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史记
作者:金富轼 1145
三国史记》(삼국사기)是高丽历史学家金富轼奉高丽仁宗之命在1145年以汉文所写成的正史,全50卷,由新罗本纪、高句丽本纪、百济本纪、年表、杂志、列传等六个部分所构成,为纪传体的正史。
维基百科 参阅维基百科中的:朝鲜半岛历史

本纪

编辑

新罗本纪

编辑
  • 卷01 新罗本纪 第一:始祖 赫居世居西干 南解次次雄 儒理尼斯今 脱解尼师今 婆娑尼师今 祗摩尼斯今 逸圣尼师令
  • 卷02 新罗本纪 第二:阿达罗尼斯今 伐休尼斯今 奈解尼师今 助贲尼师金 沾解尼斯今 味邹尼斯今 儒礼尼斯今 基临尼斯今 讫解尼斯今
  • 卷03 新罗本纪 第三:奈勿尼斯今 实圣尼斯今 讷祗麻立干 慈悲麻立干 炤知麻立干
  • 卷04 新罗本纪 第四:智证麻立干 法兴王 真兴王 真智王 真平王
  • 卷05 新罗本纪 第五:善德王 真德王 太宗王
  • 卷06 新罗本纪 第六:文武王 上
  • 卷07 新罗本纪 第七:文武王 下
  • 卷08 新罗本纪 第八:神文王 孝昭王 圣德王
  • 卷09 新罗本纪 第九:孝成王 景德王 惠恭王 宣德王
  • 卷10 新罗本纪 第十:元圣王 昭圣王 哀庄王 宪德王 兴德王 僖康王 闵哀王 神武王
  • 卷11 新罗本纪 第十一:文圣王 宪安王 景文王 宪康王 定康王 真圣王
  • 卷12 新罗本纪 第十二:孝恭王 神德王 景明王 景哀王 敬顺王

高句丽本纪

编辑
  • 卷13 高句丽本纪 第一:始祖东明王 琉璃王
  • 卷14 高句丽本纪 第二:大武神王 闵中王 慕本王
  • 卷15 高句丽本纪 第三:大祖大王 次大王
  • 卷16 高句丽本纪 第四:新大王 故国川王 山上王
  • 卷17 高句丽本纪 第五:东川王 中川王 西川王 烽上王 美川王
  • 卷18 高句丽本纪 第六:故国原王 小兽林王 故国壤王 广开土王 长寿王
  • 卷19 高句丽本纪 第七:文咨王 安藏王 安原王 阳原王 平原王
  • 卷20 高句丽本纪 第八:婴阳王 建武王
  • 卷21 高句丽本纪 第九:宝藏王 上
  • 卷22 高句丽本纪 第十:宝藏王 下

百济本纪

编辑
  • 卷23 百济本纪 第一:始祖 温祚王 多娄王 己娄王 盖娄王 肖古王
  • 卷24 百济本纪 第二:仇首王 沙伴王 古尔王 责稽王 汾西王 比流王 契王 近肖古王 近仇首王 枕流王
  • 卷25 百济本纪 第三:辰斯王 阿莘王 腆支王 久尔辛王 毗有王 盖卤王
  • 卷26 百济本纪 第四:文周王 三斤王 东城王 武宁王 圣王
  • 卷27 百济本纪 第五:威德王 惠王 法王 武王
  • 卷28 百济本纪 第六:义慈王

年表

编辑

杂志

编辑
  • 卷32 杂志 第一:祭祀 乐
  • 卷33 杂志 第二:色服 车骑 器用 屋舍
  • 卷34 杂志 第三:地理一 新罗
  • 卷35 杂志 第四:地理二 新罗
  • 卷36 杂志 第五:地理三 新罗
  • 卷37 杂志 第六:地理四 高句丽 百济
  • 卷38 杂志 第七:职官 上
  • 卷39 杂志 第八:职官 中
  • 卷40 杂志 第九:职官 下 武官

列传

编辑
  • 卷41 列传 第一:金庾信 上
  • 卷42 列传 第二:金庾信 中
  • 卷43 列传 第三:金庾信 下
  • 卷44 列传 第四:乙支文德 居柒夫 居道 异斯夫 金仁问 金阳 黑齿常之 张保皋 郑年 斯多含
  • 卷45 列传 第五:乙巴素 金后稷 禄真 密友 纽由 明临答夫 昔于老 朴堤上 贵山 温达
  • 卷46 列传 第六:强首 崔致远 薛聪
  • 卷47 列传 第七:奚论 素那 骤徒 讷催 薛罽头 金令胤 官昌 金歆运 裂起 丕宁子 竹竹 匹夫 阶伯
  • 卷48 列传 第八:向德 圣觉 实兮 勿稽子 百结先生 剑君 金生 率居 孝女知恩 薛氏女 都弥
  • 卷49 列传 第九:仓助利 盖苏文
  • 卷50 列传 第十:弓裔 甄萱

 

本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超过100年,并且于1929年1月1日之前出版。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

 

本作品原文没有标点。后来方便今人阅读,而加入标点符号的版权状况可能是:

  1. 若由维基文库用户自己的方式加入标点符号,依据知识共享 署名-相同方式共享 4.0协议(CC BY-SA 4.0)及GNU自由文档许可证(GFDL)的条款释出。
  2. 1999年7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古籍标点等著作权问题的答复《权司1999第45号》,认为仅加标点不足以有创作性,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取代其地位)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至少应当支付相应的对价。此处民法通则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与著作权是分别的话题。
  3. 中华民国94年(2005年)4月15日,中华民国经济部智慧财产局智慧财产局解释令函存档)也认为仅对古文加标点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权。

另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句读的著作权保护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