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2567號決議

2566(2021) 聯合國安理會第2567(2021)號決議
S/RES/2567(2021)
2021年3月12日
發布機關: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2568(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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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 S/RES/2567 (2021)

安全理事會 Distr.: General
12 March 2021

第2567(2021)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2021年3月12日通過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以往有關南蘇丹局勢的各項決議、主席聲明和新聞談話,

重申堅定致力於南蘇丹共和國的主權、獨立、領土完整和國家統一,並回顧互不干涉、睦鄰和區域合作等原則的重要性,

申明安理會支持2018年《解決南蘇丹共和國衝突重振協議》(《重振協議》),

強調指出,和平進程只有在各當事方全力以赴的情況下才能可行,在這方面歡迎南蘇丹和平進程取得令人鼓舞的進展,並歡迎《重振協議》各當事方表現出政治意願,以便為推進和平進程創造必要條件,包括就州長任命達成一致以及在組建州和地方政府機構方面取得其他進展,

認識到《重振協議》簽署方之間的暴力有所減少,永久停火在該國大部分地區得以維持,

表示讚賞政府間發展組織(伊加特)在推動南蘇丹和平進程方面發揮領導作用,歡迎伊加特及其成員國、重組後的聯合監測和評價委員會、非洲聯盟(非盟)、非洲聯盟和平與安全理事會(非盟和安會)和聯合國以及該區域各國作出承諾和努力,繼續與南蘇丹領導人互動協作以應對當前的危機,鼓勵他們繼續積極互動,

歡迎聖艾智德團體持續促進《重振協議》簽署方與非簽署方之間的政治對話,鼓勵所有當事方繼續努力地和平解決爭端,以便實現包容、可持續的和平,

重申擔心和深為關切南蘇丹的政治、安全、經濟和人道主義危機,表示注意到2019冠狀病毒病大流行的影響,強調南蘇丹局勢不可能有軍事解決辦法,

表示關切《重振協議》執行工作延遲,強調指出需迅速敲定安全安排,設立重振後的民族團結過渡政府所有機構,包括國民議會,並在過渡期改革方面取得進展,

強烈譴責一切戰鬥,包括近期叛逃活動所致的暴力和傷亡,以及其他違反2017年12月21日《停止敵對行動、保護平民和人道主義援助准入協定》和《重振協議》永久停火規定的行為,歡迎停火和過渡期安全安排監測和核查機制迅速評估違反行為,鼓勵伊加特迅速與安全理事會分享報告,注意到非洲聯盟、伊加特和聯合國安全理事會要求必須追究違反《停止敵對行動、保護平民和人道主義援助准入協定》的各當事方的責任,

表示嚴重關切武裝團體之間的暴力活動在南蘇丹一些地區有所增加,已造成數千人死亡和流離失所,譴責衝突各方、包括政府軍和武裝反對派團體成員動用此類團體,

表示嚴重關切不斷有關於南蘇丹境內性暴力和性別暴力的報告,包括秘書長提交安全理事會的與衝突有關性暴力問題報告(S/2020/487)中所載調查結果,即衝突各方對南蘇丹平民使用性暴力作為一種策略,包括根據所認為的政治派別使用強姦、性奴役和性酷刑進行恐嚇和懲罰,並以此作為針對族裔群體成員的戰略的一部分,與衝突有關的性暴力和其他形式暴力侵害婦女和女孩行為在《重振協議》簽署後持續存在,2020年5月聯合國南蘇丹共和國特派團(南蘇丹特派團)和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人權高專辦)發布的「南蘇丹境內與衝突有關的性暴力倖存者獲得衛生服務的機會」報告對此有所記錄,注意到南蘇丹各當事方通過實施應對衝突中性暴力問題行動計劃取得一些進展,着重指出及時進行調查以支持追責並向性暴力和性別暴力行為倖存者和受害者提供援助和保護的緊迫性和重要性,

震驚於該國嚴峻的人道主義局勢,糧食高度不安全,一些地區可能出現饑荒,回顧安理會第2417(2018)號決議,其中認識到需打破武裝衝突與糧食不安全之間的惡性循環,譴責襲擊生計手段和蓄意剝奪糧食獲取機會等可構成戰爭罪的行為,還譴責各當事方阻撓平民通行及阻撓人道主義行為體接觸需要援助的平民,表示關切徵稅和收費問題妨礙在全國各地提供人道主義援助,關切地注意到有報道稱,強迫流離失所和剝奪人道主義援助機會正在加劇平民的糧食不安全境況,

