議的所有規定得以全面實施,意識到安理會有責任幫助實現該決議所設想的永久停火和長期解決,

表示關切1701(2006)號決議通過十多年後,在實現永久停火和執行該決議其他關鍵規定方面仍缺乏進展,

促請相關各方加緊努力,包括與秘書長特別協調員和聯黎部隊部隊指揮官探討具體解決辦法,以期毫不拖延地全面執行第1701(2006)號決議的所有規定,

表示深為關切秘書長在其報告中着重指出的一切違反第1701(2006)號決議的行為,並回顧黎巴嫩政府控制黎巴嫩所有領土的重要性,

着重指出違反停止敵對行動的行為可能導致任何一方或該區域都無法承受的新衝突,

敦促所有各方盡一切努力確保停止敵對行動得以持續,保持最大限度的冷靜和克制,避免任何可能危及停止敵對行動或破壞該區域穩定的行動或言論,

向所有各方強調全面遵守第1701(2006)號決議關於禁止出售和供應軍火及相關物資的規定的重要性,

回顧有關各方尊重整個藍線的至關重要性,關切地注意到聯黎部隊仍未能進入藍線以北與發現穿越藍線的隧道有關的所有相關地點,聯黎部隊報告該隧道違反了第1701(2006)號決議,促請黎巴嫩當局迅速完成對此事的所有必要調查,歡迎藍線標劃工作繼續取得進展,鼓勵各方通過三方機制等途徑與聯黎部隊協調,加緊努力,繼續開展劃定和顯著標示整個藍線的持續進程,並根據戰略審查的建議,着手標示藍線上有爭議的地點,

最強烈地譴責威脅黎巴嫩安全與穩定的所有企圖,

重申安理會決心確保此類恐嚇行為不會阻止聯黎部隊根據安全理事會第1701(2006)號決議執行任務,回顧所有各方都需保障聯黎部隊人員的安全,確保聯黎部隊人員的行動自由得到充分尊重和不受阻礙,並繼續尊重黎巴嫩觀察員小組執行的單獨、輔助任務,最強烈地譴責2018年8月4日在黎巴嫩南部邁季代勒尊鎮對聯黎部隊實施的襲擊,回顧黎巴嫩當局必須迅速向聯黎部隊提供關於此事的進一步新信息,

重申必須按照第1559(2004)1680(2006)號決議的規定以及《塔伊夫協議》的有關規定,使黎巴嫩政府的管控權擴展到黎巴嫩全部領土,

鼓勵黎巴嫩所有各方根據安理會相關決議和《塔伊夫協議》恢復討論,以期就黎巴嫩總統和黎巴嫩國防部長2019年4月29日提出的國防戰略達成共識,

歡迎起草黎巴嫩第一個「婦女、和平與安全國家行動計劃」,鼓勵黎巴嫩政府在聯黎部隊和婦女民間社會團體的支持下儘快通過和執行該計劃,並確保婦女在各級決策中充分、有效和切實參與維持和促進和平與安全的一切努力,

回顧聯合國人員和有關人員安全公約》所載相關原則,

讚揚聯黎部隊人員的積極作用和奉獻精神,表示大力感謝向聯黎部隊提供捐助的會員國,着重指出聯黎部隊需要擁有執行任務時可供使用的一切必要手段和裝備,

回顧黎巴嫩政府關於部署一支國際部隊以協助政府在整個領土行使權力的要求,重申聯黎部隊有權在部隊行動區內採取其認為力所能及的一切必要行動,確保其行動區不被用來從事任何種類的敵對行動,並挫敗任何以武力阻止其執行任務的企圖,�

歡迎黎巴嫩武裝部隊和安全部隊作為黎巴嫩境內唯一合法的武裝部隊在擴展和維護黎巴嫩政府權力,特別是在黎巴嫩南部的權力以及在應對其他安全挑戰,包括應對恐怖主義威脅方面發揮重要作用,歡迎國際社會堅定承諾支持黎巴嫩武裝部隊,這有助於加強黎巴嫩武裝部隊保障黎巴嫩安全的能力,還注意到黎巴嫩武裝部隊此項能力的增強對於其努力與聯黎部隊協調聯黎部隊任務的執行具有關聯性,

