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法 (中華民國)

本文是中華民國法規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可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本文是中華民國法規相關澳門法例,可參見第14/92/M號法律第15/92/M號法律
本文是中華民國法規相關日本法,可參見w:ja:計量法w:ja:度量衡法
權度法 度量衡法
沿革
中華民國法律
中華民國 18 年 2 月 2 日 制定21條
中華民國 18 年 2 月 16 日公布1.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21 條;並自十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 19 年 1 月 1 日施行
中華民國 43 年 3 月 9 日 修正全文18條
中華民國 43 年 3 月 22 日公布2.總統修正公布全文 18 條
中華民國 44 年 3 月 25 日 修正第12條
中華民國 44 年 4 月 6 日公布3.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12 條條文
中華民國 73 年 4 月 6 日 修正全文23條
中華民國 73 年 4 月 18 日公布4.總統(73)華總(一)義字第 1911 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23 條
中華民國 91 年 4 月 25 日 修正第2條
中華民國 91 年 5 月 15 日公布5.總統(91)華總一義2字第 09100093850號令修正公布第 2 條條文
中華民國 91 年 12 月 10 日 修正全文61條
中華民國 92 年 1 月 2 日公布6.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254920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61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 98 年 1 月 6 日 修正第34, 41, 61條
刪除第35條
中華民國 98 年 1 月 21 日公布7.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014561號令修正公布第 34、41、61 條條文;並刪除第 35 條條文;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二日行政院院臺經字第0980006249號令發布定自九十八年四月十三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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