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245号解释

最高法院解字第244号解释 中华民国《最高法院
解字第245号解释》
最高法院解字解释终,司法院院字第1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7年11月20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532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华民国最高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解释文 编辑

  查民诉律施行细则所称千元以下应连本数计算恰值千元之诉讼自属初级管辖案件不因修正诉讼费用规则而生变更

全文内容 编辑

民国17年11月20日最高法院复河南高等法院函 编辑

  查民诉律施行细则所称千元以下,应连本数计算。恰值千元之诉讼,自属初级管辖案件,不因修正诉讼费用规则而生变更。

附河南高等法院原函 编辑

  迳启者。据开封地方法院呈称:

  “为呈请事。窃查民事诉讼律施行细则第2条第2项规定‘千元以下之民事诉讼,初级法院管辖初审’依以上、以下俱连本数计算之说,则恰值千元之诉讼,仍应由初级法院管辖,本不生何种问题。惟征收讼费,依修正诉讼费用规则,应按二千元未满征收。又显属千元以上,初审应由地方法院受理。究竟恰值千元之诉讼,应由何级法院管辖初审。事关法律解释,理合呈请钧院鉴核,转呈解释示遵”等情。

  据此,查民事诉讼律施行细则第2条第2项规定,千元以下,是否俱连本数计算。事关法律解释,相应备文交函请贵院解释见复,以便转饬遵照是荷。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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