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940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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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會,
重申其1993年6月16日第841(1993)號、1993年8月27日第861(1993)號、1993年8月31日第862(1993)號、1993年9月23日第867(1993)號、1993年10月13日第873(1993)號、1993年10月16日第875(1993)號、1994年3月23日第905(1994)號、1994年5月6日第917(1994)號和1994年6月30日第933(1994)號決議,
回顧《加弗納斯島協定》(S/26063)和有關的《紐約專約》(S/26297)的條款,
譴責非法的事實當局繼續漠視這些協定,拒絕同聯合國和美洲國家組織合力執行這些協定,
嚴重關切海地境內人道主義情況進一步嚴重惡化,尤其是非法的事實當局繼續變本加厲地有系統侵犯公民自由,海地難民的絕望困境和1994年7月12日主席聲明(S/PRST/1994/32)中所譴責的最近驅逐國際文職人員特派團的行動,
審議了秘書長1994年7月15日的報告(S/1994/828和Add.1)和1994年7月26日的報告(S/1994/871),
注意到合法當選的海地總統1994年7月29日的信(S/1994/905,附件)和海地常駐聯合國代表1994年7月30日的信(S/1994/910),
重申承諾國際社會援助和支持海地的經濟、社會及體製發展,
重申國際社會的目標仍是恢復海地境內的民主,並在《加弗納斯島協定》的構架內使合法當選的讓·貝特朗·阿里斯蒂德總統迅速返國,
回顧安理會在第873(1993)號決議肯定其意願,如海地軍事當局繼續妨礙聯合國海地特派團(聯海特派團)的活動,或不充分遵守其有關決議和《加弗納斯島協定》的規定,即考慮採取進一步措施,
確定海地局勢繼續對該區域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1.歡迎秘書長1994年7月15日的報告(S/1994/828),並注意到他支持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以協助海地合法政府維持治安;
2.認識到海地目前局勢的性質獨特,而且日益惡化、複雜和異於尋常,需要以非常手段反應;
3.確定海地非法的事實政權未遵守《加弗納斯島協定》和違反其根據安全理事會有關決議所承擔的義務;
4.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授權各會員國組成一支統一指揮和控制的多國部隊,在此框架內使用一切必要手段促使軍隊領導人按照《加弗納斯島協定》離開海地,合法當選總統立即返國和恢復海地政府合法主管當局,建立和保持安全和穩定的環境,以便實施《加弗納斯島協定》,但有一項了解,即執行這一臨時行動的費用將由參加的會員國承擔;
5.核准在通過本決議後建立一個聯海特派團先遣隊,由不超過六十名人員組成,其中包括一組觀察員,以便制訂同多國部隊協調的適當手段,監測多國部隊的行動,執行秘書長1994年7月15日報告(S/1994/828)第23段中所說明的其他職能,並評估需要和準備一旦多國部隊完成任務立即部署聯海特派團;
6.請秘書長在部署多國部隊三十天之內提出關於該隊活動的報告;
7.決定上面第5段所規定的先遣隊的任務將於多國部隊任務結束之日終止;
8.決定一俟穩定和安全的環境已經建立,聯海特派團具有充分的部隊能力和結構足以承擔其全部職能時,多國部隊將結束其任務,聯海特派團將承擔下面第9段所述的全部職能;安全理事會將考慮到參加多國部隊的會員國根據多國部隊指揮官的評估提出的建議和秘書長的建議,作出這項判斷;
9.決定修改聯合國海地特派團(聯海特派團)的任務,並將其任務期限延長6個月,以協助海地民主政府履行下列有關職責:
(a)維持在多邊階段建立的安全和穩定的環境,保護國際人員和關鍵設施;
(b)使海地武裝部隊專業化和創立一支單獨的警察部隊;
10.還請聯海特派團協助海地的合法憲政當局建立一種有利於組織自由和公正的議會選舉的環境,此項選舉將由上述當局宣布舉行,並在上述當局要求時由聯合國同美洲國家組織合作加以監測;
11.決定將聯海特派團部隊人數增至6000名,並規定目標為同海地憲法政府合作,至遲於1996年2月完成聯海特派團任務;
12.請所有國家、特別是該區域的國家適當支持聯合國和各會員國依照本決議和其他有關決議採取的行動;
13.請根據上文第4段採取行動的會員國定期向安理會報告,第一次報告至遲應在部署多國部隊後7天提出;
14.請秘書長從部署多國部隊之日起,每隔六十天報告本決議的執行情況;
15.要求嚴格尊重聯合國、美洲國家組織和在海地的其他國際和人道主義組織和外交使團的人員和房地,不要對從事人道主義和維持和平工作的人員作出任何恐嚇或暴力行為;
16.強調除其他外,有必要:
(a)採取一切適當步驟確保各項行動和參與此類行動的人員的安全和保障;
(b)將所作的安全和保障安排擴大至參與行動的所有人員;
17.申明在讓·貝特蘭德·阿里斯蒂德總統返回海地後,安理會將立即審查按照第841(1993)、第873(1993)和第917(1994)號決議實行的措施,以便全部取消這些措施;
18.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第3413次會議以12票對零票、2票棄權(巴西和中國)通過(盧旺達沒有參加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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