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5年7月17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737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一)檢舉漢奸不以處理漢奸案件條例第二條所列舉者為限,凡有漢奸罪嫌之人均得對之檢舉。
(二)沒收漢奸財產,不限于因漢奸行為所得之財物,其他原有之財物,其他原有之財產,亦在應予沒收之列,但須注意懲治漢奸條例第九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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