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2552號決議

2551(2020) 聯合國安理會第2552(2020)號決議
S/RES/2552(2020)
2020年11月12日
發布機關: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2553(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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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 S/RES/2552 (2020)

安全理事會 Distr.: General
12 November 2020

第2552(2020)號決議

2020年11月12日安全理事會第8776次會議通過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以往關於中非共和國局勢的所有決議、主席聲明和新聞談話,

重申對中非共和國主權、獨立、統一和領土完整的堅定承諾,回顧不干涉、睦鄰和區域合作等原則的重要性,

重申維和基本原則,諸如當事方同意、中立以及非自衛和履行授權不使用武力等原則,確認每個維和特派團的任務都是根據有關國家的特定需要和情況而制定,着重指出安理會授權的任務符合這些基本原則,重申安全理事會期待其授權的任務得以充分落實,就此回顧其第2436(2018)號決議,

回顧中非共和國當局對於保護中非共和國境內所有民眾負有首要責任,特別是使他們免遭滅絕種族、戰爭罪、族裔清洗和危害人類罪之害,為此回顧在全國所有地區恢復國家權力的重要性,

強調中非共和國危機的任何持久解決辦法,包括相關政治進程,都應由中非共和國主導,並應優先注重通過一個使所有社會、經濟、政治、宗教和族裔背景的男女民眾,包括因危機而流離失所者都能參與的包容進程,實現中非共和國人民的和解,

歡迎在中非共和國非洲和平與和解倡議框架內並在非洲聯盟(非盟)主持下在蘇丹喀土穆舉行和平談判後,中非共和國當局與14個武裝團體於2019年2月6日在班吉簽署了《中非共和國和平與和解政治協議》(《和平協議》),強調該和平協議的執行是實現中非共和國和平與穩定的唯一可行途徑,

歡迎《和平協議》執行工作取得進展,諸如關於權力下放、政黨和反對派的地位及前民選總統養恤金制度的立法,啟動真相、正義、賠償與和解委員會設立工作的法令,第一支特別混合安全部隊完成培訓,

最強烈地譴責武裝團體和其他民兵在全國各地實施違反《和平協議》行為和暴力行為,包括使用地雷、暴力阻擾選舉進程、煽動族裔和宗教仇恨和暴力、違反國際人道法和侵犯踐踏人權等行為,包括針對兒童和涉及衝突中性暴力和性別暴力的行為,以及針對特定族群平民的暴力行為,導致傷亡和流離失所,

強調指出亟需和必須結束中非共和國境內的有罪不罰現象,將違反國際人道法以及侵犯踐踏人權的行為人繩之以法,

着重指出仍需支持中非共和國努力擴大國家權力和改革安全部門,

歡迎中非穩定團、非洲聯盟駐中非共和國觀察團(非盟駐中非觀察團)、歐洲聯盟駐中非共和國培訓團(歐盟中非培訓團)和歐洲聯盟駐中非共和國諮詢團(歐盟中非諮詢團)開展的工作,以及包括法國、俄羅斯聯邦、美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內的中非共和國其他國際和區域夥伴給予的支持,旨在培訓和加強中非共和國國防和安全部隊的能力,鼓勵為中非共和國提供一致、透明和有效協調的國際支持,

譴責跨境犯罪活動,諸如販運武器、非法貿易、非法開採和走私自然資源,包括黃金、鑽石,偷獵和販運野生動物,使用僱傭軍以及非法轉讓、破壞穩定的積累和濫用輕小武器,這些活動威脅中非共和國的和平與穩定,促請中非共和國政府與鄰國合作保障邊境和其他入境點的安全,以防武裝戰鬥人員、軍火和衝突礦產跨境流動,強調指出中非共和國當局需與相關夥伴合作,最後敲定和實施一項戰略,以解決非法開採和走私自然資源的問題,

表示注意到2020和2021年即將舉行總統、立法和地方選舉,着重指出中非共和國當局對於安排進行選舉負有首要責任,注意到當局努力根據憲法安排選舉進程,在此方面歡迎圖瓦德拉總統2020年10月1日與非盟和中部非洲國家經濟共同體(中非經共體)共同主持中非共和國問題高級別會議期間做出的承諾,注意到憲法法院的意見,即對憲法所規定時間表的任何改動都應是全國廣泛協商一致的結果,強調指出,唯有包容、自由、公平、透明、可信、和平、及時的選舉,不受虛假信息和其他形式信息操縱行為的干擾,才能給中非共和國帶來持久穩定,包括為此而使婦女充分、平等和有意義地參與,重申青年參與的重要性,鼓勵中非共和國當局在相關夥伴支持下,根據本國憲法促進境內流離失所者和難民的參與,

回顧安理會關於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關於兒童與武裝衝突和關於婦女與和平與安全的各項決議,促請中非共和國所有當事方與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特別代表和衝突中性暴力問題特別代表互動協作,

表示嚴重關切中非共和國境內嚴峻的人道主義局勢及安全局勢對人道主義准入的影響,最強烈地譴責攻擊人道主義工作者行為增加,強調該國一半以上人口、包括受暴力威脅的平民當前的人道主義需求以及流離失所者和難民令人震驚的狀況,歡迎中非穩定團、聯合國機構、非洲聯盟、世界銀行、中非共和國的技術和財政合作夥伴以及非政府組織協力支持中非共和國境內的發展和人道主義工作,應對冠狀病毒病大流行,這一大流行病加劇了現有脆弱性,