表示嚴重和緊急關切近380萬流離失所者和持續的人道主義危機,根據2021年南蘇丹人道主義需求概覽,有830萬人需要人道主義援助,根據2020年12月糧食安全階段綜合分類報告,到2021年年中,估計將有720萬人面臨嚴重糧食不安全狀況,讚揚聯合國人道主義機構、合作夥伴和捐助者努力為民眾提供緊急和協調一致的支持,

強烈譴責一切針對人道主義工作人員和設施的襲擊,自2013年12月以來,這類襲擊已導致至少124人死亡,包括2016年7月11日對特倫大院的襲擊以及對醫務人員和醫院的襲擊,震驚地注意到騷擾和恐嚇人道主義工作人員行為日益增加的趨勢,回顧指出,對人道主義工作人員和平民生存必需物體的襲擊可能構成違反國際人道法的行為,

強烈譴責所有當事方、包括武裝團體和國家安全部隊的一切侵犯踐踏人權和違反國際人道法行為以及煽動實施這些侵權違法行為,還譴責騷擾民間社會、人道主義工作人員和記者、以他們為攻擊目標並進行檢查的行為,強調必須追究違反國際人道法和侵犯踐踏人權行為責任者的責任,強調南蘇丹政府負有保護民眾不受滅絕種族、戰爭罪、族裔清洗和危害人類罪危害的首要責任,表示關切的是,雖說《重振協議》已簽署,但強姦和性暴力等違法侵權行為繼續發生,可能構成國際罪行,包括戰爭罪和危害人類罪,

表示嚴重關切南蘇丹特派團和秘書長發布的關於南蘇丹人權狀況的報告,還表示嚴重關切的是,根據2015年10月27日發布的非盟調查委員會南蘇丹報告以及南蘇丹人權狀況委員會2018年2月23日、2019年2月20日、2020年2月20日和2021年2月19日發布的報告,可能發生了戰爭罪和危害人類罪,強調安理會期望這些和其他可信報告都能得到任何南蘇丹過渡期正義機制、包括《重振協議》所設機制的應有審議,強調指出必須收集和保留證據,最終供南蘇丹問題混合法庭和其他問責機制使用,鼓勵在這方面做出努力,

重申亟需消除南蘇丹境內有罪不罰現象,將所有應對違反國際人道法和侵犯踐踏人權行為負責者繩之以法,強調指出,正如《重振協議》第五章所確認,過渡期正義措施,包括《重振協議》所載措施,對於消除有罪不罰和推動問責、促進民族和解及癒合創傷並確保可持續和平具有重要意義,在此方面認識到南蘇丹司法部門已使性別暴力和少年犯法庭運作,還認識到非洲聯盟為設立南蘇丹問題混合法庭所採取的步驟以及聯合國迄今所作的工作,知悉南蘇丹政府已批准設立過渡期正義機制,包括南蘇丹問題混合法庭,

強烈譴責南蘇丹政府和反對派團體繼續阻撓南蘇丹特派團,包括限制南蘇丹特派團人員行動自由、襲擊南蘇丹特派團人員和制約特派團的行動,包括限制巡邏,限制南蘇丹特派團努力開展監測人權狀況等活動,秘書長報告指出,其中許多阻撓行為是南蘇丹政府違反《部隊地位協定》的行為,回顧指出,根據《部隊地位協定》,南蘇丹特派團及其訂約人應享有充分和不受限制的行動自由,不受拖延地沿儘可能直接的路線在整個南蘇丹境內行動,無需旅行許可或事先獲准或通知,並享有免稅、免收費和不受其他禁止和限制地進口設備、供應品、用品、燃料、材料和其他物品的權利,

回顧安理會第2117(2013)號決議,表示嚴重關切小武器和輕武器非法轉讓、不利於穩定的積累和濫用對南蘇丹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注意到安全理事會第2428(2018)號決議通過並經第2471(2019)2521(2020)號決議延長的措施,回顧指出,可對那些直接或間接負責、共謀或參與威脅南蘇丹和平、安全或穩定的行動或政策的個人或實體進行指認並實施定向制裁,還回顧安理會願意實施定向制裁,強調指出有效執行制裁製度包括旅行禁令措施極為重要,鄰國以及區域和次區域組織可在這方面發揮重大作用,鼓勵為進一步加強合作而努力,重申安理會隨時準備考慮調整措施,包括修改、暫停、取消或加強措施以應對局勢,

