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405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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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5年2月5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203 頁 | |
相關法條:公務員懲戒法 第 10 條 ( 22.12.01 ) |
各縣縣長在剿匪區域內兼任保安隊大隊長或總隊長,其因兼職事件而發生之違法失職行為,應由軍事機關懲戒之,兼職以外非軍事事項之違法失職行為,則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同一行為,如一方為軍事上之違失,一方又為縣長之違失,經軍事機關懲戒後,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仍得行使懲戒權。