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563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562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563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564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2年9月1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230 頁 | |
省縣公職候選人考試法第七條第八款及第八條第三款所謂自由職業,指其職業係供給勞務於他人而與之無雇傭關係,常居獨立自由之地位者而言,如律師、會計師、醫師即其適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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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2年9月18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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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縣公職候選人考試法第七條第八款及第八條第三款所謂自由職業,指其職業係供給勞務於他人而與之無雇傭關係,常居獨立自由之地位者而言,如律師、會計師、醫師即其適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