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2549號決議

2548(2020) 聯合國安理會第2549(2020)號決議
S/RES/2549(2020)
2020年11月5日
發布機關: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2550(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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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 S/RES/2549 (2020)

安全理事會 Distr.: General
05 November 2020

第2549(2020)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2020年11月5日通過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以往有關前南斯拉夫境內衝突的所有相關決議和相關的安理會主席聲明,包括1995年12月15日第1031(1995)號、1996年12月12日第1088(1996)號、2002年7月12日第1423(2002)號、2003年7月11日第1491(2003)號、2004年7月9日第1551(2004)號、2004年11月22日第1575(2004)號、2005年11月21日第1639(2005)號、2006年11月21日第1722(2006)號、2007年6月29日第1764(2007)號、2007年11月21日第1785(2007)號、2008年11月20日第1845(2008)號、2009年3月25日第1869(2009)號、2009年11月18日第1895(2009)號、2010年11月18日第1948(2010)號、2011年11月16日第2019(2011)號、2012年11月14日第2074(2012)號、2013年11月12日第2123(2013)號、2014年11月11日第2183(2014)號、2015年11月10日第2247(2015)號、2016年11月8日第2315(2016)號、2017年11月7日第2384(2017)號、2018年11月6日第2443(2018)號和2019年11月5日第2496(2019)號決議,

重申致力於謀求前南斯拉夫境內衝突得以政治解決,維護當地所有國家在國際公認邊界內的主權和領土完整,

着重指出致力於支持《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和平總框架協定》及其各項附件(統稱為《和平協定》,S/1995/999,附件)以及和平執行理事會(和執會)相關決定的執行,

認識到今年 是《和平協定》簽署25周年,

認識到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過渡成為運作正常、着眼於改革、民主的歐洲國家的重要性,

注意到高級代表的各次報告,包括2020年10月28日最新報告,

鼓勵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當局在國際社會支持下加緊努力解決多餘彈藥的處置問題,

強調安理會感謝多國穩定部隊(歐盟部隊「木槿花」行動)指揮官和人員以及駐在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的其他國際組織和機構所屬人員為執行《和平協定》作出貢獻,表示注意到歐盟部隊「木槿花」行動在2019年進行的戰略審查,

回顧《和平協定》附件1-A附錄B所述的所有部隊地位協定,提醒各當事方有義務繼續遵守這些協定,

還回顧安理會第1551(2004)號決議關於暫時適用《和平協定》附件1-A附錄B所載各項部隊地位協定的規定,

歡迎歐盟部隊「木槿花」行動繼續駐留,歡迎歐盟現階段已準備好繼續發揮執行性軍事作用以支持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當局維持安全和安定環境,繼續着力於當前的重點任務,定期進行審查,包括根據實地情況進行審查,

再次促請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主管當局採取必要步驟落實「5+2」議程,正如和執會指導委員會公報所確認,這仍是關閉高級代表辦事處的必要條件,

重申安理會以往相關決議中有關高級代表的規定,還重申《和平協定》附件10中關於高級代表在行動區內對《協定》的民事執行擁有最後解釋權的第五條,

表示注意到《和平協定》以及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領導人致力於實現融入歐洲的前景,包括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於2016年2月提交加入歐盟的申請並落實歐盟委員會2019年5月發布的意見中所載建議,回顧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亟需把承諾轉化為實地的全面改革成果,

特別指出執行歐洲人權法院以及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憲法法院相關裁決的緊迫性,強調需在當屆議會期間本着協商一致的精神在選舉改革方面取得進展,以便根據歐安組織-民主人權辦、威尼斯委員會和歐洲委員會反腐敗國家集團關於改進選舉框架的建議,使該國向現代民主標準靠進,

  關切地注意到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繼續存在造成兩極分化的非建設性政策、行動和言論,再次呼籲政治領導人推動和解及相互理解,

呼籲各級主管當局進一步協調和實施社會經濟改革,這將解決經濟的結構性薄弱環節,造福所有公民,

強調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需加大力度促進司法系統的運作和獨立,打擊腐敗和有組織犯罪,打擊恐怖主義並防止激進化,

積極注意到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部長會議通過了經修訂的國家戰爭罪處理戰略,鼓勵當局執行該戰略,

鼓勵各當事方以包容方式執行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婦女、和平與安全國家行動計劃》,期待該計劃得以延續,

認識到安全局勢保持平靜和穩定,注意到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當局迄今已證明它有能力應對安全和安定環境所遭受的威脅,

認定該區域局勢繼續對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重申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各級當局負有進一步成功執行《和平協定》的首要責任,指出國際社會和主要捐助方繼續願意支持它們執行《和平協定》,促請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各級當局與刑事法庭餘留事項國際處理機制充分合作並支持國內系統的調查和起訴;

2.  歡迎歐盟準備自2020年11月起在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維持歐盟軍事行動(歐盟部隊「木槿花」行動);

3.  授權會員國通過歐盟採取行動或與歐盟合作採取行動,續設一支多國穩定部隊(歐盟部隊「木槿花」行動),自本決議通過之日起為期12個月,作為穩定部隊的合法繼承者,接受統一指揮和控制,且歐盟部隊「木槿花」行動將與北約總部派駐人員合作,根據2004年11月19日北約和歐盟致安全理事會函件中所述北約與歐盟之間商定的安排,履行《和平協定》附件1-A和附件2的執行方面任務,上述函件確認,根據《和平協定》軍事方面的規定,歐盟部隊「木槿花」行動將發揮穩定和平的主要作用;

4.  決定將安理會第2183(2014)號決議第11段規定的授權自本決議通過之日起再延續12個月;

5.  授權根據上文第3和4段採取行動的會員國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和平協定》附件1-A和附件2得以執行並確保它們得到遵守,強調指出將繼續就各當事方遵守上述附件的同等責任進行問責,繼續使各當事方同等接受歐盟部隊「木槿花」行動和北約派駐人員為確保上述附件得以執行和為保護歐盟部隊「木槿花」行動和北約派駐人員而可能需要採取的強制執行行動;

6.  授權會員國應歐盟部隊「木槿花」行動或北約總部的請求,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衛歐盟部隊「木槿花」行動或北約派駐人員,並協助兩組織執行任務,確認歐盟部隊「木槿花」行動和北約派駐人員均有權採取一切必要的自衛措施,以防遭受攻擊或攻擊威脅;

7.  授權根據上文第3和4段採取行動的會員國按照《和平協定》附件1-A採取一切必要措施,確保為指揮和控制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領空一切民用和軍用空中交通而制定的規則和程序得以遵守;

8.  敦促所有有關當事方着手組建聯邦和州兩級政府;

9.  敦促各當事方以造福所有公民並着眼於國家融入歐洲前景的方式優先實施全面改革,還促請各當事方避免採取任何導致兩極分化的非建設性政策、行動和言論;

10.  敦促各當事方根據《和平協定》遵守各自的承諾,按《和平協定》、包括附件4所述,與所有參與落實這一和平解決方案的機構充分合作;

11.  重申《和平協定》規定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由兩個實體組成,這兩個實體按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憲法》合法存在,還重申對《憲法》的任何修改都必須按照《憲法》規定的修正程序進行;

12.  決定繼續處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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