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737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736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737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738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3年8月29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387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37 條 ( 24.01.01 ) |
褫奪公權為從刑之一種,須隨其所宣告之主刑為轉移,故凡遇應依減刑辦法減輕主刑之案件其奪權部分自得予以審酌,但仍應受刑法第三十七條第一二兩項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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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3年8月29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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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37 條 ( 24.01.01 ) |
褫奪公權為從刑之一種,須隨其所宣告之主刑為轉移,故凡遇應依減刑辦法減輕主刑之案件其奪權部分自得予以審酌,但仍應受刑法第三十七條第一二兩項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