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208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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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7年10月1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525 頁 | |
解釋文
编辑查夫之親屬如合於刑法第十一條第二款或第三款之規定無論是否旁系尊親屬均應認為妻之親屬
全文內容
编辑民國17年10月11日最高法院復湖南高等法院函
编辑查夫之親屬,如合於刑法第11條第2款或第3款之規定,無論是否旁系尊親屬,均應認為妻之親屬。
附湖南高等法院原函
编辑逕啓者。案據常德地方法院院長鍾馥呈稱:
「案據職院候補推事李駿呈稱:
『查中華民國刑法第16條第1項「夫於妻之父母及祖父母,以旁系尊親屬論。」第2項「妻於夫之父母及祖父母同。」是妻對於夫之直系尊親屬以旁系尊親屬論,已經明白規定。惟妻對於夫之旁系尊親屬,有無親屬關係,詳查同法第11條及第15條均無規定,且第11條第4款載「二親等內之妻親」列為親屬,而妻對於夫親,除第16條第2項以旁系尊親屬論之父母及祖父母外,其他夫之旁系尊親屬,如第15條各款所載,並未訂明親屬關係。按諸第11條第4款所載,似乖夫妻平等之原則,例如妨害風化、妨害婚姻及家庭、侵害墳墓屍體、竊盜、詐欺、贓物、傷害等罪,均有因親屬身分關係為告訴或加重減輕免刑之原因,如果妻對於第16條第2項以外之夫親,不以正條規定,科刑出入顯失夫妻平等,證以舊刑律第82條第5款尚有明交規定,則刑法第11條、第15條關於妻為夫之宗親、外親及旁系尊親屬,既未以明文規定,即屬律無正條,是否為立法上之缺陷,抑或包括第11條第二三款之宗親、外親,頗滋疑義,呈請轉呈解釋,俾資遵循』等情。
據此,案關解釋法律問題,理合具文呈請鈞院察核,轉請解釋示遵,至為公便」等情。
據此,查解釋法律係屬貴院特權,除指令准予函轉外,相應函請迅賜解釋見復,以憑飭遵。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