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245號解釋

最高法院解字第244號解釋 中華民國《最高法院
解字第245號解釋》
最高法院解字解釋終,司法院院字第1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7年11月20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532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華民國最高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解釋文 编辑

  查民訴律施行細則所稱千元以下應連本數計算恰值千元之訴訟自屬初級管轄案件不因修正訴訟費用規則而生變更

全文內容 编辑

民國17年11月20日最高法院復河南高等法院函 编辑

  查民訴律施行細則所稱千元以下,應連本數計算。恰值千元之訴訟,自屬初級管轄案件,不因修正訴訟費用規則而生變更。

附河南高等法院原函 编辑

  逕啟者。據開封地方法院呈稱:

  「爲呈請事。竊查民事訴訟律施行細則第2條第2項規定『千元以下之民事訴訟,初級法院管轄初審』依以上、以下俱連本數計算之說,則恰值千元之訴訟,仍應由初級法院管轄,本不生何種問題。惟徵收訟費,依修正訴訟費用規則,應按二千元未滿徵收。又顯屬千元以上,初審應由地方法院受理。究竟恰值千元之訴訟,應由何級法院管轄初審。事關法律解釋,理合呈請鈞院鑒核,轉呈解釋示遵」等情。

  據此,查民事訴訟律施行細則第2條第2項規定,千元以下,是否俱連本數計算。事關法律解釋,相應備文交函請貴院解釋見復,以便轉飭遵照是荷。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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