強調,要消除有礙全面執行關於婦女與和平與安全的第1325(2000)號決議及其後各項決議(包括第2242(2015)號決議)的持續障礙,就必須執着致力於增強婦女權能、婦女的參與和人權、協調一致的領導、一致的信息和行動及支持,以推動婦女充分、平等和有意義地參與各級決策,

肯定南蘇丹政府批准《兒童權利公約關於兒童捲入武裝衝突問題的任擇議定書》的重要意義,歡迎南蘇丹政府簽署《制止和預防所有嚴重侵害兒童行為全面行動計劃》,

表示持續關切對意見、表達和結社等自由的嚴重限制,肯定保護和促進人權者、民間社會組織、記者和其他媒體工作者在促進和保護意見和表達自由權方面的重要作用,在此方面表示深為關切侵犯踐踏意見和表達自由權的行為繼續發生,譴責利用媒體傳播仇恨言論和傳遞煽動暴力侵害特定族裔群體的信息,這種做法有可能導致廣泛暴力、加劇武裝衝突,

表示嚴重關切南蘇丹殘疾人的艱難困境,包括被遺棄、遭受暴力和無法獲得基本服務,強調有必要確保人道主義對策滿足殘疾人的特殊需要,

認識到氣候變化、生態變化和自然災害等因素對南蘇丹人道主義局勢和穩定的不利影響,強調南蘇丹政府和聯合國有必要開展全面風險評估並制定風險管理戰略,以便為與這些因素有關的方案提供參考,

讚揚南蘇丹特派團的工作,表示深切感謝南蘇丹特派團維和人員以及部隊和警察派遣國採取行動,在充滿挑戰性的環境中執行南蘇丹特派團的任務,包括保護遭受人身暴力威脅的平民,包括外國國民,並在南蘇丹特派團營地內外穩定安全局勢,

歡迎秘書長致力於嚴格實行對性剝削和性虐待的零容忍政策,注意到南蘇丹特派團及部隊和警察派遣國已採取各種措施打擊性剝削和性虐待行為,但仍表示嚴重關切關於南蘇丹境內維和人員據報實施性剝削和性虐待的指控,還表示深為感謝南蘇丹特派團人員面對2019冠狀病毒病大流行及其後果而作出非凡努力,

強烈譴責政府和反對派部隊及其他團體襲擊聯合國和伊加特的人員和設施、2016年2月襲擊馬拉卡勒平民保護點、2016年7月襲擊朱巴平民保護點、襲擊特倫大院;拘留和綁架聯合國人員和有關人員;多次襲擊南蘇丹特派團駐博爾、本提烏、馬拉卡勒和梅盧特營地;據稱蘇丹人民解放軍(蘇人解)部隊造成人員失蹤;3名聯合國所屬本國工作人員和1名南蘇丹承包商在上尼羅州遇害死亡;2018年12月南蘇丹政府官員拘留和虐待停火和過渡期安全安排監測和核查機制小組成員;促請南蘇丹政府迅速完成對這些襲擊的徹底調查並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表示注意到對南蘇丹特派團的獨立戰略審查的結果(S/2020/1224),

表示注意到秘書長2021年2月23日的報告(S/2021/172),

表示讚賞負責南蘇丹問題秘書長特別代表兼南蘇丹特派團團長戴維·希勒先生為促進南蘇丹的和平、安全與發展所做的工作,歡迎秘書長任命尼古拉斯·海索姆先生為希勒先生的繼任者,

認定南蘇丹局勢繼續對該區域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南蘇丹特派團的任務

1. 決定將南蘇丹特派團任務期延長至2022年3月15日;

2. 決定,南蘇丹特派團的任務旨在推進一項三年戰略願景,防止南蘇丹重陷內戰,在地方和國家各級建設持久和平,並支持根據《重振協議》進行包容、責任到位的治理及舉行自由、公正與和平的選舉;

3. 決定南蘇丹特派團的任務如下,並授權南蘇丹特派團使用一切必要手段執行任務:

(a) 保護平民:

㈠ 在特派團能力範圍內保護部署區內受到人身暴力威脅的平民,無論這種暴力來自何方,特別保護婦女和兒童,包括為此而繼續使用特派團的兒童保護顧問和婦女保護顧問以及軍警和文職性別平等問題顧問,這些職位應迅速予以填補;

㈡ 制止針對平民、包括外國國民的暴力,在衝突易發地區,特別是在南蘇丹政府無法或未提供安全保障的情況下,預先進行部署,積極開展巡邏,尤其關注境內流離失所者和難民,其中包括但不限於保護點和難民營內的民眾,以及人道主義工作人員和人權維護者,查明針對平民的威脅和襲擊,包括為此而實施全特派團的預警和應對戰略,定期與平民,包括與社區聯絡助理溝通互動,並與人道主義組織、人權組織、民間社會和發展組織密切合作;

㈢ 維護南蘇丹特派團平民保護點和保護點內的公共安全和安保,對於重新指定的平民保護點,維持與威脅分析、保護點危機應急規劃相聯繫的靈活姿態,維持在安全局勢惡化時擴大重新指定點的力量和保護的能力;

㈣ 在特派團能力範圍內遏制、預防和應對部署區內發生性暴力和性別暴力;

㈤ 進行斡旋,建立信任和提供協助,以支持特派團的保護戰略,特別是有關婦女和兒童的保護戰略,包括通過調解和社區互動等途徑協助預防、緩解和解決部族間衝突,以便在地方和國家一級促進可持續和解,以此作為防止暴力和長期國家政權建設活動的一個重要部分;

㈥ 與發展夥伴和社區代表尤其是婦女和青年合作和協調,支持相關當局和民間社會組織制定和執行對性別問題具有敏感認識的社區減少暴力方案;

㈦ 利用技術援助和能力建設支持南蘇丹政府恢復和改革法治和司法部門,以加強對平民的保護,打擊有罪不罰,推動問責,包括調查和起訴性別暴力和與衝突有關的性暴力以及侵犯踐踏人權行為;

㈧ 協助創造安全環境,以便境內流離失所者和難民在條件有利時安全、知情、自願和有尊嚴地回返、異地安置、重新安置或融入條件有利的收容社區,包括為此而監督和確保尊重人權,在符合和嚴格遵守聯合國人權盡職政策的情況下,與警察部門、安全和政府機構以及民間社會行為體協調開展相關的重點保護活動,調查和起訴性暴力和性別暴力及與衝突有關的性暴力以及其他侵犯踐踏人權行為,以便加強對平民的保護,打擊有罪不罰,推動問責;

㈨ 協助為安全和自由地出入朱巴及其周圍地區創造條件,包括在進出朱巴城的途徑以及城內主要交通和運輸線及機場創造條件;

㈩ 迅速有效地抗衡有可信理由認為正準備襲擊或參與襲擊平民、境內流離失所者營地、聯合國平民保護點、其他聯合國房地、聯合國人員、國際和國內人道主義行為體的任何行為體;

(b) 為提供人道主義援助創造有利條件:

㈠ 與人道主義行為體密切協調,為創造有利於提供人道主義援助的安全條件作出貢獻,以便所有人道主義工作人員能夠根據國際法,包括適用的國際人道法,依據人道、公正、中立和獨立等聯合國人道主義援助指導原則,充分、安全和不受阻礙地接觸南蘇丹所有有需要者,及時提供人道主義援助,包括向境內流離失所者和難民提供;

㈡ 酌情確保聯合國人員和有關人員的安全和行動自由,保障執行規定任務所需的設施和裝備的安全;

(c) 支持執行《重振協議》及和平進程:

㈠ 利用斡旋支持和平進程和《重振協議》的執行,包括為此提供諮詢、技術援助及與相關區域行為體協調;

㈡ 協助所有當事方使婦女、青年、信仰團體和民間社會充分、有效和有意義地參與和平進程、過渡期政府機關和機構以及所有解決衝突和建設和平的努力;

㈢ 參與並支持停火和過渡期安全安排監測和核查機制、重組後的聯合監測和評價委員會和其他執行機制執行任務,特別是在地方一級;

㈣ 利用技術援助支持《重振協議》各機制;

(d) 監測、調查和報告違反國際人道法和侵犯踐踏人權的行為:

㈠ 監測、調查、核實並立即、公開和定期報告侵犯踐踏人權和違反國際人道法的行為,包括可能構成戰爭罪或危害人類罪的行為;

