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2628號決議

2627(2022) 聯合國安理會第2628(2022)號決議
S/RES/2628(2022)
2022年3月31日
發布機關: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2629(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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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 S/RES/2628 (2022)

安全理事會 Distr.: General
31 March 2022

第2628(2022)號決議

2022年3月31日安全理事會第9009次會議通過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以往關於索馬里局勢的所有各項決議和主席聲明,重申尊重索馬里的主權、領土完整、政治獨立和統一,

回顧索馬里聯邦政府對確保索馬里境內安全負有首要責任,確認索馬里請求繼續獲得國際支持,使其能夠逐步實現建立一個安全、穩定、和平、統一和民主的國家的目標,

強調指出應根據索馬里在索馬里過渡計劃和國家安全架構中確定的戰略方向提供國際支持,敦促所有利益攸關方加強夥伴關係和協調,以支持索馬里實現穩定和國家建設進程,

讚揚非洲聯盟駐索馬里特派團(非索特派團)自15年前首次獲授權以來為在索馬里建設持久和平與穩定作出貢獻,致敬非索特派團所有人員和索馬里部隊,特別是那些為履行使命而獻出生命者,

歡迎聯合國索馬里支助辦公室(聯索支助辦)為非索特派團提供支助,讚賞歐洲聯盟和其他捐助方為非索特派團提供財政支助,注意到會員國向索馬里提供雙邊支助,

認識到,自非索特派團首次獲授權以來,索馬里的安全局勢已發生重大變化,注意到索馬里應對安全挑戰的業務能力和能力有所提高,

重申必須根據《聯合國憲章》以及國際法、包括適用的國際人權法、國際難民法和國際人道法規定的其他義務,以一切手段打擊恐怖主義威脅,還重申,任何恐怖主義行為,不論其動機為何,在何時何地發生,由何人所為,都是不可開脫的犯罪行為,

表示嚴重關切青年黨繼續對索馬里和該區域的和平、安全與穩定構成嚴重威脅,注意到青年黨增加使用簡易爆炸裝置和不當利用合法金融系統,

表示嚴重關切索馬里境內繼續存在與伊拉克和黎凡特伊斯蘭國(伊黎伊斯蘭國,又稱達伊沙)有關聯的附屬組織,

認識到,青年黨構成的威脅的性質有所變化,國際社會對索馬里的支助必須相應調整,以鞏固迄今取得的安全成果,並確保建設一個更加穩定、安全與和平的索馬里進程繼續取得進展,

回顧有必要重組非洲聯盟特派團,其工作重點是幫助和支持索馬里擔起安全首要責任,表示讚賞索馬里和非洲聯盟與聯合國和國際夥伴密切合作,共同努力根據索馬里過渡計劃更新非索特派團的行動構想,以幫助就未來特派團的規模和形式、包括後勤需求作出知情決定,

讚賞地注意到秘書長按照第2568(2021)號決議要求,於2022年3月7日向安全理事會提交經與索馬里聯邦政府和捐助方協商後與非洲聯盟聯合擬訂的關於重組後非洲聯盟駐索馬里特派團戰略目標、規模和構成的提案(下稱「聯合提案」),

注意到非洲聯盟和平與安全理事會2022年3月8日第1068次會議的公報及其將非索特派團改組為非洲聯盟駐索馬里過渡時期特派團(非索過渡特派團)的決定,

強調指出有必要確保非洲聯盟部署的部隊和警察特遣隊之間以及索馬里組建和整編部隊的工作在指揮和控制以及業務協調方面紮實有力,

強調必須開展能力建設和安全部門改革,使經整編的索馬里安全部隊和機構能夠有效應對安全威脅,還強調索馬里聯邦政府、索馬里聯邦成員州(聯邦成員州)、聯合國、非洲聯盟和索馬里的國際夥伴之間必須進行協調,以確保聯合推進能力建設和安全改革,並使索馬里能夠完全擔起本國安全責任,

認識到僅靠軍事行動不足以消除索馬里境內的和平與安全威脅,強調保護平民對建設可持續和平至關重要,重申需採取整體辦法,根據索馬里確定的優先事項強化和平與穩定的基石,包括為此而加強:

