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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央首长接见获释的“联动”分子时的讲话,明显侵犯版权。——红渡厨留言) 2023年2月3日 (五) 15:24 (UTC)回复[回复]
    如何理解讲话记录的版权?这个东西来源不好讲,我认为是(已倒闭的)文革研究网编入其资料的,或者是宋永毅编入文革文库的。这两种无论哪一种,都应该是取自红卫兵小报。红卫兵小报又应该是来自在场人员的记录稿,当时是不讲版权这一套的。 Fire Ice 2023年2月3日 (五) 18:38 (UTC)回复[回复]
    这个文献无论来源自哪里都是侵犯版权。——红渡厨留言) 2023年2月4日 (六) 10:44 (UTC)回复[回复]
    为何?如果讲话稿文字的版权属于讲话人,那么其文字将依次成为公有领域,当然现在不是。如果讲话稿的版权属于记录人或者红卫兵小报,那可以视同匿名作品或机构作品处理,适用消极容忍。Fire Ice 2023年2月4日 (六) 11:04 (UTC)回复[回复]
    目前录入该文献的用户并没有明确来源,应按照有利于版权人的原则处理。目前这个文献里的讲话人陈伯达、江青、康生、周恩来,均没有过五十年期限。——红渡厨留言) 2023年2月4日 (六) 12:25 (UTC)回复[回复]
    所以你认为“陈伯达、江青、康生、周恩来”是讲话记录的版权人? Fire Ice 2023年2月4日 (六) 12:34 (UTC)回复[回复]
    所以你认为“陈伯达、江青、康生、周恩来”无法向该文献主张版权权利?——红渡厨留言) 2023年2月4日 (六) 13:02 (UTC)回复[回复]
    四个死人如何能够主张版权权利?事实上,以他们的高风亮节,不会主张任何版权权利。您能否明确回答,在现行法律下,他们对于讲话记录,是有版权,还是无版权? Fire Ice 2023年2月4日 (六) 13:34 (UTC)回复[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著作权属于自然人的,自然人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法转移。第六十六条:本法规定的著作权人和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在本法施行之日尚未超过本法规定的保护期的,依照本法予以保护。——红渡厨留言) 2023年2月4日 (六) 14:24 (UTC)回复[回复]
    引用法条,能当回答? Fire Ice 2023年2月4日 (六) 15:33 (UTC)回复[回复]
    阁下您都快要把我整无语了,只要接受过义务教育,学过语文的人都能看懂上面的回答。——红渡厨留言) 2023年2月4日 (六) 16:43 (UTC)回复[回复]
    不能明确回答就算了。 Fire Ice 2023年2月5日 (日) 00:31 (UTC)回复[回复]
    所以該提起案也難以認為具適切度,應當無視之。 Longway22留言) 2023年2月5日 (日) 03:52 (UTC)回复[回复]
    对于著作权法都看不懂的人,讲话确实应该无视。——红渡厨留言) 2023年2月5日 (日) 04:36 (UTC)回复[回复]
    閣下這種是代權立法釋法之偉人,社羣根本無法高攀。 Longway22留言) 2023年2月5日 (日) 07:16 (UTC)回复[回复]
    正面回复阁下该问题即是,根据红渡厨阁下所引用的法条及保护期,版权保护到著作权人(一般情况下是作者)死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作者有继承人,则由继承人继承并主张权利;如没有继承人,则按继承法规则收归国家所有,由国家利用在公益目的。著作权到期才进入公有领域(死后50年后),即使是无人继承国家所有,也非公有领域。 Teetrition留言) 2023年2月6日 (一) 05:55 (UTC)回复[回复]
    同时,“高风亮节”等话题不应出现在讨论中。虽然平台不同,但这句话无异于该共享资源方针中的版权所有者不会介意/会很高兴看到我们传播其作品。两个平台在版权上目的一致、运营方相同,且文库可以对共享资源的资源进行直接引用、校对,如果阁下想说这是commons方针对文库没有约束力,虽然这句话是对的,但也不必反驳了。 Teetrition留言) 2023年2月6日 (一) 05:58 (UTC)回复[回复]
    我的问题并不是他们作为著作权人能够享受什么样的权利,而是他们为什么有对讲话记录的版权。讲话记录有“众答:没有。”等现场情况描述,显然包含讲话记录的作者将现场情况转化为文字的创作。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指出:“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指出:“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另外,该著作权法仅明文规定国家可以享有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著作权,并没有说个人的著作权国家也能享有,希望您能再解释一下这个问题。 Fire Ice 2023年2月6日 (一) 09:53 (UTC)回复[回复]
    “高风亮节”只是我个人的感叹,如果您认为我不能/不必发表感想可以直说,不必拿出common方针。Fire Ice 2023年2月6日 (一) 10:09 (UTC)回复[回复]
    感谢阁下回复。
    • 我意指“高风亮节”不宜作为论据,您可以自由发表感想。
    • 有关国家享有著作权问题,请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1条“著作权属于自然人的,自然人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法转移。”这里的“依法转移”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继承的规定(2020年著作权法修改前写的是按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民法典生效后著作权法作了相应修改),其中第1160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 有关讲话记录的版权,个人愚见系口述人享有。尚祈阁下注意将他人讲话转化为文字稿不是著作权法意义的“创作”而是“复制”他人的口述作品,著作权法要求作品具有独创性,额头流汗原则已被各国摒弃。请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3条明文规定了“口述作品”,实施条例将“口述作品”解释为“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足可证之。如果要证明相关内容属于公有领域,在未到期的情况下,只能证明其具有一定的行政属性。
    Teetrition留言) 2023年2月6日 (一) 10:42 (UTC)回复[回复]
    所以結論而言,具備行政性質既已處於豁免範疇,何來版權主張Longway22留言) 2023年2月6日 (一) 14:04 (UTC)回复[回复]
    虽然我不清楚这个版权问题,但是著作权法指出:“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里面没有讲到讲话记录,因此至少不是著作权法明文规定的“复制”。而实施条例则明确区分了“文字作品”和“口述作品”,因此从口述作品到文字作品至少是从一种形式的作品变成了另一种形式的作品。讲话记录人使用了“众呼:毛主席万岁!很多学生哭了”、“众:长时间欢呼毛主席万岁!”等描述,显然掺入了自己的立场和情感,独创性不是全没有。 Fire Ice 2023年2月6日 (一) 14:37 (UTC)回复[回复]
    一个问题是,大家欢呼了什么难道不是对现场的忠实记录吗?同时,想必阁下应该同意除此之外的内容是对江青等人发言的忠实记录,这一部分是没有掺杂记录人的情感和立场的,只从版权角度而不从文库收录范围上讲,如果一个不具名的作者对受保护的文字稍加注释评论,文库就可以收录全文了吗?
    因而,如果要证明该文属于公有领域,似乎仅能从行政性角度入手。 Teetrition留言) 2023年2月6日 (一) 14:54 (UTC)回复[回复]
    我无法证明他忠实记录了,我只能“相信”他忠实记录了。“如果一个不具名的作者对受保护的文字稍加注释评论,文库就可以收录全文了吗?”这个问题很有意思,最近文库还有关于国歌的争论。 Fire Ice 2023年2月6日 (一) 15:14 (UTC)回复[回复]
    問題這裡反而應該是對他者完整作品自行註釋化、點評化之情況,是否適切作完整智力獨創形成之獨立版權個例——爭議不限於現被大規模集中提起內個別情況,且也屬於部分時候判讀個案之版權所謂受到文庫自身抵觸之時、是否為在被文庫收錄之前既已屬於該作品本身無法消除之特性
    該因也是在過往討論辨識時多有觸及,進而當時既已逐步樹立以作品收錄之刊載來源版本,為劃分作品性質之要件,這也是本地逐步建立之共識基礎之一,相信本次大規模影響之諸方必須充分考慮這些因素。 Longway22留言) 2023年2月8日 (三) 08:21 (UTC)回复[回复]
      支持。由于一贯的来源无法证实证伪,因此谈所谓行政性是绝对够不上的(此处的“来源证实证伪”,不是指文革数据库,而是指文件的原始来源无法求证);就算来源证实,顶多算职务作品,还是一般职务作品,著作权在发言人那里,然后都不到时间(合作作品,按最晚的江青算,要到2041年)。——综上,没一条够用的, 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2月6日 (一) 16:46 (UTC)回复[回复]
    无法确定来源可能是因为没有花钱(笑),文革文库第三版应该会标来源,不过来源估计就是红卫兵小报之类。Fire Ice 2023年2月7日 (二) 04:26 (UTC)回复[回复]
    前述已称了,“来源的无法证实证伪”是针对其原始来源而言,也就是它的原始来源无法查证或查证时无法展现行政性。——总不能要人接受红卫兵小报能够赋予一份(正常情况下不会有行政性的)谈话记录以行政性的对不对?实情是根本无法赋予。这样一来,那行政性就是天方夜谭了。——我得再说一句,公务谈话不总是具有XX性的,是“不总是”,很多同好老要把它理解为“总是”或“总不是”,也是...唉。 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2月7日 (二) 04:32 (UTC)回复[回复]
  • 继续请求上述文献删除。——红渡厨留言) 2023年3月2日 (四) 12:23 (UTC)回复[回复]
  已刪除Zhxy 519留言) 2023年3月16日 (四) 01:06 (UTC)回复[回复]