回顧2378(2017)號決議,其中請秘書長確保對照妥善訂立的明確基準,利用關於維和行動成效的數據,包括維和業績數據來改進對特派團行動的分析評價,還回顧2436(2018)號決議,其中請秘書長確保關於表彰和獎勵傑出表現的決定以及關於部署、補救、培訓、暫停資金償付和遣返軍警人員或解僱文職人員的決定是根據客觀業績數據作出,強調有必要定期評價聯黎部隊的業績,使該部隊能夠保留有效執行任務所需的技能和靈活性,

又回顧2242(2015)號決議,其中請秘書長與會員國協作,着手修訂戰略,以便在現有資源內,使聯合國維和行動軍事和警察特遣隊中的婦女人數翻番,

認識到需要結合實地形勢定期審查所有維持和平行動,包括酌情對聯黎部隊進行審查,以保證效率和成效,

銘記秘書長在對聯黎部隊進行戰略審查後在2012年3月12日信函(S/2012/151)中提出的戰略優先事項和建議,表示注意到最近對聯黎部隊進行戰略審查後秘書長於2017年3月8日發出的信函(S/2017/202),並表示需要予以後續落實和更進,

促請會員國向黎巴嫩武裝部隊提供必要協助,使它能夠根據第1701(2006)號決議履行職責,

認定黎巴嫩局勢繼續對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1. 決定將聯黎部隊當前任務期延長至2020年8月31日;

2. 讚揚聯黎部隊發揮積極作用,聯黎部隊和黎巴嫩武裝部隊的部署有助於在黎巴嫩南部建立新的戰略環境,歡迎聯黎部隊和黎巴嫩武裝部隊擴大協調一致的活動,呼籲在不影響聯黎部隊任務的情況下進一步加強這種合作;

3. 申明堅定地繼續致力於聯黎部隊現行任務,要求第1701(2006)號決議得以充分執行;

4. 再次呼籲以色列和黎巴嫩支持以第1701(2006)號決議第8段所述原則和要素為基礎的永久停火和長期解決辦法;

5. 大力重申有必要加快在黎巴嫩南部和黎巴嫩領水有效和持久部署黎巴嫩武裝部隊,以充分執行第1701(2006)號決議的規定,請秘書長在今後報告中列入這方面進展評估,呼籲聯黎部隊與黎巴嫩武裝部隊再次進行戰略對話,以便對地面部隊和海上資產進行分析,制訂反映聯黎部隊與黎巴嫩武裝部隊各自能力和責任之間相互關係的一系列基準;�

6. 回顧安理會請黎巴嫩武裝部隊和秘書長共同為第5段所述部署工作迅速擬定準確時間表,以期確定黎巴嫩武裝部隊執行第1701(2006)號決議規定任務的進展情況;

7. 再次呼籲黎巴嫩政府儘快提出提高其海軍能力的計劃,包括在國際社會的適當支持下,目標是密切結合黎巴嫩海軍能力的有效加強,最終減少聯黎部隊海上工作隊的人力,將其責任移交給黎巴嫩武裝部隊,在這方面表示注意到2019年3月12日致聯合國的信函,其中概述了黎巴嫩政府對實現這一目標的承諾及其持續努力;

8. 秘書長根據全球維和最佳做法,與相關利益攸關方密切磋商,並在考慮到聯黎部隊的部隊人數上限和文職構成部分的情況下,對聯黎部隊資源是否依然恰當以及改善聯黎部隊與聯黎協調辦之間效率和成效的可選辦法進行評估,並至遲於2020年6月1日向安全理事會提供評估結果;

