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隨機
登入
設定
贊助
關於維基文庫
免責聲明
搜尋
翻譯
: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102
語言
監視
編輯
<
Translatio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
第一百零一條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
第七篇:財務條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百零二條
制定機關:
馬來西亞國會
第一百零三條
→
修正版本:
總覽
·
1957
第一百零二條:批准部分開支或未指定用途開支的權力
國會在任何財政年度中均有權力——
[
1
]
(a)通過法律在供應法案通過之前批准該年度部分開支;
(b)通過法律批准該年度全部或部分開支,即使不遵循
第九十九
至
一百零一條
的規定,只要是為了重要的或者性質不定的任何服務,或者特殊緊急情況,國會認為有必要這樣做。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編輯
(本條文未曾修改)
↑
見
第一百零四條
第一款(c)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