  • 国家主席习近平发表二〇一四年新年贺词国家主席习近平发表二〇一五年新年贺词国家主席习近平发表二〇一六年新年贺词国家主席习近平发表二〇一七年新年贺词国家主席习近平发表二〇一八年新年贺词国家主席江泽民发表二〇〇三年新年贺词,个人作品,难以判断行政性。——红渡厨留言) 2023年2月3日 (五) 15:24 (UTC)回复[回复]
    我倾向于认为这里的“国家主席”意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一种国家机构。 Fire Ice 2023年2月3日 (五) 18:43 (UTC)回复[回复]
    问题不在于作者是不是党政领导人。“新年快乐”这种话题,要是也能解释为行政,那党政领导人讲的所有话都能认为是行政了。——红渡厨留言) 2023年2月4日 (六) 10:44 (UTC)回复[回复]
    他作为国家主席这一国家机构说话,无关乎他个人是否党政领导人。下面一段话是在滑坡,每年新年贺词总结一年成就,放眼未来道路,政治性很强。Fire Ice 2023年2月4日 (六) 11:04 (UTC)回复[回复]
    “他作为国家主席这一国家机构说话”这仅仅是阁下的推测。阁下若持此观点请拿出相应证据。“新年快乐”有没有行政性我先保留意见吧,看看其他用户是什么意见。——红渡厨留言) 2023年2月4日 (六) 12:25 (UTC)回复[回复]
    这并非没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党政活动,习近平被报道时一般冠以title“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党内活动,习近平被报道时一般冠以title“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活动,习近平被报道时则被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家主席”,如[1],此例亦然。显然,新华社报道习近平活动使用的title是严肃的。 Fire Ice 2023年2月4日 (六) 12:38 (UTC)回复[回复]
    所以呢?“习近平活动使用的title是严肃的”能证明啥?丝毫没有看出来阁下所列出的“根据”能够证明“他是作为国家主席这一国家机构说话”。倒不如说习近平在被冠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时,国家主席这个称呼被夹在“中共中央总书记”(党内职位)和“中央军委主席”(党内职位和国家公职)之间,“国家主席”更应理解成是国家公职而非国家机关。——红渡厨留言) 2023年2月4日 (六) 13:02 (UTC)回复[回复]
    若无权威机关的明确声明,想要严格证明某文件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是困难的,PD-PRC-CPC下的各文件也可以“丝毫没有看出来”有“根据”“能够证明”是“公文”。所以我也只是“倾向于认为”而已。发表新年贺词是1990年代以来国家主席每年的惯例,习近平是惯例的延续者。 Fire Ice 2023年2月4日 (六) 13:29 (UTC)回复[回复]
    若无权威机关的明确声明,想要严格证明某文件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是困难的阁下讲的这句话我非常赞同,证明困难基本可以视作无法证明,既然都无法证明了,那么该文件理所应当属于维基文库的收录范围。“习近平是惯例的延续者。”所以呢?您又想证明啥?因为这是惯例所以就版权公有?《著作权法》可没有规定过这种规矩。——红渡厨留言) 2023年2月4日 (六) 14:24 (UTC)回复[回复]
    2021年已被提过而我2022年又提过的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的说明等等文件(见Wikisource:版權討論/存檔/2021年Wikisource:版權討論/存檔/2022年),版权状况比国家主席新年贺词还要不行,所以它们就被删了吗?只能希望您多多推动它们“理所应当不属于维基文库的收录范围”。 Fire Ice 2023年2月4日 (六) 15:31 (UTC)回复[回复]
    阁下提出的《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的说明》我认为具有显而易见的行政属性。当然、该文件不是本条的讨论范围,这里不做赘述。别的文献版权状况如何并不影响这里讲的文献的提删,各个文献的版权状况应当依据各个文献的内容等做出相应的判断。至于您说“多多推动它们‘理所应当不属于维基文库的收录范围’”。放心,我会这么做。正好看到您当时提出的几个文献我也认为有侵犯版权可能性,在下面提出了,欢迎您参与讨论。——红渡厨留言) 2023年2月4日 (六) 16:43 (UTC)回复[回复]
    您在上面说“证明困难基本可以视作无法证明,既然都无法证明了,那么该文件理所应当不属于维基文库的收录范围。”照此逻辑办理,如果无法证明《决议说明》“具有行政属性”,“那么该文件理所应当不属于维基文库的收录范围。” Fire Ice 2023年2月5日 (日) 00:33 (UTC)回复[回复]
    阁下讲话怎么跟小孩子撒娇一样,“我提删的文献都没删,凭什么你提删的文献就要删?”上面我讲过了,既然阁下没看见我再讲一遍:别的文献版权状况如何并不影响这里讲的文献的提删,各个文献的版权状况应当依据各个文献的内容等做出相应的判断。版权问题即法律问题,而法律讲的是证据,不是撒娇。另外有关于阁下讲的《决议说明》,本条讨论并非《决议说明》的提删,就不在这里讲了。若阁下依旧认为该文件应该删除,您可以在下方继续提删,我会表明观点。——红渡厨留言) 2023年2月5日 (日) 04:36 (UTC)回复[回复]
    “我提删的文献都没删,凭什么你提删的文献就要删?”是你对我评论的看法,然而我只是支持你贯彻你的原则而已。为文库当版权警察并不会给我带来什么好处,我没必要多次重复提删。 Fire Ice 2023年2月5日 (日) 05:07 (UTC)回复[回复]
    不过多人提出四种观点,均未足以说明《决议说明》适用于PD-PRC-CPC。如果您有高论,我很愿意为您开一个提删。 Fire Ice 2023年2月5日 (日) 05:20 (UTC)回复[回复]
    您現在一大輪地猛推自說自話且不斷自圓其說,如何保證每個維基文庫參與者都有公平機會逐項檢視個案及回應相應說法?閣下之提起以如此一來二去,根本無法保障運作機制之適切公允,還請(包括其他參與人等)三思。 Longway22留言) 2023年2月5日 (日) 04:02 (UTC)回复[回复]
    那烦请@Longway22阁下解释一下领导人为什么要收稿费退休领导人的稿费都去哪儿了?--新闻报道-中国共产党新闻网——红渡厨留言) 2023年2月5日 (日) 05:41 (UTC)回复[回复]
    閣下不如先回答,司法轄區提及之出版審查權力(最後一段),是不是和閣下所謂版權法(或普世認知之版權定理)一致? Longway22留言) 2023年2月5日 (日) 07:20 (UTC)回复[回复]
    我先问你的,要说也是你先回答我的问题。——红渡厨留言) 2023年2月5日 (日) 07:51 (UTC)回复[回复]
    如視閣下回答如是,並非適切社羣共議,有礙社區公正。 Longway22留言) 2023年2月6日 (一) 00:33 (UTC)回复[回复]
