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組織法 (民國31年)
← | 內政部組織法 (民國30年) | 內政部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31年5月30日(非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31年(1942年)5月30日 中華民國31年(1942年)6月8日 公布於民國31年6月8日 |
內政部組織法 (民國3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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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內政部掌理全國內務行政事務。
第二條
- 內政部對於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執行本部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
第三條
- 內政部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提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
第四條
- 內政部置左列司會。
- 一、總務司。
- 二、民政司。
- 三、戶政司。
- 四、警政司。
- 五、禮俗司。
- 六、營建司。
- 七、禁煙委員會。
第五條
- 內政部經行政院會議及立法院之議決,得增置裁併各司會及其他機關。
第六條
- 禁煙委員會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第七條
- 總務司掌左列事項。
- 一、關於部令之公布事項。
- 二、關於印信之典守事項。
- 三、關於本部及附屬機關之人事管理事項。
- 四、關於文件之收發分配撰擬事項。
- 五、關於檔案之整理及保管事項。
- 六、關於本部法規及公報等刊物之編輯發行事項。
- 七、關於本部官產官物及圖書之管理事項。
- 八、關於本部經費之出納事項。
- 九、關於本部庶務及不屬其他各司事項。
第八條
- 民政司掌左列事項。
- 一、關於地方行政組織之釐訂改進事項。
- 二、關於地方行政之指示監督事項。
- 三、關於地方行政區域及自治區域之劃分調整勘測事項。
- 四、關於地方各級行政區域設治地點及名稱之釐訂事項。
- 五、關於地方行政人員之任免訓練考核獎懲事項。
- 六、關於地方自治人員之任用訓練考核獎懲事項。
- 七、關於地方自治之規劃監督指導事項。
- 八、關於選舉事項。
- 九、關於地方行政計劃及工作報告之審核事項。
- 十、關於地方行政概算之審核事項。
- 十一、關於設治及邊民輔導事項。
- 十二、關於地方各級行政機關印信頒發事項。
第九條
- 戶政司掌左列事項。
- 一、關於戶籍行政制度之釐訂事項。
- 二、關於戶籍行政設施之計劃督導事項。
- 三、關於戶籍行政人員之任免訓練考核獎懲事項。
- 四、關於戶籍行政圖表冊籍之設計審核事項。
- 五、關於更姓改名事項。
- 六、關於國民身份證之規劃事項。
- 七、關於協助徵兵徵發事項。
- 八、關於國民工役事項。
- 九、關於僑居國外人民國籍證明書之核發事項。
- 十、關於國籍變更事項。
- 十一、關於外國僑民居留之調查登記事項。
第十條
- 警政司掌左列事項。
- 一、關於警察制度之釐訂事項。
- 二、關於警察官吏任免考核獎懲事項。
- 三、關於警察經費事項。
- 四、關於警察教育及警察智力測驗事項。
- 五、關於行政警察事項。
- 六、關於地方自衛事項。
- 七、關於出版品登記及著作權註冊事項。
- 八、關於國境警察之計劃管理事項。
第十一條
- 禮俗司掌左列事項。
- 一、關於禮制樂典之行政事項。
- 二、關於服制之釐訂事項。
- 三、關於紀念典禮事項。
- 四、關於民俗之改善輔導事項。
- 五、關於人民之褒揚獎勳撫卹事項。
- 六、關於國葬公葬及公墓事項。
- 七、關於劃一時歷事項。
- 八、關於公共娛樂場所設施之指導事項。
- 九、關於不屬其他部會職掌之宗教事項。
- 十、關於先哲先烈祠宇及寺廟之管理登記事項。
- 十一、關於名勝古蹟及古物之調查登記保管事項。
第十二條
- 營建司掌左列事項。
- 一、關於營建工程行政之計劃考核事項。
- 二、關於都市工程建設之計劃審核事項。
- 三、關於鄉村工程建設之指導事項。
- 四、關於公私建築之指導事項。
- 五、關於鄉村道路堤壩建設之指導事項。
- 六、關於公有建築標準圖案之計劃審核事項。
- 七、關於平民住宅建築工程之計劃指導事項。
- 八、關於自來水工程溝渠工程及其他市政工程之指導事項。
- 九、關於不屬其他各部會職掌民營公用事業之監督事項。
第十三條
- 內政部部長綜理本部事務,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
第十四條
- 內政部政務次長常務次長,輔助部長處理部務。
第十五條
- 內政部設參事四人至六人,撰擬審核關於本部之法案命令及計劃方案。
第十六條
- 內政部設祕書六人至八人,分掌機要文件及長官交辦事項。
第十七條
- 內政都設司長六人,分掌各司事務。
第十八條
- 內政部設科長二十二人至二十八人,科員一百人至一百三十人,承長官之命,分掌各科事務。
第十九條
- 內政部設技正八人,技士十二人,承長官之命,辦理技術事務。
第二十條
- 內政部設編審八人,承長官之命,分掌編輯內政圖書及審查出版品事務。
第二十一條
- 內政部設視察十人至十六人,承長長之命,分赴各省市縣視察及指導內政事務。
第二十二條
- 內政部設統計長一人,會計主任一人,辦理統計歲計會計事項,受內政部部長之指揮監督,並依國民政府主計處組織法之規定直接對主計處負責。
- 統計處及會計室需用佐理人員名額,由內政部及主計處就本法所定薦任委任人員及僱員名額中,會同決定之。
第二十三條
- 內政部部長特任,次長參事司長祕書二人技正四人視察二人簡任,其餘祕書技正視察及科長編審均薦任,科員員技士委任。
第二十四條
- 內政部得酌用僱員。
第二十五條
- 內政部處務規程,以部令定之。
第二十六條
-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