㈠ 有效治理和公共行政,

㈡ 反腐,

㈢ 防止有組織犯罪,

㈣ 法治,

㈤ 司法和執法,

㈥ 努力打擊恐怖主義,

㈦ 努力推動恐怖主義分子脫離和逃離隊伍,

㈧ 防止和打擊助長恐怖主義的暴力極端主義,

㈨ 安全部門改革,

㈩ 包容的政治及和解

注意到,如果按照索馬里當局確定的優先事項開展國際合作和提供支持,這將對索馬里建設和平及衝突後重建和發展具有潛在作用,在此方面還注意到非洲聯盟衝突後重建和發展政策及其在開羅的專設中心,

着重指出索馬里聯邦政府和聯邦成員州達成包容各方的政治協議至關重要,敦促它們在安全和其他國家優先事項上協作,指出所有當事方都有責任為了所有索馬里人的利益而改善合作並參與討論,特別指出,所有當事方充分合作將有助於推進在國家優先事項上取得進展,包括:

㈠ 落實國家安全架構,

㈡ 實施索馬里過渡計劃,

㈢ 確保聯邦制全面運作,

㈣ 最後確定憲法,作為索馬里政府和機構的法律和政治基礎,

歡迎聯合國索馬里援助團(聯索援助團)在此方面提供的支持,回顧安理會第2592(2021)號決議要求在當前的選舉進程完成後對聯索援助團進行戰略審查,

注意到,聯索援助團和非索過渡特派團在支持索馬里和平與和解方面的任務具有互補性,通過提供安全保障和加強索馬里的安全能力,非索過渡特派團將對正義、地方治理、和平與和解做出重要貢獻,

認識到聯合國索馬里問題專家小組的補充性工作和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實施的制裁所發揮的作用,除其他外,是削弱青年黨在索馬里及其所在區域內活動所造成的破壞穩定的影響及支持索馬里安全部門改革、特別是武器和彈藥管理的一種非軍事手段,

回顧安理會第1325(2000)號決議及其後各項決議,確認婦女在預防和解決衝突以及在建設和平方面的重要作用,強調指出必須使婦女能夠充分、平等和切實參加和參與各級維護和促進和平與安全的所有努力,並需按照《索馬里婦女憲章》的設想,加強婦女在預防和解決衝突方面的決策和領導作用,

譴責索馬里境內侵犯踐踏人權和違反國際人道法的行為,促請所有當事方充分遵守國際人權法和國際人道法規定的義務,

表示嚴重關切索馬里人道主義局勢,呼籲衝突各方按照國際法包括適用的國際人道法的相關規定,以符合人道、中立、公正和獨立等聯合國人道主義緊急援助指導原則(聯合國大會第46/182號決議)的方式,允許和便利必要人道主義援助的提供以支持索馬里,

強調索馬里聯邦政府和聯合國有必要針對氣候變化、其他生態變化、自然災害和影響索馬里穩定的其他因素妥善進行風險評估並制定風險管理戰略,

認定索馬里局勢繼續對區域和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

索馬里

1. 歡迎2020年9月27日、2021年5月27日和2022年1月9日的協議,敦促索馬里聯邦政府和聯邦成員州確保和平解決因執行這些協議而產生的任何爭端,使選舉進程得以從速完成,特別指出,完成選舉進程和實現權力和平過渡,這將幫助推進國家優先事項,並支持根據索馬里過渡計劃和國家安全架構從國際安全支助過渡至國家擔起安全責任;

2. 特別指出必須推進國家優先事項,包括國家安全架構、索馬里過渡計劃、第九個國家發展計劃,就聯邦制警察和司法系統、財政聯邦制、權力和資源分享、憲法審查以及地方和全國和解達成協議,在此方面歡迎2021年5月27日商定的路線圖,敦促索馬里從速實施路線圖;

3. 重申必須使婦女能夠充分、平等、切實和有效參與預防和解決衝突、和解進程、建設和平和選舉及其他政治進程,並將青年、殘疾人、境內流離失所者和難民等所有索馬里人納入這些進程,確認民間社會在這方面可作出貢獻,促請索馬里為民間社會組織提供一個自由工作的安全環境,保護他們免受威脅和報復;