    冒昧参与、回复一下阁下的这个问题,Longway22阁下似乎对出版审查有什么误解。行政上的出版审查和作为私权的著作权虽说有关联但不应混为一谈。2010年修改前的中国著作权法第四条甚至还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后经美国在WTO起诉中国才作出相应修改、删除该款内容。这也是对阁下所举的1980年代的规定的有力反驳,该文说要加强对违禁作品的出版审查,这与这些作品2010年后受到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没有关系,受到审查只是不让发行,它们也有著作权。(斜体字添加于2023年2月6日 (一) 05:40 (UTC))而美国的起诉原因正是该第四条规定违反了伯尔尼公约等国际版权公约中有关作品自动受到保护的公约义务。亦即,即使出版受到审查,自动获得著作权也是公认的原则,亦是公约义务,违反会被他国起诉并因应修改。淫秽作品受到审查是如此,相关领导人作品的出版审查亦是如此,受到审查和获得著作权没有什么关系。
    尚祈阁下注意,中国作为伯尔尼公约、TRIPs等众多版权公约的缔约国、同盟国,在履行最低公约义务上与其他资本主义国家没有区别,相关公约只会看对应国家的发展水平而非意识形态。中国的著作权法很多地方仅仅是履行了公约要求的最低义务(比如保护期仅规定了50年、2001年才把建筑作品纳入保护等),相关理论也是国内法的实证研究,中国大陆法域(应该也是阁下所说的“司法辖区”)下的各版权理论,不会因为中国共产党的一些特别规定而发生本质的变化。况且红渡厨阁下更是举出了领导人稿费一例,更是说明著作权相关制度在党内并非是冻结的状态。而且,有时著作权、所有权等私权还能作为行政管理的手段,中国更是会利用之。比如中共100年标志说明中指出“庆祝活动标识所有权属于中共中央宣传部”;著作权法2010年修改时官方法律说明也称删除违禁作品不受保护是因为有关出版的行政法规范日趋完善(当然此处官方对美国起诉避而不谈了)。
    回到中国著作权法本身,其第五条第一项本就是对伯尔尼公约的照搬,在此基础上列举出了法律法规等“例示”,立法而言可谓不备,在当时的立法条件和国际形势下甚至可以说是匆忙下的妥协。对于何为“立法、司法、行政”性质本就模糊,但实务中也出现了像是他案讨论中最高法对其指导案例主张著作权的情况,将一些模糊地带的作品一味主张收录显然与文库之“自由版权”初衷相悖。公正与否是一回事,但版权问题我相信是文库的基础成文方针。阁下在多处主张的观点似乎就像这个页面里的话一样:版权所有者不会介意/会很高兴看到我们传播其作品;这个文件明显是公有财产。整个因特网上都可以找到而且没人抱怨。在维基媒体基金会的各项目下,难以站得住脚。也许百度文库等对版权不在意的平台更适合阁下?
    同时,阁下所谓社群公正,而我能看到的只是在相关话题下,似乎仅有阁下反复超脱版权理论和著作权问题,在相关问题上大谈更为宽泛的法理或管辖问题,下一步是不是更可大张旗鼓主张“恶法非法”之类?虽然我不愿这样滑坡和恶意推定,但阁下近来的发言确实实实在在地给我这种感觉。 Teetrition留言) 2023年2月6日 (一) 05:25 (UTC)回复[回复]
    閣下請閱讀完寫字間記錄和過往討論記錄自己思考、多多研習,不建議在此繼續為有關大規模清算活動背書 Longway22留言) 2023年2月6日 (一) 13:48 (UTC)回复[回复]
    嚴格而言國際公法如果完全接入國內法也是不可能的,因為這是眾所周知,完全接入之財產權利法理與黨國實際法理根本而言是相互矛盾而抵觸的,閣下現在上述自行割裂過往既已論述之磨合路線、重新自行斷論,也無法對接既往本地已所商議述明之法理共議辨識,不認為具考慮價值。 Longway22留言) 2023年2月6日 (一) 14:09 (UTC)回复[回复]
    我想以上内容很少是国际公法的内容,多是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内容,当然经济法你要说部分是公法我也不反对。学科分类上阁下如有高见还请多多指教。如果阁下要谈“党国实际法理”,恕我不再回复。如按阁下的构想,中共100年标志应该属于公有领域才是。 Teetrition留言) 2023年2月6日 (一) 14:21 (UTC)回复[回复]
    如果阁下所指“国际公法”指各国际公约,我想私法领域的公约在国内法上的效力更是众所周知。知识产权领域的公约虽然不能直接适用但是国内目前必然一定程度上良好地将其转为了国内法。如果我国在知识产权上还有哪里违反了公约义务,想必美国定像上次要求中国修改第4条一般急不可耐了。 Teetrition留言) 2023年2月6日 (一) 14:37 (UTC)回复[回复]
    两位是不是没有看过《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第十九条明确规定:“本规定与国际著作权条约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著作权条约。” 曾晋哲留言) 2023年2月6日 (一) 16:00 (UTC)回复[回复]
    感谢阁下指出,私以为该条是条约与该《规定》冲突时的适用选择而非条约与《著作权法》冲突时的适用选择。2012年法律适用法解释第4条指出,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条约已经转化或者需要转化为国内法律的除外。但无论如何,我觉得Longway22阁下提到公约于国内的适用问题已是偏题,中国删除第4条之违禁作品不受保护即承认和履行了自动保护原则,再谈这一问题只会将讨论引向他处。 Teetrition留言) 2023年2月6日 (一) 16:22 (UTC)回复[回复]
    諸位既已擴大引用其他未有適用過往共議之路線及清算在先,偏離路線還不能自圓其說,非常無語 Longway22留言) 2023年2月8日 (三) 07:48 (UTC)回复[回复]
    @Longway22:首先声明我在这个讨论串中的一长串文字都在回应阁下所谓“出版审查权力与普世认知之版权定理是否一致”之问题。这个问题是阁下自己提出来的。概言之即在当前的中国(2010年著作权法修改后)出版审查权力与著作权问题没有关系。况且出版事后审查并非中国独有,一众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同样有事后的出版审查。如果我没有理解错的话,对于我的这一长串文字阁下只提出了条约于国内法的效力问题,而我也对此进行了回复。在我对阁下前述问题回复的基础上,何来“偏离路线还不能自圆其说”?我回答阁下在讨论串中提出的问题,又怎来“扩大引用其他未有适用过往共议之路线及清算”或为其背书?还是说阁下的这个问题指名红渡厨阁下回答、他人不得介入?请问是要令谁汗颜? Teetrition留言) 2023年2月8日 (三) 11:34 (UTC)回复[回复]
  • 继续请求上述文献删除。——红渡厨留言) 2023年3月2日 (四) 12:23 (UTC)回复[回复]
  • 继续请求上述文献讨论。———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4月3日 (一) 12:43 (UTC)回复[回复]
  • 继续请求上述文献讨论。———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5月6日 (六) 12:44 (UTC)回复[回复]
  • 补充理由:领导人讲话类文献,若没有明确证据表明属于公有领域,应视为版权作品。———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5月21日 (日) 07:06 (UTC)回复[回复]