9. 再次對黎巴嫩政府打算在聯黎部隊行動區部署一個示範團和一艘近海巡邏船表示鼓勵,以推進第1701(2006)號決議的執行和落實黎巴嫩國家權力,在這方面回顧2018年3月15日羅馬會議結束時發表的聯合聲明,特別是黎巴嫩在其武裝部隊與聯黎部隊持續進行的戰略對話中提出的關於新示範團的構想,注意到黎巴嫩提出的部署該示範團的時間表,促請黎巴嫩武裝部隊和聯黎部隊加強協調行動;

10. 敦促國際社會根據黎巴嫩武裝部隊的能力發展計劃,並在黎巴嫩國際支助組框架內,進一步支持黎巴嫩境內唯一的合法武裝部隊,即黎巴嫩武裝部隊和所有國家安全機構,為此在黎巴嫩武裝部隊最亟需得到支持的領域,包括在反恐怖主義、邊境保護和海軍能力等方面給予更多和更快的援助;

11. 譴責所有空中和陸上侵犯藍線行為,強烈促請所有各方切實停止敵對行動,防止任何侵犯藍線行為,尊重整個藍線並與聯合國和聯黎部隊充分合作;

12. 歡迎三方機制在推動協調工作和緩解緊張局勢方面發揮建設性作用,確認聯黎部隊領導作出了積極努力,有助於進一步穩定藍線局勢和建立雙方信任,為此表示大力支持聯黎部隊繼續努力與雙方接觸,促進實地聯絡、協調和務實安排,並繼續確保三方機制能使雙方討論更為廣泛的問題;

13. 強調指出有必要加強聯黎部隊與聯合國黎巴嫩問題特別協調員辦事處(聯黎協調辦)之間的合作,以提高各特派團的效力和效率,在這方面歡迎如秘書長12月31日信函所述,聯合國在聯黎部隊與聯黎協調辦之間的效率和效力方面取得一些初步改進,鼓勵秘書長按其2019年7月16日報告附件三所述推進這些努力;

14. 敦促所有各方認真履行尊重聯黎部隊及其他聯合國人員安全的義務,呼籲聯黎部隊與黎巴嫩武裝部隊進一步合作,特別是開展協調一致的鄰近巡邏,歡迎黎巴嫩當局承諾保護聯黎部隊行動,再次呼籲黎巴嫩迅速完成對所有針對聯黎部隊及其人員的襲擊、特別是對2018年8月4日事件發起的調查,以便將襲擊行為人繩之以法;�

15. 敦促所有各方確保聯黎部隊按照任務規定和接戰規則所享有的行動自由和針對藍線全線各段的通行自由得到充分尊重且不受阻礙,包括為此而避免採取任何危及聯合國人員的行動,譴責一切限制聯黎部隊人員行動自由的企圖,促請黎巴嫩政府根據第1701號決議便利聯黎部隊在尊重黎巴嫩主權的同時享有通行准入;

16. 敦促所有各方與安全理事會和秘書長充分合作,以便在實現第1701(2006)號決議所設想的永久停火和長期解決方面,以及在安全理事會第1701(2006)1680(2006)1559(2004)號決議及安全理事會其他相關決議的執行工作所有未決問題上,取得切實進展;

17. 敦促以色列政府與聯黎部隊協調,加快從蓋傑爾北部撤軍而不再拖延,聯黎部隊已與以色列和黎巴嫩積極接觸以協助撤軍;

18. 重申安理會促請所有國家充分支持和尊重在藍線與利塔尼河之間建立除黎巴嫩政府和聯黎部隊武裝人員、資產和武器外無任何其他武裝人員、資產和武器的地區;

19. 回顧1701(2006)號決議第15段,其中規定所有國家均應採取必要措施,防止由其國民,或從其境內,或使用懸掛其國旗的船隻或飛機向黎巴嫩境內非經黎巴嫩政府或聯黎部隊授權的任何實體或個人出售或供應武器及相關物資;

