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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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政府組織大綱修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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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 |
臨時政府組織大綱修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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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壇憲草 |
中華民國約法 |
曹錕憲法 |
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 |
中華民國憲法草案之議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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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臨時大總統
编辑第一條
- 臨時大總統由各省都督府代表選舉之,以得票滿投票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者為當選。
- 代表投票權每省以一票為限。
第二條
- 臨時大總統有統治全國之權。
第三條
- 臨時大總統有統率海陸軍之權。
第四條
- 臨時大總統得參議院之同意,有宣戰媾和及締結條約之權。
第五條
- 臨時大總統得參議院之同意,有任用各部部長及派遣外交專使之權。
第六條
- 臨時大總統得參議院之同意,有設立臨時中央審判所之權。
第二章 參議院
编辑第七條
- 參議院以各省都督府所派之參議員組織之。
第八條
- 參議員每省以三人為限,其派遣方法由各省都督府自定之。
第九條
- 參議院會議時,每參議員有一表決權。
第十條
- 參議院之職權如左:
- 一 議決第四條及第六條事件。
- 二 承諾第五條事件。
- 三 議決臨時政府之預算。
- 四 檢查臨時政府之出納。
- 五 議決全國統一之稅法幣制及發行公債事件。
- 六 議決暫行法律。
- 七 議決臨時大總統交議事件。
- 八 答覆臨時大總統諮詢事件。
第十一條
- 參議院會議時以到會參議員過半數之所決為準,但關於第四條事條非有到會議員三分之二之同意不得決議。
第十二條
- 參議院議決事件,由議長具報,經臨時大總統蓋印,發交行政各部執行之。
第十三條
- 臨時大總統對於參議院議決事件,如不以為然,得於呈報後十日內聲明理由,交令覆議。
- 參議院對於覆議事件,如有到會參議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仍執前議時,應仍照前條辦理。
第十四條
- 參議院議長由參議員用記名投票法互選之,以得票滿投票總數之半者為當選。
第十五條
- 參議院辦事規則由參議院議訂之。
第十六條
- 參議院未成立以前,暫由各省都督府代表會代行其職權,但表決權每省以一票為限。
第三章 行政各部
编辑第十七條
- 行政各部如左:
- 一 外交部。
- 二 內務部。
- 三 財政部。
- 四 軍務部。
- 五 交通部。
第十八條
- 各部設部長一人,總理本部事務。
第十九條
- 各部所屬職員之編制及其權限,由部長規定,經臨時大總統批准施行。
第四章 附則
编辑第二十條
- 臨時政府成立後六個月以內,由臨時大總統召集國民議會,其召集方法由參議院議決之。
第二十一條 臨時政府組織大綱施行期限,以中華民國憲法成立之日為止。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5月至民國17年(1928年)6月的《政府公報》(北洋政府)。依據《大清著作權律》第三十一條,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第九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不適用著作權保護,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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