4. 重申安理會的目標是使索馬里能夠完全擔起本國安全責任,包括為此而在打擊和解決青年黨構成的威脅方面發揮主導作用,包括為此開展軍事行動削弱青年黨的能力,強烈敦促索馬里利用國際社會提供的機會和支持,優先實施索馬里過渡計劃和國家安全架構,組建責任到位、負擔得起和有能力的安全部隊,以便非索過渡特派團能夠繼續分階段縮編,索馬里能夠完全擔起本國安全責任;

5. 促請索馬里當局確保為實施索馬里過渡計劃和國家安全架構妥善提供資源,包括為與非索過渡特派團規劃、開展和落實聯合行動所需的指揮、控制和協調機制以及發展必要的後勤支助能力提供資源;

6. 特別指出,索馬里當局負有保護平民的首要責任,還特別指出必須根據國際人權法和國際人道法的相關規定保護平民;

7. 促請索馬里當局在國際社會的協調支持下,逐步擔起更大的國家安全責任,制定和執行一項具有明確目標和時間表的戰略計劃,組建新的安全部隊,酌情整編現有部隊,培訓和裝備現有和新組建的部隊,在此方面歡迎索馬里聯邦政府打算進一步:

(a) 到2022年12月組建3850人的安全部隊,

(b) 到2023年9月組建8525人的安全部隊,

(c) 到2024年6月組建10450人的安全部隊;

8. 促請索馬里聯邦政府與聯邦成員州合作開展部隊組建和大區部隊整編進程,指出有必要依照聯合提案和行動構想的時間表加強業務能力和能力;

9. 促請索馬里當局加強對安全機構的文官監督和問責,並繼續制定和實施對所有國防和安全人員的適當審查程序,包括人權審查;

10. 重申警察和司法部門在實現穩定的努力中以及在籌備和舉行選舉方面的關鍵作用,促請索馬里通過有效培訓、提供裝備和自我維持支援,充分支持成員州警察和聯邦警察,重申警察在保障領土安全和維護領土完整方面發揮重要作用,強調一支專業和有能力、能夠協助為平民民眾提供安全的警察隊伍是索馬里充分實施索馬里過渡計劃和國家安全架構所需要的力量,鼓勵從索馬里社會各階層招募人員以使索馬里安全和警察部隊具有包容性和代表性;

11. 促請索馬里確保所有安全和警察部隊充分尊重國際人權法和國際人道法,確保追究那些應對侵犯踐踏人權和違反國際人道法行為負責者的責任,還促請聯合國、非洲聯盟和其他國際夥伴酌情在這方面向索馬里當局提供支持,非索過渡特派團與國家當局分享來自平民傷亡情況跟蹤、分析和處理小組業務的經驗教訓,包括為了支持制定和建立索馬里平民傷亡監測、減輕和預防政策和機制;

12. 促請索馬里當局與非索過渡特派團、國際夥伴和地雷行動司等相關聯合國實體協調,打擊小武器和輕武器的非法貿易、轉讓、轉移和積累,防止未經授權的接受者在索馬里獲得所有類型的爆炸物和相關材料,並確保此類物資得到安全和有效的管理和儲存;

13. 着重指出索馬里及其國際夥伴在安全責任由非索過渡特派團移交給索馬里的過渡期間有必要考慮每個地點的安全局勢,強調規劃和決策應以全面評估平民所面臨的威脅為依據,並應採取積極主動的措施來減輕風險,包括建立規模適當、合格和責任到位的索馬里安全和警察部隊力量,以確保在軍事行動之前、期間和之後持續提供安全和保護;

14. 回顧關於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的第1612(2005)號決議及其後相關決議,表示嚴重關切關於武裝衝突中殺害、致殘、強姦和其他形式性暴力侵害兒童以及非法招募和使用、再招募(包括為執行非戰鬥任務)和綁架兒童的報道,促請索馬里當局:

(a) 加強關於兒童保護的法律框架,特別指出需開展兒童保護方面的能力建設,

(b) 採取行動防止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兒童行為並追究施害者的責任,

(c) 採取適當措施,防止襲擊學校和醫院等民用基礎設施,防止將這類設施用於軍事用途,

(d) 依循索馬里根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承擔的義務,停止違反適用國際法、以國家安全為由的所有拘留兒童行為,而是將兒童主要作為受害者對待,

