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國史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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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國史記 作者:金富軾 11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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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编辑本紀
编辑新羅本紀
编辑- 卷01 新羅本紀 第一:始祖 赫居世居西干 南解次次雄 儒理尼斯今 脫解尼師今 婆娑尼師今 祗摩尼斯今 逸聖尼師令
- 卷02 新羅本紀 第二:阿達羅尼斯今 伐休尼斯今 奈解尼師今 助賁尼師金 沾解尼斯今 味鄒尼斯今 儒禮尼斯今 基臨尼斯今 訖解尼斯今
- 卷03 新羅本紀 第三:奈勿尼斯今 實聖尼斯今 訥祗麻立干 慈悲麻立干 炤知麻立干
- 卷04 新羅本紀 第四:智證麻立干 法興王 眞興王 眞智王 眞平王
- 卷05 新羅本紀 第五:善德王 眞德王 太宗王
- 卷06 新羅本紀 第六:文武王 上
- 卷07 新羅本紀 第七:文武王 下
- 卷08 新羅本紀 第八:神文王 孝昭王 聖德王
- 卷09 新羅本紀 第九:孝成王 景德王 惠恭王 宣德王
- 卷10 新羅本紀 第十:元聖王 昭聖王 哀莊王 憲德王 興德王 僖康王 閔哀王 神武王
- 卷11 新羅本紀 第十一:文聖王 憲安王 景文王 憲康王 定康王 眞聖王
- 卷12 新羅本紀 第十二:孝恭王 神德王 景明王 景哀王 敬順王
高句麗本紀
编辑- 卷13 高句麗本紀 第一:始祖東明王 琉璃王
- 卷14 高句麗本紀 第二:大武神王 閔中王 慕本王
- 卷15 高句麗本紀 第三:大祖大王 次大王
- 卷16 高句麗本紀 第四:新大王 故國川王 山上王
- 卷17 高句麗本紀 第五:東川王 中川王 西川王 烽上王 美川王
- 卷18 高句麗本紀 第六:故國原王 小獸林王 故國壤王 廣開土王 長壽王
- 卷19 高句麗本紀 第七:文咨王 安藏王 安原王 陽原王 平原王
- 卷20 高句麗本紀 第八:嬰陽王 建武王
- 卷21 高句麗本紀 第九:寶藏王 上
- 卷22 高句麗本紀 第十:寶藏王 下
百濟本紀
编辑年表
编辑雜志
编辑列傳
编辑- 卷41 列傳 第一:金庾信 上
- 卷42 列傳 第二:金庾信 中
- 卷43 列傳 第三:金庾信 下
- 卷44 列傳 第四:乙支文德 居柒夫 居道 異斯夫 金仁問 金陽 黑齒常之 張保皐 鄭年 斯多含
- 卷45 列傳 第五:乙巴素 金后稷 祿眞 密友 紐由 明臨答夫 昔于老 朴堤上 貴山 溫達
- 卷46 列傳 第六:强首 崔致遠 薛聰
- 卷47 列傳 第七:奚論 素那 驟徒 訥催 薛罽頭 金令胤 官昌 金歆運 裂起 丕寧子 竹竹 匹夫 階伯
- 卷48 列傳 第八:向德 聖覺 實兮 勿稽子 百結先生 劍君 金生 率居 孝女知恩 薛氏女 都彌
- 卷49 列傳 第九:倉助利 蓋蘇文
- 卷50 列傳 第十:弓裔 甄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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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年7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古籍标点等著作权问题的答复《权司1999第45号》,认为仅加标点不足以有创作性,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取代其地位)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至少应当支付相应的对价。此处民法通则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与著作权是分别的话题。
- 中華民國94年(2005年)4月15日,中華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慧財產局解釋令函(存档)也認爲僅對古文加標點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權。
另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句讀的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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