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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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修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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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
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修正案 |
修正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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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之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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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临时大总统
编辑第一条
- 临时大总统由各省都督府代表选举之,以得票满投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者为当选。
- 代表投票权每省以一票为限。
第二条
- 临时大总统有统治全国之权。
第三条
- 临时大总统有统率海陆军之权。
第四条
- 临时大总统得参议院之同意,有宣战媾和及缔结条约之权。
第五条
- 临时大总统得参议院之同意,有任用各部部长及派遣外交专使之权。
第六条
- 临时大总统得参议院之同意,有设立临时中央审判所之权。
第二章 参议院
编辑第七条
- 参议院以各省都督府所派之参议员组织之。
第八条
- 参议员每省以三人为限,其派遣方法由各省都督府自定之。
第九条
- 参议院会议时,每参议员有一表决权。
第十条
- 参议院之职权如左:
- 一 议决第四条及第六条事件。
- 二 承诺第五条事件。
- 三 议决临时政府之预算。
- 四 检查临时政府之出纳。
- 五 议决全国统一之税法币制及发行公债事件。
- 六 议决暂行法律。
- 七 议决临时大总统交议事件。
- 八 答复临时大总统谘询事件。
第十一条
- 参议院会议时以到会参议员过半数之所决为准,但关于第四条事条非有到会议员三分之二之同意不得决议。
第十二条
- 参议院议决事件,由议长具报,经临时大总统盖印,发交行政各部执行之。
第十三条
- 临时大总统对于参议院议决事件,如不以为然,得于呈报后十日内声明理由,交令覆议。
- 参议院对于覆议事件,如有到会参议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仍执前议时,应仍照前条办理。
第十四条
- 参议院议长由参议员用记名投票法互选之,以得票满投票总数之半者为当选。
第十五条
- 参议院办事规则由参议院议订之。
第十六条
- 参议院未成立以前,暂由各省都督府代表会代行其职权,但表决权每省以一票为限。
第三章 行政各部
编辑第十七条
- 行政各部如左:
- 一 外交部。
- 二 内务部。
- 三 财政部。
- 四 军务部。
- 五 交通部。
第十八条
- 各部设部长一人,总理本部事务。
第十九条
- 各部所属职员之编制及其权限,由部长规定,经临时大总统批准施行。
第四章 附则
编辑第二十条
- 临时政府成立后六个月以内,由临时大总统召集国民议会,其召集方法由参议院议决之。
第二十一条 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施行期限,以中华民国宪法成立之日为止。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5月至民国17年(1928年)6月的《政府公报》(北洋政府)。依据《大清著作权律》第三十一条,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不适用著作权保护,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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