(e) 採取行動,全面執行其2012年行動計劃、2014年關於移交脫離武裝團體的兒童的標準作業程序、2018年路線圖和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工作組關於索馬里境內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的結論(S/AC.51/2020/6);

15. 促請索馬里武裝衝突所有各方停止性暴力和性別暴力,還促請索馬里當局與相關夥伴合作:

(a) 確保保護所有人免遭性暴力和性別暴力以及與衝突有關的性暴力的侵害,

(b) 確保採取以倖存者為中心、對性別和年齡敏感的方法來預防和應對性暴力和性別暴力,

(c) 採取適當步驟調查指稱的侵害行為並起訴指稱的施害者,以制止有罪不罰,

(d) 依照第2467(2019)號決議和其他相關決議加強立法以支持問責,

(e) 加快執行關於預防和應對衝突中性暴力的聯合公報和國家行動計劃;

16. 強烈譴責違反國際人道法攻擊和威脅攻擊學校和與學校有關的平民的行為,敦促武裝衝突各方立即停止這種攻擊和攻擊威脅,不採取阻礙接受教育的行動;

17. 回顧安理會第2417(2018)號決議,表示嚴重關切索馬里當前的人道主義危機及其對索馬里民眾的影響,鼓勵包括捐助方在內的所有夥伴在2022年繼續開展人道主義援助工作,強烈譴責不加區別或直接襲擊人道主義工作人員和醫護人員以及民用基礎設施,包括由青年黨實施的此類行為,強烈譴責濫用或阻撓人道主義援助的行為,再次要求所有當事方根據國際法相關規定及人道主義原則允許人道主義援助充分、安全、迅速且暢通無阻地及時送達索馬里各地需要援助者,着重指出必須妥善核算國際人道主義支助;

青年黨及與達伊沙有關聯的附屬者

18. 最強烈地譴責青年黨襲擊安全部隊,對索馬里和更廣泛區域的政府官員、平民和民用基礎設施實施恐怖主義襲擊,劫持和綁架平民,招募、訓練和使用外國恐怖主義作戰人員,關切地注意到這些活動對索馬里的和平與安全、區域穩定、一體化和發展構成威脅,並加劇了人道主義苦難;

19. 重申索馬里聯邦政府負有確保索馬里安全的首要責任,促請索馬里充分遵守國際法,包括適用的國際人道法和國際人權法規定的義務,優先考慮、協調和更大力全面打擊青年黨和與達伊沙有關聯的附屬者,包括通過但不限於使用軍事行動,以削弱它們的能力,破壞其獲得財政資源、武器和彈藥的能力;

20. 重申所有國家都應防止和制止恐怖主義行為,敦促所有國家根據處理恐怖主義的公約以及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的有關決議,包括第1373(2001)號決議,對索馬里境內的青年黨和與達伊沙有關聯的附屬者採取行動,還重申會員國必須確保為打擊恐怖主義而採取的任何措施都符合《聯合國憲章》以及國際法、包括國際人道法、國際人權法和國際難民法規定的所有其他義務;

21. 索馬里加強與其他會員國、特別是區域內其他會員國的合作與協調,防止和打擊資助恐怖主義行為,包括遵守第1373(2001)2178(2014)2462(2019)號決議,敦促索馬里在非洲聯盟、聯合國和其他會員國的支持下,更密切地合作,更多開展非軍事活動,以削弱青年黨和與達伊沙有關聯的附屬者,防止它們從事有損索馬里主權、領土完整、政治獨立和統一的活動,打擊他們的恐怖主義活動、非法金融活動、有組織犯罪、獲取和販運武器彈藥(包括小武器和輕武器)、製造簡易爆炸裝置、司法和宣傳活動,並與國際社會一起努力執行第2607(2021)號決議規定的措施,包括對安全理事會第751(1992)號決議所設委員會指認的個人和團體實施的措施;

