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释字第55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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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释字第56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 44年10月24日 解释争点质权人声请法院拍卖,须先取得执行名义? 资料来源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解释汇编 第 82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893 条 ( 19.12.26 ) |
解释文
编辑质权人因有民法第八百九十三条情形而拍卖质物者,仍应依照本院院字第九八零号解释办理,如不自行拍卖而声请法院拍卖时,即应先取得执行名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