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文库:版權討論/存檔/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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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侵犯版权页面的2016年存档

1月编辑

  • 香港铜锣湾书店老板桂敏海“失踪”事件调查,來源[1]註明Copyright © 2000 - 2015 XINHUANET.com All Rights Reserved.--1.64.196.131 2016年1月17日 (日) 21:10 (UTC)回复[回复]
    • 另外文章明顯不是單純事實消息,因此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所指的時事新聞。--1.64.196.131 2016年1月17日 (日) 21:37 (UTC)回复[回复]
    • (!)意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传播的单纯事实消息属于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时事新闻。传播报道他人采编的时事新闻,应当注明出处
    • 二、《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国版办发【2015】3号)第四条:《著作权法》第五条所称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该单纯事实消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凡包含了著作权人独创性劳动的消息、通讯、特写、报道等作品均不属于单纯事实消息,互联网媒体进行转载时,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 (:)回應:有關文章內容與中國中央電視台《東方時空》的報導(相關 Youtube 链接被過濾器拦截,無法提供)相似,有些旁白和訪問內容幾乎一樣,標題一樣,可見是一稿兩用,不是新华社的独创性劳动。222.167.166.230 2016年1月18日 (一) 02:40 (UTC)回复[回复]
        • 新華社可以授權中央電視台。理應刪除。--Zhxy 519讨论) 2016年1月18日 (一) 12:44 (UTC)回复[回复]
        • (:)回應:維基文庫只能夠發布公有領域或有授權使用的作品,與是否注明出处或支付报酬無關。該文章不少地方帶有主觀情感,明顯不是單純事實消息。可參考此文[2]。@Jusjih, Zhxy 519:請管理員作出處理--1.64.196.131 2016年1月18日 (一) 12:54 (UTC)回复[回复]
    • (×)删除,依其《权利声明》,相关文章版权为央视所有,“任何媒体、互联网站或商业机构不得利用本网刊载的内容进行商业性的原版原式地转载”,与维基文库允许商业利用的自由版权不兼容。——白布飘扬讨论) 2016年1月18日 (一) 15:54 (UTC)回复[回复]
    • 新华社原文出处下方亦表明:“版权所有 新华网”,故不能直接当作公有领域。——白布飘扬讨论) 2016年1月18日 (一) 16:10 (UTC)回复[回复]
    • (○)保留:這應當是央視與新華共撰的內容,不只是单纯事实消息,也是唯一事实消息,沒有版权問題。看來是因為政治原因不想看見這文章才提刪。這文章可是官方目前唯一表述,十分珍貴,能起平衡作用。相關維基條目內容幾乎是一面倒,不中立,就是因為官方保持低調。222.167.166.230 2016年1月19日 (二) 01:29 (UTC)回复[回复]
    • 无法证明PD。已删除。 --达师 - 334 - 554 2016年1月26日 (二) 09:44 (UTC)回复[回复]

2月编辑


  • 昭和十七年二月香港占領地總督告諭昭和十六年十二月日本军民政部部长声明。首先是否都适用现行日本版权法,其次是否为日本版权法第13条所规定的PD范围。 --达师 - 334 - 554 2016年2月5日 (五) 11:12 (UTC)回复[回复]
    我想知道這兩個原始文獻是不是中文。--Zhxy 519讨论) 2016年2月5日 (五) 13:56 (UTC)回复[回复]
    • 日本s:ja:著作権法第13條已表明著作權法不適用於法令/行政機關。《香港占領地總督告諭》是以中日兩文共同發佈(發佈地點應為督憲府即香港滙豐總行),《日本軍民政部部長聲明》不清楚是否有日文。-Hello World! 2016年4月15日 (五) 05:00 (UTC)回复[回复]
    • 舊版本日本著作權法,在第11條也有同樣規定,法律命令及公文書,不擁有著作權。--Hello World! 2016年5月16日 (一) 16:04 (UTC)回复[回复]
      • 第一,当时的日本法律对日占香港有效吗?第二,如果考虑到著作权法是属地法,是适用当时日占香港有效的法律还是适用现行香港法律? --达师 - 334 - 554 2016年4月17日 (日) 07:20 (UTC)回复[回复]
        • 如果認為英殖民地法例在那時適用是荒謬的。而且,發佈者毫無疑問是日本人、日本籍,代表日本政府。另外,因為由發佈日已進入公有領域,則其後的著作權限制,並不適用。-Hello World! 2016年5月8日 (日) 08:57 (UTC)回复[回复]
          • 已經刪除,中文版權不明。--Jusjih讨论) 2016年5月20日 (五) 00:44 (UTC)回复[回复]
            • 本人要求立即恢復該兩篇的內容,第一,它們屬於公有領域是毫無疑問,第二,它們發佈的對象是香港居民,它們是以中文發佈,香港歷史博物館展品和香港海防博物館展品也有記載刊有《昭和十六年十二月日本軍民政部部長聲明》全文的文物複製品,而香港中華書局印行的《改變香港歷史的60篇文獻》一書也可茲證,證明該兩篇文字不是後來有第三者翻譯的。如不在合理時間還原,本人將運用各種渠道進行投訴及伸訴。-Hello World! 2016年5月27日 (五) 18:26 (UTC)回复[回复]

