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202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201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202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203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以他物攙入煙土販賣應構成製造煙土及詐欺取財之俱發罪如並未含有煙質者應依詐欺取財論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