回顧聯合國人道主義緊急援助的指導原則,

回顧2532(2020)號決議要求在安理會議程所列各個局勢內普遍、立即停止敵對行動,並促請所有武裝衝突方立即實行至少連續90天的持久人道主義暫停,以便人道主義援助得以按人道、中立、公正和獨立等人道主義原則,安全、及時、暢通無阻地持續運送,

認識到氣候變化、生態變化和自然災害等因素,包括這些因素導致的乾旱、荒漠化、土地退化、糧食不安全和能源供應等狀況對中部非洲區域穩定的不利影響,強調指出聯合國需要針對這些因素進行適當的風險評估,中部非洲區域各國政府和聯合國需要制定長期戰略以支持穩定和建設抗災能力,

最強烈地譴責武裝團體或其他行為人針對中非穩定團和其他國際部隊的所有攻擊、挑釁、煽動仇恨和暴力活動,向獻身於和平事業的中非穩定團人員致敬着重指出對維和人員的攻擊可能構成戰爭罪,提醒所有當事方根據國際人道法承擔的義務,敦促中非共和國當局與中非穩定團合作增強穩定團人員的安全保障,包括根據第2518(2020)號決議這麼做,並採取一切可能措施,確保逮捕和起訴行為人,

回顧2378(2017)號決議,其中請秘書長確保對照妥善訂立的明確基準,利用關於維和行動成效的數據,包括維和業績數據來改進對特派團行動的分析評價,還回顧2436(2018)號決議,其中請秘書長確保關於表彰和獎勵傑出表現的決定以及關於部署、補救、培訓、暫停資金償付和遣返軍警人員或解僱文職人員的決定是根據客觀業績數據作出,強調有必要定期評價中非穩定團的業績,使穩定團能夠保留有效執行任務所需的技能和靈活性,

表示注意到秘書長2020年10月9日的報告(S/2020/994),

認定中非共和國局勢繼續對該區域的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政治進程,包括《和平協議》的執行

1. 重申支持福斯坦-阿爾尚熱·圖瓦德拉總統及其政府努力通過全面政治進程促進中非共和國的持久和平與穩定,努力遵守根據《和平協議》作出的承諾;

2. 敦促中非共和國當局和簽署《和平協議》的武裝團體本着誠意毫不拖延地充分執行該協議,以滿足中非共和國人民對和平、安全、正義、和解、包容和發展的願望,和平解決各當事方之間的爭端,包括利用《和平協議》的後續行動和爭端解決機制,還促請中非共和國境內所有利益攸關方緊迫、建設性地參與執行《和平協議》;

3. 要求武裝團體按照根據《和平協議》作出的承諾,停止違反《和平協議》行為和對平民、聯合國維和人員和人道主義工作人員的一切形式暴力,停止破壞穩定活動、煽動仇恨和暴力、限制行動自由和阻擾選舉進程,並立即無條件放下武器;

4. 回顧指出,根據第2536(2020)號決議,破壞中非共和國和平與穩定的個人或實體可被列入定向措施名單;

5. 促請鄰國、區域組織和所有國際夥伴以協調一致的方式,通過加強夥伴關係,支持和平進程,包括支持《和平協議》的執行,強調《和平協議》的保證方和協調者包括非盟、中非經共體和鄰國可發揮重要作用,利用各自影響力促使武裝團體遵守承諾,又促請鄰國支持中非共和國當局努力便利難民參與選舉進程,還強調必須根據《和平協議》第35條制定和實施可適用於不遵守協議的當事方的制裁等措施和機制;

6. 促請中非共和國當局和鄰國當局在區域一級開展合作,調查和打擊參與軍火販運和非法開採自然資源的跨國犯罪網絡和武裝團體,呼籲重新啟動和定期後續落實中非共和國與鄰國之間的聯合雙邊委員會以解決跨界問題,包括與軍火販運有關的問題,並敦促中非共和國與喀麥隆、中非共和國與剛果共和國和中非共和國與乍得之間的聯合雙邊委員會採取商定的下一步步驟以保障共同邊界;

7. 鼓勵中非共和國當局鞏固和擴大全國對《和平協議》的認識和自主權,包括為此開展宣傳運動,在此方面回顧民間社會和信仰組織在和平與和解進程中的關鍵作用,回顧中非共和國當局需要充分促進民間社會參與《和平協議》執行工作以及全面政治進程,還鼓勵婦女和青年充分、平等和有意義地參與這一進程;

8. 敦促中非共和國當局迅速開展真正包容各方的進程以支持中非共和國國內和解,為此在中非共和國全境處理衝突根源,包括特定族群平民被邊緣化問題、民族意識問題和地方社會各界的冤情以及與季節性游牧有關的問題,為此根據《和平協議》在全國和地方實施選舉進程和政治改革、國家經濟發展政策和公務員招聘政策,並促進區域、國家、省和地方一級的和解舉措;

