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2549号决议

2548(2020) 联合国安理会第2549(2020)号决议
S/RES/2549(2020)
2020年11月5日
发布机关: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2550(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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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 S/RES/2549 (2020)

安全理事会 Distr.: General
05 November 2020

第2549(2020)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2020年11月5日通过

安全理事会,

回顾其以往有关前南斯拉夫境内冲突的所有相关决议和相关的安理会主席声明,包括1995年12月15日第1031(1995)号、1996年12月12日第1088(1996)号、2002年7月12日第1423(2002)号、2003年7月11日第1491(2003)号、2004年7月9日第1551(2004)号、2004年11月22日第1575(2004)号、2005年11月21日第1639(2005)号、2006年11月21日第1722(2006)号、2007年6月29日第1764(2007)号、2007年11月21日第1785(2007)号、2008年11月20日第1845(2008)号、2009年3月25日第1869(2009)号、2009年11月18日第1895(2009)号、2010年11月18日第1948(2010)号、2011年11月16日第2019(2011)号、2012年11月14日第2074(2012)号、2013年11月12日第2123(2013)号、2014年11月11日第2183(2014)号、2015年11月10日第2247(2015)号、2016年11月8日第2315(2016)号、2017年11月7日第2384(2017)号、2018年11月6日第2443(2018)号和2019年11月5日第2496(2019)号决议,

重申致力于谋求前南斯拉夫境内冲突得以政治解决,维护当地所有国家在国际公认边界内的主权和领土完整,

着重指出致力于支持《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和平总框架协定》及其各项附件(统称为《和平协定》,S/1995/999,附件)以及和平执行理事会(和执会)相关决定的执行,

认识到今年 是《和平协定》签署25周年,

认识到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过渡成为运作正常、着眼于改革、民主的欧洲国家的重要性,

注意到高级代表的各次报告,包括2020年10月28日最新报告,

鼓励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当局在国际社会支持下加紧努力解决多余弹药的处置问题,

强调安理会感谢多国稳定部队(欧盟部队“木槿花”行动)指挥官和人员以及驻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的其他国际组织和机构所属人员为执行《和平协定》作出贡献,表示注意到欧盟部队“木槿花”行动在2019年进行的战略审查,

回顾《和平协定》附件1-A附录B所述的所有部队地位协定,提醒各当事方有义务继续遵守这些协定,

还回顾安理会第1551(2004)号决议关于暂时适用《和平协定》附件1-A附录B所载各项部队地位协定的规定,

欢迎欧盟部队“木槿花”行动继续驻留,欢迎欧盟现阶段已准备好继续发挥执行性军事作用以支持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当局维持安全和安定环境,继续着力于当前的重点任务,定期进行审查,包括根据实地情况进行审查,

再次促请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主管当局采取必要步骤落实“5+2”议程,正如和执会指导委员会公报所确认,这仍是关闭高级代表办事处的必要条件,

重申安理会以往相关决议中有关高级代表的规定,还重申《和平协定》附件10中关于高级代表在行动区内对《协定》的民事执行拥有最后解释权的第五条,

表示注意到《和平协定》以及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领导人致力于实现融入欧洲的前景,包括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于2016年2月提交加入欧盟的申请并落实欧盟委员会2019年5月发布的意见中所载建议,回顾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亟需把承诺转化为实地的全面改革成果,

特别指出执行欧洲人权法院以及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宪法法院相关裁决的紧迫性,强调需在当届议会期间本着协商一致的精神在选举改革方面取得进展,以便根据欧安组织-民主人权办、威尼斯委员会和欧洲委员会反腐败国家集团关于改进选举框架的建议,使该国向现代民主标准靠进,

  关切地注意到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继续存在造成两极分化的非建设性政策、行动和言论,再次呼吁政治领导人推动和解及相互理解,

呼吁各级主管当局进一步协调和实施社会经济改革,这将解决经济的结构性薄弱环节,造福所有公民,

强调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需加大力度促进司法系统的运作和独立,打击腐败和有组织犯罪,打击恐怖主义并防止激进化,

积极注意到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部长会议通过了经修订的国家战争罪处理战略,鼓励当局执行该战略,

鼓励各当事方以包容方式执行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妇女、和平与安全国家行动计划》,期待该计划得以延续,

认识到安全局势保持平静和稳定,注意到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当局迄今已证明它有能力应对安全和安定环境所遭受的威胁,

认定该区域局势继续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1.  重申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各级当局负有进一步成功执行《和平协定》的首要责任,指出国际社会和主要捐助方继续愿意支持它们执行《和平协定》,促请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各级当局与刑事法庭余留事项国际处理机制充分合作并支持国内系统的调查和起诉;

2.  欢迎欧盟准备自2020年11月起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维持欧盟军事行动(欧盟部队“木槿花”行动);

3.  授权会员国通过欧盟采取行动或与欧盟合作采取行动,续设一支多国稳定部队(欧盟部队“木槿花”行动),自本决议通过之日起为期12个月,作为稳定部队的合法继承者,接受统一指挥和控制,且欧盟部队“木槿花”行动将与北约总部派驻人员合作,根据2004年11月19日北约和欧盟致安全理事会函件中所述北约与欧盟之间商定的安排,履行《和平协定》附件1-A和附件2的执行方面任务,上述函件确认,根据《和平协定》军事方面的规定,欧盟部队“木槿花”行动将发挥稳定和平的主要作用;

4.  决定将安理会第2183(2014)号决议第11段规定的授权自本决议通过之日起再延续12个月;

5.  授权根据上文第3和4段采取行动的会员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和平协定》附件1-A和附件2得以执行并确保它们得到遵守,强调指出将继续就各当事方遵守上述附件的同等责任进行问责,继续使各当事方同等接受欧盟部队“木槿花”行动和北约派驻人员为确保上述附件得以执行和为保护欧盟部队“木槿花”行动和北约派驻人员而可能需要采取的强制执行行动;

6.  授权会员国应欧盟部队“木槿花”行动或北约总部的请求,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卫欧盟部队“木槿花”行动或北约派驻人员,并协助两组织执行任务,确认欧盟部队“木槿花”行动和北约派驻人员均有权采取一切必要的自卫措施,以防遭受攻击或攻击威胁;

7.  授权根据上文第3和4段采取行动的会员国按照《和平协定》附件1-A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为指挥和控制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领空一切民用和军用空中交通而制定的规则和程序得以遵守;

8.  敦促所有有关当事方着手组建联邦和州两级政府;

9.  敦促各当事方以造福所有公民并着眼于国家融入欧洲前景的方式优先实施全面改革,还促请各当事方避免采取任何导致两极分化的非建设性政策、行动和言论;

10.  敦促各当事方根据《和平协定》遵守各自的承诺,按《和平协定》、包括附件4所述,与所有参与落实这一和平解决方案的机构充分合作;

11.  重申《和平协定》规定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由两个实体组成,这两个实体按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宪法》合法存在,还重申对《宪法》的任何修改都必须按照《宪法》规定的修正程序进行;

12.  决定继续处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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