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91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90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91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92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8年5月16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78 頁 | |
來呈所述情形,某甲身故,其子丙即為遺產承繼人,無論子丙已否成年,均應以丙為訴訟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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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8年5月16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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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呈所述情形,某甲身故,其子丙即為遺產承繼人,無論子丙已否成年,均應以丙為訴訟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