㈡ 監測、調查、核實並具體和公開報告侵害和虐待婦女和兒童的行為,包括武裝衝突中一切形式的性暴力和性別暴力行為,加快落實針對與衝突有關的性暴力的監測、分析和報告安排,加強對侵害和虐待兒童行為的監測和報告機制;

㈢ 與聯合國防止滅絕種族罪行特別顧問合作,監測、調查和報告發表仇恨言論和煽動暴力事件;

㈣ 酌情與監測、調查和報告違反國際人道法和侵犯踐踏人權行為、包括可能構成戰爭罪或危害人類罪的行為的國際、區域和國家機制進行協調,與它們共享適當的信息並為其提供技術支持;

4. 決定維持南蘇丹特派團部隊總人數,兵力上限為17000人,警力上限為2101人,其中包括88名懲戒幹事,表示隨時準備根據實地安全狀況和下文執行部分第7段所列優先措施的執行情況考慮調整南蘇丹特派團的兵力和能力建設任務;

南蘇丹和平進程

5. 要求衝突各方和其他武裝行為體立即終止南蘇丹全境的戰鬥,進行政治對話,還要求南蘇丹領導人執行《重振協議》和以往所有停火和停止敵對行動協議中宣布的永久停火,包括《羅馬宣言》中的承諾;

6. 促請各當事方全面執行《重振協議》,毫不拖延地設立該協議規定的機構,並確保婦女、青年、信仰團體和民間社會充分、有效和有意義地參與所有解決衝突和建設和平的努力;

7. 促請南蘇丹政府和所有相關行為體採取行動,在南蘇丹特派團當前任務期結束前落實以下優先措施:

• 以符合國際人權法和國際人道法義務的方式為重新指定的平民保護點提供安全保障,並妥善審查參與在重新指定點提供安全保障的所有安全部隊人員,

• 落實必要的聯合部隊畢業進程,開始予以有效部署,並採用其統一指揮結構,

• 停止對南蘇丹特派團的一切阻撓,特別是停止有礙南蘇丹特派團執行監測和調查侵犯踐踏人權行為的任務的阻撓行為,立即停止阻撓國際和國內人道主義行為體援助平民,為停火和過渡期安全安排監測和核查機制的行動自由提供便利,

• 毫不拖延地與非洲聯盟簽署設立南蘇丹問題混合法庭的諒解備忘錄,切實啟動法庭設立工作,並設立真相、和解和消除創傷委員會以及補償和賠償局,

• 重組過渡期國民議會和州委員會,啟動和監督常設制憲進程,進行廣泛的公眾諮詢;

8. 要求南蘇丹政府履行其與聯合國簽署的《部隊地位協定》規定的義務,立即停止阻撓南蘇丹特派團執行任務,促請南蘇丹政府採取行動遏止任何妨礙南蘇丹特派團或國際和國內人道主義行為體的敵對行動或其他行動,追究這些行動責任人的責任,提醒南蘇丹政府,根據《部隊地位協定》,南蘇丹特派團執行規定任務不需要事先授權或許可,申明南蘇丹特派團必須能夠不受限制地使用其所有基地執行任務,包括但不限於朱巴國際機場附近的通平基地,這對特派團的行動和安全至關重要,敦促南蘇丹政府便利南蘇丹特派團所有基地的順利運作,並為南蘇丹特派團及其合作夥伴開展工作營造相互合作的環境;

9. 要求所有當事方立即停止一切形式的暴力、侵犯踐踏人權和違反國際人道法的行為,包括強姦和其他形式的性暴力和性別暴力,追究違法施暴者的責任,以打破目前的有罪不罰現象周而復始的局面,促請南蘇丹政府迅速、透明地推進行動,以符合其國際義務的方式完成針對侵犯踐踏人權的指控開展的現有調查,鼓勵它發布這些調查的報告,促請南蘇丹政府立即譴責和打擊日益增多的仇恨言論和族裔暴力,促進人民之間的和解;

10. 要求所有當事方根據國際法、包括適用的國際人道法,給予救濟人員、設備和用品迅速、安全和不受阻礙的准入,便利及時為南蘇丹各地所有需要援助者、特別是為境內流離失所者和難民提供人道主義援助,停止將醫院、學校和其他民用房地用於可使其遭受襲擊的目的,強調指出尊重和保護所有醫務人員和專門履行醫務職責的人道主義工作人員及其交通工具和設備以及醫院和其他醫療設施的義務,又強調指出境內流離失所者或難民的回返或其他持久解決辦法必須在保障尊嚴和安全的情況下自願知情地進行,指出平民行動自由及其尋求庇護的權利必須得到尊重;

