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尔赛条约 (世界知识出版社译)

协约及参战各国对德和约
1919年6月28日于凡尔赛
第一部 国际联盟盟约
编者注:本条约于1920年1月10日缮具第一次批准书交存记录之日生效。

  1918年11月11日协约国与德国在康边森林签订停战协定(见本集)以后,巴黎和会于1919年1月18日在巴黎法国外交部会议厅召开。本条约是巴黎和会的产物,因签字仪式在巴黎近郊凡尔赛宫举行,亦称“凡尔赛条约”。与凡尔赛对德和约同一体系的和约还有:
  1919年9月10日圣日耳曼对奥地利和约;
  1919年11月27日纳伊对保加利亚和约;
  1920年6月4日特里阿农对匈牙利和约;
  1920年8月10日色佛尔对土耳其和约。
  以上各和约除色佛尔条约根本未生效,已由1923年7月24日洛桑对土耳其和约(见本集)代替,不予选译外,其他和约均选入本集。 各和约均以国际联盟盟约列为第一部,本集将该盟约提出单独列为一项,不在各和约中重复刊载。
  中国代表团因本和约第四部第八编关于山东问题(第一百五十六条至第一百五十八条)的条款受到中国人民的坚决反对,不得不拒绝签字;但为了取得国际联盟原始会员国的资格,中国代表团会在圣日耳曼、纳伊和特里阿农各和约上签字并且批准了圣日耳曼和约。(见该和约的编者注)
  由于当时中国拒绝签字,北洋政府就于1921年5月20日在北京与德国另行缔结中德协约作为恢复当时中德关系的根据(该协约载于能模等编“中外条约汇编”商务印书馆1935年版370-372页)。
  以威尔逊总统为首的美国代表团虽曾在本条约上签字,但由于美国参议院拒绝批准,因此美国不是本条约的缔约国,也不成为国际联盟原始会员国。
  美国既未批准本条约,于是美国于1921年8月25日在柏林另行与德国缔结德美恢复和平条约(见本集)。

