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166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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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167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3年12月19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014 頁 | |
下級官署之實施處分,不得以上級官署之名義行之,其因呈經上級官署核准或遵其指示辦法所為之處分,而誤用上級官署之名義者,仍應認為下級官署之處分(參照院字第五零六號、第七一九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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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3年12月19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014 頁 | |
下級官署之實施處分,不得以上級官署之名義行之,其因呈經上級官署核准或遵其指示辦法所為之處分,而誤用上級官署之名義者,仍應認為下級官署之處分(參照院字第五零六號、第七一九號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