非洲聯盟駐索馬里過渡時期特派團

22. 贊同非洲聯盟和平與安全理事會決定將非索特派團改組為非洲聯盟駐索馬里過渡時期特派團(非索過渡特派團),授權非洲聯盟成員國在首期為12月的時期內,在全面遵守各參與國根據國際人道法和國際人權法等國際法承擔的義務和充分尊重索馬里的主權、領土完整、政治獨立和統一的情況下,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以期:

(a) 執行特派團的任務,減少青年黨構成的威脅,

(b) 支持經整編的索馬里安全和警察部隊的能力建設,

(c) 分階段向索馬里移交安全責任,

(d) 根據索馬里過渡計劃和國家安全架構支持索馬里的和平與和解努力,以支持建立一個穩定、聯邦制、享有主權和統一的索馬里;

23. 決定授權非索過渡特派團實現聯合提案概述的以下戰略目標:

(a) 與索馬里安全部隊開展聯合計劃和有針對性的行動,以削弱青年黨和與達伊沙有關聯的附屬者,

(b) 支持索馬里安全部隊,為此聯合維持尤為重要的人口中心,為當地社區、聯合國人員和設施提供保護,確保索馬里聯邦政府確定的主要補給路線的安全,並與索馬里安全部隊合作,與穩定與和解行為體協調,支持實施索馬里國家穩定戰略和成員州穩定計劃,

(c) 與社區復原和擴展國家權力和問責機制以及其他穩定工作行為體協調,協助索馬里聯邦政府在所有收復地區開展穩定工作,

(d) 支持索馬里安全部隊的能力發展,優先重視部隊組建、業務能力和後勤支助能力,以促進逐步接管索馬里的安全責任,

(e) 根據索馬里過渡計劃,與聯邦政府機構合作,通過便利人道主義聯絡、社區參與以及協助索馬里安全部隊遵守國際人道法和國際人權法並追究違法侵權行為責任人的責任等舉措,在清理、維持和建設等各階段支持索馬里安全部隊;

24. 決定授權非索過渡特派團的軍事、警察和文職部門執行聯合提案第33至39段概述的各項任務,回顧行動構想規定了以下任務:

(a) 與索馬里安全部隊協調,在所有區同時聯合開展有針對性的進攻行動,以削弱青年黨和與達伊沙有關聯的附屬者;

(b) 支持索馬里安全部隊為各級政治進程、包括實現穩定、促進和解和建設和平工作提供安全保障;

(c) 就非索過渡特派團的組成、結構、布局和裝備進行調配,以便為將安全責任移交給索馬里安全部隊提供最好的支持;

(d) 支持索馬里安全部隊清理主要補給路線,包括通往從青年黨手中收復的地區的路線;為索馬里國民軍提供作戰輔導;加強索馬里國民軍開展軍民協調活動的能力;

(e) 協同合作夥伴加強索馬里國民軍開展消除簡易爆炸裝置的行動的能力;

(f) 確保遵循接戰規則、國際人道法、國際人權法和所有國際最佳做法;

(g) 根據索馬里過渡計劃,支持對索馬里警察系統的專門培訓、諮詢和輔導,並提供行動支助,包括聯合巡邏和保護重要設施;

(h) 支持索馬里警察系統通過組建和部署警察、在索馬里各地提供警務服務的服務提供能力;

(i) 支持警民夥伴關係,通過社區警務提高對從激進走向暴力、助長恐怖主義的暴力極端主義和社會動亂的抵禦力,並支持索馬里警察部隊努力遵守國際人道法、國際人權法、婦女與和平與安全決議以及行為和紀律標準;

(j) 在非索過渡特派團的清理-維持-建設各個階段的行動中,開展活動以支持非索過渡特派團軍警部門以及與過渡特派團聯合行動的索馬里安全部隊在充分遵守國際人道法、國際人權法規定的義務並遵守關於聯合國向非聯合國安全部隊提供支持的人權盡職政策(人權盡職政策)及非洲聯盟和平支助行動合規和問責框架的情況下開展行動;

(k) 支持新收復地區的早期恢復舉措,支持人道主義聯絡;

(l) 支持執行索馬里國家穩定戰略;

(m) 支持索馬里有關部委和機構落實索馬里過渡計劃的優先事項,並提供必要支持以實現非索過渡特派團各項目標;