9. 敦促中非共和國當局和國內所有利益攸關方確保按照中非共和國憲法和憲法法院裁決,籌備在2020年和2021年及時舉行包容、自由、公平、透明、可信、和平的總統、立法和地方選舉,婦女作為選民和競選人充分、平等和有意義地參與其中,鼓勵青年參與,促請各方避免煽動仇恨和暴力,進行對話,包括通過協商框架進行對話,以便解決任何有關選舉框架和相關改革的未決問題,還促請中非共和國當局確保為舉行選舉和不受限制的參與投票創造安全條件,包括為此根據中非穩定團的保護平民職責與其合作,在此方面歡迎10月2日簽署了選舉綜合安保計劃,鼓勵國際社會為即將舉行的選舉緊急提供充分支持,包括技術和財政支持;

10. 促請所有當事方尊重境內流離失所者和難民營地和住地的民事和人道主義性質,因此,又促請中非共和國當局確保國家政策和立法框架充分保護所有流離失所者的人權,包括行動自由,創造有利條件,以便為境內流離失所者和難民找到知情的持久解決辦法,包括自願、安全、有尊嚴和可持續的回返、融入當地或重新安置,並使他們可以參與選舉;

11. 敦促中非共和國當局實施一項全面戰略以處理境內武裝團體的存在和活動,優先考慮對話和緊急實施包容、對性別問題具有敏感認識和有效的復員方案進程以及針對外國作戰人員的遣返(復員遣返方案),包括以前與武裝部隊和團體有關聯的兒童,繼續執行減少社區暴力項目,又敦促中非共和國當局和簽署《和平協議》的武裝團體以補充復員遣返方案和安全部門改革進程的方式加速執行《和平協議》規定的臨時安全措施,包括在審查、解除武裝、復員和培訓後成立特別混合安全部隊,促進協議簽署方之間的信任和信心,以此為平台部署國家權力機構;

12. 促請中非共和國當局在國際社會支持下執行《國家安全政策》、《國家安全部門改革戰略》和《國防計劃》,以建立代表各族裔、保持地域平衡、考慮到婦女招募、經適當培訓和裝備的專業國防部隊和安全部隊,包括為此通過並實施對所有國防和安全人員的適當審查程序,其中包括人權審查,並採取措施吸收那些符合嚴格資格條件和審查標準、已解除武裝和復員的武裝團體成員;

13. 促請中非共和國當局確保國防和安全部隊的重新部署可以持續,不對國家穩定、平民或政治進程構成風險,表明中非共和國當局已加強監督、指揮和控制以及適當的預算支助,並繼續執行符合和平進程包括《和平協議》的全面國家安全戰略;

14. 促請中非共和國當局毫不拖延地作為優先事項採取具體步驟,作為擴大國家權力的部分工作加強國家和地方一級的司法機構,以打擊有罪不罰現象並促進穩定與和解,途徑包括恢復全國各地司法、刑事司法和監獄系統的行政管理、特別刑事法院開展調查、監獄實行非軍事化、根據以受害者為中心的辦法建立過渡期正義機制,包括使真相、正義、賠償與和解委員會開始充分運作,該委員會應能以中立、公正、透明和獨立的方式開展工作,考慮到《和平協議》規定設立的包容各方委員會的建議,以確保對過去罪行進行問責和對受害者予以賠償,並根據2015年5月班吉論壇的結論確保所有人可以訴諸公正平等的司法;

15. 促請中非共和國當局繼續努力在本國全境切實恢復國家權力,包括在各省重新部署國家行政機構和提供基本服務,確保及時支付公務員及國防和安全部隊的工資,實施關於權力下放的法律,以期確保穩定、負責、包容和透明的治理;

16. 在這方面強調指出建設和平委員會可發揮寶貴作用,匯集戰略諮詢意見,提供意見供安全理事會考慮,並推動在國際建設和平工作中採取更協調一致和統籌兼顧的做法,確認摩洛哥王國的積極作用,鼓勵繼續與建設和平委員會和其他相關國際組織和機構協調,支持中非共和國長期建設和平需求;

經濟恢復與發展

17. 鼓勵中非共和國當局在國際社會支持下,特別是在國際金融機構引領國際努力的情況下,根據重大的建設和平目標和國家建設目標,繼續鞏固公共財政管理和問責,使之能夠支付國家運行相關費用,執行早期恢復計劃,重振經濟,並能促進國家自主權;

18. 還促請會員國、國際和區域組織支付在2016年11月17日布魯塞爾國際會議上所作認捐,以支持在相互問責框架內落實中非共和國的建設和平優先事項及社會經濟發展,並考慮為《國家恢復與建設和平計劃》提供更多的資金、技術專家知識和實物支持;

19. 鼓勵中非共和國當局加速有效落實《國家恢復與建設和平計劃》,鼓勵相關夥伴通過該計劃的秘書處支持中非共和國當局努力為本國的持久和平以及國內所有地區的可持續發展打下基礎,努力為民眾和發展項目包括重要的基礎設施投資增進和平紅利,這將克服該國的後勤運輸難題,加強中非共和國當局和中非穩定團的機動性及為平民提供安全保障和保護的能力,並努力開展扶貧工作,幫助中非共和國民眾建設可持續生計;

