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405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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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25年2月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203 页 | |
相关法条:公务员惩戒法 第 10 条 ( 22.12.01 ) |
各县县长在剿匪区域内兼任保安队大队长或总队长,其因兼职事件而发生之违法失职行为,应由军事机关惩戒之,兼职以外非军事事项之违法失职行为,则由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审议。同一行为,如一方为军事上之违失,一方又为县长之违失,经军事机关惩戒后,公务员惩戒委员会仍得行使惩戒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