11. 促請南蘇丹政府解決住房、土地和財產問題,為境內流離失所者和難民實現持久解決辦法,包括努力制定國家土地政策;

12. 促請各當事方確保婦女充分、有效和有意義地參加和參與各個領域和各級政治領導層、和平進程、過渡政府和根據和平協議正在實施的改革進程,還促請各當事方認識到需要保護婦女領導的組織和婦女建設和平者免受威脅和報復,並履行關於包容性的承諾,包括《重振協議》中關於民族多樣性、性別、青年和地區代表性的承諾以及最低35%婦女代表比例等承諾;

13. 要求衝突各方和其他武裝行為體防止進一步實施性暴力,落實第2467(2019)號決議要求採取的行動,採取以倖存者為中心的辦法,預防和應對衝突和衝突後相關局勢中的性暴力,追究責任人的責任,包括為此而迅速調查、起訴和懲罰行為人,酌情賠償受害者,並敦促南蘇丹人民國防軍、蘇人解反對派和民族拯救陣線履行它們作出的防止與衝突有關的性暴力的聯合和單方承諾及行動計劃;

14. 強烈敦促南蘇丹武裝衝突各方執行安全理事會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工作組2021年3月5日通過的關於南蘇丹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的結論中呼籲採取的行動,敦促所有當事方充分執行2020年1月《制止和預防所有嚴重侵害兒童行為全面行動計劃》,促請南蘇丹政府執行《兒童權利公約關於兒童捲入武裝衝突問題的任擇議定書》;

15. 促請南蘇丹政府在顧及《重振協議》第五章第3.2.2段的同時,追究所有對侵犯踐踏人權和違反國際人道法行為負有責任者的責任,通過提供法律援助、醫療支持和心理社會諮詢,確保所有性暴力受害者得到法律的平等保護,享有平等訴諸司法的機會,在這些過程中保障婦女和兒童的人權得到平等尊重,指出執行過渡期正義措施、包括《重振協議》所載措施,是癒合創傷和實現和解的關鍵,敦促南蘇丹政府優先恢復和改革法治和司法部門,促請國際社會支持設立南蘇丹問題混合法庭;

16. 表示打算按照第2206(2015)2290(2016)2353(2017)2428(2018)2471(2019)2521(2020)號決議獲得通過所表明的意向,考慮對危害南蘇丹和平、穩定和安全的行為者採取一切適當措施,強調指出聯合國保護點不可侵犯,特別指出那些負責或共謀襲擊南蘇丹特派團人員、房地和任何人道主義工作人員的行為的個人或實體可能符合指認標準,表示注意到秘書長2018年2月20日關於延長聯合國南蘇丹特派團任務期的特別報告(S/2018/143),其中表示武器彈藥重新持續不斷流向南蘇丹直接影響到聯合國人員的安全和南蘇丹特派團執行任務的能力,還表示注意到非盟和安會2018年2月8日公報申明應使《停止敵對行動、保護平民和人道主義援助准入協定》各簽署方失去繼續戰鬥的手段,特別指出安全理事會第2428(2018)號決議通過的旨在使各當事方失去繼續戰鬥的手段並防止出現違反《停止敵對行動、保護平民和人道主義援助准入協定》情況的措施,包括軍火禁運,要求所有會員國遵守安全理事會相關決議規定的義務,防止直接或間接向南蘇丹領土供應、出售或轉讓軍火和相關各類材料,包括武器和彈藥;

南蘇丹特派團的行動

17. 回顧安理會第2086(2013)號決議,重申S/PRST/2015/22號安理會主席聲明所述的維和基本原則,包括當事方同意、中立、非自衛和履行授權不使用武力等原則,確認每個維和特派團的任務都是針對有關國家的需要和情況而制訂,安全理事會期待其授權的任務得以充分執行;

18. 秘書長在南蘇丹特派團行動的規劃和實施中充分落實以下能力和現有義務:

(a) 加強實施全特派團預警和應對戰略,作為開展收集情報、跟蹤和分析事件、監測、核查、預警和傳播等工作的協調一致方法的一部分,加強實施應對機制,包括應對針對平民且可能包括侵犯踐踏人權或違反國際人道法行為的威脅和襲擊的機制,以及為聯合國人員和設施可能進一步遭受襲擊做好防範準備的機制,並確保對性別問題有敏感認識的衝突分析納入所有預警和衝突預防工作的主流;

(b) 鼓勵利用建立信任、促進、調解、社區參與和戰略溝通等舉措支持特派團的保護、信息收集和態勢感知活動;

(c) 優先加強特派團機動性,積極巡邏,以便更好地在新出現保護風險和新威脅的地區,包括在偏遠地區執行任務,優先部署擁有適當的空中、陸地和水上資產的部隊,以支持特派團的保護、信息收集和態勢感知活動;

(d) 確保今後重新指定任何平民保護點基於以下考慮:確定必要安全條件的全面安全評估;南蘇丹當局擔起保護平民的首要職責並表明有能力根據具體地點情況向流離失所者提供非歧視性保護,繼續開展全面的社區互動;服務供應協調過渡;支持南蘇丹政府預防和應對針對這些營地居民的暴力或犯罪行為;

(e) 根據第2467(2019)號決議加強特派團預防和應對性暴力和性別暴力的活動,包括協助各當事方開展符合第2467(2019)號決議的活動,並以合乎職業道德的方式與性別暴力倖存者和受害者以及婦女組織互動,確保將性暴力和性別暴力風險納入特派團的數據收集、威脅分析和預警系統;

(f) 就第2521(2020)號決議通過的措施,包括其中有關軍火禁運的規定,為第2206(2015)號決議第16段所設委員會和同一決議所設專家小組提供協助,尤其鼓勵南蘇丹特派團與專家小組及時交流信息,

(g) 根據第1894(2009)號決議,在決定如何使用特派團現有能力和資源時,優先考慮規定的保護活動;

(h) 執行關於婦女與和平與安全的第1325(2000)號決議和所有相關決議規定的婦女與和平與安全優先事項,包括為此而努力根據第2538(2020)號決議增加南蘇丹特派團內婦女人數,並確保婦女充分、平等和有意義地參與行動各個方面,包括為此而確保維和行動中的婦女有一個安全、有利和對性別問題有敏感認識的工作環境,同時在整個任務期充分考慮到性別問題這一貫穿各領域的問題,重申在以促進性別平等的方式執行特派團任務時軍警和文職性別平等問題顧問、特派團所有構成部分的性別平等問題協調人、性別平等問題專長和加強能力的重要性;

(i) 根據第2250(2015)號決議執行青年與和平與安全議程,制定和執行針對具體情況的青年與和平與安全戰略,並確保青年充分、有效和有意義地參與,確認青年在預防和解決衝突及建設和平中的至關重要作用;

(j) 繼續根據關於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的第1612(2005)號決議及其後相關決議,就制定和執行行動計劃與衝突各方進行對話,並支持為全國各地與武裝團體和部隊有關聯兒童獲釋放而努力;

(k) 落實第2378(2017)2436(2018)號決議規定的維和業績要求以及第2518(2020)號決議規定的改善安全和安保要求,並實施與「改善聯合國維和人員安保」報告有關的加強安全和安保行動計劃以及根據聯合國改善維和人員安全準則和最佳做法在行動區內和部署前為軍警人員接種2019冠狀病毒病疫苗的指導原則;

(l) 執行聯合國對嚴重不當行為、性剝削和性虐待及性騷擾行為的零容忍政策,採取第2272(2016)號決議規定的所有行動;

(m) 確保向非聯合國安全部隊提供任何支持都嚴格遵守人權盡職政策,包括監測和報告所提供的支持的使用情況以及緩解措施的執行情況;

(n) 就南蘇丹問題與聯合國所有機構、基金和方案進行協調,並與區域組織和其他相關利益攸關方、包括人道主義國家工作隊及其聯繫機構進行協調;

聯合國和國際社會的支持:

19. 鼓勵秘書長特別代表領導綜合一體的南蘇丹特派團開展行動,協調聯合國系統在南蘇丹共和國的所有活動,並開展斡旋,領導南蘇丹境內聯合國系統協助非盟、伊加特、重組後的聯合監測和評價委員會、停火和過渡期安全安排監測和核查機制和其他行為體以及各當事方執行《重振協議》,促進和平與和解,在此方面特別指出停火和過渡期安全安排監測和核查機制的關鍵作用和南蘇丹特派團為該機制執行任務而提供的支持的重要性,為此重申聯合國與區域組織和其他行為體協調,為推進各當事方之間的政治對話、推動實現持久停止敵對行動以及領導各當事方開展包容性和平進程所發揮的關鍵作用;