人權,包括兒童保護和衝突中性暴力問題

20. 重申必須緊急追究所有違反國際人道法和侵犯踐踏人權者的責任,不論其地位或政治派別為何,重申其中有些行為可能構成中非共和國已加入的《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所定罪行,回顧對於煽動暴力,特別是以族裔或宗教為由進行煽動,然後參與或支持破壞中非共和國和平、穩定或安全的行為,可因此根據第2536(2020)號決議的規定予以列名制裁;

21. 回顧國際刑事法院檢察官應中非共和國當局請求於2014年9月24日決定對據控自2012年以來實施的罪行展開調查,回顧中非共和國當局在此方面持續給予合作;

22. 促請中非共和國當局對「摸底項目」報告所提建議採取後續行動,報告描述了2003年1月至2015年12月在中非共和國境內發生的嚴重侵犯踐踏國際人權和違反國際人道法的行為;

23. 敦促中非共和國境內武裝衝突各方,包括武裝團體,停止一切違反適用國際法而對兒童實施的侵害和虐待行為,包括涉及招募和使用兒童、強姦和性暴力、殺害和致殘、綁架和襲擊學校和醫院的行為,還促請中非共和國當局遵守其於2017年9月21日批准的《兒童權利公約關於兒童捲入武裝衝突問題的任擇議定書》規定的義務,歡迎兒童保護法的通過,着重指出充分執行該法的重要性,促請中非共和國當局迅速調查據控的侵害虐待行為,以便打擊行為人有罪不罰現象,確保此類侵害虐待行為的責任人被排除在安全部門之外,確保所有受害者都能訴諸司法及獲得醫療服務和支助服務,呼籲立即全面執行一些武裝團體簽署的行動計劃,並呼籲其他武裝團體簽署此類行動計劃,再次要求所有當事方保護被釋放或以其他方式脫離武裝部隊和武裝團體的兒童,將此類兒童視為受害者,特別是建立標準作業程序,以便將這些兒童迅速移交給有關的平民兒童保護行為體,回顧《和平協議》載有兒童保護若干規定,敦促該協議簽署方加大力度予以執行,強調需要特別注意與武裝部隊和武裝團體有關聯的兒童的保護、獲釋和重返社會問題;

24. 促請中非共和國境內武裝衝突各方,包括武裝團體,停止性暴力和性別暴力行為,還促請中非共和國當局迅速調查據控的虐待行為,以便打擊此類行為責任人有罪不罰現象,並採取切實、具體和有時限的步驟落實聯合國與中非共和國政府的聯合公報,預防和應對衝突中性暴力,確保將這些罪行的責任人排除在安全部門之外及予以起訴,並為所有性暴力倖存者立即獲得可用的服務提供便利,促請中非共和國當局和國際夥伴繼續充分支持快速干預和制止對婦女和兒童性暴力行為混合部隊,並呼籲迅速起訴被指控的行為人;

中非穩定團的任務

25. 表示大力支持秘書長特別代表曼克爾·恩迪亞耶;

26. 決定將中非穩定團任務期限延長至2021年11月15日;

27. 決定,中非穩定團將繼續包括最多達11650名軍事人員(包括480名軍事觀察員和軍事參謀人員)、2080名警務人員(包括400名單派警察和1680名建制警察部隊人員)和108名獄警,回顧安理會打算不斷審議此人數;

28. 決定中非穩定團的戰略目標是在不損害維和基本原則的情況下,通過全面辦法,以積極主動、強有力的態勢,支持創造有利的政治、安全和體制條件,以持續減少武裝團體的存在及其構成的威脅;

29. 回顧中非穩定團應根據本決議第31至33段所規定的任務優先次序並在需要情況下按序執行任務,還請秘書長在穩定團部署過程中反映這一優先次序並按照本決議所述任務優先次序調配預算資源,同時為執行任務確保適當資源;

30. 授權中非穩定團根據自身能力,在部署區內使用一切必要手段執行任務;

優先任務

31. 決定中非穩定團的任務授權應包括下列優先任務:

(a) 保護平民

㈠ 根據2018年9月21日S/PRST/2018/18號主席聲明,在不妨礙中非共和國當局承擔首要責任以及維和基本原則的情況下,保護受人身暴力威脅的平民;

㈡ 為支持中非共和國當局,通過全面綜合辦法採取積極步驟,預見、威懾和有效應對平民受到的嚴重且可信威脅,為此:

– 根據維和基本原則,包括針對違反《和平協議》情形以及族裔或宗教敵對群體之間爆發暴力的情形,與地方社區協商,通過全面和綜合辦法,包括預見、威懾和阻止所有武裝團體、《和平協議》簽署方和未簽署方及地方民兵對民眾施加暴力,並通過支持和開展地方調解工作以防止暴力升級,確保有效和動態地保護受到人身暴力威脅的平民;

– 增強與平民互動,加強早期預警機制,加大力度監測和記錄違反國際人道法行為和侵犯踐踏人權行為,並加強地方社區的參與和權能;

– 保持積極主動的部署和機動靈活的強有力態勢,包括積極巡邏,特別是在高風險地區;

– 減輕在任何軍事或警務行動之前、期間和之後對平民造成的風險,包括為此而追蹤了解、預防、儘量減少和處理穩定團行動對平民造成的傷害,包括為支持國家安全部隊而採取的行動;

