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重上更(三)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 89 年度重上更(三)字第 136 號刑事裁定
2000年11月17日
2000年11月22日
裁判史
1998年10月21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87年度重訴字第35號刑事判決
1999年6月10日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3004號刑事判決
1999年7月28日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少連上重更(一)字第3號刑事判決
1999年10月28日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6086號刑事判決
1999年12月22日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少連上重更(二)字第8號刑事判決
2000年4月27日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197號刑事判決
2000年11月17日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重上更(三)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2001年7月27日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重上更(三)字第136號刑事判決
2001年11月8日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6868號刑事判決

呂麗秀:

1999年2月12日臺灣高等法院87年度少連上重訴字第3號刑事判決
2001年12月26日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重上更(四)字第260號刑事判決
2002年4月25日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2283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書 -- 刑事類
【裁判字號】	89,重上更(三),136
【裁判日期】	891117
【裁判案由】	懲治盜匪條例
【裁判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上更(三)字第一三六號
  上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許麗紅
右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
月二十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
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增 男
                   法 官 蔡 彩 貞
                   法 官 黃 鴻 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千 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