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庫署組織條例 (民國70年)

財政部國庫署組織法 (民國31年) 財政部國庫署組織條例(廢止)
立法於民國70年7月14日(非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70年(1981年)7月14日
中華民國70年(1981年)7月22日
公布於民國70年7月22日
財政部國庫署組織條例 (民國88年立法89年公布)

中華民國 29 年 3 月 9 日 制定16條
中華民國 29 年 3 月 26 日公布1.國民政府(29)渝文字第 298 號令制定公布
中華民國 31 年 1 月 24 日 修正全文19條
中華民國 31 年 2 月 10 日公布2.國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 19 條
中華民國 70 年 7 月 14 日 修正前[財政部國庫署組織法]為本法
並修正全文12條
中華民國 70 年 7 月 22 日公布3.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 12 條
中華民國 88 年 6 月 22 日 修正全文12條
中華民國 89 年 4 月 19 日公布4.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 8900098150 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12 條;並自公布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廢止12條
中華民國 112 年 5 月 3 日公布5.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36431號令公布廢止

第一條

  本條例依財政部組織法第九條規定製定之。

第二條

  財政部國庫署(以下簡稱本署)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國庫制度之規劃、業務監督、考核及地方政府公庫行政之督導事項。
  二、關於中央政府財政收入計畫之籌擬、預算收支解撥及國庫財務調度事項。
  三、關於增進中央政府之財務效能及減少不經濟支出之建議事項。
  四、關於特種基金及其他公款暨保管款之管理、考核事項。
  五、關於由國庫撥款投資計畫之會核事項。
  六、關於國庫集中支付作業之指揮、監督及考核事項。
  七、關於公債、庫券及外債之規劃、發行、印製、保管及其法規、合約之擬訂、審核事項。
  八、關於公債、庫券、外債之償還及其基金之管理事項。
  九、關於地方公債債券之監督、考核事項。
  十、關於國內外借款有關國庫保證及策劃事項。
  十一、關於地方財政之輔導、監督事項。
  十二、關於專賣事業之監督、考核事項。
  十三、關於國內外捐獻之處理及查核事項。
  十四、關於國庫收支之會計、統計及編報事項。
  十五、關於國庫之其他事項。

第三條

  本署設四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第四條

  本署設秘書室,辦理文書、印信、出納、庶務、議事、編印、核稿、研究發展、管制考核及不屬於各組事項。

第五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綜理署務;副署長一人或二人,襄理署務,職位均列第十至第十四職等。

第六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四人,專門委員二人至四人,職位均列第八至第十二職等;秘書二人,視察二人,科長十一至十五人,稽核九人至十五人,專員十八人至二十四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科員二十四人至三十人,職位列第三至第五職等,其中十人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辦事員六人至八人,職位列第三或第四職等;書記四人至六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第七條

  本署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人事室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八條

  本署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會計室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九條

  第五條至第八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職系說明書,就一般財政及財務管理、一般行政管理、稽核、會計、統計、人事行政、事務管理、文書、打字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十條

  本署對外公文以財政部名義行之。但關於左列事項得由署行文:
  一、依法令應行監督執行事項。
  二、依照部定辦法督導進行事項。
  三、曾經報部核准事項。

第十一條

  本署辦事細則,由署擬訂,報請財政部核定之。

第十二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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