– 與中非共和國當局協作查明和報告對平民的威脅和攻擊,實施現有的預防和應對計劃,加強軍民合作,包括為此進行聯合規劃;

㈢ 為受武裝衝突影響的婦女和兒童提供具體保護,包括為此而部署兒童保護顧問、婦女保護顧問和性別問題顧問,並在這方面採取對性別問題具有敏感認識、以倖存者為中心的辦法,特別是向性暴力倖存者提供最佳援助;

㈣ 與中非共和國當局、聯合國國家工作隊、人道主義和人權組織及其他相關合作夥伴協調,充分執行穩定團的保護平民戰略;

(b) 開展斡旋和支持和平進程,包括國家和地方各級的《和平協議》執行工作、選舉、民族和解、社會凝聚力和過渡期正義

㈠ 繼續在和平進程中發揮政治作用,包括為《和平協議》的執行提供政治、技術和業務支持,並採取積極步驟支持中非共和國當局創造有利於充分執行《和平協議》的條件;

㈡ 確保穩定團的政治和安全戰略促進協調一致的和平進程,特別是支持《和平協議》,將地方和國家的和平努力與目前為推進復員遣返方案進程、安全部門改革進程、打擊有罪不罰現象和恢復國家權力而作出的努力相銜接;

㈢ 協助中非共和國當局在國家和地方各級努力推動政黨、民間社會、婦女、性暴力倖存者、青年、信仰組織並在可能情況下推動境內流離失所者和難民更多參與和平進程,包括《和平協議》;

㈣ 提供斡旋和技術專門力量,支持努力消除衝突根源,包括本決議第8段提及的根源,特別是與相關區域及地方機構和宗教領袖合作,推進民族和解及解決地方衝突,同時根據中非共和國關於婦女、和平與安全的行動計劃,確保婦女包括性暴力倖存者充分、平等和有意義地參與,包括為此而支持地方對話和社區參與;

㈤ 支持中非共和國當局努力處理作為和平與和解進程組成部分的過渡期正義以及邊緣化和地方冤情等問題,包括為此與武裝團體、婦女和青年代表等民間社會領袖以及與性暴力倖存者對話,並協助國家、省級和地方當侷促進社區間信任;

㈥ 與聯合國中部非洲區域辦事處(中部非洲區域辦)協商和協調,提供技術專門力量協助中非共和國當局與鄰國、中非經共體和非盟接觸,以解決共同和雙邊感興趣的問題,並促進它們繼續充分支持《和平協議》;

㈦ 與中非共和國當局協調,更加積極主動地利用戰略溝通來支持保護平民戰略,幫助地方民眾更好地了解穩定團的任務和活動、《和平協議》和選舉進程,並與中非共和國公民、衝突各方、區域和其他國際行為體及地方合作夥伴建立信任;

㈧ 繼續協調對和平進程的國際支持和援助,包括酌情通過國際支助小組這麼做;

(c) 2020/2021年選舉

協助中非共和國當局按本決議序言部分和執行部分第9段所述籌備在2020/2021年舉行和平的總統、立法和地方選舉,為此提供斡旋,包括鼓勵所有政治利益攸關方在整個選舉期間包容地進行對話以緩解緊張氣氛,並為此提供安保、行動、後勤支持及酌情提供技術支持,特別是便利出入偏遠地區,為此協調國際選舉援助;

(d) 推動建立一個有利於立即、充分、安全和不受阻礙地交付人道主義援助的安全環境

改善與人道主義行為體包括聯合國各機構的協調,推動建立安全的環境,以便根據國際法相關規定和人道主義原則,在文職人員領導下立即、充分、安全和不受阻礙地交付人道主義援助,以便與人道主義行為體密切協調促進境內流離失所者或難民自願、安全、有尊嚴和持續回返、就地融入或重新安置,同時按第2532(2020)號決議要求協助減輕冠狀病毒病大流行的後果;

(e) 保護聯合國

保護聯合國人員、設施、裝備和物資,並保障聯合國人員和有關人員的安全和通行自由;

其他任務

32. 還授權中非穩定團着力執行下列規定任務,同時銘記這些任務以及上文第31段所述任務相輔相成:

(a) 支持擴展國家權力、部署安全部隊和維護領土完整

㈠ 繼續支持中非共和國當局執行相關戰略,通過執行《和平協議》相關規定等途徑擴大國家權力,建立民眾可以接受且受中非共和國當局監督的臨時安全和行政管理安排,為此與國家工作隊和相關夥伴優化分工;

㈡ 與中非共和國當局協調,根據實地風險情況並考慮到選舉進程,支持逐步向中非共和國安全部隊移交主要官員安保和國家機構固定警衛職責;

㈢ 促進和支持向中非共和國全境迅速擴展國家權力,包括為此與其他夥伴協調,支持在優先地區部署經過審查和培訓的國家警察和憲兵,包括安排同地辦公並提供諮詢、輔導和監測,作為領土管理機構及其他法治當局部署工作的組成部分;

