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组织法 (民国20年)
← | 交通部组织法 (民国19年) | 交通部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20年2月21日(非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20年(1931年)2月21日 中华民国20年(1931年)2月21日 公布于民国20年2月21日 |
交通部组织法 (民国2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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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交通部管理经营全国电邮、邮政、航政,除法律别有规定外,并监督民营交通事业。
第二条
- 交通部对于各地方最高级行政长官执行本部主管事务,有指示监督之责。
第三条
- 交通部就主管事务,对于各地方最高级行政长官之命令或处分,认为有违背法令或逾越权限者,得请由行政院院长提经国务会议议次后,停止或撤销之。
第四条
- 交通部置左列各司:
- 一、总务司。
- 二、电政司。
- 三、邮政司。
- 四、航政司。
第五条
- 交通部得置邮政总局、无线电管理局、邮运航空处及各航政政,于必要时,并得置各委员会,其组织另定之。
第六条
- 交通部经国务会议及立法院之议决,得增置裁并各司及其他机关。
第七条
- 总务司掌左列事项:
- 一、关于收发、分配、撰辑、保存文件事项。
- 二、关于部令之公布事项。
- 三、关于典守印信事项。
- 四、关于本部及所属各机关职员之任免奖惩事项。
- 五、关于编制统计报告及刊行出版物事项
- 六、关于本部之经费、预算、决算及会计事项。
- 七、关于所属各机关之预算、决算计算书之审查编制事项。
- 八、关于稽核及复核本部及所属各机关之收支账款事项。
- 九、关于改良会计及划一簿记事项。
- 十、关于电邮航行政及技术人员之训练及教育事项。
- 十一、关于本部庶务及其他不属各司之事项。
第八条
- 电政司掌左列事项:
- 一、关于管理全国电报、电话等事项。
- 二、关于发展及改良电报、电话等事项。
- 三、关于监督民营电气交通事业事项。
- 四、关于改善电务职工待遇事项。
第九条
- 邮政司掌左列事项:
- 一、关于监督考核全国邮政事项。
- 二、关于监督邮政储金及汇兑事项。
- 三、关于管理经营国营邮政航空事项。
- 四、关于监督民营航空承运邮件事项。
- 五、关于改善邮务职工待遇事项。
第十条
- 航政司掌左列事项:
- 一、关于管理航路及航行标识并其他一切航政事项。
- 二、关于管理经营国营航业事项。
- 三、关于监督民营航业事项。
- 四、关于船舶发照登记事项。
- 五、关于计划筑港及疏濬航路事项。
- 六、关于管理及监督船员船舶造船事项。
- 七、关于改善船员待遇事项。
第十一条
- 交通部部长综理本部事务,监督所属职员及各机关。
第十二条
- 交通部政务次长、常务次长,辅助部长处理部务。
第十三条
- 交通部设秘书四人至八人,分掌部务会议及长官交办事务。
第十四条
- 交通部设参事二人至四人,撰拟审核关于本部之法案命令。
第十五条
- 交通部设司长四人,分掌各司事务。
第十六条
- 交通部设科长十六人至二十人,科员一百二十人至二百人,承长官之命令,办理各科事务。
第十七条
- 交通部部长特任,次长、参事、司长及秘书二人简任,其馀秘书及科长荐任,科员委任。
第十八条
- 交通部设技监一人简任,技正八人,二人简任,馀荐任,技士八人至十二人荐任,技佐六人至八人委任,承长官之命令,办理技术事务。
第十九条
- 交通部经行政院会议议决,得聘用专门技术人员。
第二十条
- 交通部处务规程,以部令定之。
第二十一条
-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