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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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 国际联盟盟約(第一——二十六条) 
第二部 德国之疆界(第二十七——三十条)
第三部 欧洲政治条款
 第一編 比利时(第三十一——三十九条)
 第二編 卢森堡(第四十——四十一条)
 第三編 萊因河左岸(第四十二——四十四条)
 第四編 薩尔河流域(第四十五——五十条)
     附件
  第一章 矿产之让渡与开采
  第二章 薩尔流域領土之政府
  第三章 民意之征詢
 第五編 阿尔薩斯一洛林(第五十一——七十九条)
     附件
 第六編 奥国(第八十条)
 第七編 捷克斯洛伐克国(第八十一——八十六条)
 第八編 波兰(第八十七——九十三条)
 第九編 东普魯士(第九十四——九十八条)
 第十编 美麦尔(第九十九条)
 第十一編 但澤自由城(第一百——一百零八条)
 第十二編 施勒斯維希(第一百零九——一百十四条)
 第十三编 赫尔果兰(第一百十五条)
 第十四編 俄罗斯及俄罗斯各国(第一百十六——一百十七条)
第四部 德国以外之德国权利及利益(第一百十八条)
 第一編 德国殖民地(第一百十九——一百二十七条)
 第二編 中国(第一百二十八——一百三十四条)
 第三編 暹罗(第一百三十五——百三十七条)
 第四編 利比里亚(第一百三十八——一百四十条)
 第五編 摩洛哥(第一百四十一——一百四十六条)
 第六編 埃及(第一百四十七——一百五十四条)
 第七編 土耳其及保加利亚(第一百五十五条)
 第八編 山东(第一百五十六——一百五十八条)
第五部 陆軍、海軍及航空条款
 第一編 陆軍条款
  第一章 德国陆軍之实力及其将校額数(第一百五十九——一百六十三条)
  第二章 軍备、彈药及材料(第一百六十四——一百七十二条)
  第三章 招募及軍事教练(第一百七十三——一百七十九条)
  第四章 要塞(第一百八十条)
   附表第一号 軍团各总部及騎兵各师之編制
   附表第二号 步兵七师,騎兵三师及軍团总部二处各組織所許軍备之最高額
   附表第三号 所許备用之最高額
 第二編 海軍条款(第一百八十一——一百九十七条)
 第三編 关于陆海軍航空条款(第一百九十八——二百零二条)
 第四編 协約国监察委員会(第二百零三——二百十条)
 第五編 一般条款(第二百十一——二百十三条)
第六部 战俘及坟墓
 第一編 战俘(第二百十四——二百二十四条)
 第二編 坟墓(第二百二十五——二百二十六条)
第七部 制裁(第二百二十七——二百三十条)
第八部 賠偿
 第一編 一般規定(第二百三十一——二百四十四条)
     附件一
     附件二
     附件三
     附件四
     附件五
     附件六
     附件七
 第二編 特别規定(第二百四十五——二百四十七条)
第九部 財政条款(第二百四十八——二百六十三条)
第十部 經济条款
 第一編 通商关系
  第一章 稅关章程、稅則及限制(第二百六十四——二百七十条)
  第二章 航海待遇(第二百七十一——二百七十三条)
  第三章 不正当之竞爭(第二百七十四——二百七十五条)
  第四章 协約及参战各国人民之待遇(第二百七十六——二百七十九条)
  第五章 一般条款(第二百八十——二百八十一条)
 第二編 条約(第二百八十二——二百九十五条)
 第三編 債务(第二百九十六条)
     附件
 第四編 財产、权利及利益(第二百九十七——二百九十八条)
     附件
 第五編 契約、时效、判决(第二百九十九——三百零三条)附件
  (一)一般規定
  (二)某类契約之特別規定
  (三)保險契約
 第六編 混合仲裁法庭(第三百零四——三百零五条)
     附件
 第七編 工业所有权(第三百零六——三百十一条)
 第八編 割让領土內之社会保險及国家保險(第三百十二条)
第十一部 航空(第三百十三——三百二十条)
第十二部 港口、水道及鉄路
 第一編 一般規定(第三百二十一——三百二十六条)
 第二編 航运
  第一章 航运自由(第三百二十七条)
  第二章 各港口之免稅区域(第三百二十八——三百三十条)
  第三章 关于易北河、奥德河、涅曼河及多瑙河条款
   (一)一般規定(第三百三十一——三百三十九条)
   (二)易北、奥德、涅曼各河之特别規定(第三百四十一——三百四十五条)
   (三)多瑙河之特別規定(第三百四十六——三百五十三条)
  第四章 关于萊因河及摩澤尔河条款(第三百五十四——三百六十二条)
  第五章 給捷克斯洛伐克国使用北方港口之条款(第三百六十三——三百六十四条)
 第三編 鉄路
  第一章 关于国际运輸条款(第三百六十五——三百六十九条)
  第二章 車辆(第三百七十条)
  第三章 鉄路綫之让渡(第三百七十一条)
  第四章 关于若干鉄路綫之規定(第三百七十二——三百七十四条)
  第五章 暫行規定(第三百七十五条)
 第四編 紛爭之解决及永久性质条款之修正(第三百七十六——三百七十八条)
 第五編 特別規定(第三百七十九条)
 第六編 关于基尔运河之条款(第三百八十——三百八十六条)
第十三部 劳工
 第一編 勞工組織
  第一章 机关(第三百八十七——三百九十九条)
  第二章 程序(第四百——四百二十条)
  第三章 一般規定(第四百二十一——四百二十三条)
  第四章 临时規定(第四百二十四——四百二十六条)
      附件
 第二編 一般原則(第四百二十七条)
第十四部 保障
 第一編 西欧(第四百二十八——四百三十二条)
 第二編 东欧(第四百三十三条)
第十五部 杂項規定(第四百三十四——四百四十条)
議定书

