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245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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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17年11月20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532 页 | |
解释文
编辑全文内容
编辑民国17年11月20日最高法院复河南高等法院函
编辑查民诉律施行细则所称千元以下,应连本数计算。恰值千元之诉讼,自属初级管辖案件,不因修正诉讼费用规则而生变更。
附河南高等法院原函
编辑迳启者。据开封地方法院呈称:
“为呈请事。窃查民事诉讼律施行细则第2条第2项规定‘千元以下之民事诉讼,初级法院管辖初审’依以上、以下俱连本数计算之说,则恰值千元之诉讼,仍应由初级法院管辖,本不生何种问题。惟征收讼费,依修正诉讼费用规则,应按二千元未满征收。又显属千元以上,初审应由地方法院受理。究竟恰值千元之诉讼,应由何级法院管辖初审。事关法律解释,理合呈请钧院鉴核,转呈解释示遵”等情。
据此,查民事诉讼律施行细则第2条第2项规定,千元以下,是否俱连本数计算。事关法律解释,相应备文交函请贵院解释见复,以便转饬遵照是荷。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