㈣ 根據中非穩定團的任務和聯合國人權盡職政策,在不會增加國家穩定、平民、政治進程、聯合國維和人員或穩定團公正性所面臨風險的情況下,提供進一步的規劃和技術援助及有限的後勤支持,以逐步重新部署參與與中非穩定團聯合開展行動、包括開展聯合規劃和戰術合作且經歐盟中非培訓團培訓或認證、有限數量的中非共和國武裝部隊單位以及經審查或培訓、有限數量的國內安全部隊,以此支持執行中非穩定團當前任務,包括保護平民的任務,支持國家當局恢復和維護公共安全與法治,重新分配核定資源以執行這一任務,並在一年後審查這一有限後勤支持的情況,以確保符合2018年5月15日秘書長給安全理事會主席的信函(S/2018/463)中概述的基準;

(b) 安全部門改革

㈠ 與歐盟中非培訓團、歐盟中非諮詢團、非洲聯盟駐中非共和國觀察團(非盟駐中非觀察團)和中非共和國的其他國際夥伴,包括法國、俄羅斯聯邦、美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密切協調,為中非共和國當局實施《國家安全部門改革戰略》和《國防計劃》提供戰略和技術諮詢,以確保安全部門改革進程連貫一致,包括明確劃定國家武裝部隊、國內安全部隊和其他軍警實體的責任,並確保對國防部隊和國內安全部隊實行民主管控;

㈡ 繼續支持中非共和國當局制訂審查國防和安全人員的辦法,包括人權審查,尤其是為了打擊違反國際法及國內法行為有罪不罰的現象,並考慮到將已復員武裝團體成員編入安全部門機構這一方面;

㈢ 發揮領導作用,支持中非共和國當局提高國內安全部隊的能力,特別是指揮和控制架構和監督機制,並協調國際合作夥伴對中非共和國的技術援助和培訓,特別是與歐盟中非培訓團和歐盟中非諮詢團協調,以確保明確分配安全部門改革領域的任務;

㈣ 在捐助方和聯合國國家工作隊的支持下,同時考慮到需要在所有層級徵聘婦女,並在充分遵行聯合國人權盡職政策的情況下,繼續支持中非共和國當局開展警察和憲兵培訓以及警察和憲兵人員的甄選、徵聘和審查工作;

(c) 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復員方案)及解除武裝、復員、重返社會和遣返(復員遣返方案)

㈠ 支持中非共和國當局根據2015年5月在班吉論壇上簽署的復員遣返方案和編入軍警部隊的原則,針對武裝團體成員執行包容和漸進的復員方案,針對外國作戰人員執行復員遣返方案,同時特別注意與武裝部隊和團體有關聯兒童的需求,特別注意需要確保兒童脫離這些部隊和團體,需要防止重新招募,並納入對性別問題有敏感認識的方案;

㈡ 支持中非共和國當局和相關民間社會組織按照《國家恢復與建設和平計劃》所強調的優先事項,與發展夥伴和回返社區合作,為武裝團體成員、包括沒有資格參與全國復員遣返方案的成員制訂和實施減少社區暴力方案,包括對性別問題有敏感認識的方案;

㈢ 根據更廣泛的安全部門改革進程並考慮到建立代表各族裔和保持地域平衡的專業國內安全部隊和國防部隊的必要性,提供技術援助以幫助中非共和國當局執行將符合條件的武裝團體復員成員編入安全部隊和國防部隊的國家計劃,並提供技術諮詢以協助中非共和國當局加速落實《和平協議》規定的臨時安全安排,例如在審查、解除武裝、復員和培訓後組成特別混合安全部隊;

㈣ 協調世界銀行等多邊夥伴以及雙邊夥伴支持中非共和國當局努力執行復員遣返方案,使符合條件和經過審查的武裝團體成員重新融入和平的平民生活,幫助確保這些努力促成可持續的社會經濟重新融入;

(d) 促進和保護人權

㈠ 監測、幫助調查和及時向安全理事會報告和公開報告中非共和國各地違反國際人道法及侵犯踐踏人權的行為;

㈡ 協同快速干預和制止對婦女和兒童性暴力行為混合部隊監測、幫助調查並確保報告侵害虐待兒童和婦女的行為,包括武裝衝突中的強姦和其他形式性暴力行為;

㈢ 協助中非共和國當局努力保護和促進人權,防止侵犯踐踏行為,並加強民間社會組織的能力;

(e) 支持國家和國際司法、打擊有罪不罰、法治

㈠ 幫助加強司法獨立,建設能力,提高國家司法系統的成效以及監獄系統的成效和問責制,包括為此而向中非共和國當局提供技術援助,以查明、調查和起訴那些對中非共和國各地發生的違反國際人道法和侵犯踐踏人權行為負有責任者;

㈡ 酌情與中非共和國人權問題獨立專家協調,幫助建設國家人權機構的能力;

緊急臨時措施:

㈢ 應中非共和國當局正式請求,在國家安全部隊尚未部署或開展行動的地區,作為例外,在不產生先例也無損維和行動既定原則的情況下,按照自身能力,在部署區內緊急和積極採取範圍和時間有限且符合第31段和第32(e)段所述目標的緊急臨時措施,實施逮捕和羈押以維護基本的法律和秩序、打擊有罪不罰,並在此方面特別關注那些參與或支持損害中非共和國和平、穩定或安全的行為的人員;

特別刑事法院:

