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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445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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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444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445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446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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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6年4月14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965 頁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10 條 ( 19.12.26 )
民事訴訟法
第 47 條 ( 34.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以失蹤人為被告提起產權上之訴訟時,由失蹤人之財產管理人代為訴訟行為,在外多年音訊不通之人,自可認為失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