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245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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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7年11月2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532 頁 | |
解釋文
编辑全文內容
编辑民國17年11月20日最高法院復河南高等法院函
编辑查民訴律施行細則所稱千元以下,應連本數計算。恰值千元之訴訟,自屬初級管轄案件,不因修正訴訟費用規則而生變更。
附河南高等法院原函
编辑逕啟者。據開封地方法院呈稱:
「爲呈請事。竊查民事訴訟律施行細則第2條第2項規定『千元以下之民事訴訟,初級法院管轄初審』依以上、以下俱連本數計算之說,則恰值千元之訴訟,仍應由初級法院管轄,本不生何種問題。惟徵收訟費,依修正訴訟費用規則,應按二千元未滿徵收。又顯屬千元以上,初審應由地方法院受理。究竟恰值千元之訴訟,應由何級法院管轄初審。事關法律解釋,理合呈請鈞院鑒核,轉呈解釋示遵」等情。
據此,查民事訴訟律施行細則第2條第2項規定,千元以下,是否俱連本數計算。事關法律解釋,相應備文交函請貴院解釋見復,以便轉飭遵照是荷。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