  • 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必然要求构建新发展格局以史为鉴、开创未来 埋头苦干、勇毅前行在党的十九届七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这几个文献都有明显的“下面,我代表中央政治局讲几点意见。”等类似字样,但这句话上面的内容应视为习近平个人具有独创性的作品。——红渡厨留言) 2023年2月4日 (六) 16:43 (UTC)回复[回复]
    所有意見一致如上既已發佈之,個人無暇逐項回覆濫提清算之情狀。各參與人可自行選擇個案逐個回覆,或整體回覆等,作為相關疑似大批量統一清算案之共議意見一部分。 Longway22留言) 2023年2月5日 (日) 04:05 (UTC)回复[回复]
    这事情已经在Wikisource:版權討論/存檔/2022年#8月提过一次了。请允许我厚颜无耻引用自己的前述。

    一、委托和代表明显有重大区别。习近平并非政治局的(名义上的)领袖,作为党员“代表党组织发表主张或者作出决定”或作为领导干部“代表党组织对外发表重要意见”时,根据《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均需向所在(属)党组织请示,这是“代表中央政治局”发表意见(我相信这两个文件涉及的内容绝对称得上“重要意见”)时须具备中央政治局许可的明证,也是这两个文件符合法人作品要件的明确证据。至于阁下提到的“由一定的组织和人员负责起草,经特定的组织程序决议通过,在全党范围内具有约束力”,未见它不符合哪一点:文件自然有人起草;既然需要请示则必定由政治局同意才可能发出(再次提请注意:政治局是集体领导机构(字面上的),无法不经组织程序通过);因代表中央政治局意见而在全党具备约束力(“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因此,与尚可纷争一番的“委托”相比,“代表”的效能是清晰明确的。

  • 至于红渡厨阁下这个“这句话上面的内容...”的表述,抱歉我还没听说过中共党组织审阅整个文件只审某一部分的。
    据此,  反对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2月6日 (一) 16:30 (UTC)回复[回复]
    经由某些行政程序作成的文件就理所当然拥有了“行政性”吗?其实在其他的讨论中我也举出相关反例了:推荐性标准不属于法规性质的技术性规范,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性国家标准}})。——红渡厨留言) 2023年2月7日 (二) 14:23 (UTC)回复[回复]
    很有意思的是,在下在这条回答中并未提到行政程序,因此阁下最好明确阁下之所指。
    至于有关部分中共文件为何存在特定判别,详见PD-CPC-PRC及其所依据的《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680号。
    至于阁下的反例,我得说,它能论证它的问题,不代表它能论证其他的问题。不过姑且还是再提一句吧,最高院在去函版权局的信中说:“推荐性标准,属于自愿采用的技术性规范,不具备法规性质”;而相对应地,《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680号指出:“党中央发布的官方文献,由一定的组织和人员负责起草,经特定的组织程序决议通过,在全党范围内具有约束力,可视为‘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在“强制约束力”这一内核上事实上是共通的。因此我看不到阁下所举的“反例”在内容上和思想上对于本件有多大的作用。 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2月7日 (二) 14:39 (UTC)回复[回复]
  • 认可本条讨论中银色雪莉阁下的反对意见,撤回提删。——红渡厨留言) 2023年3月2日 (四) 12:23 (UTC)回复[回复]

  • 有關中共「政府公報」之版權討論,請移步特別提刪討論頁。—— Eric Liu留言 2023年2月7日 (二) 05:05 (UTC)回复[回复]
    不反对就讨论页内所列各文件进行著作权审视,但是在此之前,此讨论页所列之理据有下列问题
    1、页内引用最高院声明,原文仅称“《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的案例及相应裁判摘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著作权公约保护”,这当然可以印证(广义上的)政府公报内收录的各单篇内容不必然在公有领域(事实上这前两年都几乎说过了,只是没有下文——也因此我不反对继续谈),但是讨论页发起人延伸理解为“现已有明确证据证明政府公报不属于公有领域”,这一表述的逻辑关系显然是不准确的——应该做出修改。
    2、页内引用退休领导人的稿费都去哪儿了?一文,试图印证称“党和国家领导人讲话并非著作权法第五条之列”,然而这个“并非”是武断的
    • 这里面刚好有引用《朱镕基讲话实录》作例子。事实上如果读过本书的人会清楚地发现,这当中:(1)并非收录了朱镕基以公职身份发表的所有讲话;(2)此外这本《讲话实录》事实上还包括各种信件、批示等——这样一来,各类文稿中存在着著作权法所指出的一般职务作品是完全合理而可能的,因此朱因出版(含有此类作品的)文稿而领有版税是合理的;但是,这是否能印证他本人的一切公职讲话并非符合三性质之列呢?这在逻辑上显然是不通顺的。
    • 《讲话实录》是典型的《著作权法》第十五条所指的“汇编作品”,这本书整体本身对于朱镕基是有著作权这不成问题,因为在汇编过程中是体现了独创性的,这事实上是一个新作品,但这无法说明这本东西里面的每一篇文章他都有著作权(此处指《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的第五项至第十七项的权利,我只是避免有人抬杠,不赘——同样地,也请勿把我的话理解为“这本东西里的每一篇文章都在公有”——我已经厌倦了抬杠了)。
    • 因此,其实现有的PD-PRC-exempt的表述是相当正确的:“...公务演讲,不总是....性质的文件”;而不是武断地称“讲话并非...之列”。现在要纠正的问题,是这个“不总是”当中的否定因素受制于各种因素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而不是把否定因素作用于每一篇文章。
    3、综上,  支持讨论页内各文件的著作权审视,但  反对以现有的无限推演理据来作为前提。不把政府公报作为赋予单篇公有的理据的这一看法我向来都赞成,现在的关键是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来独立审视各单篇文件的著作权状况,而不是因为什么“大規模清算”式的毫无用处的政治正确式说辞就漠视问题,也不是因为什么“明确证据”的自由心证的无限推演就一刀切。 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2月7日 (二) 09:48 (UTC)回复[回复]
    同意观点1,相关语句确实存在表述不准确,我去加句话。——红渡厨留言) 2023年2月7日 (二) 14:02 (UTC)回复[回复]
    关于观点2,我不否认《朱镕基讲话实录》作为例子确有不妥,不过银色雪莉阁下看看《朱镕基答记者问》这个例子如何?
    朱镕基获如潮“点赞”不只因捐四千万——红渡厨留言) 2023年2月7日 (二) 14:42 (UTC)回复[回复]
    阁下既然提出了《答记者问》作为例子,则阁下依然没有看在下的陋言的核心内容。就像《讲话实录》一样,《答记者问》是一本汇编作品,它汇编了朱镕基的答记者问以及书面演讲(各位要是看看这本书就应该会知道了),它本身当中含有朱自身拥有著作权的单篇文章——甚至可能是全部都拥有著作权——完全没有问题,他拿到稿费也完全是正常的,我前面已经说过了。但是,这能不能推而广之印证他的一切公职讲话都不符合三性质呢?显然是不能的。 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2月7日 (二) 14:52 (UTC)回复[回复]
    如果所謂提及如銀雪閣下所言之以推著紅閣下一點點改,要一部分一部分重新地指教邏輯,認真對於文庫共議苦難,就看是否又要來個無限回帶,推到重來了。 Longway22留言) 2023年2月8日 (三) 07:53 (UTC)回复[回复]
    敝人是不敢用“指教”这个词的,所以我也不知道阁下为什么要用“指教”这个词,觉得自己的意见必然地比别人高明恐怕不是很好的事情。“推倒重来”是夸大了,这问题本来就在,事实上仍然是公务讲话的著作权问题,当初就没论完而和了稀泥(当然了,和稀泥不代表当初僵持而被迫维持现状的东西一定是对或不对,其实当中也是正误交缠),接着论也挺好的,没什么问题。 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2月8日 (三) 08:34 (UTC)回复[回复]
    人多嘴雜自不然不會出現所謂高低問題,自不必妄自聲言替某某版權主張而行道執法之,
    然而,仍然是需要明確現在所謂討論內各自之採用路線,是否差異過大或有可判明之中間點,
    個人認為,如真按照現有一部分參與所言之,完全參照對接國際版權規例來檢視其所大批量提出之個案,首要問題並非本地層面之情況,而是版本處理時之版本本身與所認為之特定署名人間,可能既已為司法轄區自身de facto自行抵觸完整版權法理之爭議版本。而de jure來說,第一順位之版權爭議尋求判讀之承攬主體,則為本地既已確定判讀時考慮因素之版本其承攬來源(主體),因為整個版本所經受之process是de jure並非由本地採編達成,完全屬於依據黨國司法轄區自身因素、全由其承載版本之方面實際自行完成之,本地僅為如實反映這一非本地做成之做成版本,
    如考慮所謂版權存疑因素,是以按照司法轄區本身實際黨與國兩層面之法例規約及豁免聲明、自行版權主張等要件及諸件之間,可能存在諸多相互聯繫、矛盾及自相抵觸之因素和結論,本地如實反映和附署提及之於文庫轄區內時,則是應進一步明確有關領域之灰色或羅織名堂。 Longway22留言) 2023年2月9日 (四) 09:43 (UTC)回复[回复]