20. 採取行動以支持黎巴嫩政府關於部署國際部隊以協助政府對整個領土行使權力的要求,回顧安理會授權聯黎部隊在部隊部署區內採取其認為力所能及的一切必要行動,確保其行動區不被用於從事任何類別的敵對行動,挫敗任何用武力阻止其根據安理會任務規定履行職責的企圖,並保護聯合國人員、設施、設備和裝備,保障聯合國人員和人道主義工作者的安全和行動自由,並在不妨礙黎巴嫩政府履行職責的情況下,為面臨緊迫人身暴力威脅的平民提供保護;

21. 讚揚聯黎部隊按照第2373(2017)2433(2018)號決議在行動方面作出改變,再次請秘書長研究如何在聯黎部隊現有任務和能力範圍內加強聯黎部隊與第1701(2006)號決議第12段和本決議第14段有關的各項工作,包括如何通過巡邏和檢查等辦法,增強聯黎部隊的顯著力量;

22. 回顧關於聯黎部隊應根據第1701(2006)號決議第14段規定並在自身能力範圍內應黎巴嫩政府要求協助後者執行第1701(2006)號決議的決定;

23. 歡迎聯黎部隊正在努力執行秘書長對性剝削和性虐待的零容忍政策,確保其人員充分遵守聯合國行為守則,請秘書長在此方面繼續採取必要措施確保聯黎部隊所有人員充分遵守聯合國對性剝削和性虐待的零容忍政策,並隨時向安全理事會充分通報聯黎部隊在此方面的進展情況,敦促部隊派遣國繼續採取適當的預防行動,酌情包括對所有人員進行審查、在部署前和執行任務期間進行提高認識培訓、及時調查指控,並在有可信證據表明特遣隊某一單位普遍或整體有性剝削和性虐待行為時採取適當步驟追究行為人的責任,把涉事單位遣返回國;

24. 歡迎秘書長採取積極舉措以建立聯合國維和行動績效文化標準,回顧安理會在第2378(2017)2436(2018)號決議中請秘書長確保利用關於維和行動成效的業績數據來改進特派團行動,包括用於作出關於部署、補救、遣返和獎勵的決定,重申安理會支持制定一個全面綜合的業績政策框架,確定明確的業績標準來評價所有參與和支助維和行動的聯合國文職人員和軍警人員,以促進有效和全面執行各項任務,該框架應納入以明確和妥善界定的基準為基礎的全面和客觀的方法,以確保對業績不佳進行問責,對傑出表現予以獎勵和表彰,促請聯合國按第2436(2018)號決議所述將此框架適用於聯黎部隊;注意到秘書長正在努力制定一個全面的業績評估制度以幫助部隊派遣國達到聯合國業績標準,秘書長和部隊派遣國設法增加聯黎部隊內婦女人數,並確保婦女充分、有效和切實參與行動各個方面;

25. 聯黎部隊在整個任務期內始終充分考慮到性別平等這一貫穿各領域的問題,並協助黎巴嫩當局確保婦女在各級決策中充分、有效地參加和參與維持和促進和平與安全的一切努力並擁有自己的代表,還請聯黎部隊向安全理事會加強關於這一問題的報告;

26. 秘書長繼續每4個月或在他認為適當的任何時候向安理會報告第1701(2006)號決議執行情況,並在其報告中及時詳細地列出所有違反第1701(2006)號決議的情況,及時詳細地報告侵犯黎巴嫩主權的情況,及時詳細地報告限制聯黎部隊行動自由的情況,提供關於軍火禁運執行情況的更全面附件,報告聯黎部隊不得進入的特定地區及這些限制的理由、停止敵對行動遭違反的潛在風險以及聯黎部隊的應對舉措,報告2016-2017年戰略審查各項建議的落實情況以及經查明最適合聯黎部隊完成授權任務的其他增效辦法;秘書長根據第2373(2017)和2433(2018)號決議通過以來為加強報告工作而作出的改變,繼續就上述問題向安理會提供具體詳細信息;

27. 強調指出根據安理會所有相關決議,包括1967年11月22日第242(1967)號、1973年10月22日第338(1973)號、2003年11月19日第1515(2003)號和2008年12月16日第1850(2008)號決議,在中東實現全面、公正和持久和平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28.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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