25. 申明,2607(2021)號決議中提及「非索特派團」時,應理解為是指非索過渡特派團;

26. 授權非洲聯盟成員國部署至多19626名軍警人員,包括含有5個建制警察部隊的至少1040名警務人員,直至2022年12月31日,贊同非洲聯盟和平與安全理事會決定到此日縮編2000人;

27. 授權非洲聯盟成員國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期間部署至多17626名軍警人員,包括含有5個建制警察部隊的至少1040名警務人員;

28. 指出聯合提案和行動構想設想在第二階段結束時(2023年9月)進一步削減至14626名軍警人員,其中包括至少1040名警察;在第三階段結束時(2024年6月)削減至10626名軍警人員,其中包括至少1040名警察;在第四階段結束時(2024年12月)削減至零;表示打算授權在考慮到索馬里局勢和本決議第51段概述的定期聯合技術評估的情況下落實這些削減;

29. 非洲聯盟確保相關結構到位,以便:

(a) 提供對非索過渡特派團的明確監督以及對特派團及其特遣隊的問責機制,

(b) 特派團的指揮和控制職責明確,特遣隊之間開展行動協調,

(c) 在部隊指揮官和區指揮官領導下協調作出行動決策,

(d) 特派團輔助單位、包括航空資產的指揮、控制和問責到位,

(e) 在非索過渡特派團各區組建和部署機動部隊,

(f) 使非索過渡特派團的指示保持政治中立,並將保護平民作為優先事項;

30. 敦促非洲聯盟在聯合國支持下,考慮到部隊單位要求說明,並在現有資源範圍內,不斷審查非索過渡特派團的業務能力,以:

(a) 加強部隊保護,執行規定的任務,

(b) 查明所需資源缺口,並提出資源和裝備方面的具體要求,通過自願捐助予以滿足;

31. 着重指出非索過渡特派團部隊必須繼續與聯索援助團和聯索支助辦合作,在行動的籌備、實施和審查階段,包括在與索馬里安全和警察部隊開展聯合或協調行動期間,執行人權盡職政策,確認非洲聯盟合規框架及其在非索過渡特派團內付諸實施可在加強遵守國際人權法和國際人道法方面發揮作用;

32. 促請非索過渡特派團開展、同時促請非洲聯盟確保定期監測、及時和徹底調查並報告非索過渡特派團部隊侵犯踐踏人權和違反國際人道法的指控,確保在透明度、行為和紀律方面達到最高標準,並酌情使特派團的程序與聯索援助團協調一致,敦促部隊和警察派遣國加強與非洲聯盟和聯合國的合作,確保非索過渡特派團合規和問責措施的成效;

33. 非索過渡特派團在各區與平民傷亡情況跟蹤、分析和處理小組密切協作,着重指出必須確保與包括聯合國在內的相關行為體分享信息,必須將信息納入非索過渡特派團報告並反映在行動準則和計劃中,部隊和警察派遣國與人道主義、人權和保護工作行為體協作,全力支持該小組;

34. 非索過渡特派團支持執行《聯合公報》和《國家行動計劃》,以防止和應對衝突中性暴力,並在非索過渡特派團所有部門的活動中考慮到這些具體問題,確保將衝突中性暴力風險納入數據收集、威脅分析和預警系統之中,重申對性剝削和性虐待採取零容忍政策的重要性,強調指出需防止此類剝削和虐待行為,非洲聯盟及部隊和警察派遣國進行人員篩查,開展風險評估,向人員提供所有相關培訓,保護舉報虐待行為的倖存者並支持向倖存者提供救濟和幫助其康復,及時調查指控以追究施害者的責任,在有可信證據表明部隊成員存在普遍或整體性剝削和性虐待行為時將部隊遣返回國,還請非洲聯盟在此方面與聯合國密切合作;

35. 鼓勵努力確保部隊和警察派遣國向非索過渡特派團部署女性軍警人員,敦促非索過渡特派團確保婦女充分、有效和切實參與特派團各項業務,並在執行特派團任務期間始終考慮到性別平等視角;

36. 注意到索馬里向非洲聯盟提出的關於招聘索馬里國民擔任非索過渡特派團文職工作人員職位的請求;

聯合國索馬里支助辦公室(聯索支助辦)