以史为鉴、开创未来 埋头苦干、勇毅前行,该文中间部分习近平明确表明:“这里,我再强调几点。”据此可判该文献为独创性作品。——红渡厨留言) 2023年2月7日 (二) 14:23 (UTC)回复[回复]

照阁下所言在的话,同一篇文章中习进行了多次授权变更,可谓走位灵活。我只是很想问同样的问题:在宣言“代表中央政治局”的情况下,根据《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均需向所在党组织(本情况下是政治局)请示时,政治局有多大可能性只审核一篇讲话中“代表中央政治局”的部分——或者照《刑事审判参考》680号的说法,政治局有多大可能性允许一篇“经特定的组织程序决议通过”的讲话中存在有不经组织流程的“独创性”。 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2月7日 (二) 14:43 (UTC)回复[回复]
感谢阁下回复,时间有点晚了,具体回复留到明天再说。维基文库:版權討論/202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公報特別提刪討論頁中我也提删了一份类似文献,先供阁下参考:在首都党政军干部大会上李鹏同志的讲话,该文献虽有部分内容是“代表党中央和国务院紧急呼吁”,但文章大部分属于个人的讲话。——红渡厨留言) 2023年2月7日 (二) 14:57 (UTC)回复[回复]
邏輯謬誤,很多次說過先提及之要素(受權過程)既已明晰之情況,既已決定一樣要件之性質。背景場合按記述完整要件如是
5月19日晚上,根据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中央和北京市党政军干部大会。李鹏代表党中央和国务院......
基於既有反映之以公務機關及公務活動等,為表面單一人身發佈者之創成背景基礎,且個人智力創作之性質並不能顯現(其自述亦充分證實當時之要件晚10时,在总后礼堂,中央开了首都党政军动员大会,我代表中央讲话......),故而該提及之個例亦為典型,檢視諸類似個案之時,可反映以獨創因素通常可能缺乏顯現於個案背景基礎之內,即不能當然一致判讀一切個案皆衡常具有版權之主張可能Longway22留言) 2023年2月8日 (三) 08:07 (UTC)回复[回复]
@红渡厨:首先,《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讲得很清楚:“...署名的为作者...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所以不需要也没人用内容来鉴定某个讲话是不是“个人的讲话”,因为署名已经能够保障这一点。
但《刑事审判参考》第680号案例称《十七大报告》(经十六届中央委员会授权而同时又有胡的署名)可视为“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并同时给出了党中央发布的官方文献,由一定的组织和人员负责起草,经特定的组织程序决议通过,在全党范围内具有约束力的判别说理。一个署名作品而根据《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一款进入公有,要么:
  1. 拿某位朋友很喜欢的“党国实际法理”来套——那其实就不用套,四套班子各类大小文件讲话就直接公有就好了——但我相信那不是大家想看到的结果,也并不符合法律;
  2. 认为这是一个判例开的特殊口子,只有严格符合这个口子的文件才能走这个路子——那么回到本件包括阁下再引件,由于此二件所涉均属“重大事项”类别(而不是“代表...表示感谢”那一类),进而导致其符合判例的特殊口子各项要求,因此是可能作出这样的说理的;
  3. 认为这个署名作品要考虑根据第十一条第三款而归入法人作品(然后再走(2)的路子),这一条的可能性我过去也曾提过,包括由于《党章》等条例指明的政治局决策规则,实际上是符合法人作品三要件中的“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但是由于三要件中的“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这一要件在事后发现对于此类讲话不甚适宜,且实务(包括最高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加强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保护的意见》)上以通常方式署名者一般都视为作者,因此我目前认为这条路子是不易走得通的(说不易而非不能,因为部分特定判决曾出现一些左右横跳的情况,尽管最后没有跳到这一边——这是模糊区域,要从严我也不反对)。
算来算去,似乎只有(2)是说得通的。而本件和阁下再引件是否符合(2)的情况,这正是需要各位讨论的。我的意见是此两件是符合(2)的判别说理的,同时我不认为这个口子会有滑坡的风险——因为这口子挺窄的。举个例子吧,阁下前此举朱镕基的《讲话实录》等内文收录的各篇,事实上《讲话实录》中“代表党中央”(之所以不用“代表国务院”,因为国务院是总理负责制,权责逻辑上就不同了)只有8处,几乎都是“代表...祝贺/拜年/感谢/慰问”一类,那就与“重大事项”“对外发表重要意见”毫无瓜葛了,因此这些也就无法按(2)的路径——那要是没有这个的,那就更没有了。(先声明,我没有把一切公务演讲都视为公有这种习惯——大概因为我不懂“党国实际法理”罢2333) 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2月8日 (三) 08:23 (UTC)回复[回复]
只要考慮到司法轄區之表面司法實際缺乏履行裁判黨國法規間之衝突矛盾,同時表面司法程序缺位下之實際內黨政文件遠可發揮對於其轄區之實際效力因素,有關道理是顯而易見的,同時也是可清晰理解相關公務活動及附屬產物之並非屬於純粹個人智力活動範疇。整體必須具有強力可排除公務或組織影響之獨創屬性或個人智力要件,有關私有化之路線即可能達致之,但且有關之決斷並不屬於本地範疇、仍屬於聲稱持有版權之獨立探明程序,本地本身既無當然義務越俎代庖如此處置,亦無當然義務承擔本身由其他既已做成版本之承攬責任主體所自己產生之問題,諸位切忌隨意製造法網為佳。 Longway22留言) 2023年2月9日 (四) 09:25 (UTC)回复[回复]
阁下不妨把多用简单的句子把话说得通俗些:
司法实际缺乏履行裁判党国法规间:这句话是指司法中缺少相关判例,还是别的意思?“履行”和“裁判”都是动词吗?法院如何“裁判法规”?
承担本身由其他既已做成版本之承揽责任主体所自己产生之问题:什么是“承揽责任主体”?是委托作品背后的“承揽合同”中的相关主体?还是说这里是一个动词(但之前已有“承担”一词,似乎不能作出这种解释)?还是说这里是“实际应承担责任的主体”?
我的态度是一如既往的,我同意不能随意越俎代庖自行释法,但版权状态存疑就宁缺毋滥,自行释法以其能够被文库收录同样落入了阁下说的这句话中。维基文库作为他人可自由利用的图书馆,如果相关内容不是著作权自由的状态,传播作品可能给文库使用者造成法律问题。在CPC中共文件模板所引用的案例中,即使事后部分行为人免于被起诉,他们正是发行了“盗版”的党章和相关读物而经历刑事司法程序。虽然文库有免责声明以排除自身责任,贡献者在录入这些灰色地带的作品时还可能有合理使用抗辩,但如果不顾文库之“著作权自由”之初衷,只能让他人怯于利用文库成果。 Teetrition留言) 2023年2月9日 (四) 10:29 (UTC)回复[回复]
说句题外话,当Longway22君祭出他惯用的“党国实际法理”这种“核武器”来摧毁一切成文法或成文规则的时候,阁下还能不退避三舍,这种勇气是区区在下非常钦佩的。(这个玩笑如果有冒犯到什么人,我道歉。——怎么文库没有Kidding那个模板啊。) 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2月9日 (四) 10:48 (UTC)回复[回复]
