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946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945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946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947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8年12月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661 頁 | |
自由職業團體之職員選舉,在人民團體職員選舉通則,並無准許假決議之明文,自不得為假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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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職業團體之職員選舉,在人民團體職員選舉通則,並無准許假決議之明文,自不得為假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