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285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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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4年5月29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110 页 | |
(一)已退休之公务员,关于养老金支给数额及其方法,依公务员恤金条例所规定,系为公务员之特别身分而设,实为公法上之权利,故其请求被原官署为驳回之处分后,无论是否受有损害,要不得依诉愿法第一条提起诉愿(参照院字第三三九号解释)。
(二)受理诉愿之官署,认诉愿为无理由时,其决定主文,应用驳回或驳斥,在诉愿法上虽未定明,然为法律上之用语统一起见,自应参照该法第八条,同用驳回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