本身紅及tee閣下大規模提及版權清查及公審所有政府作品屬於私產既已屬於閣下所言之核武,個人並無膽識貿然代言之。 Longway22留言) 2023年2月10日 (五) 03:06 (UTC)回复[回复]
政府作品和政府官员作品是存在区别的,如果阁下愿意的话仍然可以看一看《著作权法》第十八条有关职务作品的规定。——这不是说我支持某一个文件收录兴废,而是大家都应该基于法律文件来探讨问题。“大规模”我觉得是相对不利于逐个审核的——是办事方式上的问题;但阁下将发起版权讨论视为“清查和公审”似乎与本地的版权方针有出入。 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2月10日 (五) 07:50 (UTC)回复[回复]
如採用主推同好照搬主站之法,也可考慮是否適切或引用維基主站有所關注之濫提清算情況,作為本地改進討論之一部分考量Longway22留言) 2023年2月10日 (五) 09:13 (UTC)回复[回复]
Tee閣下既然期望以閣下自代理控訴文庫及文庫自己人全體為被告,請閣下優先考慮個人已提及之爭議點,即關聯轄區可能所謂盜版之第一發表者為公務機關或其代理,而本身法理所存有豁免公務機關或其代理自己可能不當取用版權之、同時不當欺瞞整個版權及授權程序而對文庫及關聯使用者造成極大困擾之問題,閣下應當先考慮入手有關轄區之自身問題。 Longway22留言) 2023年2月10日 (五) 03:04 (UTC)回复[回复]
Tee阁下既然期望以阁下自代理控诉文库及文库自己人全体为被告:不知阁下从哪句话看出我有这个意思的,阁下的行文难懂,我在上面提了两个问题说我看不懂阁下的两句话、请阁下用简单的话说明一下阁下还未说明,但我觉得我的行文似乎还不至于让人读不懂意思。我在控诉文库或者文库自己人吗?我在前面已经说到“虽然文库有免责声明以排除自身责任,贡献者在录入这些灰色地带的作品时还可能有合理使用抗辩”,录入者对于这种政治性作品本就有法定的合理使用抗辩,况且文库本身还有避风港原则这种大招没放呢[戏谑话],这些抗辩在实际有争议时是十分有效的,但显然与文库自由著作权初衷相悖。本讨论中我之前的那段话怕的是文库使用者(不一定是贡献者)处于法律风险之中而非贡献者或文库本身处于法律风险之中。
另,豁免公务机关的可能不是阁下所谓“法理”而是成文法的明文规定,著作权法第24条第1款第7项明文允许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另恕本人愚钝,请阁下解释“不当欺瞒整个版权及授权程序而对文库及关联使用者造成极大困扰”的主语是谁。 Teetrition留言) 2023年2月10日 (五) 05:49 (UTC)回复[回复]
不过不论“不当欺瞒整个版权及授权程序而对文库及关联使用者造成极大困扰”的主语是谁,我暂时按照“公务机关或其代理”理解,作品的权利人或传播者什么时候有公示自己授权程序的义务?存疑就宁缺毋滥,这是我至少第二次说这句话,我要让一个作品存疑不收录还得先让中国修法,未免荒谬。 Teetrition留言) 2023年2月10日 (五) 06:00 (UTC)回复[回复]
[题外话]我居然看了一会儿才看出你的“戏谑话”不是模板2333 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2月10日 (五) 08:43 (UTC)回复[回复]
所以這裡也需要在明確一下tee閣下之所謂合理範圍,是如何在豁免公務承攬作品自身版本,在可能抵觸合理條件之情況下,導致本地在如實反映版本之時會不滿足合理條件?這一個切入點相當值得諸君再各自表述,對比。 Longway22留言) 2023年2月10日 (五) 09:18 (UTC)回复[回复]
请阁下注意,除了合理使用的“豁免”路径之外,著作权人授权使用也是一条路径。对于国家机关使用这类领导人讲话作品,是否本就有著作权人明示或暗示的授权?(稍早前已述,国家机关并没有开示授权程序的义务)本讨论串对应的作品似乎还没有收录公报或类似汇编集里,我就以其他被收录在公报里的作品为例,将该单篇设为A(注意公报整体在这一论述中不应视为公有领域,这本来就是写字间讨论的内容)。
  • 如果有授权自不必赘,这里的授权只会是授权公报收录而非授权他人使用,除非单篇A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质而法定地不受保护,这一单篇A文库自然不能收录;
  • 如果某一个作品因为前述合理使用路径进入公报,除非单篇A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质而法定地不受保护,本地当然也不能收录,先不必说文库方针不允许合理使用,“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这一规定中合理使用的主体就是“国家机关”,以致非国家机关主体无法使用该项规定抗辩。就好比图书馆因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这项合理使用规定复制其收藏的作品一样,非法条中列举的主体是不能援引这项抗辩来引证其复制行为合理的,即使他复制的就是图书馆根据该项复制的版本。我想道理很简单。
Teetrition留言) 2023年2月10日 (五) 09:45 (UTC),增补于2023年2月10日 (五) 09:49 (UTC)回复[回复]
再举一个对岸的例子,台湾111年国中教育会考国文科试卷第8页使用了謝子凡〈摺疊人生〉作为阅读材料就此出题,该位作家依各新闻报道显然在世故其作品著作权没有过期。
试卷出题可能依作家授权也可能依合理使用规定即著作权法第54条之规定“中央或地方机关、依法设立之各级学校或教育机构办理之各种考试,得重制已公开发表之著作,供为试题之用”。国中教育会考是依照教育部「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举办的,符合第9条之“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进而试题整体不受保护。但不能因此称謝子凡〈摺疊人生〉单篇不受保护而将单篇录入本地,注明出处表明来源版本也不可以。本地重制时即不符合第54条之主体要求。
这个例子是被收录的试题整体不受保护的情况,更何况国务院公报本身版权状态存疑。
再如Commons之VOA模板,美国之音是政府机构运营,依美国法其作品不受保护,但模板上写明“美国之音有时会转载来自美联社、法新社等媒体的作品,这些作品不属于公有领域,因此请务必检查这些作品的出处”,也是同样的道理,即使在相关作品注明这是美国之音转载的版本。我想这样的例子要找的话也有很多。 Teetrition留言) 2023年2月11日 (六) 05:23 (UTC)回复[回复]
另外以防阁下对著作权侵权的基本原理有所误解,举例说明如下:
  • 如A有一作品,B改编或汇编之(改编或汇编具有独创性),C利用B改编或汇编后的作品,则C同时侵犯了A和B的著作权。B虽然侵犯了A的著作权,但B单独起诉C也能获法院支持。(假设均未取得前手授权,也不符合权利限制规定)
  • 如A有一作品,B未经授权传播之并宣称是自己的作品,用CC许可证授权给他人,C利用B传播的作品,则C和B都侵犯了A的著作权,C主张其不知系A的作品只能依法减轻侵权责任,不影响已侵权之事实判定。
Teetrition留言) 2023年2月11日 (六) 06:32 (UTC)回复[回复]
tee閣下最後一語殊途同歸哦,謝謝閣下也開始找出重點。加油。 Longway22留言) 2023年2月10日 (五) 09:20 (UTC)回复[回复]
  • 认可本条讨论中银色雪莉阁下的反对意见,撤回提删。——红渡厨留言) 2023年3月2日 (四) 12:23 (UTC)回复[回复]