㈣ 協同其他國際夥伴和聯合國國家工作隊向中非共和國當局提供技術援助和能力建設支助,以幫助特別刑事法院按照中非共和國承擔的國際人道法義務和國際人權義務啟動和運作,特別是在調查、逮捕、羈押、罪行和法證分析、證據採集和存放、人員徵聘和遴選、法院管理、起訴戰略和案例發展以及建立法律援助系統等方面酌情給予幫助,幫助保障法官安全,包括在特別刑事法院所在地和訴訟過程中保障其安全,並採取措施保護受害人和證人;

㈤ 協助為特別刑事法院的運作協調和調集更多雙邊和多邊支助;

法治:

㈥ 在聯合國全球法治協調人框架內為建設刑事司法系統能力及增進其成效,以及在聯合國國家工作隊支持下為增進警察和懲戒系統的成效和問責,提供支持並協調相關國際援助;

㈦ 在不妨礙中非共和國當局承擔首要責任的情況下,支持恢復和維持公共安全和法治,包括為此根據國際法逮捕該國境內對涉及嚴重侵犯踐踏人權和嚴重違反國際人道法的罪行、包括衝突中性暴力行為負有責任者,移交給中非共和國當局,以便將他們繩之以法,並為此與區域各國合作,以及在國際刑事法院檢察官應中非共和國當局請求於2014年9月24日決定對據控自2012年以來實施的罪行展開調查後,就屬於國際刑事法院管轄範圍的情形與該法院合作;

其他任務

33. 還授權中非穩定團執行下列其他任務:

(a) 協助第2127(2013)號決議第57段所設委員會和同一決議所設的專家小組;

(b) 與第2127(2013)號決議所設專家小組合作,監測經第2536(2020)號決議第1段延續和修訂的措施的執行情況,包括為此而在穩定團認為必要時以及酌情在不事先通知的情況下查看所有武器和相關物資,無論它們存放在何地,並就如何努力防止武裝團體開採自然資源向中非共和國當局提供諮詢意見;

(c) 支持第2127(2013)號決議所設專家小組根據第2399(2018)號決議第32(g)段規定並經第2536(2020)號決議第6段延期的任務,收集關於破壞中非共和國和平、穩定或安全的煽動暴力行為的信息,特別是關於以族裔和宗教為由煽動暴力行為的信息;

(d) 與聯合國所有相關機構一起確保第2127(2013)號決議所設專家小組不受阻礙的通行和安全,特別是不受阻礙地接觸人員、查閱文件和進出由這些機構控制的場地,以便專家小組執行任務;

(e) 酌情、根據個案和在情況允許時為中非共和國有關當局提供交通工具,以此促進和支持在全境迅速擴展國家權力;

穩定團成效

34. 秘書長在中非穩定團內部署分配人員和專業技能,以體現本決議第31至33段提出的優先事項,並根據這一任務的執行進展不斷調整部署;

35. 重申關切中非穩定團繼續缺乏關鍵能力,需要填補差距,特別是在軍用直升機方面,重申當前和今後的部隊和警察派遣國必須為部隊和警察提供適足的能力、裝備和部署前培訓,以加強中非穩定團有效運作的能力;

36. 確認有效執行維和任務的責任在於所有利益攸關方,並取決於若干重要因素,包括明確界定、符合實際且可以完成的任務,各級的政治意願、領導力、業績和問責,適足的資源、政策、規劃和業務準則以及培訓和裝備;

37. 秘書長、會員國和中非共和國當局繼續依照第2518(2020)號決議採取一切適當措施,審查和加強中非穩定團人員的安全保障;

38. 歡迎秘書長採取積極舉措以建立聯合國維和行動績效文化標準,回顧安理會在第2378(2017)2436(2018)號決議中請秘書長確保利用關於維和行動成效的業績數據來改進特派團行動,包括用於作出關於部署、補救、遣返和獎勵的決定,重申安理會支持制定一個全面綜合的業績政策框架,確定明確的業績標準來評價所有參與和支助維和行動的聯合國文職人員和軍警人員,以促進有效和全面執行各項任務,該框架應納入以明確和妥善界定的基準為基礎的全面和客觀的方法,以確保對業績不佳進行問責,對傑出表現予以獎勵和表彰,促請聯合國按第2436(2018)號決議所述將此框架適用於中非穩定團,特別是按照該決議,在出現未能實施保護平民戰略的重大失職情況時進行調查和立即採取行動,包括輪調、遣返、替換或解僱業績不佳的中非穩定團軍警或文職人員,包括穩定團領導人員和穩定團支助人員;注意到秘書長正在努力制定一個全面業績評估制度;

39.秘書長及部隊和警察派遣國設法增加中非穩定團內婦女人數,確保軍警和文職婦女在各個層面和所有職位上充分、平等和有意義地參與,包括高級領導職位,並執行第2538(2020)號決議的其他相關規定;

40. 讚揚部隊和警察派遣國致力於在挑戰性環境中執行穩定團任務,在此方面重點指出,未宣布的國內限制條件、缺乏有效的指揮和控制、拒絕服從命令、未能對平民所受襲擊作出反應以及裝備不足,這些可能對共同承擔有效執行任務的責任產生不利影響,不應為秘書長所接受;

