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組織法 (民國20年)
← | 交通部組織法 (民國19年) | 交通部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20年2月21日(非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20年(1931年)2月21日 中華民國20年(1931年)2月21日 公布於民國20年2月21日 |
交通部組織法 (民國2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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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交通部管理經營全國電郵、郵政、航政,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並監督民營交通事業。
第二條
- 交通部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執行本部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
第三條
- 交通部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請由行政院院長提經國務會議議次後,停止或撤銷之。
第四條
- 交通部置左列各司:
- 一、總務司。
- 二、電政司。
- 三、郵政司。
- 四、航政司。
第五條
- 交通部得置郵政總局、無線電管理局、郵運航空處及各航政政,於必要時,並得置各委員會,其組織另定之。
第六條
- 交通部經國務會議及立法院之議決,得增置裁併各司及其他機關。
第七條
- 總務司掌左列事項:
- 一、關於收發、分配、撰輯、保存文件事項。
- 二、關於部令之公布事項。
- 三、關於典守印信事項。
- 四、關於本部及所屬各機關職員之任免獎懲事項。
- 五、關於編製統計報告及刊行出版物事項
- 六、關於本部之經費、預算、決算及會計事項。
- 七、關於所屬各機關之預算、決算計算書之審查編製事項。
- 八、關於稽核及覆核本部及所屬各機關之收支賬款事項。
- 九、關於改良會計及劃一簿記事項。
- 十、關於電郵航行政及技術人員之訓練及教育事項。
- 十一、關於本部庶務及其他不屬各司之事項。
第八條
- 電政司掌左列事項:
- 一、關於管理全國電報、電話等事項。
- 二、關於發展及改良電報、電話等事項。
- 三、關於監督民營電氣交通事業事項。
- 四、關於改善電務職工待遇事項。
第九條
- 郵政司掌左列事項:
- 一、關於監督考核全國郵政事項。
- 二、關於監督郵政儲金及匯兌事項。
- 三、關於管理經營國營郵政航空事項。
- 四、關於監督民營航空承運郵件事項。
- 五、關於改善郵務職工待遇事項。
第十條
- 航政司掌左列事項:
- 一、關於管理航路及航行標識並其他一切航政事項。
- 二、關於管理經營國營航業事項。
- 三、關於監督民營航業事項。
- 四、關於船舶發照登記事項。
- 五、關於計劃築港及疏濬航路事項。
- 六、關於管理及監督船員船舶造船事項。
- 七、關於改善船員待遇事項。
第十一條
- 交通部部長綜理本部事務,監督所屬職員及各機關。
第十二條
- 交通部政務次長、常務次長,輔助部長處理部務。
第十三條
- 交通部設秘書四人至八人,分掌部務會議及長官交辦事務。
第十四條
- 交通部設參事二人至四人,撰擬審核關於本部之法案命令。
第十五條
- 交通部設司長四人,分掌各司事務。
第十六條
- 交通部設科長十六人至二十人,科員一百二十人至二百人,承長官之命令,辦理各科事務。
第十七條
- 交通部部長特任,次長、參事、司長及秘書二人簡任,其餘秘書及科長薦任,科員委任。
第十八條
- 交通部設技監一人簡任,技正八人,二人簡任,餘薦任,技士八人至十二人薦任,技佐六人至八人委任,承長官之命令,辦理技術事務。
第十九條
- 交通部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得聘用專門技術人員。
第二十條
- 交通部處務規程,以部令定之。
第二十一條
-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