  已刪除瓜皮仔Canton 2023年2月21日 (二) 13:59 (UTC)回复[回复]

4月编辑


  已刪除。非常明顯。 Zhxy 519留言) 2023年4月11日 (二) 14:13 (UTC)回复[回复]

  • 七樓的運動:原文于1928年9月19日发表,原作者于1947年去世,彼时适用日本著作权法死后+50年规则,日本著作权于1998年1月1日过期,根据URAA在美国版权得到回溯,要到明年1月1日才能适用{{PD-old-70-1923}}。是现在删除等到明年年初恢复?还是对于日语原文作品消极容忍?或是以上计算有误?请社群讨论。 Teetrition留言) 2023年4月19日 (三) 01:41 (UTC)回复[回复]
    译作著作权照理由译者享有,仅需要注意不损害原作著作权。现有著作权分列模板,仅为说明原译文各自著作权分列和具体情况,不代表译作著作权(在未伤害原作著作权的情况下)需要受到原作著作权状况的牵制。此译作的著作权是没有疑义的。
    此外,阁下对PD-Japan的修改私以为也有值得商榷之处,因为本地收录中文文献,因此PD-Japan在本地正常是用于起源国为日本的纯汉文作品著作权表述以及日语原文的中文译作著作权分列表述。其中,第二类情况下,既非收录原文,此处仅是为了向读者展示原文著作权情况,则PD-Japan“作品应同时在美国处于公有领域”的强制性表达在本地就没有用处,不如PD-Russia下“如果1996年在俄罗斯进入公有领域,则在美国属于公有领域”的说明性表达来得贴合;而如果是第一类,则一是用PD-Old的相当多,二是如前述,应该要在小字提供详细的说明性指引会比较好(不过此种情况需要的说明,与前述可能又有不同,各位不妨再斟酌)。
    以上如有错漏,多请指正。 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4月19日 (三) 02:45 (UTC)回复[回复]
    @银色雪莉:感谢阁下回复。
    翻译后的作品“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是一个需要探讨的问题。中日两国著作权法都规定,原作者享有翻译权(PRC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15项、日本著作权法第27条),第三人利用译著时需要原作者、译者的双重许可(PRC第16条、日本第28条)。因此,如果某原文和译著的著作权都没有过期,第三人想要使用译著,需要原作者和译者的双重许可。因此在文库语境下,译作著作权受到原作著作权情况的牵制是当然的。
    感谢阁下PD-Japan相关的指摘,我暂时移除了美国相关语句。同时,基于以上双重许可的论述,可能“作品应同时在美国处于公有领域”的强制性表达在本地也有一定作用。(同时,没有注意到日本1960s的几次暂时延长保护期的措施,因而优化了相关表述) Teetrition留言) 2023年4月19日 (三) 03:32 (UTC)回复[回复]
    阁下陈列的条文我是早已悉知的,正因为悉知,所以我在上文想表达的,实际上是因应阁下想讨论原文的URAA问题,而我首先认为(在本案两文的起源国,就本案而言的话)“译作著作权(在未伤害原作著作权的情况下)不需要受到原作著作权状况的牵制”,因为在原文作品的起源国和译文作品的起源国,它们都是已经进入公有的了;因而问题确实是来自于URAA,但因为对于美国著作权法我不甚了解,粗浅的理解是(如果不考虑翻译这层关系的情况下)刘这篇文章根据URAA的计算方法是已经在美国也公有了,而日语原文确实是尚未的(因为我是这篇文章的录入者,因此我在录入时是已经确认这一状况的,但当时我确实没有考虑过原文的URAA事项在本件会酿成什么问题,因为我是认为鉴于不展示原文,因此原文的著作权标签只是陈列其在起源国状态,还不至于要到考虑URAA的地步——而且包括当时的著作权标签也没有这方面的陈述或指引),因此吃不准此类问题是否会类似中日著作权法的存在关联(即:在美国这种情况下原作品的版权回溯状况是否会影响到已有的翻译等演绎作品的回溯与否)?尚请阁下跟有识诸君指教。
    至于阁下第二段称“可能‘作品应同时在美国处于公有领域’的强制性表达在本地也有一定作用”,我在前述的回答中已经提到过,日本的纯汉文作品(其中不能用PD-Old的)确实需要说明性的指引,也就是类似于此处的要求,因此我对此是表示赞成的;但至于我前述提的第二类情况,可能就需要请阁下回答我第一段的问题,即“原作品的版权回溯状况是否会影响到已有的翻译等演绎作品的回溯”,如果有影响,那我也没意见。 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4月19日 (三) 07:17 (UTC)回复[回复]
    本来就这一问题在Commons那边提了个问,但貌似我自己找到了可能的相关法条(我自己对美国法也不太熟),在这个PDF的第169页(亦即版权法第104A条):
    (d) REMEDIES FOR INFRINGEMENT OF RESTORED COPYRIGHTS. —
    (3) EXISTING DERIVATIVE WORKS. —(A) In the case of a derivative work that is based upon a restored work and is created—
    (i) before the date of the enactment of the Uruguay Round Agreements Act, if the source country of the derivative work is an eligible country on such date, or
    (ii) before the date of adherence or proclamation, if the source country of the derivative work is not an eligible country on such date of enactment,
    a reliance party may continue to exploit that work for the duration of the restored copyright if the reliance party pays to the owner of the restored copyright reasonable compensation for conduct which would be subject to a remedy for infringement but for the provisions of this paragraph.
    蛇足一句,根据版权法第101条对derivative work的定义,翻译作品属于衍生作品。 Teetrition留言) 2023年4月19日 (三) 09:48 (UTC)回复[回复]
    Commons的管理员也给出了否定(不能上传)的答案(即有影响):Commons:Village_pump/Copyright#Question_on_URAA_and_derivative_works Teetrition留言) 2023年4月19日 (三) 11:24 (UTC)回复[回复]
    OK,不过这也算相当特殊的案例就是了,有讨论的先例也是好事,如果未来还有类似案例就可以作为参考。处理方式方面,我建议是删除后加Wikisource:未来进入公有领域作品列表,到明年1月1恢复就好了我怎么忘了消极容忍这事,它可以应用于这种情况吧,把原文的著作权模板改为{{Not-PD-US-old|1947|1928}}不就好了么。 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4月19日 (三) 11:50 (UTC)回复[回复]
    我最初在发起讨论的时候也提到了消极容忍,只是感觉本案还是比较特殊(原文的起源国在日本)于是还是放在这了。本案日本适用的还是和两岸四地相同的50年保护期,因此感觉没有太大问题(毕竟消极容忍模板还提到了新西兰这种非汉语使用国)。
    由于本页首部1927年或更早发表的作品,在美国属公有领域,但通常因为作者尚未逝世超过50年,所以大中华地区仍有版权限制时……提议转交多语言旧维基文库代收的描述,暂且提出一种比较极端的情况即,如本案其他情况不变,但原作作者于1968年逝世,亦即日本版权于2039年到期,美国版权于2024年到期,译作版权在两岸四地及美国都到期的情况。此时是否还需要在2024年后交旧维基文库代收?(另一种日本70年版权到期、美国版权未到期的情况还得等到2039年后才可能会出现了,此时不知道消极容忍模板的文案是否恰当,当然感觉很杞人忧天了)(以上计算如果有问题还请指出) Teetrition留言) 2023年4月20日 (四) 03:18 (UTC)回复[回复]
    本案到此是告一段落了。至于阁下提的“极端的情况”其实在本文所属的色情文化这本译文集里头就有,因为这个集子我算是后期的有份参与整理者,但后面之所以停顿了,就因为后几篇文章中就有存在日语原文在起源国未到公有的情况。阁下的学理讨论,如果按我此刻的看法,我倾向是先代收;不过此刻我想本地尚未发生此种情形,所以还是不水晶球了吧,等“杀到埋身”先。 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4月20日 (四) 08:36 (UTC)回复[回复]