41. 秘書長繼續採取必要措施確保中非穩定團所有人員充分遵守聯合國對性剝削和性虐待的零容忍政策,隨時向安理會全面通報穩定團在此方面的進展情況,強調指出需根據第2272(2016)號決議防止此類剝削和虐待行為並改進處理這些指控的方式,敦促部隊和警察派遣國採取適當預防措施,包括篩查所有人員、進行部署前和在崗提高認識培訓,並採取適當步驟確保在發生此類行為時全面追究本國涉案人員的責任,包括為此而由部隊和警察派遣國及酌情由中非穩定團及時調查指控,追究行為人責任,並在有可信證據表明某些部隊普遍或整體存在性剝削或性虐待行為時遣返這些部隊;

42. 中非穩定團在執行規定任務時考慮其行動對環境的影響,為此根據適用和有關的大會決議及聯合國規則和條例予以妥善管理;

兒童保護

43. 中非穩定團在任務期內始終充分考慮到兒童保護這一貫穿各領域的問題,協助中非共和國當局確保保護兒童權利的問題在復員遣返方案進程和安全部門改革進程中得到考慮,以終止和防止侵害虐待兒童行為;

性別平等問題

44. 中非穩定團在整個任務期間充分考慮到將性別觀點納入主流這一貫穿各領域的問題,協助中非共和國當局確保婦女包括性暴力倖存者在所有領域和各級的充分、平等和有意義的參加、參與和享有代表性,包括參與政治與和解進程及《和平協議》執行工作、實現穩定活動、過渡期正義、特別刑事法院的工作及真相、正義、賠償與和解委員會的工作、安全部門改革和復員遣返方案進程、2020/2021年選舉的籌備和舉行,除其他外,為此而提供性別平等問題顧問;

武器彈藥管理

45. 中非穩定團繼續努力扣押和收繳按第2536(2020)號決議第1段所規定措施不得供應、出售和轉讓的軍火及任何相關物資,為此積極扣押、記錄、處置和酌情銷毀拒絕或未能放下武器並對平民或國家穩定構成迫在眉睫威脅的解除武裝戰鬥人員和武裝團體的武器和彈藥;

46. 促請中非共和國當局與中非穩定團,包括地雷行動處,以及國際夥伴協調處理中非共和國境內非法轉讓、不利於穩定地積累和濫用輕小武器的問題,確保安全有效地管理、儲存輕小武器和保障庫存武器的安全,收繳和(或)銷毀多餘、被扣押、沒有標識或非法持有的武器和彈藥,還請中非穩定團提供技術援助以幫助中非共和國當局執行打擊小武器和輕武器非法擴散和流通全國委員會的全國行動計劃;

中非穩定團的通行自由

47. 敦促中非共和國境內所有各方對中非穩定團的部署和活動給予充分合作,尤其是確保穩定團的安全保障和通行自由,確保它在中非共和國全境不受阻礙地隨時通行,以便能在複雜環境下全面執行任務;

48. 促請會員國,特別是區域內會員國確保中非穩定團所有人員以及中非穩定團專用的公務裝備、儲備物、用品和其他物資,包括車輛和零配件,能夠自由、不受阻礙地快速進出中非共和國;

人道主義准入和人道主義呼籲

49. 要求所有當事方根據國際法相關規定及人道主義原則給予和便利充分、安全、隨時和不受阻礙的准入,以便人道主義援助能及時送達中非共和國全境需要援助者,特別是境內流離失所者;

50. 還要求所有當事方確保所有醫務人員和專門履行醫護職責的人道主義人員、他們的運輸工具和設備以及醫院和其他醫療設施都得到尊重和保護;

51. 促請會員國以及國際和區域組織迅速回應人道主義救援計劃中確定的人道主義需要,增加捐助,並確保全額及時兌現認捐;

對中非穩定團的支持

52. 授權法國武裝部隊自本決議通過之日起,應秘書長請求,按法國武裝部隊與中非共和國之間現有的雙邊協定並在部隊能力範圍內,在部署地區採取一切手段,向受到嚴重威脅的中非穩定團部隊提供行動支持,並請法國確保向安理會報告此項任務執行情況,且與本決議第54段提及的秘書長的報告工作相協調;

秘書長的報告

53. 秘書長定期審查和報告聯合國行動在無損支持和平與穩定這一長期目標的總體努力下進行過渡、縮編和撤離所需要的條件;

54. 秘書長於2021年2月15日、2021年6月15日和2021年10月11日向安理會提出報告,內容包括:

– 中非共和國的局勢,包括安全局勢,上述關於政治進程的優先政治事項,包括本決議第9和12段所述選舉進程和其他問題,《和平協議》執行情況,推進治理和財政管理的機制和能力進展情況,以及關於人權和國際人道法的進展、促進和保護及關於保護平民的相關信息;

– 中非穩定團規定任務的執行狀況,包括嚴格按照人權盡職政策為非聯合國安全部隊提供支持的情況,包括提供適當的財務信息;

– 中非穩定團所有構成部分的部隊和警察組建和部署情況,為改善中非穩定團業績而採取的措施,包括第34至42段概述的確保部隊成效的措施的執行進展情況,以及第41段概述的對性剝削和性虐待零容忍政策的執行情況;

55.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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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官方紀錄(會議、逐字、摘要記錄等);
  2. 帶有聯合國標誌發佈的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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