已刪除--Zhxy 519讨论) 2016年7月18日 (一) 11:56 (UTC)回复[回复]



3月编辑



5月编辑




6月编辑



  • 最后一次的演讲,曾经有人上传过《最後一次的講演》,由于美国对较短期间规则的不接受性已经被删除,并移动到了Wikilivres。但后来又有人以《最后一次的演讲》为名录入文章,应该删除。Bieraaa讨论) 2016年6月9日 (四) 12:55 (UTC)回复[回复]
    • 已经清空内容并改为重定向,但依然需要管理员删除历史版本。Bieraaa讨论) 2016年6月9日 (四) 12:59 (UTC)回复[回复]

7月编辑



8月编辑





  • 请问关于正确使用涉台宣传用语的意见是中央台办、外交部、中央宣办共同文件时,算不算{{PD-EdictGov}}

9月编辑




  中立。由各位更懂中共文件的用户自行善意判定吧,反正错删还能申诉。若有要移交加拿大Wikilivres的,请列举通知以便处理。--Jusjih讨论) 2016年9月22日 (四) 01:56 (UTC)回复[回复]
    • 以上各类作品的法律依据如下:政府工作报告、预算决算报告、计划报告,宪法第六十二条;事故调查报告,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规划比较复杂,城市规划有城乡规划法,一些其他的规划未必有法律依据,也是其中最站不住的部分。 --达师 - 334 - 554 2016年9月22日 (四) 15:46 (UTC)回复[回复]

(!)意見{{PD-EdictGov}}--QBear讨论) 2016年9月22日 (四) 14:48 (UTC)回复[回复]
無法視為法律文件,況且香港法令並非自由版權。--Zhxy 519讨论) 2016年9月26日 (一) 11:26 (UTC)回复[回复]
該條例屬於香港法例一部分,由當時的立法局通過,而《版權條例》第183條說明「(1)政府享有每一條條例的版權。(2)如某條例於某公曆年在憲報刊登,則該條例的版權由條例在憲報刊登的日期起存在,直至自該年年終起計的50年期間完結為止。」由於該條例是1963年在憲報刊登,所以現時在香港已經是自由版權。--QBear讨论) 2016年9月26日 (一) 12:01 (UTC)回复[回复]
請問當時已經有中文版了沒有?--Jusjih讨论) 2016年11月9日 (三) 19:49 (UTC)回复[回复]
中文版是取自1964年6月出版的中文大學校刊第一卷第一期特刊。--QBear讨论) 2016年11月17日 (四) 05:22 (UTC)回复[回复]
該特刊最後一頁聲明中文版是港府授權中文大學翻譯,所以若不能確定算政府翻譯,就要移交加拿大Wikilivres。--Jusjih讨论) 2016年11月23日 (三) 19:40 (UTC)回复[回复]
已經移交到加拿大Wikilivres:一九六三年香港中文大學條例。當時中文尚未官方使用。--Jusjih讨论) 2016年11月29日 (二) 22:29 (UTC)回复[回复]



10月编辑

已刪除,基本等同空頁面。--Zhxy 519讨论) 2017年1月15日 (日) 22:09 (UTC)回复[回复]

已經移交到加拿大Wikilivres:意念的表出。--Jusjih讨论) 2016年11月29日 (二) 22:29 (UTC)回复[回复]

Zhxy 519已經(×)删除之。--Jusjih讨论) 2016年11月29日 (二) 22:29 (UTC)回复[回复]

  • 魯迅翻譯此書的時間是1916年1月21日至2月16日,可以錄在維基文庫上嗎?--thering29讨论
原作者武者小路實篤?若原文1922年或者更早就已發表,就移交舊維基文庫代收,2027年收回,不是美國對於短期規則的不接受性,不能去加拿大Wikilivres。--Jusjih讨论) 2016年11月23日 (三) 19:40 (UTC)回复[回复]
已經(○)保留譯者記,(×)删除版權不明的註釋。--Jusjih讨论) 2016年11月29日 (二) 22:29 (UTC)回复[回复]

12月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