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94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93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94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95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8年5月2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80 頁 | |
除共產黨人自首法第五條所規定之人犯保釋應依同法第六條呈經高等法院核准外,其餘自首依同法第七條向法院或他官署均得為之,不限於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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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8年5月2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80 頁 | |
除共產黨人自首法第五條所規定之人犯保釋應依同法第六條呈經高等法院核准外,其餘自首依同法第七條向法院或他官署均得為之,不限於高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