  美利坚合众国、英国、法兰西、意大利及日本,
  上列各国在本条约内称为主要协约及参战国。
  比利时、玻利维亚、巴西、中国、古巴、厄瓜多尔、希腊、危地马拉、海地、汉志、洪都拉斯、利比里亚、尼加拉瓜、巴拿马、秘鲁、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塞尔维亚一克罗地亚一斯洛文尼亚、暹罗、捷克斯洛伐克及乌拉圭。
  各该国与以上主要各国均为协约及参战国。
  为一方。
  德意志
  为另一方。
  兹因德意志帝国政府之请求,于1918年11月11日由主要协约及参战各国准予停战,以便与该国议订和约。
  复因协约及参战各国亦以1914年7月28日奥匈向塞尔维亚宣战、是年8月1日德国向俄国宣战、又8月3日德国向法国宣战、拜侵入比国、协约及参战各国遂直接或间接陆续加入战争,兹愿代以巩固、公正及永久之和平。
  为此,缔约各国各派代表如下:
  美利坚合众国总统代表:
   合众国总统伍德罗·威尔逊用自己之名义与其法定之权力;
   国务卿罗伯特·兰辛;
   前驻罗马及巴黎大使亨利·怀德;
   爱德华·豪斯;
   高等军事会议陆军代表柏理士将军。
  大不列顺与爱尔兰及海外属地国王、印度皇帝陛下代表:
   首相兼财政部大臣劳合·乔治;
   掌重大臣鲍纳·罗;
   殖民部大臣子爵米尔纳;
   外交部大臣贝尔庙;
   不管部大臣邦寺。
   又加拿大自治领代表;
    司法部大臣陶海梯;
    税务部大臣薛甫登。
   又澳大利亚联邦代表:
    首相兼检察长胡瑟;
    海军部大臣古克。
   又南非联邦代表:
    首相兼土民事务大臣保地将军:
    国防部大臣斯末资将军。
   又新西兰自治领代表:
    首相兼劳工部大臣马西。
   又印度代表:
    印度部大臣门德枢;
    比肯纳部长亢加星;
  法兰西共和国总统代表:
   国务总理兼陆军部总长克里孟梭;
   外交部总长毕勋;
   财政部总长克劳自;
   法美军事总专员泰迪欧;
   大使康蓬。
  意大利国王陛下代表:
   下议院议员沙尼诺男爵;
   上议院议员驻英大使贝利阿黎侯爵;
   下议院议员克勒斯比。
  日本皇帝陛下代表:
   前首相西园寺公望侯爵;
   前外务省大臣牧野伸显男爵;
   驻伦敦大使珍田舍已子爵;
   驻巴黎大使松井庆四郎;
   驻罗马大使伊集院彦吉。
  比利时国王陛下代表:
   外交大臣伊芒斯;
   专使、国务大臣欧佛;
   司法部大臣、国务大臣樊迪文。
  玻利维亚总统代表:
   驻巴黎公使梦德斯。
  巴西总统代表:
   众议院议员前财政总长加劳其拉司;
   众议院议员范诺特;
   里约热内卢大学国际公法教授梅纳才斯。
  中华民国总统代表:
   外交部总长陆征祥;
   前农商部总长王正廷。
  古巴总统代表:
   哈瓦那大学法学院院长、古巴国际公法学会会长巴斯塔曼特。
  厄瓜多尔总统代表:
   驻巴黎公使阿尔修亚。
  希腊国王陛下代表:
   首相维尼瑞洛斯;
   外交大臣波里蒂斯。
  危地马拉总统代表:
   驻华盛顿公使、前工务兼教育总长孟戴斯。
  海地总统代表:
   驻巴黎公使居保。
  汉志国王陛下代表:
   阿伊达尔;
   亚和尼。
  洪都拉斯总统代表:
   前任总统鲍尼拉。
  利比里亚总统代表:
   国务员金。
  尼加拉瓜总统代表:
   众议院议长香摩洛。
  巴拿马总统代表:
   驻马德里公使卜尔诰司。
  秘鲁总统代表:
   驻巴黎公使冈大慕。
  波兰总统代表:
   国务总理兼外交部总长巴德尔夫司基;
   波兰全国委员会主席特穆夫司基。
  葡萄牙总统代表:
   前国务总理高斯大;
   前外交部长苏阿来司。
   罗马尼亚国王陛下代表:
   首相兼外交部大臣勃拉底阿诺;
   侍从武官、前首相郜恩达将军。
  塞尔维亚一克罗地亚一斯洛文尼亚国王陛下代表:
   前首相巴赤茨;
   外交部大臣特朗皮克;
   驻巴黎公使范司里子。
  暹罗国王陛下代表:
   驻巴黎公使夏隆亲干;
   外交部副大臣泼拉邦柱亲王。
  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总统代表:
   国务总理克拉玛;
   外交部总长贝奈斯。
  乌拉圭总统代表:
   外交部总长、前工业部总长贝爱洛。
  德意志帝国及各联邦代表:
   帝国外务部大臣缪勒;
   帝国国务大臣培尔。
  各代表互相校阅全权证书,认为妥善后,议定下列各条:
  自本条约实行之日起,战争状态应即终止。自此以后,除照本条约规定外,协约及参战各国与德意志及其各联邦之正式关系当即恢复。

   本译文与其原文有分别的版权许可。译文版权状况仅适用于本版本。

原文

 

本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超过100年,并且于1929年1月1日之前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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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文

 

本作品现时在大中华两岸地区因著作权保护条款过期而处于公有领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司法管辖区为中国大陆,不包括香港和澳门)和中华民国的《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目前司法管辖区为台澎金马地区),所有著作权持有者为法人的作品,在首次发表50年后,或者从创作之日起50年未发表,即进入公有领域。其他适用作品则在作者死亡后50年进入公有领域。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释义》,法人作品应满足三点要求:(1)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法人”)主持创作,而非工作人员自发进行;(2)创作思想及表达方式体现法人意志;(3)由法人负责,而非执笔者。(详情


1961年世界知识出版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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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的作者以匿名或别名发表,确实作者身份不明(包括仅以法人名义发表),在两岸四地以及马来西亚属于公有领域。但1961年发表时,美国对较短期间规则的不接受性使得本作品在美国仍然足以认为有版权到发表95年以后,年底截止,也就是2057年1月1日美国进入公有领域。原因通常是1996年1月1日,作品版权在原作地尚未过期进入公有领域。依据维基媒体基金会的有限例外,本站作消极容忍处理,不鼓励但也不反对增加与删改有关内容,除非基金会行动必须回答版权所有者的撤下作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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