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283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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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284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4年5月2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109 頁 | |
以不得享有著作權之著作物,翻印仿製,或以其他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朦准註冊,係違反著作權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一經發覺,即應送由該管法院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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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不得享有著作權之著作物,翻印仿製,或以其他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朦准註冊,係違反著作權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一經發覺,即應送由該管法院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