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釋字第55號解釋

司法院釋字第54號解釋 司法院釋字第55號解釋
制定机关:司法院大法官
1955年10月24日
司法院釋字第56號解釋

解釋日期

民國 44年10月24日

解釋爭點

質權人聲請法院拍賣,須先取得執行名義?

資料來源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彙編 第 82 頁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893 條 ( 19.12.26 )
民法債編施行法 第 14 條 ( 19.02.10 )

強制執行法 第 4 條 ( 37.12.31 )

解釋文

编辑

  質權人因有民法第八百九十三條情形而拍賣質物者,仍應依照本院院字第九八零號解釋辦理,如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時,即應先取得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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