37. 秘書長繼續完全按照人權盡職政策,通過聯索支助辦並在第2245(2015)號決議第2段的基礎上,為聯索援助團、根據本決議第26和27段部署的非索過渡特派團軍警人員和70名(2023年1月1日起增至85名)特派團文職人員提供一攬子後勤支助,並與非洲聯盟和索馬里聯邦政府協商制定適當的後勤支助計劃,以支持非索過渡特派團的軍事和警察任務,加強聯合國、非洲聯盟和索馬里聯邦政府之間的協調,並通過聯合國索馬里建設和平信託基金支持多達13900人索馬里安全部隊,包括已根據國家安全架構正式編入索馬里安全部隊並積極參加與非索過渡特派團聯合或協調開展的索馬里過渡計劃直接實施行動的適當比例州警察和聯邦警察;

38. 表示打算考慮增加有資格獲得按第37段規定並通過聯索支助辦提供的支助的索馬里安全部隊人數,前提是本決議第7和8段規定的部隊整編和組建工作取得進展,且需在第26和27段規定的非索過渡特派團軍警人員縮編的情況下進行;

39. 特別指出非索過渡特派團和索馬里安全部隊必須在提供後勤支助方面與聯索支助辦協作,除其他外包括將聯索支助辦納入軍事行動規劃,確保車隊和機場安全,保護平民和保護主要補給路線;

40. 特別指出,通過執行聯合國業務支助部的環境戰略(第二階段),可改善和平與安全支助的可持續性,該戰略強調對資源進行良好管理和特派團留下積極足跡,並確定了在特派團擴大使用可再生能源的目標,以加強安全和安保,節約成本,提高效率,使特派團受益,同時銘記秘書長呼籲各個外地行動到2030年轉向可再生能源以實現聯合國氣候應用特別方案的目標;

41. 秘書長繼續聯合國對索馬里安全部隊的培訓、裝備和輔導的支持,以應對簡易爆炸裝置威脅;

42. 特別指出,監督和問責,特別是在遵守人權盡職政策方面,應是聯合國、非洲聯盟、索馬里之間夥伴關係的基石,秘書長確保向非聯合國安全部隊提供的任何支助都嚴格遵守人權盡職政策,並索馬里和非洲聯盟就聯合國向索馬里提供支持的條件與聯合國商定新的諒解備忘錄;

43. 秘書長與非洲聯盟密切合作,支持本決議的執行,包括根據聯合國駐非洲聯盟辦事處的任務規定,就非索過渡特派團的規劃、部署和戰略管理提供技術和專家諮詢意見;

國際支助

44. 歡迎過去15年中持續不斷為非洲聯盟駐索馬里特派團提供財政支助,特別是歐洲聯盟提供的財政支助,強調指出必須將供資夥伴納入非索過渡特派團的戰略決策進程,強調指出必須嚴格監測財政和物資支助並進行問責;

45. 敦促會員國,包括新的捐助方,考慮為非索過渡特派團提供可預測、可持續的多年支助,包括為此向非洲聯盟提供更多資金,用於非索過渡特派團文職部門,以便其支持執行索馬里過渡計劃、國家安全架構和更廣泛的實現穩定工作,用於部隊和警察津貼、裝備和技術援助,並用於支持平民傷亡情況跟蹤、分析和處理小組有效運作和支付補償金;

46. 敦促會員國考慮為聯合國索馬里信託基金提供資金,包括提供資金用於索馬里安全和警察部隊的培訓、裝備和輔導,包括用於應對簡易爆炸裝置威脅及制止小武器和輕武器非法擴散,並支持非洲聯盟為非索過渡特派團調動所需資源和裝備,包括為此提供財政捐助,以解決已查明的所需資源缺口以及資源和裝備方面的具體要求;

47. 敦促會員國考慮提供雙邊資金,以支持國家和州一級機構發展經整合的索馬里安全部門,包括根據第2246(2015)號決議建設海事警察部隊的能力;

48. 着重指出索馬里及其夥伴需採取協調一致辦法支持索馬里主導的政治和安全改革,以確保一致性,最大限度地擴大影響,並使安全責任能夠持續、逐步地過渡交與索馬里,因此:

(a) 敦促索馬里聯邦政府通過索馬里過渡計劃戰略指導委員會、安全和司法委員會及索馬里發展和重建基金委員會的定期高級別會議,領導戰略協調工作;

(b) 敦促索馬里聯邦政府與非索過渡特派團以及聯合國和其他相關國際夥伴協調,與聯邦成員州商定所有聯合或協調行動以及戰略和行動決定,包括索馬里安全部隊的組建;

(c) 聯合國與索馬里聯邦政府、非洲聯盟和歐洲聯盟協調,設立一個夥伴關係技術協調職能,以加強索馬里聯邦政府、聯邦成員州、非索過渡特派團、聯索援助團、聯索支助辦、聯合國國家工作隊和索馬里其他多邊、區域和雙邊夥伴之間的協調與合作,包括為此而:

㈠ 分享信息,包括創建按區分列的主要業績指標看板;

㈡ 開展分析、規劃和業績評估;

㈢ 協調雙邊提供給索馬里安全和警察部隊的能力建設支助、培訓、輔導及裝備和用品捐贈;

㈣ 確保此類支持和援助系按照第2607(2021)號決議相關規定提供;

㈤ 確保此類支持和援助符合人權盡職政策;

49. 着重指出,需要提高安全理事會根據《憲章》第八章授權和批准、由非洲聯盟主導的和平支助行動經費籌措的可預測性、可持續性和靈活性,鼓勵秘書長、非洲聯盟和會員國繼續作出努力,考慮到聯合國、非洲聯盟、歐洲聯盟和其他夥伴可以選擇的各種辦法,並考慮到自願供資的局限性,認真探討對非索過渡特派團的供資安排,以便為該特派團制定可靠的未來供資安排;

評價和報告

50. 請聯合國與非洲聯盟、索馬里聯邦政府、歐洲聯盟和其他捐助方一道,通過一個包容各方的協商進程,確定相關、明確和現實的基準,其中包括安全過渡的作用和責任以及可衡量的指標,並考慮到各界民眾的需要,以便在2022年9月30日前評估安全過渡的實施情況,包括非洲聯盟提出的非索過渡特派團成效基準和索馬里聯邦政府提出的索馬里過渡計劃和國家安全架構實施基準,同時考慮到第2594(2021)號決議;

51. 聯合國與非洲聯盟、索馬里聯邦政府、歐洲聯盟和其他捐助方一起依照本決議第50段要求提出的基準,定期對所取得的進展進行聯合技術評估,以指導安全理事會就非索過渡特派團分階段縮編的下階段步驟及聯索支助辦提供的支助作出進一步決定,並在2023年2月15日前向安全理事會提出報告;

52. 索馬里聯邦政府在2022年7月10日、2022年10月10日和2023年1月10日之前向安全理事會提供以下方面最新情況:

(a) 本決議第7和8段所述的索馬里過渡計劃和國家安全架構及部隊組建和整編的實施進展;

(b) 2021年5月27日商定的路線圖實施進展;

53. 非洲聯盟在2022年7月10日、2022年10月10日和2023年1月10日之前通過秘書長向安全理事會通報非索過渡特派團任務執行情況,在此方面還要求這些報告載有關於以下方面的具體內容:

(a) 為支持索馬里過渡計劃和國家安全架構而採取的聯合行動進展情況,包括與索馬里聯邦政府間協調機制的使用情況和成效;

(b) 對非索過渡特派團指揮和控制機制的評價;

(c) 第23段概述的戰略目標實現進展;

(d) 對聯合提案和行動構想中所概述任務的進展情況的定量和定性評估;

(e) 為處理以往查明的績效不佳情況而採取的問責措施,包括指揮和控制以及行為和紀律方面;

(f) 已採取的保護平民措施的成效;

(g) 裝備審查結果和部隊資產使用情況;

54. 秘書長在第2592(2021)號決議第17段要求提交的定期報告中定期向安全理事會通報本決議執行情況,回顧安理會要求秘書長按照第2592(2021)號決議第18段所述,向安全理事會提交對聯索援助團的戰略審查報告,表示打算在索馬里目前的選舉進程結束後提供一個完成審查的新日期;

55.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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