5月编辑

  • 国台办新闻发布会辑录,我对该系列文献有2个疑问:1、收錄方針明确表示紀錄性文件必須完整上載,“辑录”是否符合收录方针?2、行政部门的回答我认可具有行政性,但记者提问具有行政性吗?(或具有其它符合释出公有领域的特征吗?)———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5月4日 (四) 12:58 (UTC)回复[回复]
(!)意見:我认为应该看发布者。虽然这个辑录是由国台办和记者两个主体完成的,但信息的发布者是国台办,这也决定了它的性质是公有领域。

不看发布主体,只是因为这里面有新闻记者的参与就拒绝收录,我很震惊😨Assifbus留言) 2023年5月4日 (四) 14:23 (UTC)回复[回复]

我可不敢代表社群拒绝收录,最终收录与否要看社群的共识。以及阁下还没有回答另一个问题:“辑录”是否符合收录方针?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5月4日 (四) 14:38 (UTC)回复[回复]
政府单位发布的辑录符合收录方针,非政府单位发布的辑录不符合收录方针。Assifbus留言) 2023年5月4日 (四) 14:41 (UTC)回复[回复]
还请阁下在给出结论的同时给出你的理据。———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5月4日 (四) 14:55 (UTC)回复[回复]
理据我已经说的很清楚了,这是以政府单位为主体发布的,理应被视为自由文本。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著作权法已经规定了政府机关发布的事实消息是自由文本,不在著作权保护里。

你这还让我想起了一件轶事。彼时WG在的时候,有一个台湾人想以关注度为由删除掉他创建的一个条目,WG气的搬出了很多介绍这个人物的官方参考资料,但是没有想到这个台湾人竟然说“参考资料很多并不能证明这个条目有关注度”。Assifbus留言) 2023年5月4日 (四) 15:44 (UTC)回复[回复]

著作权法不看发布者,看作者。 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5月4日 (四) 15:58 (UTC)回复[回复]

这个作者是国台办和新闻媒体两个主体,发布者是国台办。红渡厨试图以作者中有新闻媒体的存在为由拒绝收录,你的看法如何?@银色雪莉

@Assifbus:首先阁下可能需要补签名;其次我认为这个既是又不仅是版权问题:一、还是那句话,这与发布者无关,就算你把国台办定义为《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的“整理人”,仍然有要求不能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权。二、国台办做这件事是不违法的,因为《著作权法》二十四条规定“(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在合规情况下合理利用;三、但是本地不接受合理利用,这是最大的问题所在。因此,国台办做这事不违法是因为内地的法律允许,而我们无法得到各新闻媒体的授权,因此会有违反内地法律的风险,而不是你最近可能觉得的“有人不允许在文库收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文”。--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5月5日 (五) 04:34 (UTC)回复[回复]
即使要删除这个的话,我认为应该先建立起方针再删除。没有方针为基础的删除,让人想象的空间有点大。Assifbus留言) 2023年5月5日 (五) 04:54 (UTC)回复[回复]
阁下所指的方针是什么?如果是指不接受合理利用,在Wikisource:版权信息/全文里写着;如果说是要考虑当地法律,也在那里面写着。 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5月5日 (五) 05:00 (UTC)回复[回复]
  • 继续添加“答记者问”类文献:
  1. 外交部发言人2001年1月21日答记者问
  2. 外交部发言人1993年2月3日答记者问
  3. 外交部发言人1993年1月29日答记者问
  4. 外交部发言人1993年1月21日答记者问
  5. 外交部发言人1993年1月14日答记者问
  6. 外交部发言人1992年10月8日答记者问
  7. 2022年8月1日外交部发言人赵立坚主持例行记者会
  8. 2022年8月10日外交部发言人汪文斌主持例行记者会
  9. 2022年8月11日外交部发言人汪文斌主持例行记者会
  10. 2022年8月3日外交部发言人华春莹主持例行记者会
  11. 2022年8月2日外交部发言人华春莹主持例行记者会
  12. 2022年7月29日外交部发言人赵立坚主持例行记者会
  13. 2022年8月4日外交部发言人华春莹主持例行记者会
  14. 2022年8月5日外交部发言人华春莹主持例行记者会
  15. 2022年8月8日外交部发言人汪文斌主持例行记者会
  16. 2022年5月31日外交部发言人赵立坚主持例行记者会(2022-05-31)
  17. 2022年5月30日外交部发言人赵立坚主持例行记者会(2022-05-30)
  18. 2020年5月20日外交部发言人赵立坚主持例行记者会
  19. 九届人大三次会议举行记者招待会朱镕基总理会见中外记者回答记者提问
  20. 在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记者招待会上朱镕基总理答中外记者问
  21. 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记者招待会上朱镕基总理答中外记者问
  22. 温家宝总理答中外记者问 (2003年)
  23. 温家宝总理答中外记者问 (2004年)
  24. 温家宝总理答中外记者问 (2005年)
  25. 温家宝总理答中外记者问 (2006年)
  26. 海军新闻发言人就美称中方拒绝参加中美海上军事安全磋商机制会议答记者问
  27. 国防部新闻发言人谭克非就美国众议院议长佩洛西计划访问台湾答记者问
  28. 国防部新闻发言人谭克非就我军在台岛周边海空域组织的联合军事行动答记者问
  29. 国防部新闻发言人吴谦就中方取消中美两军三项交往活动及美媒有关炒作答记者问
  30. 国防部介绍2021年度中美两军海上军事安全磋商机制会议情况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5月24日 (三) 13:15 (UTC)回复[回复]



鉴于该文献存在理论上的版权人,个人建议是按照版权作品处理,删除之。———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5月24日 (三) 13:42 (UTC)回复[回复]
“理论上的版权人”,抱歉,谁? 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5月24日 (三) 13:54 (UTC)回复[回复]
阁下若是有什么反对意见,还请直接指出,而不是居高临下地质疑他人。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5月24日 (三) 14:06 (UTC)回复[回复]
这是一个疑问句,不是反问句。“居高临下”这个不太善意的推定锅我背不起来,倒应该请阁下注意。阁下总得指出“理论上的版权人”是谁或者是什么身份吧? 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5月24日 (三) 14:16 (UTC)回复[回复]
专家和记者。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5月24日 (三) 14:25 (UTC)回复[回复]
文内和标题都没有“记者”身份的体现;至于“专家”,我是这么看,著作权法和最高院对于作者都是以看署名为首要,譬如在作品、表演、录音制品上以通常方式署名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当推定为该作品、表演、录音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对于署名的争议,应当结合作品、表演、录音制品的性质、类型、表现形式以及行业习惯、公众认知习惯等因素,作出综合判断。就本文而言,恐怕仅仅一个“专家”两字不足以推翻现有的署名(这可以类比阁下提出的另外一些“问答”类文献,里面的人物关系是相对详细的,这证据会更确实)。而如果没有足够证据来推翻署名为作者的常态,那么也就难以厘定此存在“理论上的版权人”了。 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5月25日 (四) 06:18 (UTC)回复[回复]
认可阁下上述反对意见,撤回本条提删。———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5月25日 (四) 14:22 (UTC)回复[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