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166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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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167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23年12月19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014 页 | |
下级官署之实施处分,不得以上级官署之名义行之,其因呈经上级官署核准或遵其指示办法所为之处分,而误用上级官署之名义者,仍应认为下级官署之处分(参照院字第五零六号、第七一九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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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3年12月19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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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级官署之实施处分,不得以上级官署之名义行之,其因呈经上级官署核准或遵其指示办法所为之处分,而误用上级官署之名义者,仍应认为下级官署之处分(参照院字第五零六号、第七一九号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