20. 鼓勵伊加特、非盟、非盟和安會和該區域各國繼續堅定地互動協作,為南蘇丹的和平與安全挑戰找到持久解決辦法,並敦促南蘇丹領導人毫不拖延地履行根據停止敵對行動協議和《重振協議》作出的所有承諾,還鼓勵區域實體與秘書長及其特別代表為此協商行動計劃和共同信息,着重指出伊加特與聯合國和非盟合作為全國對話提供的支持,敦促伊加特為重組後的聯合監測和評價委員會任命一位主席;

21. 敦促所有當事方和所有會員國以及國際、區域和次區域組織確保與第2206(2015)號決議所設專家小組合作,還敦促所有有關會員國確保專家小組成員安全、通行不受阻礙,尤其是在接觸人員、獲取文件和出入有關場地方面,以便專家小組執行任務;

22. 秘書長在設立南蘇丹問題混合法庭方面繼續為非洲聯盟委員會和南蘇丹政府提供技術援助,並繼續為執行《重振協議》第五章的其他規定,包括為設立真相、和解和消除創傷委員會及補償和賠償局提供技術援助,強調相關措施應具有性別敏感性、包容、可及、資源充足、在婦女充分和有意義地參與和領導下擬訂和實施,邀請非洲聯盟與秘書長分享南蘇丹問題混合法庭設立進展情況;

23. 讚揚部隊和警察派遣國致力於在充滿挑戰的環境中執行特派團任務,在此方面強調指出,秘書長不應接受任何對有效執行任務產生不利影響的國內限制條件,部隊和警察派遣國執行第2538(2020)號決議關於減少障礙、增加婦女在維和各級和所有職位上的參與的相關規定,包括為此而確保維和行動中的婦女有一個安全、有利和對性別問題有敏感認識的工作環境,並重點指出,缺乏有效的指揮和控制、拒絕服從命令、未能對襲擊平民行為作出反應、拒絕在南蘇丹偏遠地區參加或進行遠距離巡邏、裝備不足和財政資源拮据等因素可能對共同負責有效執行任務產生不利影響;

24. 敦促部隊和警察派遣國繼續採取適當行動防止性剝削和性虐待,包括對所有人員進行審查,進行部署前和特派團內提高認識培訓,確保在發生此類行為時全面追究本國涉案人員的責任,包括為此而由部隊和警察派遣國及時以倖存者為中心調查性剝削和性虐待指控,追究行為人責任,在有可信證據表明部隊存在普遍或整體性剝削和性虐待行為時將部隊遣返回國,並向聯合國全面、迅速報告所採取的行動;

25. 促請國際社會加大對南蘇丹人民的人道主義響應力度,以滿足日益廣泛的重大人道主義需求;

26. 強調指出雙邊和多邊夥伴持續需要與南蘇丹政府密切協作應對2019冠狀病毒病大流行,與聯合國發展系統各機構合作提供國際援助以及可持續發展援助;

報告:

27. 秘書長按照最佳做法評估為南蘇丹選舉創造有利環境所需的安全、程序和後勤等方面需求,至遲於2021年7月15日向安全理事會提供評估結果;

28. 秘書長繼續每月報告違反《部隊地位協定》或阻撓南蘇丹特派團的行為;

29. 秘書長在本決議通過後90天內、其後每隔90天通過全面的書面報告向安全理事會報告南蘇丹特派團任務執行情況以及阻撓南蘇丹特派團執行任務的情況,特別指出,報告的關注點應包括:

• 根據第3段開展的每項活動是否以及如何有助於推進第2段所述的戰略願景,特派團在推進戰略願景方面面臨哪些挑戰和障礙,利用全面規劃和業績評估系統(全面業績評估系統)和其他戰略規劃和業績衡量工具收集和分析的數據來說明特派團的影響。

• 上文第7段所述優先措施的執行情況。

• 特派團在規劃和開展行動時如何落實第18段所述的能力和義務。

• 酌情提出安全理事會行動建議,以解決通過戰略規劃和業績衡量工具查明的障礙;

30.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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